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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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电监会13号令)



各有关单位: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已经2005年11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八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信息报送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遵循真实、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的信息,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法从事电力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 报送内容

第五条 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签订和履行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的情况;
(三)上网电价情况;
(四)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五)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一)电网结构情况,网内发电装机分布和容量情况;
(二)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的情况;
(三)执行输电电价情况;
(四)输电成本构成及其变动情况;
(五)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六)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一)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
(二)提供电力社会普遍服务的情况;
(三)执行配电电价、销售电价的情况;
(四)供电成本构成及其变动情况;
(五)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六)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一)电力系统运行基本情况;
(二)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电力调度规则和电网运行规则的情况;
(三)跨区域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送电情况和电能交易情况;
(四)签订和履行并网调度协议的情况;
(五)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六)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报送程序

第九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城市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市电监办)辖区内的电力企业、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向城市电监办报送信息。城市电监办汇总后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域电监局)。
未设立城市电监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电力企业、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向所在区域电监局报送信息。
第十条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区域电网公司、区域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向区域电监局报送信息。
第十一条 区域电监局汇总本辖区内的信息,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
第十二条 中央电力企业、国家电力调度机构向电监会报送信息。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指定具体负责信息报送的机构和人员,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应当经本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审核、签发,重要信息应当经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四章 报送方式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的内容,确定具体的报送形式和期限。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信息。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报表、提交报告或者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期限要求:
(一) 日报应当在下一日12时前报出;
(二) 周报或者旬报应当在下一周或者下一旬的第2日前报出;
(三)月报应当在下一月的8日前报出;
(四)季报应当在下一季度的第12日前报出;
(五)年报快报应当在下一年的1月20日前报出;
(六)年报应当在下一年的3月20日前报出。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电监会的有关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报送有关实时信息。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企业财务信息的报送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要求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即时报送有关信息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报送。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信息的,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并在电力监管机构批准的期限内补报。

