全面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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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办法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4]90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全面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十九日

全面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我市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和《山西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广泛宣传、多方合作、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工作方针,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切实解决我市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保护路产路权,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

  二、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组:

组 长:李富林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樊 烨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红庭 市纠风办主任
冯志亮 市交通局局长
张三宏 市公路局局长
龙成云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福顺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成 员:  张海清 市交通局副局长
申买会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张建忠 市经贸委副主任
连建平 市财政局副局长
闫国强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 宽 市工商局副局长
梁仁锁 市物价局副局长
段玉明 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霍玉文 太行日报社副总编
潘东善 市军分区后勤部战勤科科长
李先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所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冯志亮局长兼任。

  三、治理时间

  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和准备阶段(2004年5月中旬至2004年6月19日)。各相关部门要紧紧围绕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目的与意义、治理的标准与措施和工作安排以及《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活动。同时,启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
第二阶段:集中治理阶段(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2004年6月20日9时起,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各级交通、公安及相关部门联合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严查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第三阶段:长效治理阶段(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治理工作由集中治理转为日常性治理,市、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继续开展工作。

  四、具体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以“杜绝超限超载,保护路桥、关爱生命”为主题,要加大以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内容的宣传,努力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确保治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开展对治超的宣传工作,书写和悬挂宣传标语。道路两侧由公安交警负责;超限检测点、收费站和涵洞、桥梁等处由交通、公路部门负责;煤检站由煤运公司负责;焦化、煤矿、冶炼、矿石、企业、料场等由当地基层人民政府负责。
  (二)全市境内禁止未经交通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超限车辆运行,严禁“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车辆通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农机主管部门要严格登记、检验,对“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严格把关,责令纠正恢复原状;公安交警严格路检路查,对发现擅自改变机动车登记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车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处并责令恢复原状。
  (三)全市禁止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车辆运行,各超限检测点要对超过55吨的货运车辆卸载至55吨以下方可放行。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敞开式运输散装货物,运输散装货物必须封闭严密,不得遗洒、飘散载运货物。
  (四)全市超限检测点要公布悬挂交通部、公安部办公厅《关于统一治理超限车辆认定标准避免重复处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公路字〔2004〕128号)中规定的超限标准和处罚标准。交通、公安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治理超限超载。
  (五)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自觉接受交通、公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六)对任何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必须消除违法行为后方可予以放行,严禁只处罚不消除违法状态予以放行。实施卸载一般由车主或司机自行卸载。需提供协助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自行卸载需强制卸载的,由交通部门或公安交警部门按照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收取卸载劳务费和货物保管费,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3日内不能自行运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拍卖。卸载的煤焦货物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货运车辆超载煤焦进行没收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3〕102号)执行。
  (七)对于卸载和处罚后的超限货运车辆,应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记载。法律文书上要注明违法行为发现时间、发现地点、发现单位、卸货数量、处罚结果等内容并由驾驶人持有。对当日(0时至24时)已被卸载和处罚,且与出示的法律文书记载的卸载质量相一致的,不得重复给予卸载和处罚;已被公路管理或公安交管部门任何一个部门查处的,另一部门不得重复查处;已被一个市、县执法部门查处的,另一市、县执法部门不得重复查处。如果复检出法律文书与实载质量不一致的,按照规定再卸载、再处罚,并登记上次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名单,上报市政府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组办公室,由领导组办公室通报全市。行政处罚实行罚缴分离。
  (八)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所辖的煤炭、焦化、矿山、冶炼、砂石等厂矿、企业、料场的宣传和管理工作。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驶出矿区和厂区,对强行或指使超限超载车辆驶出矿区和厂(场)区的,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交通、公安在路检路查中要对超载车辆的驶出地进行询查,并登记上报市政府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组办公室,由领导组办公室通报全市。
  (九)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狸猫泉、西岭头、冶底、阁河、晋阳高速公路泽州收费站、晋焦高速公路晋城收费站超限检测点,由公安交警负责指挥超限超载车辆进入检测点,检测点负责将超载部分卸至核载量为止,方可放行。
  (十)按照《山西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经省公路局批准的晋城公路分局两个超限运输流动稽查大队负责国、省道干线公路的稽查,重点解决绕道、闯卡、聚集堵路和无固定检测设备路段的超限超载车辆管理问题,要做到机动、灵活、快速、有效,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卸载和处罚。
  (十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保留的公安交警部门租用的草底铺、衙道、杨南、六泉、柳口卸货点,可由公安交警在上述地点暂扣超载货车予以消除违法行为。
  (十二)公安交警在其他路段巡逻中发现的超载车辆,可暂扣到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的司徒、巴公、马村、北义城、霍秀、三甲、唐庄、龙渠、洪上、芹池、北留、杨寨河、附城、王寨、端氏、加丰停车场内予以消除违法行为。
  (十三)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上述规定私自设立站点检测和暂扣超限超载车辆。
  (十四)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严防出现公路“三乱”行为。市纠风办要加大监督力度,公布监督电话,严肃查处治理工作中的“三乱”行为,并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治理货运超载违法行为工作,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和宣传力度。交通、公安等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相互配合,统一行动,切实解决我市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
  (二)在治理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行政,注重经济杠杆调节作用,做好引导工作和治本工作,切实维护好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防公路“三乱”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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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六、一九八七和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六、一九八七和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6年8月26日 生效日期1986年8月26日)
  为了进一步发展在教育、文化、体育和科学领域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第6条,双方就一九八六、一九八七和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和体育
  1.孟方派艺术团或表演艺术家小组访华。
  2.中方派艺术团访孟。
  3.在华举办孟儿童画展。
  4.中方文艺界人士代表团四~六人访孟。
  5.中方派二~三人文物博物考察组访孟。
  6.孟方派二~三人文物博物考察组访华。
  7.双方鼓励两国体育团队或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官员和体育科学工作者进行互访和比赛,具体项目由双方共同协商。

