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麦条锈病越夏区综合治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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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麦条锈病越夏区综合治理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麦条锈病越夏区综合治理的通知


农办农[2006]55号

  河北、山西、安徽、山东、河南、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西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科院植物保护研究所:

  小麦条锈病是影响小麦产量和品质的头号病害。自古以来,“南螟”、“北蝗”、“西锈”在我国农业生物灾害防控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十分重视小麦条锈病防控工作,早在1964年,周恩来总理提出要像对付人类疾病一样来抓小麦条锈病防控工作。近年来,各地按照我部“长短结合、标本兼治、分区防控、综合治理”的要求,在搞好菌源地综合治理的同时,打好应急防控阻击战,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贯彻全国植物保护工作会议精神,落实“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加大小麦条锈病源头治理、综合防控工作力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越夏区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

  据有关研究表明,我国小麦条锈菌在高海拔冷凉地区越夏,在北纬37~38度以南平坝、丘陵冬麦区越冬,麦区间存在大规模菌源交流,病菌春去秋来,循环往复,构成全国大区传播和流行。一方面,越夏区是我国小麦条锈病的重要菌源地,其发病与防治不仅关系到当地小麦产量和品质,而且关系到冬麦区秋苗发病和越冬的菌源基数,对全国小麦条锈病的发生具有较大影响。抓越夏区综合治理,是小麦条锈病防控的源头和关键。另一方面,越夏区大多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比较落后,交通不够发达,小麦分散种植,防治难度较大,而调整种植结构、压缩小麦面积又必须考虑当地农民的口粮保障。因此,切实抓好小麦条锈病越夏区综合治理工作,不仅直接关系到越夏区的粮食安全,也关系到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意义十分重大。

  二、明确越夏区综合治理的基本思路

  今年7月我部在四川召开了全国小麦条锈病越夏区防治现场会,会上明确了小麦条锈病越夏区综合治理的思路和任务。一是要合理调整越夏区种植结构,适当压减寄主作物面积,调控发病环境,降低菌源基数,抑制病害流行。二是要重点切断三大循环:即越夏区、冬繁区和流行区之间的大区循环,越夏区不同海拔高度间的立体循环,以及越夏区晚熟冬麦、春麦和自生麦苗间的就地循环。三是要统筹协调好越夏区治理与冬繁区防控的关系、小麦条锈病防治与结构调整的关系、化学防治与综合治理的关系。四是要积极发展以农民为主体的社会化、专业化病虫防治服务组织,充分调动政府、社会和农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大力推进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和专业防治,提高小麦条锈病越夏区综合治理水平。

  此外,各级农业部门要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推广单位,联合开展小麦条锈病越夏区、越冬区精准勘界和传播流行规律,病菌生理小种变异和高致病性生理小种特征特性与监测防治技术,抗病新基因筛选和抗病新品种选育等攻关研究,组织开展防控技术措施的试验、展示和示范推广,建立相关的数学模型和系统的效果评估体系,为不断完善监测与防控技术,系统、高效和持续治理小麦条锈病提供技术支撑。

  三、全面落实综合治理的技术措施

  小麦条锈病属于流行性、暴发性病害,防治工作需要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措施和统一行动,尤其是越夏区地处高海拔山区,人均耕地少,小麦种植分散,产量水平低,条锈病防治好坏对于单个农户影响不大,但对全局影响很大。同时,越夏区源头防控仅靠单一的应急化学防治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采取压缩小麦种植面积、推广抗病品种、实行药剂拌种、及时防治发病中心和铲除自生麦苗等综合治理措施,而这些措施的落实都需要政府组织推动。因此,越夏区小麦条锈病防控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多措并举、综合治理”的原则,要把综合治理工作上升为政府行为,切实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一是要合理调整种植结构,适当压缩小麦面积。二是要引进和推广适宜当地气候条件的抗性品种,对不同遗传背景的抗性品种进行合理布局,避免大面积种植单一品种,要充分利用良种补贴等政策对抗病品种的推广予以扶持。三是要采取不同作物间作套种或不同品种混播,实施生物多样性调控。四是要结合良种补贴政策,实施统一供种和药剂拌种,指导农民适当晚播迟熟冬麦,以推迟发病时间,减少发病面积。五是组织翻耕灭茬和喷施除草剂,消灭自生麦苗,切断病菌寄生的桥梁。六是组织专业防治队,加强病情监测和统防统治,对发病中心和局部流行立即进行药剂防治,防止扩散蔓延。

