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集约化禽类养殖与屠宰场所环境监管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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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集约化禽类养殖与屠宰场所环境监管的紧急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5〕139号




关于加强集约化禽类养殖与屠宰场所环境监管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近来,我国部分地区相继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禽类养殖场所与屠宰场所产生的废水、粪便是重要的疾病传播源,如果处置不当,将会增加疫情扩散的风险,成为重要污染源。为防止禽流感疫情扩散传播,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环境,维护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精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禽流感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切实加强禽类养殖场所与屠宰场所环境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环保部门要依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对集约化禽类养殖场(区)的污水处理设施、粪便堆存场地和处理设施、禽类尸体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行及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辖区内集约化禽类养殖场(区)各类污染物排放数量、排放去向、处理方式和处理效果,确保禽类养殖废水、粪便得到有效处理处置;依据《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对城乡禽类屠宰场所屠宰废水及固体废物的处理设施和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禽类屠宰废水、固体废物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降低禽流感疫情扩散的风险。

  二、各地环保部门要制定集约化禽类养殖和屠宰场所周边地区环境监测计划,要加强对水、气、土壤的环境监测。有条件的地区要进行微生物学指标的监测,保证监测频率和监测质量。

  三、在国家已认定的疫点疫区内,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地方政府或防疫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作好应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我局。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要对迁徙鸟类开展必要的监测和观测工作。要高度重视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确保人员安全。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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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署监〔1999〕34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国办发〔1999〕35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一),现印发你们,请各关于1999年8月10日前将本《细则》对外公告(公告文稿见附件二),并做好有关宣传解释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海关应根据《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规范操作,制作规范的联系单证,建立各职能部门间的联系配合制度,共同做好企业分类管理工作。
二、为保障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在起步阶段能够有序、稳妥地进行,目前先对已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对尚待明确海关登记办法的企业,暂不进行管理类别评审工作。有关登记办法,总署将陆续制定下发。企业取得海关登记编码后,海关即可对其进行分类管理。海关对
企业分类管理不涉及保税区内加工贸易企业。
经确定的企业管理类别,应录入至企业档案数据库的“企业级别”数据项中。该数据项中原有的记录应在8月10日前清空。
《细则》第三十五条(二)款所指“规定的程序”,总署将另行下发。
三、鉴于目前海关尚未与企业签订进出口海关必检商品免予取样化验的协议,各关在起步阶段执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四点时,暂可视同企业无申报不实记录。
四、根据《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海关评定企业适用A类管理时须征求企业所在地外经贸等主管部门意见。鉴于《办法》第七条(五)款内容已包含在该程序中,为避免重复,经商外经贸部,企业申请A类管理时,可不要求其提交“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企业状况调查表》适用范围为申请A类管理的企业。有关该调查表的印制和使用以及填写要求,按《监管司关于印发〈企业状况调查表〉的通知》(监管〔1999〕115号)的规定办理。
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及实施企业分类管理中应当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五、对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保税工厂的,按《海关总署关于派驻海关监管人员在保税工厂审批原则的通知》(署监〔1996〕612号)、《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审批原则的补充通知》(署监〔1996〕
902号)、《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试行计算机联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1997〕453号)的规定办理。
六、起步阶段审定适用C类、D类管理企业以1998年8月1日为界,企业在此后发生的违规和走私行为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的记录。
七、海关不向社会公告企业所适用的管理类别,但应通知本企业(适用B类管理的企业除外)。如企业对海关审定的管理类别不服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八、为使外经贸等主管部门在其有关工作环节中能及时掌握企业所适用的管理类别,根据加工贸易部际联席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海关应于审定企业适用C类或D类管理之日将企业名单抄送所在地外经贸等有关部门,并自审定之日起三日后开始实施,以便有关主管部门在此期间内对本部
门记录的企业管理类别进行调整。
九、对已经调查、稽查、侦查等部门立案调查有重大违规、走私嫌疑的企业,在案件未审结前,海关暂不改变企业管理类别,由各关对其进行布控处理。必要时海关对涉嫌重大违规案件的加工贸易企业,要求提交备案进口料件应征税款百分之五十的风险担保金;对涉嫌走私案件的加工
贸易企业,要求提交备案进口料件应征税款等值的风险担保金。一旦海关处罚决定生效,即按《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其进行管理类别的调整。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总署监管司。
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略)
附件1:
适用A类管理企业申请表
-----------------------------------------
| 企 业 名 称 | |
|---------|-----------------------------|
|海关注册号(即经 | |进出口企业代码或| |
|营单位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 定 代 表 人| |联系电话、传真 | |
|---------|------------|--------|-------|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传真 | |
|---------------------------------------|
|_________海关: |
| 本单位经过自我评估,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 |
|第六条规定条件,特向你关申请实施A类管理,并按规定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两份。本 |
|单位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责任。请海|
|关审核批准。 |
| 随附文件资料清单: |
| 1、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
| 2、通过上一年度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海关有效期内的《企业注 |
|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
| 3、《企业状况调查表》(一份)。 |
| |
| |
| |
|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申请单位(盖章) |
| |
| 年 月 日 |
-----------------------------------------
注:企业名称为企业工商注册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元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
(1)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
(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
(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
(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文件真实、齐全、有效;
(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
(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
(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账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账货相符。
附件2:
编号:_____
海关实施A类管理通知书
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你单位申请,并经
海关审核,决定自__年__月__日起,对你单位实施A类管理。
经海关评定,你单位同时____(符合、不符合)下列第_____款条件,海关对你
单位从事加工贸易业务_____(不实行、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一)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保税工厂的;
(二)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
(三)企业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自营生产型企业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或
年加工贸易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
(关印)
年 月 日
附件3:
编号:_____
海关实施C类/D类管理通知书
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海关审核,决定自
____年__月__日起,对你单位实施__类管理。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对上述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
日内向本海关上一级海关(_____海关、海关总署)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
起三个月内直接向_____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关印)
年 月 日
附件4:
编号:_____
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
____________:
经海关审核,确认你单位已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
六条的规定,现决定自即日起取消对你单位实施A类管理,调整按__类管理。本决定自
作出之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对上述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
日内向本海关上一级海关(_____海关、海关总署)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
起三个月内直接向_____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关印)
年 月 日
附件5:
编号:_____
海关企业管理类别调整通知书
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海关审核,决定自
__年__月__日起,对你单位调整按__类管理。
(关印)
年 月 日
附件6:
编号:_____
企业管理类别通报单
____________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我关审核,
____________(确定、调整)为适用__类管理,请你关据此对其采取相应的管
理措施。
(关印)
年 月 日