 二、教育
  8.一九八七或一九八八年孟方派教育代表团三~五人访华。
  9.中方每年向孟方提供十二名奖学金并提供往返国际旅费,具体学习科目另商。
  10.孟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三名奖学金,并接待中方根据需要派出的少数自费进修生和访问学者,具体学习科目另商。

 三、广播、电影、电视及其他
  11.孟方派广播、电影、电视工作者代表团访华。
  12.中方派广播、电影、电视工作者代表团访孟。
  13.双方互换电视节目及音乐录音。
  14.双方互相推荐各自的优秀文学作品,交流图书和资料。

 四、费用及其他
  15.实施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所需费用,由派遣国负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国内期间的食宿、交通、医疗费用;双方举办展览的费用,由派遣国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费,接待国负担展览的组织和展出费用。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商。
  16.凡本执行计划中未具体规定执行时间和人数的交流项目,可由双方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孟加拉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刘德有            伊纳耶·都拉·汗
     (签字)             (签字)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境)外高级专家特聘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境)外高级专家特聘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2008〕2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国(境)外高级专家特聘岗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深圳市国(境)外高级专家特聘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提升城市公共管理服务专业化、国际化水平,吸引国(境)外高级专家来深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境)外高级专家特聘岗位设置及其聘用的国(境)外高级专家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本办法所称国(境)外高级专家(以下简称国(境)外专家),是指市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聘请的具有国际一流水准的国(境)外专家。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国(境)外专家。

  第四条 国(境)外专家依照本办法和聘用合同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国(境)外专家的薪酬由聘用单位和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专项资金共同负担。寻聘费用由聘用单位负担。

  第六条 市人事部门主管本市国(境)外专家特聘岗位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规划、环保、建设、水务、交通、城市管理、教育、公共卫生等领域承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设置岗位,聘请国(境)外专家。学校、医院聘请国(境)外专家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国(境)外专家特聘岗位不占用本单位编制,具体数量由市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