  四、强化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小麦条锈病越夏区综合防控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认真组织落实,积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有序推动。一是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小麦条锈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应急防控预案;二是明确属地责任,按措施和环节落实到人,并适时搞好小麦条锈病防治药剂和技术等宣传和培训;三是要协调有关部门,在防控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提供保障;四是组织人员,在防治关键时期,深入重点地区和防治第一线,督促、指导防治工作。切实做到“组织领导到位,信息传递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供应到位,督促检查到位”,确保小麦条锈病综合治理目标的全面实现。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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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建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中山市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建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10〕1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中山市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建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中山市市镇(区)共建服务业
集聚区建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山市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工作方案》(中府办〔2009〕19号),加强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以下简称“共建集聚区”)的建筑管理,力求“设计理念30年不落后、建筑形态50年有看头”,根据《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中山市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共建集聚区内各项新建及改(扩)建、临时建设工程。
第三条 共建集聚区规划建设要实现时代特征、中山风格、岭南特色有机结合,充分展示中山现代化城市风貌,着重处理整体规划与建筑单体的关系,确保共建集聚区的建筑成为佳作和精品。
第四条 共建集聚区各项建设工程的功能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景观特征及建筑风格、色彩、材质等,应当根据批准的共建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五条 共建集聚区所在镇区须将建筑管理作为共建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的重要内容,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共建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城市设计工作。
第六条 共建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在报请市规划部门审批前,须由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在审议共建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时,须就共建集聚区的建筑管理提出意见。
第七条 共建集聚区所在镇区应根据批准的共建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制定《共建集聚区建筑管理导则》对外发布。
第八条 共建集聚区建设项目在工程设计时,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必须按照经批准的共建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并对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规划指标的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共建集聚区建设项目规划报建、施工报建时,市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必须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工程初步设计方案,不符合共建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的,不予审批。
第十条 共建集聚区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按经批准的建筑设计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如需变更设计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过程和竣工时,市规划部门、建设部门按批准的建筑设计图组织检查和工程验收,并以此作为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和质量等级评定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未按批准的建筑设计图施工的建筑,市规划部门、建设部门不予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项目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市政府建立“一条龙”联合审批制度,对需要两个以上政府部门审批事项,按照“一家牵头、提前介入、集体会审、限时办结”的原则,采取项目会商、网上并联审批、联审会议、联合勘验等服务方式,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确保共建集聚区内建设项目高质量、高速度推进。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会展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会展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0〕7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会展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威海市会展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会展活动管理,优化会展环境,促进会展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活动,是指举办单位在特定场所和预定期限内举办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实行商业运作的经贸招商洽谈会、科技推介会、展览会、博览会、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以及重大节庆活动等。

本办法所称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发起组织会展活动并对会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根据与主办单位达成的协议,或受主办单位的委托,具体组织实施会展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威海市会展办公室是全市会展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会展活动的规划、指导和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威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会展活动的备案登记工作。

荣成、文登、乳山三市会展活动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会展活动的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统计、城管执法、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会展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资金、人员、措施和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会展活动的举办场所应当符合公安、城管执法和工商等部门的管理要求。

第七条 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活动举办之日60日前到会展活动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会展活动的实施方案(包括会展活动的名称、内容、举办单位、起止时间、活动地点、组(筹)委会的组成、组织招展计划、收费标准等);

  (二)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三)有关单位同意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的函件或证明(含联合举办的协议书及书面合同);

(四)对外招展、邀请资料样稿;

(五)会展活动场地的预约证明。

第八条 会展活动主管部门应当对举办单位报送的备案登记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举办或部分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会展活动,应当于收到备案登记材料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举办单位禁止举办或对会展活动的违法违规内容进行整改,并告知其它有关部门。

第九条 对在本市范围内举办的性质相同或相近、间隔时间较短的会展活动,会展活动主管部门应当视具体情况协调举办单位错时举办或联合举办。

  第十条 会展活动备案登记后,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到公安、城管执法、工商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举办单位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和签订会展活动场地使用协议后,方可按规定刻制印章、进行广告发布和招展、邀请等工作。

第十二条 会展活动信息发布后,举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会展活动的名称、主题、范围和时间等事项,不得擅自取消会展活动。

如确有正当理由需变更或取消会展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参展、参会单位,并向社会公告。举办单位还应当自作出变更或取消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善后问题的处置方案等有关材料报送会展活动主管部门。需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或取消手续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外发布虚假信息;

  (二)虚构、夸大会展活动的规模和性质;

  (三)盗用其他单位名义举办会展活动;

(四)从事封建迷信或有伤社会风化的活动;

(五)从事与会展活动的名称、内容不符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应当与会展场所的提供者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签订明确的安全责任书。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者自然灾害事故时,举办单位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国际性展览会境外展览品的监管及相关税费的缴纳,应当按照海关、商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会展活动现场设立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机构,协调处理会展活动举办期间发生的各类知识产权投诉事项。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应当自会展活动结束之日起20日内,向会展活动主管部门提交会展活动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会展活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制定会展活动的具体统计内容和方法,建立健全会展活动的各项统计制度,对会展活动进行统计、分析和汇总,为全市会展经济发展服务。

  第十九条 举办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会展活动管理人员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会展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