1999年7月28日

关于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9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1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1日0时至25日24时。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报名网站(http://www.moj.gov.cn),选择报名地点、证件类别(香港或澳门居民)、填写证件号码进入网上报名系统。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贵州省和四川省成都市实行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香港、澳门居民在上述地区报名时,须填写本人信息、上传照片、缴纳费用。报名成功后,不再进行现场确认。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一)在香港、澳门考区报名人员网上报名后,应当按照香港、澳门考试承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香港特别行政区现场确认期限:7月9日至20日。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星期六9:00-12:00,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确认地点:香港考试及评核局,香港九龙新蒲岗爵禄街17号3楼。

  澳门特别行政区现场确认期限:7月9日至20日。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30,星期六9:00-12:00,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确认地点:澳门法务局,澳门水坑尾街162号公共行政大楼十九楼。

  (二)在内地不实行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地区报名的香港、澳门居民网上报名后,应当按照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二、考务费及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按照报名受理机构要求交纳考务费,在实行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的地区执行网上交费办法。

  在不实行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的地区,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件及经过公证后的复印件一份。

  1.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须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特别行政区护照或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2.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非永久性居民须提交: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不能提交特别行政区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的,应当提交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放弃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香港居民也可以提交根据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的证明其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的法定声明。

  3.曾经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已经由香港、澳门公证人公证过的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本人应当提交已经公证过的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作出身份证明内容未发生变更的书面承诺。

  (二)学历证书或学位认证书。

  持内地普通高等学校学历报名的,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已完成学业但因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报名人员,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现场确认时,须提交学校毕业证明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报名人员应当作出相关承诺。

  (三)证件照片。

  在香港、澳门考区报名的人员,须提交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3张。

  报名材料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相关复印件和公证书复印件由审核机构留存。

三、考试地点

  在香港报名的人员,应当在香港考试承办机构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在澳门报名的人员,应当在澳门考试承办机构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在内地报名的人员,应当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四、考试准备

  报名人员经复审合格,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考试承办机构发放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考试辅导用书,可以在书店购买,也可以网上订购(www.lawpress.com.cn)。

  五、学历(学位)认证办法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的学历(学位)证书在内地办理认证需要15个工作日。办理方法可以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认证系统网站。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renzheng-gat.cscse.edu.cn。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renzheng.cscse.edu.cn。

  六、报考咨询

  报名事宜可以向下列机构咨询,也可以登录下列网站查询:

  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2)-36288711 36288787

  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3)-89872333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86)-10-65153257

  香港律政司网站:http://www.doj.gov.hk

  澳门法务局网站:www.dsaj.gov.mo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国家司法考试网站:www.hkeaa.edu.hk/nje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