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地方小火电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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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地方小火电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发展地方小火电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为充分调动各地区、各部门集资办电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发展小火电、小热电,提高发电能力,缓解电力供需矛盾,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地方电厂的建设和更新改造原则
1.地方电厂的扩建是“七五”期间我省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的重点之一。要本着投资少、见效快的原则,对现有电厂有重点地、分期分批地进行改造、扩建。
对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土建工程基本完成,只需增加部分设备,填平补齐(包括已关停的小电厂)即可增加发电能力的要优先改造。
2.兴办小火电、小热电因地制宜,结合城市联片供热和企业供热锅炉改造工程,搞好热电联产;新建十吨以上锅炉的企业,有条件的都要安装背压发电机组,搞好余热发电;煤源紧张、工业比较发达和资金比较充裕的地区,以发展热电为主;当地小窑煤充足,外运困难的,可建设小
型凝汽式电厂或以发电为主的抽汽式机组。
3.煤矿集中的地区要建设利用低热值燃料发电机组,充分利用低质煤和煤矸石,促进能源转化。有条件的企业和单位要积极利用沼气发电。
4.地方电厂实行行业归口管理,省电力局会同有关部门解决电厂设计、建设和生产管理中的问题,并对新建地方电厂和机组建成投产后联网供电提供条件。

二、新建、扩建、改建地方电厂的审批程序
1.凡属新建、扩建项目,应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省计委审批。凡属更新改造项目,按技术改造审批程序,报省经委审批。根据工程性质,分别由省计委、经委下达计划。
2.省电力局会同省计委、经委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的审查,并会同省建委审批扩初设计。
3.工程所需成套设备,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省机械厅、省设备成套公司安排生产、供应,所需材料按投资比例分担。
4.属于基建项目,在开工前应呈报开工报告。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上的项目报省建委审批,其它项目由市地建委审批。没有开工报告不能开工。

三、资金安排
1.新建小电厂所需资金以市(地)、县自筹为主。省统一发行的电力建设债券返回地方的部分,应当主要用于小电厂和热电站的建设。
2.地方电厂更新改造所需资金以市地企业自筹为主,省里根据情况,从技术改造贷款中拨出部分资金予以适当补助。
3.电厂贷款的本息,用电厂投产后实现的利润归还,还款期间免征所得税和调节税。

四、税收和电价
1.地方电厂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建设的自备电站要单独计算成本。电价可按所用燃料价格相应浮动。用加价燃料所发电量,增加的燃料费用可纳入成本。
2.对集资办电新增售电量,在还款期间经批准定期免征产品税;电厂建设贷款还清以后,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减免税。地方电厂建设期间免征生产建设项目建筑税。
3.企业建设的自备电站和余热电站,可用新增电量的利润归还贷款。对外售电纳税有困难的,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产品税照顾。
4.小电厂的发电量自用有余,可以由电网转售,上网电价,原则上按电厂实际发电成本、发电产品税和合理利润确定。
电网转售小电厂的售电价格,按上网电价加电网平均供电成本、线损、供电税金和电网售电利润的百分之十确定。上网电价和售电价格由省物价局和电力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县供电部门转售地方小电厂电量售电价格,由当地物价局、电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五、地方电厂的管理
1.电网对地方电厂实行“并网自愿、退网自由”的政策,凡并入电网的电厂均需与电网签订协议。
2.实行“谁办电,谁用电,谁得利”的政策,不扣减建电市(地)、县、企业的电网统一分配的原有用电指标和以后应分指标。地方电厂实现的利润不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归还贷款后,全部用于发展小火电和地方电网。
3.可以跨行业、跨地区联合集资建设地方电厂,电厂投产后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按各单位投资比例分配负荷、电量,亦可分产值,分利润。提倡用电大户到有条件的地区联营建设小电厂,政府和电业部门要积极协助,并给以优惠待遇。
4.集资建设的电厂或机组,其产权所有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由集资单位按投资比例分配产权,长期不变,分取利润;二是产权归一方所有,由其向集资单位分期还本付息。具体形式,由双方商定。
5.企业搞余热发电,职工可按发电的度电煤耗与电网内发电厂的平均煤耗的差额计算节煤量,提取节煤奖,免征奖金税。



198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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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1997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1997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7月17日,人事部办公厅

根据1997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测算结果,经与建设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科目为90分。
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科目为90分。
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72分。
工程建设监理案例科目为40分。
报考全部科目或符合免试条件只参加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所考科目同时达到上述标准,既可获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进行复核,并准确填写“1997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情况统计表”,报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抄送人事考试中心。
三、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及有问题,请按《关于公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7〕52号)要求进行。
附件:1997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情况统计表(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边远地区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边远地区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12月8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解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限问题,根据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玉树、果洛、海西、海南、海北、黄南各州及所属各县受理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延长办案的期限和审批办法,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一条办理。
二、凡延长办案期限的刑事案件,其申报和审批必须于原定办案期限届满前办理完毕。未经批准,任何办案单位不得擅自延长办案期限。
三、因大雪封山等原因造成交通断绝,致使案件审理工作无法进行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四、各级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尽力缩短办案期限。对于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仍应按照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
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办理。
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