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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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01号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督促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的相关规定,我局特制定《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原《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56号)同时作废。
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

为督促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指导各级环保部门核查申请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再融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核查对象

(一)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

(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

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二、核查内容和要求

(一)申请上市的企业

1、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3、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5、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6、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7、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8、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除符合上述对申请上市企业的要求外,还应核查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投向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

2、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

3、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三、核查程序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应向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并申报以下基本材料:(一)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基本情况;(二)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待批准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资方案;(三)证明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相关文件;(四)企业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将核查结果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10天,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以局函的形式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抄报国家环保总局。

火力发电企业申请上市和申请再融资应由省级环保部门提出初步核查意见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核定后,将核定结果在总局政府网站上公示10天,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以局函的形式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于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其登记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有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将核查意见及建议报国家环保总局,由国家环保总局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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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9〕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16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精神,引导和激励企事业单位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提高综合质量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借鉴外地实践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主要授予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企业,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高标准、严要求、优中选优、公开公正公平和不增加单位负担的原则。市长质量奖评审实行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评审市长质量奖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原则上每类单位获得市长质量奖的每年不超过1家。

  第五条 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推动和引导单位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组建南通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组建评审专家库,制定评审专家工作守则,对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定专家委员会制订的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

  (五)负责审定专家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六)提请市政府批准表彰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

  (七)监督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每年从专家库中选聘评审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拟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开展卓越绩效管理评审标准培训,指导单位建立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

  (三)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报告评审结果。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负责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受理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质量兴市(县、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二)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45岁以下的应具有国家质检总局和人事部颁发的质量工程师证书;

  (三)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

  (四)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五)经培训考核取得评审资格证书;

  (六)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借鉴和吸收国外质量奖评定标准和全国质量奖评定标准,等同采用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制定。

  第十条 根据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可按农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根据各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环境保护、经营业绩、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标准。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调整完善,以充分体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质量优先、效益优先的宗旨。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材料审查分占30%,现场审查分占70%,评审总得分600分以上(含)的方可取得获奖提名资格。

  第十三条 单位申报市长质量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南通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农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3年以上;

  (二)在推行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已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1环境保证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的认证,质量工作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已连续3年荣获“南通市质量标兵企业”称号;

  (四)具有优秀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其经营规模、上缴税收、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5位;

  (五)具有良好的质量、资信、合同等诚信信誉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内单位“三废治理”达标;

  (七)从事质量管理专业岗位的人员中具备质量工程师资格的人数达到一定的比例,并保持逐年上升的趋势。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质量、环保政策;

  (二)国家、行业和省、市产(商)品质量抽查不合格;

  (三)近三年内有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按国家行业规定)及质量问题的有效投诉;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日期及相关工作安排,组建专家委员会,设立若干行业评审小组。各评审小组应由3名以上评审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各地质量兴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评审小组进行现场审核,并形成现场审核报告。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在对申报单位的《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和现场审定报告等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写评审工作报告,提出获奖单位推荐名单,并将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核专家委员会提交的获奖单位推荐名单,确定拟获奖单位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获奖单位名单,由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批准。经市长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政府对获奖单位进行表彰,向获奖单位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50万元奖金。

  第二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按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和县(市)财政安排。市长质量奖评审和管理经费列入市名牌战略资金安排。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及其秘书处工作人员(统称评审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实事求是,认真工作,讲求效率,保守秘密。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由领导小组给予警告或撤销其评审工作人员资格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视情节轻重,由领导小组给予警告或撤销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接受评审的单位须对评审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及其廉洁自律情况作出评价,评审工作人员须对接受评审的单位的守纪情况作出评价,由双方分别将所作评价反馈到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3年内,获奖单位每年初应填报《南通市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年报表》及自我评价报告,交各地质量兴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各地质量兴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3月底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

  (二)发生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服务质监抽查不合格;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包括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等相关方面的有效质量问题投诉的和产品、服务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的。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获奖单位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属实的,由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将撤销决定予以公示。对有意延误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给予撤销荣誉处理。

  第二十九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满3年的单位,在按当年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可重新申报。经评审再次获奖的单位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三十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

邮电部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
邮电部

1996年4月8日第8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它信道(含卫星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三条 邮电部责成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以下简称电信总局)设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局(以下简称国际出入口局)及其网络管理中心,并负责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的提供和管理。
第四条 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单位(以下简称为互联单位),应向邮电部申请办理使用国际出入口信道手续。
互联单位在办理手续时,应提供有效批准文件及有关网络规模、应用范围、接入单位、所需信道等相关资料。
互联单位在办理手续后,应将前款事项变更情况,每半年向邮电部申报一次。
第五条 邮电部对互联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电信总局在30日内提供所需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未经邮电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提供出入口信道。
第六条 电信总局应加强国际出入口局和出入口信道的管理,向互联单位提供优质可靠的服务。
第七条 互联单位使用专用国际信道,按照现行国际出租电路标准收费;对教育、科研部门内部使用的国际信道资费实行优惠。
第八条 国际出入口局对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信息安全检查和采取的相应措施,应予以配合。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邮电部责令其停止提供信道,并建议其主管部门给相关责任人及其负责人以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