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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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未经批准开展检查、诊断、治疗性病的医疗单位和个体医生,责令其停止诊治活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99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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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 捷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检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第三条 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地)及市(地)以上税务机关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其工作人员由所在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没有设立举报中心的县(区)税务机关稽查局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并可挂举报中心牌子。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处理、管理检举材料;
  (二)转办、交办、督办、催办检举案件;
  (三)跟踪、了解、掌握检举案件的查办情况;
  (四)上报、通报举报中心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
  (五)统计、分析检举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六)指导、监督、检查下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的工作;
  (七)负责本级检举奖金的发放和对检举人的答复工作。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检举箱和检举接待室,并以适当方式公布与检举工作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检举事项处理程序。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与公安、信访、纪检、监察等单位加强联系和合作,税务系统内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检举管理工作。
  第七条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个人的自愿行为。单位、个人因检举而产生的支出应由其自行负担。
  第八条 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实名检举人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受理
  第九条 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是: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第十条 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
  举报中心受理实名检举,应当应检举人的要求向检举人出具书面回执。
  第十一条 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应当文明礼貌,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鼓励检举人尽可能提供书面检举材料。
  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以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检举人不愿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记录在案。
  受理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
  受理电话、口头检举,经检举人同意以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第十二条 不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检举事项,举报中心应当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按照分类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检举事项,由所涉及的税务机关协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十四条 举报中心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
  (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的,作为重大检举案件,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或者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由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并督办,必要时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申请督办。
  上级税务机关批示督办并指定查办单位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下转处理。
  (二)检举内容提供了一定线索,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作为一般案件,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由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
  (三)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四)不属于稽查局职责范围的检举事项,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第十五条 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对下级税务机关申请督办的重大检举案件,应当及时审查,提出办理意见,报该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督办。
  第十六条 检举事项的处理,应当在接到检举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情况除外;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第十七条 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或者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举报中心可以代表稽查局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督办、交办或者向有关单位转办检举事项。
  第十八条 对上级税务机关稽查局及其举报中心督办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纸质督办函后3个月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报经督办部门批准,可以延期上报查办结果,并定期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上级不要求上报查办结果的交办案件,应当定期汇总上报办理情况。
  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办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纸质交办单以后3个月内将查办结果报告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并回复举报中心;案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报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同时将阶段性的查办情况报告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并回复举报中心。
  第十九条 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案件,再次检举的,可以作为重复案件并案处理。
  已经结案的检举案件,检举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线索、资料;或者提供了新的线索、资料,经审查没有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不再检查。
  第二十条 对实名检举案件,举报中心收到承办部门回复的查办结果以后,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检举案件查结以前,不得向检举人透露案件查处情况。
  向检举人告知查办结果时,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上级税务机关稽查局对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报告的督办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通知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税务机关其他部门收到的检举材料,应当及时移交举报中心。
  第二十三条 暂存待查的检举材料,若在2年内未收到有价值的补充材料,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可以销毁。
  第二十四条 举报中心必须严格管理检举材料,逐件登记检举事项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和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基本情况。
  税务机关不得将收到的检举材料退还检举人。
  第二十五条 督办案件的检举材料应当确定专人管理,并按照规定承办督办案件材料的转送、报告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六条 检举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参照《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检举案件和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每年度应当进行汇总分析,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
  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要求专门报告的事项,应当按时报告。  
  第五章 权利保护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及其举报中心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保护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九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与检举事项或者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举人有正当理由并且有证据证明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予以回避。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检举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检举事项的受理、登记、处理及检查、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检举材料。
  (二)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检举情况透露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
  (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检举信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检举人的有关信息;对匿名的检举书信及材料,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鉴定笔迹。
  (四)宣传报道和奖励检举有功人员,未经检举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检举人,视情节和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在检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检举管理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53号)同时废止。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印发肇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肇府办〔2008〕107号


印发肇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肇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实施细则

  

  为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主动、有效引导舆论,维护人心安定和社会稳定,最大程度避免、缩小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为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肇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发生在我市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响应)的新闻发布工作。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分别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I级响应)、《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II级响应)执行。

  一、信息报告

  发生突发事件后,事发地县(市、区)或有关单位,除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外,应同时将信息及时准确地报告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确保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在应急预案启动前,尽快制定该事件新闻发布的原则、要求、采取的措施,等等。

  二、成立专责小组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按照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发展趋势,启动相应的分级应急预案,成立相关事件处置指挥机构。新闻处理工作专责小组(以下简称专责小组)作为事件处置指挥机构的重要工作部门同时成立,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事件处置指挥机构具体部署下同时开展工作。

  (一)专责小组组成。专责小组成员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党委、政府派员组成。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分管新闻或外宣工作的副部长担任。副组长由直接负责事件处置的市主管部门负责人,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应急办负责人、事发地县(市、区)委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副书记或宣传部部长担任。成员包括:市纪委、市委办、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外事侨务局、市台办、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应急办、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单位、事发地县(市、区)党委政府主管部门、西江日报、市广播电视台、《今日肇庆》网站负责人。

  (二)专责小组的职责

  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负责新闻发布;负责组织实施事件现场新闻采访管制;向本市媒体提出报道要求,管理采访事件的记者;向省委宣传部、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等部门提供对外宣传口径,必要时提请其协调省内外媒体的报道;收集、跟踪舆情,及时向事件处置指挥机构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组织新闻发布会,必要时设立新闻中心,为事件现场采访的记者提供采访和发稿等服务;落实事件处置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专责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