第五章 信息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审查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的信息,发现有违反电力监管法规、规章情形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审查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的信息,发现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在安全生产、成本管理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整理、分析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的信息,适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建立电力企业报送信息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职责分工和责任。
电力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守在监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通过网站等媒介定期通报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信息报送情况,对在信息报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未按照本规定报送信息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区域电监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报电监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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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核验及重新登记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核验及重新登记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各人民团体期刊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近三年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厅字〔1996〕37号)及我署《关于期刊业治理工作的通知》(新出期〔1997〕118号)精神,对全国期刊出版业的散滥状况进行了治理,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全国期刊的品
种、结构、数量以及登记项目都有相应的变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新闻出版署决定在1999年4月至5月期间,进行期刊核验及重新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期刊核验
(一)核验范围。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期刊(含解放军系列、高校学报系列、信息参考系列、报刊复印资料系列、公报政报系列、年鉴系列的期刊)。
(二)核验原则。由于这次核验是在治理期间进行的,所以,应以中央“两办”37号文件为指针,按照我署118号文件及《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体现从严治理、调整结构、停一办一的原则。凡属在这次核验中停办的期刊,指标归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统一安
排使用。由于1997年、1998年两个年度我署没有统一安排期刊年检工作,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核验办法。
(三)核验要求。有下列情况的期刊,应予以缓验或停办。
1、属于《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情况的以及违反其他有关期刊管理的法规、规章的应予以缓验。即:
(1)一般违反期刊管理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版本记录不完整,不按时缴送样刊的;
(2)虽不完全符合规定的办刊条件,但可改进加强后继续办刊的;
(3)期刊不能正常出版,但未超过规定期限的;
(4)期刊社主要负责人达不到《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要求的;
(5)企业名义上协办期刊,而实际上已介入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的;
(6)除少数民族文字版以外的其他类别期刊一号多版的,或副标识、要目大于刊名的。
2、属于《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三款情况的,应予以停办。即:
(1)主办单位、主管单位不能履行职责,不符合办刊条件的;
(2)超过规定期限不能出刊或不能正常出刊的;
(3)无正当理由,超过本地核验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办理核验的;
(4)违反办刊宗旨出刊造成严重后果,或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连续违反办刊宗旨出刊三期以上的;
(5)不按登记的期刊名称出刊的;
(6)前一次年度核验属缓验,至今仍无大的改进的。
3、属于署发118号文件第二条第六款有关情况的,虽经采取行政管理措施但仍无明显改进的,也应予以停办。即:
(1)刊载有严重政治错误文章的;
(2)擅自发表未按规定送审的稿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内容格调低下,宣扬色情暴力、愚昧迷信的;
(4)“挂靠”办刊的;
(5)期刊由个人承包的;
(6)卖刊号或出卖版面的;
(7)刊登虚假信息给社会和公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8)未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记者站、社外编辑部,在出版和经营方面造成严重后果的;
(9)连续两次被定为三级期刊的;
(10)除科技期刊、社科学术理论类期刊、特殊系列期刊外,其他类别期刊期发行量不足三千册的;
(11)利用非正常手段强行征订、摊派发行的。
(四)因国务院机构调整,期刊的主办及主管单位变动较大。为减化工作程序,在此次期刊核验中一并解决。凡是国务院各部委因机构调整而变更期刊主管及主办单位名称的,由期刊的主管单位统一认定,并出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件的复印件,报期刊所在地新闻出版局核准后办
理。凡在同一主管单位内变更主办单位的期刊,由期刊的主管单位统一认定后,报期刊所在地新闻出版局核准后办理。凡是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改变或增加主办单位的期刊,由期刊的主管单位统一报新闻出版署报刊司核准后办理。
各地新闻出版局应严格控制期刊改变刊期,不得利用改变刊期擅自增加版本或改变办刊宗旨。
(五)国家经贸委是全国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治理领导小组确定的报刊治理试点单位。凡属国家经贸委及所属国家局在地方办的期刊,实行属地化管理。其年检及重新登记工作,一律由所在地新闻出版局组织进行,按“谁主办谁主管”的原则进行年检、重新登记。
(六)除国家经贸委以外的中央单位在北京以外地区所办的期刊(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期刊)的核验,由中央各主管单位统一认定,列出期刊刊号、名称、办刊单位所在地,发文至各办刊登记地的新闻出版局,认定文件视同主管单位签章。
(七)中央单位在北京地区所办期刊的年检和重新登记工作,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统一办理,具体事宜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安排。
(八)解放军系列期刊的年检及重新登记工作,由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统一办理。
(九)期刊核验章应加盖在新发的《期刊出版许可证》的副本上。
(十)期刊核验与重新登记工作应同时进行,于1999年5月底结束。各地新闻出版局务必于6月底前向新闻出版署报刊司上报期刊核验情况报告及有关附件。期刊核验报告应包括现有期刊数量、通过核验的期刊数量、缓验数量、停办数量、经核验后现有“小机关刊”的数量及其所
占期刊总量的比例等重要数据。附件包括《期刊年度核验表》、《缓验、停办期刊情况表》。
二.期刊重新登记
(一)凡经核验合格的、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期刊(含特殊系列期刊),可持原《期刊登记证》和《期刊登记表》到原期刊登记地新闻出版局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期刊出版许可证》和《期刊登记表》。缓验的期刊暂不换发许可证和《期刊登记表》。
(二)许可证及其副本一律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许可证副本后列说明统一填写,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期刊出版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期刊出版许可证证号、国内统一刊号的编法及期刊类别的填写方法详见本通知附件1、2。
(三)《期刊登记表》由期刊出版单位按照填表说明认真填写,并加盖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印章。期刊要在备注栏内如实填写管理类别(详见附件3)。
(四)中央单位在北京以外地区所办期刊(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期刊)的重新登记工作,由中央各主管部门统一认定,列出期刊刊号、名称、办刊单位所在地,发文至各办刊登记地的新闻出版局,认定文件视同主管单位签章。
(五)更换期刊许可证和期刊登记表的工作结束后,原《期刊登记证》作废,由各地新闻出版局统一收回并销毁。新的《期刊登记表》由各地统一上报新闻出版署报刊司一份备案。
(六)期刊出版许可证及《期刊登记表》每套收取制作工本费50元人民币。考虑到年检和重新登记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各地可酌情收取部分手续费。
三.期刊数据汇总的有关事项
(一)各地新闻出版局将重新登记前期刊的情况按流水号顺序列出期刊刊号、刊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变更原因,于4月底前统一报新闻出版署报刊司。
(二)期刊核验及更换许可证工作结束后,各地新闻出版局务必在8月底前,将新的期刊数据通过“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络(内部网)”传至“全国新闻出版管理信息数据库”,具体数据结构要求见“期刊管理系统”的数据库结构。
(三)中央单位在京期刊的数据库暂由我署代为入库。
附件:1、期刊国内统一刊号的编法
2、期刊学科分类表
3、期刊管理分类表
4、缓验、停办期刊情况表
5、期刊年度核验表

