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今年夏粮收购资金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5:53:06   浏览:80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今年夏粮收购资金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今年夏粮收购资金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关于今年夏粮收购资金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主要内容:

  一、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保护价粮食应得的利息和费用补贴及时足额到位。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实行保护价收购的夏粮的补贴方式、标准、范围由省级人民政策确定,各级财政部门必须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收一斤粮,给一斤粮钱”的原则保证收购资金供应。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做到不限收、不拒收,不得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

  二、保护价粮食的价内补贴与收购资金贷款要同步到位。对于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实行价内补贴地区的粮食收购,地方政府的价内补贴资金必须与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贷款同步到位,并在一个“窗口”,一次性向售粮农民按保护价支付现款,不得因补贴滞后而对农民实行二次结算,不得因地方财政补贴不到位而压低收购粮食的保护价水平。

  三、做好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粮食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小麦、稻谷等大宗粮食品种,包括实行直接补贴、粮食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的,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引入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参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前两年年均粮食经营量与当前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贷款额定,积极支持粮食购销企业收购。

  四、切实加强对夏粮收购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夏粮收购工作。各级计划、价格粮食等部门要加强对粮食供求和价格的监测,及时披露粮食购销价格和供求信息,引导粮食企业和农民正确把握市场形势,做好粮食购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确保粮食风险基金足额到位。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粮食收购资金需求情况,加强资金调度,合理确定贷款额定,确保夏粮收购资金的需要。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通知
1997年1月17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部属及双重领导行政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加强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交通职业道德建设,创建交通行政执法文明“窗口”,特制定《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共160个字,分为“甘当公仆,热爱交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团结协作,风纪严整,接受监督,廉洁奉公”八节内容,包涵了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思想作风、外部形象和廉洁奉公的基本要求和行为规范,是今后一个时期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准则。它的适用对象包括:(1)在各级交通行政机关从事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的国家公务员;(2)在交通部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路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交通规费征稽、交通卫生监督、
水路运输管理、水上安全监督、航道管理、港口管理、船舶检验、港航公安和通信管理等执法机构的所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各执法机构,要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规范》,尽快形成一个学习热潮,使每个执法人员都能熟知熟记《规范》的各项内容,坚决贯彻执行。根据《规范》的具体内容,部已经编写并即将出版发行《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教程》一书,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岗位培训,进行经常性职业道德教育的基本教材。各部门、各单位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即要注意形式多样、又要注重实效。各执法单位的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带头执行《规范》,按照《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要把能否认真贯彻《规范》作为考核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重要内容。
三、要把学习、实施《规范》同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交通行业文明建设的各项措施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学习和实施《规范》,巩固反腐败斗争和治理“三乱”的成果,努力创建文明执法的窗口,建设一支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文明、廉洁、高效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
各地贯彻实施《规范》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部体改法规司。
附件:一、《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二、《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释义

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一、甘当公仆
忠于祖国 热爱人民 听党指挥 服务群众
二、热爱交通
爱岗敬业 乐于奉献 钻研业务 艰苦奋斗
三、忠于职守
严肃执法 不畏权势 违法必究 不枉不纵
四、依法行政
恪守职责 法为准绳 严守程序 裁量公正
五、团结协作
互助友爱 通力协作 顾全大局 联系群众
六、风纪严整
遵章守纪 作风严谨 平等待人 举止文明
七、接受监督
办事公开 欢迎批评 服从检查 有错必纠
八、廉洁奉公
清正廉明 反腐拒贿 不谋私利 一心为公
附:《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释义

