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51:46   浏览:91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企业事业组织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九、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并处以1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2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9年4月29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5月6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09年4月29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汕头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关于民政系统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在《社会保障报》发布消息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民政系统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在《社会保障报》发布消息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民政部各司局、直属单位:
为悼念牺牲、病故的对民政事业做出贡献的领导干部、老同志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民政部决定,今后在《社会保障报》发布其逝世的消息。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内容
1.在民政系统工作的副部长以上(含享受副部级待遇)干部及同级离退休干部,牺牲、病故后,在《社会保障报》一版刊登三寸半身遗像,及包括简历生平的消息。
2.在民政系统工作的厅局级(含享受厅局级待遇)干部及同级离退休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获“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孺子牛奖”并保持荣誉的职工;相当于正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牺牲、病故后,在《社会保障报》二版发布消息。
二、审批手续
上述人员牺牲、病故后,由其原所在厅局级单位起草消息稿,连同履历书或讣告一份,报部人事教育局审核。《社会保障报》接到人事教育局通知后,即发消息。



198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