  1、市纪委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违纪违法问题新闻报道的审核工作。

  2、市委办、市府办负责专责小组与参与处置事件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向市委、市政府领导请示汇报等相关工作,必要时向省委、省政府汇报。

  3、市委宣传部负责提出对内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该项工作,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向境内媒体发出新闻通稿;收集、跟踪境内舆情,并及时向事件处置指挥机构报告、向有关部门或机构通报情况,组织舆论引导;协调、指导在事件现场采访的内地记者的管理;负责向省委宣传部汇报请示的相关工作。

  4、负责事件处置或具有应急管理职能的市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有关新闻发布事项的工作;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事件有关信息;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的初稿或新闻通稿;参与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视情况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5、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宣传等相关部门实施对现场采访记者的管理,对非法采访依法处理;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6、市外事侨务局负责国外记者采访申请的受理及协助现场管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国外媒体发出新闻通稿。

  7、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提出对外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对外新闻发布、报道;向港澳媒体发出新闻通稿;收集跟踪境外舆情;及时向事件处置指挥机构报告、向有关单位通报相关情况,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港澳记者采访申请的受理及现场管理;互联网的宣传管理;向省政府新闻办汇报请示等相关工作。

  8、市台办负责台湾地区记者采访申请的受理及现场管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台湾地区媒体发出新闻通稿;对涉台事件新闻稿的审核。

  9、事发地县(市、区)负责第一时间向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提供事件相关情况的材料;现场采访记者的接待管理;视情况设立新闻中心。

  10、西江日报、市广播电视台、《今日肇庆》网站:负责及时准确报道专责小组发布的信息;收集上报社会舆情、落实对本单位记者的管理,必要时,采写内参和采录现场影像资料等。

  三、新闻发布

  新闻发布由新闻发言人(原则上为负责事件处置的市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或发言人)通过新闻发布会、吹风会、发放新闻稿、应约接受记者采访、口头或书面回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或由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刊发通稿。优先安排、接受中央、省级、市级主要新闻媒体的采访。具体工作要求:

  (一)及时准确。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新闻快速反应机制,争取发布时效,确保信息准确。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可能引起公众猜测和恐慌的情况下,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再作后续发布。

  (二)把握适度。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要适时、适度,要有助于公众对事件的正确了解,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助于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配合事件的处置,消除和化解公众的恐慌情绪,维护人心安定和社会稳定。

  (三)突出重点。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争取先入为主的效果,打好主动仗。除及时发布事件造成的伤亡、损失和影响等信息外,应着重组织报道各地妥善处置事件的情况,有关单位已采取的积极有效应急措施;报道社会公众理性面对危机、克服困难、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宣传普及有关方面的知识。

  (四)分类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原则上应尽快组织新闻发布。重大政治性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原则上不作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须报请上级有关单位批准后指定媒体刊播。

  四、记者的采访与管理

  专责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受理记者采访申请,向记者提供事件有关信息。必要时,迅速设立临时新闻中心,提供电话、传真、上网以及电视信号传输等服务。

  可公开报道的突发事件,在确保事件处置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可安排记者到事件现场采访。对经批准到现场采访的记者,要加强组织管理,尽可能提供方便条件。必要时,由主要处置单位在现场依法设置警戒区,并在警戒区外设置记者采访区域,将记者劝阻在警戒区外。现场记者接待管理工作,由专责小组负责组织,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市外事侨务局、台办与主要处置单位共同落实具体管理工作。对未经批准到现场采访的记者,由上述单位按职能及相关规定及时处置,并提请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带离、询问、收缴销毁相关图文资料、责令具结悔过、给予行政处罚等处理。

  五、舆情跟踪和通报

  专责小组收集和整理境内外舆情,汇编舆情简报,上报市委、市政府和有关事件处置指挥机构,并通报有关单位。同时,迅速开展有效的网上舆论管理和引导工作,及时封堵和删除网上有害信息。对境外媒体有关歪曲报道和别有用心的人借机造谣攻击、诽谤煽动,要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和途径,做好辟谣、驳斥、澄清工作,以正视听。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专责小组可根据需要,保留部分工作人员负责善后工作的有关新闻发布事项。

  (二)总结评估。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应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对事件发生、应急处置等过程中境内外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并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针对事件处置过程中新闻发布等工作的成功经验、存在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并向市政府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三)责任与奖惩。对参与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七、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通信管理部门应建立通信网络系统,确保应急期间专责小组与事件处置指挥机构之间、专责小组内部各成员之间和专责小组与媒体之间的信息畅通。明确参与应急工作的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有关新闻机构负责突发事件新闻报道人员的通信方式,并指定联络人。

  (二)资金与人员保障。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为新闻发布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负有处置工作职责的相关单位负责突发事件新闻事项的机构和人员应相对固定。

  (三)宣传与培训保障。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要会同有关单位公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接警电话和单位,做好相关应急法律法规以及预防、避险、避灾、防病、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具体案例,对有关领导干部、新闻管理和新闻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八、附则

  (一)各县(市、区)以及市有关单位要根据本细则,结合工作职责,制订具体的工作预案。

  (二)本细则由市府办、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