《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释义
一、甘当公仆
忠于祖国 指忠于社会主义祖国,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热爱人民 指必须关心人民群众,尊重人民群众,相信人民群众,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听党指挥 指要服从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保持一致。
服务群众 指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的核心。
二、热爱交通
爱岗敬业 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立足本职,服务交通,热爱行政执法岗位,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乐于奉献 指以本业为荣,以本职为乐,为交通经济建设大局服务,在交通行政执法岗位上发扬忘我工作的精神。
钻研业务 指对事业尽职尽责,勤恳忠诚,注重务实,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行政执法工作能力和水平。
艰苦奋斗 指保持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和创业精神,反对追求豪华、奢侈浪费的不良风气,发扬开拓进取、勇于斗争的革命精神。
三、忠于职守
严肃执法 指认真维护交通行政管理秩序,严格执行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失职、不失当,保持必要的执法力度,保证交通行业的有效管理。
不畏权势 指坚持依法管理,反对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不趋炎附势,敢于顶住各种压力,依法行政,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违法必究 指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对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敢于依法追究,严肃处理。
不枉不纵 指严格依法办事,力求执法正确、准确,不冤枉一个守法者,也不放过任何违法者。
四、依法行政
属守职责 指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严格履行法定义务,不超越职权,不滥用职权,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尊严。
法为准绳 指坚持执法依据法定原则,对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认定和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得随意处理和处罚。
严守程序 指坚持执法程序法定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防止行政程序违法。
裁量公正 指坚持交通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统一原则,正确适用法律和正确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力求执法行为公正、准确、合理、适当。
五、团结协作
互助友爱 指执法人员要团结互助,建立正常的上下级关系,大力提倡集体主义和团队精神。
通力协作 指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在行政执法中互相配合、协作,提倡互谅互让,互通信息。
顾全大局 指树立大局观念,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在行政执法中不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联系群众 指执法人员要密切联系群众,建立良好的政民关系,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六、风纪严整
遵章守纪 指严格遵守国家工作人员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各项工作纪律,适应半军事化管理的要求。
作风严谨 指行政执法过程中认真负责,一丝不苟,注重调查研究,讲究工作效率,办事不推诿,不拖延,不懈怠。
平等待人 指执法过程中态度和蔼,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反对特权思想,杜绝以势压人。
举止文明 指着装整洁规范,仪表举止庄重,语言表达准确文明。
七、接受监督
办事公开 指树立民主政治意识,使行政执法活动公开化,做到执法依据公开,执法程序公开,权利义务公开,处理结果公开。
欢迎批评 指认真接受社会监督,虚心听取和诚恳接受来自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服从检查 指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法制监督制度,自觉服从和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和党组织的监督检查。
有错必纠 指勇于改正行政执法中的缺点错误,认真纠正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定程序纠正错案,及时采取补救性措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八、廉洁奉公
清正廉明 指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努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勤政廉洁,严格自律。
反腐拒贿 指发扬“拒腐蚀,永不沾”的精神,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杜绝权钱交易,自觉拒腐防变。
不谋私利 指不利用职务上的权力和便利谋取个人私利,自觉做到不以权谋私、不假公济私、不损公肥私。
一心为公 指自觉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同时,大力提倡公而忘私,大公无私的共产主义道德精神,这是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的落脚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通知

财综[2008]2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对各类职业资格有关活动进行集中清理规范,以及对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收费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的要求,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收费行为进行清理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原则和范围
  (一)清理规范的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与政策完善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清理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与完善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相结合。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所涉及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相关收费活动。
  二、清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收费项目。
  1.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其有关考试、鉴定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权限经省级以上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予以保留,但除考试、鉴定收费以外的培训费、证书费等其他所有收费一律取消:未经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考试、鉴定收费,应立即按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程序向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收费申请,申请未予批准前应停止收费。
  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其有关收费一律取消。
  3.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考试和鉴定,凡考试、鉴定项目经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并且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确需由政府部门和机构,或由政府相关职能机构委托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性考试、鉴定的,其收费已按收费管理权限经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予以保留,除考试、鉴定之外的培训费、证书费等其他所有收费一律取消;未经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收费应立即停止,并由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决定是否可以继续收费。
  (二)收费标准。
  凡按上述规定予以保留的考试、鉴定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必须按照收费管理权限经省级以上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省级以上价格、财政部门申请,在申请得到批准前必须停止收费;收费项目符合规定但实际收费标准不符合价格、财政部门所批标准的,必须立即纠正。
  (三)收费管理。
  凡按上述规定予以保留的考试、鉴定收费,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未使用财政票据的,必须立即纠正,缴费人可以拒绝缴费。
  (四)资金管理。
  1.凡按上述规定予以保留的考试、鉴定收费,资金管理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和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缴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通过相关的部门预算进行安排。
  2.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证书等收费必须立即停止,已收取的资金应退还缴费人,确实无法退还缴费人的,作为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国库。
  三、清理收费的组织实施
  本次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按照被清理项目所属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主要分为以下步骤:
  (一)自查清理阶段。
  2008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含下属企业、事业单位、协会、学会等)组织或参与组织的各类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收费行为进行汇总清理,并填写《考试、鉴定、培训、发证收费自查清理统计表》(附后),于2008年5月20日前将有关自查清理情况及意见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单位将自查清理意见报送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审核后,将汇总情况及审核意见于2008年5月20日前上报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二)审核、审批阶段。
  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资格清理情况,对中央各部门及各地方报送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证书收费情况进行审核,最终确定予以保留的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有关收费项目。
  (三)公布保留收费项目和规范管理阶段。
  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予以保留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收费项目目录将向社会进行公告,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有关收费一律停止执行。今后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的收费活动将严格按照本次清理规范所确定的原则进行管理,凡经批准允许收费的项目,将统一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告。
  附件: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统计表(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