附件1:期刊国内统一刊号的编法
1.期刊的国内统一刊号由新闻出版署统一编制、统一下发至各地新闻出版局。由于各种原因,各地现有期刊的统一编号与实际数量不符。为便于统计与管理,这次重新登记不再空号,现有编号的空白从后向前递补,使本省期刊的总数与期刊编号相符。
2.重庆市期刊的国内统一刊号的编法为:
CN50-XXXX/YY
3.解放军系列期刊的国内统一刊号的编法为:
CN81-XXXX/YY
4.特殊系列期刊国内统一刊号的编法:
高校学报系列期刊:CNXX-5XXX/YY
信息参考系列期刊:CNXX-6XXX/YY
复印资料系列期刊:CNXX-7XXX/YY
政报公报系列期刊:CNXX-8XXX/YY
年鉴系列期刊:CNXX-9XXX/YY
4.中文、少数民族文版期刊合并使用国内统一刊号的编法:
CN XX-XXXX /YY-X
CN XX-XXXX /YY 为期刊的国内统一刊号,X为少数民族文字版代号,民族名称汉语拼音首字母。
例:《新疆支部生活》 CN65-1001/D
《新疆支部生活》(维文版) CN65-1001/D-W
《新疆支部生活》(哈文版) CN65-1001/D-H
《新疆支部生活》(蒙文版) CN65-1001/D-M
4、许可证编号方法:
(1)此次发放期刊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均须登录许可证登记号,许可证序号形式为“_期出证字第号”。填法为:
“_”上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如北京市为“京”,山东省为“鲁”,重庆市为“渝”,解放军为“军”等。流水号为4位数,顺序排列,与本刊的国内统一刊号的刊号一致,但不加学科分类号。
例如:《中国青年》的国内统一刊号为CN11-1001/C,该刊的期刊出版许可证号相应为“京期出证字第1001号”。
《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的国内统一刊号为CN11-5XXX/C,该刊的期刊出版许可证证号相应为“京期出证字第5XXX号”。
(2)经批准使用同一刊号出版、刊名相同而版别不同的期刊,其许可证号应为“*期出证字第****(X)号”括号内为具体某一版别的识别号码。
例如:《新疆支部生活》(维文版)国内统一刊号为CN65-1001/D-W,该刊的期刊出版许可证号相应为“新期出证字第1001(W)号”

附件2:期刊学科分类表

A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B 哲学
C 社会科学总论
D 政治、法律
E 军事
F 经济
G 文化、科学、教育、体育
G0 综合性文化刊物
G1 世界各国文化事业
G2 各项文化事业
G3 科学、科学研究工作
G4 教育
G8 体育
H 语言、文字
I 文学
J 艺术
K 历史、地理
N 自然科学总论
O 数理科学和化学
O1 数学
O3 力学
O4 物理学
O6 化学
P 天文学、地球科学
Q 生物科学
R 医药、卫生
S 农业、林业
T 工业技术总论
TB 一般工业技术
TD 矿业工程
TE 石油、天然气工业
TF 冶金工程
TG 金属学、金属工艺
TH 机械、仪表工业
TJ 武器工业
TK 动力工程
TL 原子能技术
TM 电工技术
TN 无线电电子学、电讯技术
TP 自动化技术、计算技术
TQ 化学工业
TS 轻工业、手工业
TU 建筑科学
TV 水利工程
U 交通运输
V 航空、宇宙飞行
X 环境科学
Z 综合性期刊

