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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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保监发〔2012〕107号


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强依法行政,我会对现行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一部分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相关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中国保监会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40/i229311.htm



                          中国保监会

                         2012年11月21日





中国保监会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1 关于在保险条款中设立仲裁条款的通知 保监发〔1999〕147号
2 关于严禁保险公司以大额协议存款出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通知 保监发〔2002〕110号
3 关于警惕和防范非法保险经营行为和保险诈骗活动的紧急通知 保监发〔2003〕119号
4 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开业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04〕137号
5 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保监厅函〔2004〕2号
6 关于印发《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5〕41号
7 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5〕107号
8 关于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5〕114号
9 关于在保险行业内发布部分保险统计汇总数据的通知 保监统信〔2005〕1055号
10 关于切实加强沟通工作 积极解决保险合同条款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6〕22号
11 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6〕40号
12 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 保监发〔2006〕98号
13 关于报送精算报告电子文本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厅函〔2006〕50号
14 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保监发〔2007〕123号
15 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的通知 保监寿险〔2007〕20号
16 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8〕27号
17 关于上报偿付能力预测结果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通知 保监发〔2009〕46号
18 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9〕70号
19 关于贯彻落实新《保险法》做好人身保险产品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9〕76号
20 关于印发《保险业打击“三假”工作方案》的通知 保监发〔2009〕80号
21 关于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9〕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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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稀土铁合金纳入稀土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关于将稀土铁合金纳入稀土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公告

公告2011年第28号


  为加强和规范稀土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稀土铁合金出口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5月20日起,将海关商品编号为7202999100“其他按重量计稀土元素总含量>10%的铁合金”纳入稀土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二、出口上述商品的企业,应当符合稀土出口配额申领条件(商务部2010年第77号公告)并获得稀土出口配额,按照《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8年商务部第11号令)和《201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2010年第108号公告)有关规定,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或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申领出口许可证。企业持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三、对2011年5月20日(含)之前已签订合同的上述商品出口设立过渡期,时间为2011年5月20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或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6月5日(含)之前向持相关合同企业签发铁合金出口许可证,企业于6月30日前向海关申报出口。

  四、2011年7月1日起,企业一律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或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签发的稀土出口配额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五、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本公告的解释。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593号

1994-11-03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要求明确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7号)有关规定,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并按规定缴入中央金库。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