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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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南政办〔2011〕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南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已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一 一年六月十日


南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坚持注重法律法规学习,自觉增强宪法和法律观念,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提高领导干部和领导集体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善于运用法律原则和精神以及法律手段妥善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工作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主要采取专题学法和会前学法等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至少安排2次以上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或专题法制讲座。除专题学法外,凡会议议题涉及法律问题的,开始研究议题前均由有关部门讲解或说明议题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理论和方针政策;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工作密切相关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制度;
(五)市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六)国家、省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七)与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六条 法律知识学习由主持政府常务会议的市长或指定的副市长主持。参加对象: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邀请列席人员;其他列席人员。
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按年度制定,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实施。市政府办公室具体做好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需要提供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用书、读本和学习资料;相关法律的主要执行机关负责选聘授课(讲座)的专家、专业人员。凡国家、省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及时邀请专家辅导解读。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参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制定本部门领导学法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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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交质监发〔2012〕7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现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9〕5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
                             2012年12月25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诚信意识,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资质变更、投标活动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监理工程师在岗位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属于从业承诺履行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工程项目,是指列入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监理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其中公路工程项目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合同工期大于等于3个月的二级(含)以上项目。
  第五条 不属于第四条规定的工程项目范围,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二)在重大质量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三)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四)从业过程中有本办法附件1中“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监理企业。
  第六条 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评价人签认负责制度和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制度。
  第八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范围内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具体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综合信用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地区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项目业主负责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初评工作。
  监理企业负责本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以及相关基本信息录入工作。
  第九条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信用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文件(含督查、检查、通报文件)和执法文书;
  (二)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监督意见通知书、停工通知书、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
  (三)工程其他监管部门稽查、督查(察)、检查等活动中形成的检查文件;
  (四)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和专家鉴定意见;
  (五)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
  (六)项目业主有关现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履约、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处理意见;
  (七)总监办、项目监理部、驻地办有关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意见;
  (八)项目业主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的项目监理人员履约情况(包括合同规定监理人员、实际到位人员及人员变更情况等内容)。
  第十条 项目业主、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确认,对有疑问或证据不充足的资料应查证后作为评价依据。
  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纳入信用评价范围的工程项目每年不少于1次进行现场检查评价。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周期为3年,从第1年1月1日起,至第3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负责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监理情况向项目业主提出信用评价申报,并将项目监理机构和扣分监理工程师的相关信用自评信息录入部信用信息数据库。项目业主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初评结果、扣分依据等相关资料报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同时将初评结果抄送相关监理企业。监理企业如有异议可于收到初评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申诉。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现场检查评价情况、申诉调查结论等对项目业主的初评结果进行核实,将核实后的初评结果报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根据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核实后的初评结果,并结合收集的其他资料进行审核和综合评分后,将评价结论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审定后的评价结果委托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录入部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同时将书面文件报部。
  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机构在汇总各省评分的基础上,结合掌握的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情况,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章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的基准分为100分,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合同段为一评价单元进行扣分,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对有多个监理合同段的企业,按照监理合同额进行加权,计算其综合评分。
  联合体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对联合体各方均按照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或确定信用等级。合同额不进行拆分。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对监理企业的初评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四)计算。
  监理企业在从业省份及全国范围内的信用综合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一)、(二)分别计算。
  第十六条 对于评价当年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监理企业当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评价外,还应对监理企业在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总体评价。
  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总体评价的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三)计算。
  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级:95分<评分≤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70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评分≤70分,信用较差;
  D级:评分<60分,信用很差。
  第十八条 监理企业首次参与监理信用评价的,当年全国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A级。
  任1年内,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仅在1个省从业的,当年全国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A级。
  第十九条 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监理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该省和全国范围内当年的信用等级定为D级,且定为D级的时间为1年。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任1年在该工程项目上发生“直接定为D级”行为之一的,其在该项目上的总体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B级。
  第二十一条 监理企业有本办法附件1中第35项行为的,在任1年内每发生一次,其在全国当年的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到D级。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评价周期内,对监理工程师失信行为扣分进行累加。
  第二十四条 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12分、但小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
  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

第四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评价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应少于10个工作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最终确定的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告之日起4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和“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监理工程师的扣分情况,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企业、累计扣分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列入“信用不良的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用评价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等工作。录入交通运输部数据库的信用数据资料应经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签认。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信用评价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资料的管理。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纸质资料及信用评(扣)分、信用等级等的电子数据资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5年。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资料应不少于6年。
  第三十条 监理企业或监理工程师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按时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如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再次申诉。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不定期组织对全国信用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项目上从业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工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评价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
     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相关计算公式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21届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经济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发〔2004〕1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21届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经济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第21届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经济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00四年九月六日



第21届中国哈尔滨
国际冰雪节经贸洽谈会工作方案





  第21届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经贸洽谈会(以下简称“冰洽会”)将于2005年1月5日至9日在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举办。为高标准、高质量办好本届“冰洽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总体要求,以国家加快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为契机,以“提升我市企业实力和竞争力,讨论老工业基地的调整改造,探讨区域经济的协作发展”为主题,以“政府组织,社会参与,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为原则,进一步加强国内外经贸合作和技术协作,突出国际性、专业性、创新性和时代性,努力使举办方式、会议档次、会议规模、会议内容再上新台阶,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本届“冰洽会”采取综合性会展与专业精品展相结合、经贸合作与高新技术交流相结合、招商引资与专业论坛相结合以及国际会展与国内会展相结合的模式进行。综合性会展突出展示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环境与管理新面貌(重点项目、名优工农业产品、科技创新成果),国内各省(区)、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成果,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新趋势;专业精品展设技术装备、电子信息及通讯、汽车、生物工程和医药、能源与环保、服装和纺织、食品、冰雪旅游和冰雪运动(体育)用品及旅游商品、家具和房地产等专项展区和交易区,开展商品交易、项目洽谈、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协作、科技成果转让等经贸活动及专题讲座。