附件3:期刊管理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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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代码| 管理类别 |数字代码| 管理类别 |
|----|----------|----|----------|
| 1 |党风建设 | 31 |新闻出版 |
|----|----------|----|----------|
| 2 |党史 | 32 |图书、档案 |
|----|----------|----|----------|
| 3 |社会科学理论研究 | 33 |教育理论 |
|----|----------|----|----------|
| 4 |法学、法律 | 34 |教材、教学 |
|----|----------|----|----------|
| 5 |政治理论 | 35 |高等教育工作 |
|----|----------|----|----------|
| 6 |时事政治 | 36 |中等教育工作 |
|----|----------|----|----------|
| 7 |民族 | 37 |成人教育工作 |
|----|----------|----|----------|

| 8 |宗教 | 38 |高校学报 |
|----|----------|----|----------|
| 9 |统战 | 39 |中小学学习辅导 |
|----|----------|----|----------|
| 10 |侨务 | 40 |软科学、科学决策 |
|----|----------|----|----------|
| 11 |国家安全 | 41 |文学研究、文学评论 |
|----|----------|----|----------|
| 12 |国际问题 | 42 |外国文学 |
|----|----------|----|----------|
| 13 |公安 | 43 |小说 |
|----|----------|----|----------|
| 14 |法制 | 44 |散文 |
|----|----------|----|----------|
| 15 |人事、人才 | 45 |诗歌 |
|----|----------|----|----------|
| 16 |经济研究 | 46 |文学剧本 |
|----|----------|----|----------|
| 17 |经济管理 | 47 |民间文学 |
|----|----------|----|----------|
| 18 |工业经济 | 48 |美术 |
|----|----------|----|----------|
| 19 |农业经济 | 49 |音乐、歌曲 |
|----|----------|----|----------|
| 20 |综合经济 | 50 |舞蹈 |
|----|----------|----|----------|
| 21 |经济信息 | 51 |电影、电视 |
|----|----------|----|----------|
| 22 |外国经济 | 52 |戏剧 |
|----|----------|----|----------|
| 23 |国际贸易 | 53 |书法 |
|----|----------|----|----------|
| 24 |证券 | 54 |摄影 |
|----|----------|----|----------|
| 25 |金融 | 55 |综合艺术 |
|----|----------|----|----------|
| 26 |财会 | 56 |体育 |
|----|----------|----|----------|
| 27 |统计 | 57 |棋牌 |
|----|----------|----|----------|
| 28 |市场 | 58 |文物、考古 |
|----|----------|----|----------|
| 29 |价格 | 59 |旅游 |
|----|----------|----|----------|
| 30 |文化研究 | 60 |科普 |
---------------------------------

---------------------------------
| 61 |机关刊 | 69 |农村 |
|----|----------|----|----------|
| 62 |行业刊 | 70 |家庭 |
|----|----------|----|----------|
| 63 |外文版 | 71 |青年 |
|----|----------|----|----------|
| 64 |少数民族文字版 | 72 |妇女 |
|----|----------|----|----------|
| 65 |文摘 | 73 |老年 |
|----|----------|----|----------|
| 66 |画报 | 74 |少儿 |
|----|----------|----|----------|
| 67 |工人 | 75 |生活、娱乐 |
|----|----------|----|----------|
| 68 |农民 | | |
---------------------------------

附件4:缓验、停办期刊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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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刊名称 | 主办单位 | 主管单位 | 简要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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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期刊年度核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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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刊名称 | |刊| ISSN - |
|------|-----------------| |------------------|
| 刊社地址 | |号| CN - / |
|------|-------------------|------------------|
| 邮政编码 | | 电 话 | | 刊 期 | |
|------|--------------|----|------------------|
| 平均期发 | 千册 |发行方式|1、邮发 2、非邮发 |
|------|--------------|----|------------------|
| 社长姓名 | |1、专职 2、兼职|主编姓名| |1、专职 2、兼职 |
|------|--------------------------------------|
| |1、编制内专职编辑 人 2、兼职和聘用等 人 3、总计 人 |
| 办刊人员 |--------------------------------------|
| |大专以上学历 人 中专以下学历 人 |
|------|--------------------------------------|
| 是否按办刊| |
| |1、按宗旨出刊 2、未按宗旨出刊,共 期。原因: |
| 宗旨出刊 | |
|------|--------------------------------------|
| 出刊情况 |1、正常 2、脱期共 期 |版本记录|1、完整 2、不完整 |
|------|--------------------------------------|
| 经费来源 |1、年全额拨款 万元 2、年差额补贴 万元 3、年其它来源 万元 |
|------|--------------------------------------|
| 经营情况 |1、年盈利 万元 2、年亏损 万元 |多种经营|1、开展 2、未开展 |
|------|--------------------------|-----------|

| 主办单位 | 定期听 | | 审批重 | |
| | |1、能够 2、不能 | |1、能够 2、不能 |
| 职 责 | 取汇报 | | 要稿件 | |
|------|--------------------------------------|
| | | | |
| 主 审 | | 主 审 | |
| 办 核 | | 管 核 | |
| 单 意 | (签 章) | 单 意 | (签 章) |
| 位 见 | | 位 见 | |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 | |
| 备 | |
| | |
| 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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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1999年3月17日
恢复性司法与我国的缓刑制度

