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0:24:44   浏览:88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各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我们结合北京市国有资产行政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们。

一、为顺利开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各企业主管部门、市属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要尽快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刻制“XX(单位名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并及时将印模报我局企业一处备案。

二、各有关单位要配备专人负责使用和保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制定有关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的内部工作制度,并报我局企业一处备案。


附件:1.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二○○二年四月三日


附件一:

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财政部门、国有资产授权单位(以下简称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主管委、办、局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政府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各委、办、局直管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子公司以下企业,各委、办、局直管企事业单位以下的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委、办、局负责。

无上级主管单位的资产占有单位发生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门备案。

区、县所属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前款规定的原则执行。

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一)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件二);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可以软盘方式报备);

(三)其他材料。

第六条 办理备案手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

(二)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第七条 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占有单位应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备案机关收回。

第八条 财政部门建立评估项目备案统计报告制度。有关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区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及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本区、县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 有关部门以及区、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的管理,对备案项目必须严格逐项登记,建立评估项目备案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评估项目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备案项目经济行为和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 区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4月20日起施行。































附件二:


--------------------------------------------------------------------------------






备案编号:________________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资产占有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 报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财政局制发



 


--------------------------------------------------------------------------------








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资产占有单位

企业管理级次


上级单位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资产所在地
省(区、市) 市(地) 区(县)












一、设立:1.股份有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3.中外合资企业

4.中外合作企业 5.其他

二、企业:1.合并 2.分立 3.股权比例变动 4.租赁 5.产权转让

6.破产 7.解散 8.其他

三、资产:1. 出资 2.重组 3.转让 4.租赁 5.拍卖 6.涉讼

四、其他

评估范围
整体/部分资产

主要评估方法


帐面值(万元)
资产

负债

净资产


评估结果(万元)




评估机构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注册评估师编号

评估基准日
年 月 日

占有单位联系人

电话
通讯

地址


上级单位联系人

电话
通讯

地址


申报备案



资产占有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同意转报备案



上级单位盖章



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备案



财政部门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年 月 日

                             



北京市财政局制发

 






资产评估详细结果



评估基准日:200 年 月 日

有 效 期:200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帐面价值
调整后帐面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减率(%)

流动资产






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






其中:在建工程






建筑物






机器设备






无形资产






其中:土地使用权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






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






负债总计






净资产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备案机关,一份送资产占有单位,一份送上级单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非理性对现代法治的破坏

2000年12月20日 00:40 郝铁川
  农业民族生活在经验世界中,较之于商业民族,其生活方式和内容是简单的,简单的生活产生简单的感情,简单的感情产生简单的思维,简单的思维必然导致理性的匮乏。
  法律体现的是理性,非理性的横行势必阻碍法治目标的实现。
  第一,非理性崇拜群众运动的自发性,不利于由运动式、革命型的法治向守成式、建设型的法治的转变。
  群众运动往往是正义性和盲目性同在,本能性和理想性并举,神圣性和非理性共存的社会历史活动。群众运动的动力来自情感燃烧的力量,带有浓厚的非理性特点。在反抗压迫他们的不合理秩序时,有着原始的冲动,能反映现实某些不合理的状况,但如果缺乏理性的支柱,则不能找到这种不合理的根源,不能提出实现社会合理性的正确方向,容易被过多的情感因素所左右,陡然而起,戛然而止,大轰大嗡,盲目激进。
  中国几千年来停留在农业社会,具有浓厚的非理性思维特点。表现之一便是中国人常常欣赏急风暴雨般的群众运动式、剧烈革命型的法治。这种法治在破坏一个旧世界方面功不可没,但在建设一个新世界方面却令人不敢恭维。当年,我们曾不顾宪法规定,在短短三个月内,一下子建立70多万个人民公社,期望拔高公有化的水平;又调动千军万马去大炼钢铁,期望在七八年内赶超英美;还规定家家不准冒烟,都去公社食堂吃大锅饭,期望早日过上共产主义生活,但结果怎么样呢?“一枕黄粱再现”。后来的十年“文革”,出发点是所谓“反修防修”,保证新中国千秋万代不改变颜色,但事与愿违,十年运动变成十年动乱。
  运动式、革命型的法治在社会形态更替时期是必要的,但在进入和平建设时期,就必须向守成式、执政建设型的法治转变。马上得天下,焉能马上治天下!
  第二,非理性以情为本,喜欢宣泄感情,将群众的情绪、而不是将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体现的理性作为处理问题的依据。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法院的判决书中经常出现“不杀此人不足以平民愤”的语句,“民愤”成了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罪刑法定的现代法治原则变成了罪刑“民愤”定。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固然是最高的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民群众的意志可以直接表现为法律。相反,它必须经过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法定程序才能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法律。如果把罪刑法定变成罪刑民愤定,必然带来罪刑擅断主义。因为民愤是个相当模糊的概念,常常表现为一种非理性的情绪宣泄。“文革”期间,“四人帮”正是依照所谓的罪刑民愤定、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理论,要求“第二武装”(民兵)“要唱政法工作主角”,说什么“民兵办案是政法工作的大方向”;他们在辽宁的亲信推行什么“五群”(群众侦查、群众审讯、群众审判、群众定案、群众执行)经验;“文革”前期,三五个人凑到一起,代表什么群众组织,就可对公民抄家、游斗、通缉、劳改等,合法的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被砸烂,代之以诸如“贫下中农高等法院”之类的组织。
  第三,非理性喜欢一蹴而就,“过把瘾就死”,而不重视程序、过程,导致程序虚无主义的泛滥。
  非理性是农业社会生活简单化的反映,因此,农业民族做起事来十分粗糙,说起话来十分简短。有一段相声说道,最能代表农业文化的中原地区的河南人,对话最简单。“谁?”“我。”“咋?”“尿。”四个字就构成了一对夫妇夜间的一组对话。
  语言过于简短,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思维的幼稚。幼稚的思维势必导致司法活动的简单化。主要表现为:一是认为人人都可以坐堂问案,司法人员无须职业化;二是认为程序可有可无,关键是法官的内心体验、直觉顿悟。
  非理性是千百年来农业社会一种可怕的习惯思维,是现代法治的天敌。孔子说“克己复礼”,我们不妨说“克己行法”。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2008年7月17日以粤知协〔2008〕56号发布自2008年7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知识产权软科学为决策服务的水平,推进我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加快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明确、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简明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主要包括申报、立项、实施、检查、结题、成果应用、奖惩等环节。