  第九条 国(境)外专家受聘期间需全职在岗工作。

  第十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业务需要,每年8月份向市人事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国(境)外专家特聘岗位的设岗申请。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申请设置国(境)外专家特聘岗位时需要提交设岗申请书。设岗申请书中应当包括拟设岗位、设岗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招聘办法、招聘条件、薪酬预算、聘用方式和拟聘用期限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人事部门会同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各单位实际,综合分析设岗申请的必要性,按照向急需部门倾斜的原则,拟定国(境)外专家特聘岗位设置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

  第十三条 国(境)外专家特聘岗位的设置期限根据聘用单位的工作需求确定,一般不得超过2年。合同履行完毕需要继续设置该岗位的,按岗位设置程序重新报批。同一单位同一时期设置的岗位数量不得超过2个。

第三章 招聘条件及程序

  第十四条 设岗单位根据市政府审定设立的岗位,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组织招聘工作。

  第十五条 设岗单位可面向境内外公开招聘或委托中介机构寻聘国(境)外专家。

  第十六条 聘请的国(境)外专家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望,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开拓性贡献的著名专家。

  (二)在国(境)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过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

  (三)专业造诣高深,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

  (四)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项目管理专家。

  (五)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研究员职务的专家。

  第十七条 公开招聘国(境)外专家的程序:

  (一)发布公告。设岗单位根据招聘方案面向海内外发布招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招聘岗位、招聘范围、职位要求、薪酬标准、绩效目标、履职权利与义务、聘用期等内容。

  (二)初步筛选。设岗单位收集应聘人员信息,并进行初步筛选,提出拟聘人选。

  (三)专家评估。设岗单位组织成立专家评估小组,吸收港澳台专家参与评估,对拟聘人选的业务能力等进行综合测评。

  (四)确定人选。根据专家评估的结果,设岗单位确定聘用人员并办理聘用手续,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委托中介机构寻聘国(境)外专家的程序:

  (一)制定寻聘标准。设岗单位根据拟招聘国(境)外专家的职位特点制定相应的寻聘标准。

  (二)委托寻聘。设岗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根据寻聘标准寻找相应人选,并确定拟聘人员备选名单。

  (三)专家评估。设岗单位组织成立专家评估小组,吸收港澳台专家参与评估,对拟聘人选的业务能力等进行综合测评。

  (四)确定人选。设岗单位确定聘用人员,并办理聘用手续,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聘用单位和国(境)外专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工作任务、绩效目标、薪酬待遇、工作条件、服务方式、合同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聘用合同文本由市人事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十条 聘用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国(境)外专家相关资料及聘用合同副本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国(境)外专家聘期内,聘用单位或国(境)外专家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的,变更事项需报市人事部门核准,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合同副本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国(境)外专家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聘用单位应自合同终止或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二十三条 国(境)外专家聘期为1年以上的,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起点为5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聘用期限少于1年的,按月薪执行,月薪标准起点为4万元,最高不超过8万元。具体薪酬由聘用双方协商确定,以聘用合同约定为准。

  机关和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聘请国(境)外专家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专项资金为每个岗位提供协议工资总额的全额补贴;财政核拨补助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聘请国(境)外专家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专项资金为每个岗位提供协议工资总额80%的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每月6.4万元。

  第二十四条 聘用单位可向市国土房产部门申请人才公寓安排国(境)外专家居住。

  第二十五条 国(境)外专家子女可按规定申请入读我市国际学校或普通学校。

第六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六条 聘用单位应当在聘期届满时以聘用合同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对国(境)外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聘期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报市人事部门。

  市人事部门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岗位设置方案,会同市监察、财政等部门,每年对各设岗单位国(境)外专家设岗情况进行总体评估,总结国(境)外专家特聘岗位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