作者:彭 箭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一 、恢复性司法与我国的缓刑制度概况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犯罪处理方法。所谓恢复性程序,是指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面对面的接触,并经过专业人士充当的中立的第三者的调解,促进当事方的沟通与交流,并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所谓恢复性结果,是指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受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同时亦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采用的是缓执行制度,是附有一定条件,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即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我国的缓刑制度虽然是缓执行制度,但却是在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同时进行缓刑宣告的制度。缓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缓执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难以达到缓刑的真正目的,确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我国现行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三: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即适用缓刑既要考虑犯罪的性质,更要关注不予关押的社会危害性。同样,恢复性司法其固然要关注犯罪人的已然之罪,这就是“顾后”,但其更加关注犯罪人以及一项具体犯罪中有利害关系的所有各方聚集在一起,共同决定如何消除这项犯罪的后果及其对未来的影响,这就是“瞻前”。此外,缓刑是确实不危害社会的有条件不予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与恢复性司法所强调的非犯罪化的处理方式一样强调刑罚的轻缓化与非监禁化,强调社区的矫治,为此可以说缓刑制度与恢复性司法有着异曲同工之处。

据估计,截止20世纪90年代末,欧洲共出现了500多个恢复性司法计划,北美的恢复性司法计划有300多个,世界范围内的恢复性司法也仅为1000多个。“恢复性司法”也日益成为西方刑事法学界的一大“显学”。但该项制度设计仍然是一项远未发展成熟的刑事司法理论和刑事司法体制,况且一项制度的移植与建构,需要有历史文化的吻合、观念的准备、经济的基础,其他制度特别是刑法、刑事法的各项制度的协调,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但鉴于缓刑制度与恢复性司法在理念及价值上的共同性,笔者认为我国在适用缓刑制度时引进恢复性司法的相关机制,可以充分的发挥缓刑制度的价值目标,又是对原有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且与我国现有的基本刑事制度相一致。

二、缓刑制度引进恢复性司法的必要性

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在认定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脏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不合法的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观意识,缺乏对被告人的平时表现的调查了解,特别是忽略了对适用缓刑罪犯的监管、帮教、改造等客观条件的考虑。正因如此,有些被告人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适用缓刑,免受监禁,表示愿意多交罚金、多赔偿损失,以金钱的付出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以至使之成为缓刑的交换条件;有些单位组织出于被告人亲属的种种关系,碍于情面,不切实际地乱出证明,一概证明被告人表现良好;有的帮教组织也停留在纸面上,形同虚设,少数帮教成员甚至不知道被帮教的对象;等等。这些现实存在的情况,并不能表明被告人悔罪的真实性,也不能如实反映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给法官提供了种种假象,导致了法官在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时出现偏差。因此说,判断被告人归案后是否诚心悔过,适用缓刑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质上都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而现行的缓执行制度将这种待定状态交由法官提前认定,确实难于准确把握,以至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报复性犯罪。也容易导致法官滥用职权,搞暗箱操作,盲目地适用缓刑,造成重罪轻判,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应得的惩罚,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由于被害人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是刑事诉讼的启动因素之一,也是刑事诉讼保护的中心人物。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刑事诉讼自始自终都应是围绕着追究犯罪和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因此,如何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刑事诉讼法所要着重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正如有的学者所讲:"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是对立的,双方的诉讼权利保障构成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忽视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是片面的,不适当的。

保障人权要求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应给予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充分的诉讼参与权。在以往的刑事司法模式中,国家“偷走”了被害人和犯罪人的矛盾,被害人几乎处于被遗忘的境地,而恢复性司法对被害人给予了更多的关注、抚慰和补偿,减少了被害人由受害方变为加害方的情形。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后果的非正式犯罪处理方法,其所强调的是赔偿和预防,而不是给予惩罚。而所谓恢复性程序,是指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面对面的协商,并经过以专业人员或社区志愿者充当的中立的第三方的调解,促进当事人的沟通与交流,并确定犯罪发生之后的解决方案;所谓恢复性结果是指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得到补偿,使被害人的受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当然在此理解的恢复性不能机械地界定为使事态恢复到犯罪发生之前的状态,事实上犯罪所造成的状态损害是全方面的其中就包括了人际关系方面,而恢复性司法的目标也不可能是一种理想的状态,而是要通过被害人、犯罪人与社区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对话,使得社区人际关系经过整合达到更为和谐、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纽带得以更加牢固的境界。同时也使犯罪人通过积极得负责任的行为重新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并使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