  第四条 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自选项目三类。

  重点项目主要是对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影响本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全局的难点热点问题的研究,以及由省知识产权局确定的其他问题的研究。

  一般项目主要是对广东省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服务、宣传教育等具体问题的研究,以及由省知识产权局确定的其他问题的研究。

  自选项目是除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

  第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管理,具体工作由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归口管理处室承担。

  第六条 省知识产权局建立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研究、管理、工作实务的专家组成,专家参与具体项目的立项和结题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采用申请审定或招投标的方式,具体项目采用的方式由省知识产权局确定。

  第八条 具有研究能力的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均可按规定申报或投标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但公民以个人名义的申报或投标不予受理。省知识产权局必要时可以邀请省外及国(境)外的相关机构参与研究。

  第九条 项目立项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必要性、创新性、科学性、前瞻性、时效性、可行性、效益性、课题负责人学术水平、协调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项目承担单位能力、申请报告撰写质量等。

  第十条 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本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国家和本省重大决策,确定年度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选题方向和重点,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招标通知。

  (二)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或招标通知,按要求填写《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申请书经本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后,作为申报或投标文件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三)省知识产权局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九条对申报或投标的项目进行评审。

  (四)省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审定立项或中标项目,并下发立项或中标通知。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立项通知后,按通知要求与省知识产权局签订《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省知识产权局有权另选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确保研究任务的正常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的时间跨度原则上为一年,研究起止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

  项目逾期未完成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延期书面申请和项目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合同、项目内容、项目负责人、成果形式、项目计划进度等进行变更或调整的,需报经省知识产权局批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和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按期完成的重要事项,或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知识产权局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期(以项目时间跨度中期为准),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中期执行情况表》。

  第十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适时检查具体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所立项目提供项目经费,对于有特殊意义的重点项目,省知识产权局可以给予重点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应当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安排开支,保证完成项目的实际需要。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调查研究费、资料费、翻译费、会议费、印刷费、管理费和直接为项目研究服务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经费,支持本地区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或对省级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提供配套经费支持。

第五章 项目结题与应用

  第二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结题采取总结、评审两种方式,具体项目的结题方式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项目内容确定。结题所需经费从项目经费中开支或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解决。

  第二十三条 总结结题,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报送相关项目材料,经省知识产权局审核确认后结题。

  评审结题,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会议评审或通信评审,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评审意见审定结题。省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从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评审专家库中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评审。具体项目承担人员不能担任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第二十四条 申请结题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约定的研究任务;

  (二)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对结题申请书内容无异议;

  (三)项目内容无知识产权等权属纠纷;

  (四)项目经费使用符合规定;

  (五)申请材料完整。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题程序如下: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研究时限内,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结题申请,提交《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结题审批书》、最终研究报告全文及摘要各一式八份及电子件。

  (二)省知识产权局确定项目结题方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进行结题。

  (三)总结或评审结题未能通过的,允许项目研究人员在三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结题。

  (四)结题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最终研究成果(须附不少于5000字的成果摘要)一式八份及其内容光盘3张。

  第二十六条 研究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由项目合同约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在申报成果、参加评奖活动或公开发表时均应在显著位置标示“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第二十八条 项目成果中涉及重大保密事项、数据的,要注明密级。

  第二十九条 项目成果提出的决策方案、政策建议以及重大项目的论证结果,凡对广东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决策参考价值的,由本省知识产权局会同项目完成单位共同推广应用,或建议其他单位推广应用。

第六章 项目绩效与责任

  第三十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项目实施绩效突出、取得重大进展或突出成果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对于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项目中止或未按合同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项目实行信用记录管理制度,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期结题情况及研究成果质量。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同等条件下将在项目申报、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 对因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自身原因导致不能继续执行的项目,省知识产权局可以向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发送中止合同通知书,并可追回项目经费。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知识产权局可以撤销项目:

  (一)研究成果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二)剽窃他人成果;

  (三)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四)在合同规定的研究时限结束后两个月内仍未提出结题申请并没有说明正当理由的;

  (五)第一次结题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结题仍未能通过;

  (六)与审定立项的内容严重不符;

  (七)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八)省知识产权局认为应当撤销项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对被撤销的项目,省知识产权局将向项目承担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发送撤销项目通知书,记入信用记录,并可追回项目经费。该项目负责人二至五年内不得申请新的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2008年7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