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54:18   浏览:95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


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1987年8月29日 国家档案局 国档发〔1987〕19号通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档案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寿命,加强档案库房的科学管理,有效地提供档案信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档案库房技术管理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温湿度控制和调节,防治有害生物、防尘、防火、防盗、照明管理和档案保管状况检查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加强档案库房的技术管理,是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是档案馆的重要任务之一。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档案库房技术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档案库房的技术管理工作,应有专人负责。省以上档案馆应设置技术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档案库房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 档案库房技术管理人员应刻苦钻研档案保护技术,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努力成为技术管理方面的专家。

第六条 通过加强档案库房的技术管理,应基本达到温湿度适宜,清洁卫生,无虫霉滋生。

第三章 温湿度控制

第七条 档案库房(含胶片库、磁带库)的温度应控制在14~24℃,有设备的库房日变化幅度不超过±2℃,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有设备的库房日变化幅度不超过±5%。

第八条 保存母片的胶片库温度应控制在13~15℃,相对湿度应控制在35%~45%。

第九条 各库房及库外应科学地安设温湿度记录仪表,潮湿地区应配备去湿机,专门库房应安装空调设备。

第十条 库房内外温湿度应定时测记,一般每天两次,掌握温湿度变化情况,随时予以控制调节,注意积累库房温湿度变化的资料,每年进行一次综合分析,以便掌握库内外温湿度变化规律,制定综合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 空调、去湿或增湿设备应定期检修、保养。温湿度记录仪表应按设备要求定期校验。

第十二条 档案柜架应与墙壁保持一定距离(一般柜背与墙不小于10 cm,柜侧间距不小于60 cm),成行地垂直于有窗的墙面摆设,便于通风降湿。

第十三条 新建库房竣工后,应经6~12个月干燥方可将档案入库。

第四章 虫霉防治与除尘

第十四条 各档案馆应设消毒室或消毒箱,新接收进馆的档案经消毒、除尘后方能入库。

第十五条 建立定期虫霉检查制度,发现虫霉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配备吸尘器,加密封门或过渡门,除尘与防尘相结合。有条件的档案馆可设置空气过滤装置,防止污染气体进入库房。

第十七条 档案库房周围的空地应植树种草,搞好绿化,减少污染。对影响、恶化库房环境的污染源,应采取措施,及时清除。

第五章 防火与防盗

第十八条 档案库区必须配备适合档案用的消防器材,并按设备要求定期检查、更换。

第十九条 安全使用电器设备,定期检查电器线路。库内严禁明火装置和使用电炉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条 档案库房宜安装火警及防盗报警装置,并有切实可行的防盗措施。

第六章 照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档案库房宜选用白炽灯作人工照明光源,照度不超过100勒克斯。如采用荧光灯时,应对紫外线进行过滤。

第二十二条 档案库房不宜采用自然光源,有外窗时应有窗帘、窗板等遮阳措施。

第二十三条 档案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避免阳光直射。

第七章 档案保管状况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库藏档案应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每年定期对库藏档案进行一次抽样检查,掌握档案保管情况,为科学管理积累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档案馆。各档案室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触摸屏查阅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触摸屏查阅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 15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触摸屏查阅点管理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触摸屏查阅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社会、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有针对性、时效性的政府文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地区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触摸屏查阅点。为有效管理触摸屏查阅点的设备,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以为服务社会和人民为宗旨,实行无偿服务的原则。

第二条 任何人均可在本触摸屏查阅点利用查阅点的设备,查阅政府相关部门主动公开的各类信息。

第三条 触摸屏查阅点的管理工作由地区信访局和地区图书馆负责,地区电子政务和信息管理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 查阅点主要提供以下信息服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规定;

(二)有关政府职能、政策法规、重大决策、公共资源、人事管理、社会服务、工作动态等;

(三)政策性、法规性、公益性、服务性的政府信息文件。

第五条 触摸屏查阅点公布的信息是经行署批准公开,由地区电子政务和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在政府网站发布的政府信息文件。发布的信息仅供参考,不提供复印件。

第六条 查阅人应爱护查阅设备,不得损坏。如有故意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七条 如对所公开的政府信息有疑问,由相关信息的生成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由地区行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

国税函[2005]8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下发之后,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在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执行时间方面掌握不一。为规范执行政策,现明确如下:
  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