为此,在适用缓刑的司法程序中,引进恢复性司法的机制成为必要。充分尊重被害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的地位,通过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面对面的接触,并由法官充当的中立的第三者,促进当事方的沟通与交流,由当事人商讨并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包括对被害人的道歉和赔偿以及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和缓刑期间的矫正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方案,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商讨方案,以确定是否适用缓刑,而不是单纯的以上述三个不确定的条件来确定缓刑的适用,最后达到法律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共同恢复。

三、缓刑制度中引进恢复性司法机制,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无疑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程序中提升了被害人、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增强主体程序的参与性与民主性。"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核心应是加强并保证他的程序参与权。"有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要让人们以看得见方式实现"。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只有参与到诉讼中来,才能看得见实现正义的方式,以实现自己的愿望和要求,程序参与对被害人权利保障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保障诉讼参与的充分性,法官就应承担如下义务:一必须给予被害人、被告人相互沟通、表达的机会,而且法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主张,二是法院最后的决定应当建立在当事人的主张基础上。当事人的充分参与,体现了程序的真正的民主性。

其次,标志着我们的司法制度不仅注重于法律秩序的恢复,更注重于社会秩序的恢复。大部分犯罪直接侵犯的是个人利益关系,不过这种个人利益关系受国家的特别保护时,它同时体现为国家利益关系,所以传统传统理论认为,犯罪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被害人几乎被排除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外。国家公诉机关代表的是国家的利益而行使对犯罪人的追诉权,对其进行定罪处罚,而往往是使犯罪人承担了一种抽象的法律责任,恢复了法律上的秩序,却忽略了个人利益的保护,包括被害人的利益及犯罪人的利益,忽略了社会利益的恢复。但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是社区中的个人侵害社区中的个人的行为,因此,对犯罪的处理应该充分发挥被害人、犯罪人和社区的作用。引进恢复性司法机制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犯罪处理方法,是指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受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同时亦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从而达到法律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全面恢复。

第三,可以以缓刑制度为契机,不断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最终为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建构做好准备,顺应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潮流。
从目前的犯罪形势和刑事司法系统的运转状况来看,我国面临着与西方国家基本相同的局面。一方面,犯罪总量持续上升,重大犯罪尤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突出,严重威胁了社会秩序,也使社会公众的安全感降低;另一方面,司法资源的投入量与需求量的矛盾没有得到解决,司法机构和人员超负荷运转,刑事积案上涨,监狱的拥挤程度加剧,重新犯罪率上升,一些罪犯出狱或假释后犯下更严重的罪行。如果在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不对某些轻微犯罪实行宽松的刑事政策,刑事司法资源的供需矛盾还会进一步加深,因此,在刑事政策的选择上,必须明确两极化走向思想,确立“轻轻”与“重重”双轨并行的刑事政策。两极化走向符合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在抗制犯罪问题上,越是加重打击严重犯罪,越应放宽对轻微犯罪的监控和处理。“从重打击”的单向运行,只会导致刑法的过分张扬;而一味地轻缓又会造成刑罚的乏力。只有“轻轻重重”,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才能在维持对重大犯罪持久的高压态势的同时,使轻刑犯得到更好的矫治。而引进恢复性司法的机制的缓刑制度,注重了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的恢复,体现了程序的民主性,恢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同时注重社区参与共同对犯罪人的矫治,减轻了国家刑罚的压力,同时又与我国的罪行相适应等刑事法律基本原则不违背,是理想的应对犯罪的机制,为此,在允许的范围内,如对于初犯、偶犯、过失犯特别是未成年人犯,引进恢复性司法机制推行缓刑制度成为必要和可能,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以此为契机,为构建恢复性司法制度创造基础。

当然,缓刑制度引进恢复性司法机制的具体制度及适用的范围、条件等也应有具体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