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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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448号




关于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科尔沁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丰富,生态系统类型多样,珍禽种类和数量繁多,具有极为重要的保护价值,应切实加强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示范功能。

二、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区总面积为12.6987万公顷。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现有核心区和实验区之间划出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原规划在实验区内设置的狩猎区应予取消。

三、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保护和管理规划。珍稀鸟类的保护应立足于栖息地生境的保护,不宜建立鸟类招引工程。弃耕地的生态恢复可结合退耕还草工作进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四、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规划。要充分利用保护区的旅游资源和生物资源,可在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和发展种养殖业,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狩猎活动。

五、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保护区内的主要道路工程建设和地方交通建设密切相关,应纳入地方交通建设规划,同时有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与当地景观相协调,并注意统筹安排,减少不必要的投资。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特此函复。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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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贯彻执行草原法的决议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贯彻执行草原法的决议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决议
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自治区草原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认为草原法和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颁布十多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在贯彻实施方面,做
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目前突出的问题是违法开垦草原、毁草、毁林和草原建设投入少、力度小等情况较为严重,致使草原植被受到破坏,可利用草场面积逐年减少,草原退化、沙化和自然生态恶化逐年加剧,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将会影响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依法
强化对草原的管理和建设,特作如下决议: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全局和长远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依法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特殊重要性。草原是我区宝贵的自然资源和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发展畜牧业和牧区人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自然生态的屏障。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现畜牧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的大局出发,正确处理经济建设和保护草原关系,切实履行依法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职责。要建立明确的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把对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做为考核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坚决防止和纠正一切违法开垦草原和以
牺牲草原资源为代价换取暂时经济利益的做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草原急遽退化的趋势,使草原建设步入良性发展轨道。要进一步加强对草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各级干部群众学法、懂法、守法、执法,逐步形成保护草原有责,建设草原有功,使用草原有偿,破坏草原有罪的社会
氛围。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草原普查工作,以便做到统一规划,依法保护,合理利用。
二、认真抓好落实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责任制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的规定》,加强领导,逐级负责,进一步做好草原的确权发证工作,使草原使用权尽快全面落实到户,充分调动广大牧民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草
原,发展畜牧业的积极性。要积极推行草原有偿承包使用制度,草原有偿承包费的使用必须坚持“取之于草,用之于草”的原则,不得挪作它用。
三、依法管理草原,严格审批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草原法关于“严格保护草原植被,禁止开垦和破坏”的规定办事,要象保护耕地一样保护草原,不得擅自违法批准开垦草原,不得将草原做为荒地进行开垦。国家建设需征用草原的,要征得畜牧业主管部门同意,报自治区人民
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草原上开发矿产资源时,要落实相应保护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畜牧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草原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全力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管理草原的各项工作,坚决打击一切违法开垦和破坏草原的行为。今后凡有违法批准开垦草原和擅自
开垦草原的,一经发现,要依法追究所在地方政府、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大草原执法力度,狠抓破坏草原的典型案件的查处。对草原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分类排队,逐一查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对违法批准开垦草原的,一律限期退耕还牧,恢复植被。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大对草原法执法监督的力度,加
强对个案查处的跟踪监督,定期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保护草原、建设草原情况的报告。要充分发动牧民群众,强化群众性的监督。各级公检法部门要及时审理各类草原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制裁。各级人民政府每年都要对草原法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五、加大投入,实施科技兴草,加快草原建设。在以牧民投入为主的前提下,逐步增加国家和地方对草原的投入,并建立多方面投入机制。要立草为业,强化以水利为中心的草牧场基础设施建设,种树、种草、种灌木,防沙治沙,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不断提高畜牧业的综合生产能力
。要进一步加强草原科学研究和草业适用技术的推广普及工作,促进畜牧业增长方式的转变,走“增草增畜、提高质量、提高效益”的路子,实现畜牧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六、加快草原法律、法规的配套建设。当前,草原法律、法规的配套建设同依法管理保护草原的需要有很大差距。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草原管理条例的授权,尽快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抓紧制定自治区草牧场有偿承包使用办法、基本草牧场保护办法和违反
草原法规处罚办法等法规、规章。通过法律、法规的配套建设,使草原管理工作尽快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各地各部门必须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所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绝不能与国家和自治区草原法律、法规相抵触。要坚决杜绝和纠正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1997年5月31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2009〕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平顶山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平顶山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加快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步伐,创造优美环境,搞好“门前三包”工作,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沿街门店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门前三包”的主要内容:

  包清扫保洁。对门前“三包”责任区随时清扫,全天保洁。无垃圾、污水、瓜果皮核、纸屑、烟蒂;

  包绿化美化。按照城市绿化的要求,养护门前的树木、花草或在责任地段内植树、栽花、种草;

  包卫生秩序。自行车、摩托车存放划线定位,摆放整齐。无乱停乱放、乱摆摊点、乱堆乱放和乱贴乱挂现象。

  第四条 “门前三包”的范围:

  主次干道两侧的“门前三包”区,以单位墙角线到马路道牙为宽度,以左右毗邻单位界限为长度。背街小巷两侧“门前三包”区,以单位墙角线到路中心为宽度,以左右毗邻单位界限为长度。

  第五条 沿街单位、门店应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一)执行城市管理法规、政策和制度,自觉接受“门前三包”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与指导;(二)对责任地段随时清扫保洁,及时清除垃圾、污水、污物、果皮、纸屑,保持建筑物、门面、橱窗、牌匾的整洁美观;(三)爱护花草树木和公共设施,制止损坏市政、环卫和园林设施的行为;(四)维护公共秩序,不在门店外摆点经营、作业,不乱停乱放车辆,乱堆乱放物品。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由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协调、指导。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落实,并切实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评比。

  建设、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门前三包”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区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临街个体商户、居民住户,均应与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承担责任书规定的义务,具有监督保洁的权利。

  第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书载明下列内容:(一)责任单位(责任人);(二)监督部门;(三)“门前三包”范围、地段;(四)“门前三包”应达到的标准;(五)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

  第九条 市场内的“门前三包”任务由市场中心及市场开办方负责落实,并与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责任书。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其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未依法处理的,县级以上爱卫会应督促该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侮辱、殴打“门前三包”卫生监督人员或者阻挠爱国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门前三包”卫生监督员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门前三包”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借机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县(市)和石龙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