  三、工作分工
  在“冰洽会”组委会统一领导下,市经委负责“冰洽会”总体策划、布展、综合协调及新闻发布会和开幕式筹备工作;市经合促进局负责邀请外省(区)、市政府代表团参会参展,与国内外经贸代表团开展经贸交流,组织各区县(市)、市直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开展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协作等活动;市外侨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邀请国际友好城市代表团、外国驻华使节代表团、有关国际组织代表团、海外华人华侨代表团、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代表团、外国政要和著名知名人士参加“冰洽会”;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围绕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邀请客商参会;市科技局负责高新技术企业招商招展;市旅游局负责旅游和冰雪运动(体育)用品企业招商招展;市外经贸局负责外经贸企业招商招展;市贸促会负责国内外贸易促进机构及相关企业招商招展;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通信企业招商招展;市农委负责食品及绿色食品生产企业招商招展;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全市个体私营企业参会参展;市商业局负责组织市属商业企业参会参展;市工商联负责组织会员企业参会参展;哈开发区和利民开发区负责组织本开发区内企业参会参展;市房产住宅局负责组织全市房地产企业参会参展;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市家具、食品等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企业参会参展;市直各有关部门还要围绕各自职能同国内外客商开展友好协作、合作与交流等活动;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区域内企业参会参展,对口邀请友好区、县(市)政府组团参会参展,开展友好协作、合作与交流等活动;市商业局、供销社、外经贸局、物资局和工商联负责组织商贸流通企业组成选购团到会选购;各区、县(市)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机关、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团体到会参观、选购、洽谈;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配合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对口邀请国家各部委、外省市对口单位领导参观“冰洽会”;市交通局负责会展期间调整交通运力、开辟临时专线、增设公交站点和出租车临时停靠站工作;市公安局负责会展期间的安全保卫、消防和交通管理工作;市城管局负责繁华地带宣传条幅设置管理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冰洽会”宣传报道,协调地方报社、电台和电视台适当减免“冰洽会”广告费用工作;市地税局、物价局和哈电业局按各自职能做好服务工作。

  四、组织领导
  成立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经济贸易洽谈会组委会,主任由市委副书记、市长石忠信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市长王大伟、丛国章同志担任,秘书长由市政府秘书长范德武同志担任,副秘书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春元和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经委主任陆兵同志担任,成员有市委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经委、农委、外侨办、财政局、经合促进局、科技局、旅游局、商业局、房产住宅局、工商局、公安局、城管局、交通局、地税局、物价局、信息产业局、物资局、中小企业局、供销社、工商联、贸促会、哈开发区管委会、利民开发区管委会、哈电业局和工大集团等有关单位及各区、县(市)有关负责同志。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冰洽会”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陆兵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经合促进局局长胡永昌、市贸促会副会长姜汝娟和市外经贸局副局长王滨沙同志担任。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展览组、项目组、会务组、接待组、秘书组、宣传组、安全保卫组和统计组,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冰洽会”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于9月20日前将报组委会办公室。

  五、具体要求
  (一)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冰洽会”与“冰雪节”的宣传工作同步开展,同时要针对“冰洽会”特点开展特色宣传。要充分利用省、市新闻单位与全国各大城市媒体协作网的优势,搞好对外宣传,邀请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经济日报、国际商报、香港凤凰卫视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在哈尔滨日报、新晚报、哈尔滨电视台、哈尔滨广播电台开辟专栏、专刊、专题,宣传“冰洽会”的亮点,扩大“冰洽会”的知名度。要在火车站、飞机场、商业繁华地带、旅游景点、休闲场所设置广告宣传,营造“冰洽会”的浓厚气氛。

  (二)加大招商招展工作力度。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招商招展工作。要以国内外知名企业、大中型骨干企业、名牌企业和民营企业为主要对象,突出振兴老工业基地主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领导要亲自挂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招商招展工作有新突破。

  (三)坚持冰雪旅游和经贸活动相结合。各地区和各部门要将开展经贸活动同邀请宾客旅游同步进行,实现冰雪旅游和冰雪经贸的良性互动。

  (四)精选参展企业和产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重点组织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及高精尖产品参会参展,提高“冰洽会”档次和水平,向国际知名会展品牌目标发展;要对参展企业和产品进行认真审查,保证“冰洽会”的质量和品位。

  (五)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冰洽会”组委会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各有关部门落实情况的汇报,检查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在“冰洽会”召开前1个月和会议期间,各单位举办的一切经贸活动,归口“冰洽会”组委会统一协调。

  (六)有关费用问题。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本届“冰洽会”招商招展、新闻发布会、开幕式、综合布展及各项活动所需经费,由各有关部门按分工提出明细,经组委会初审后,属政府承担部分由市财政解决;其余费用按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由参与承办单位承担。市场化运作方式由组委会办公室负责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