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环保局关于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9:11:06   浏览:91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环保局关于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明政办〔2005〕104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环保局关于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环保局制定的《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http://www.sm.gov.cn/wjfb/sfile/200591510128mzb104.doc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多媒体情景下的法学诊所教育”实验报告

梁剑兵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文摘要:本文在实验的基础上,对使用电脑多媒体手段进行法律诊所教育的意义和方法进行了探索,指出了我国法律专业大学生在思维和能力训练方面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尤其是指出了法律专业学生“‘文献检索能力严重缺乏’是法律实践能力不足的关键”的观点,对于法学教育改革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
关键词:法律诊所教育 实验报告
2002—2003学年第一学期,我在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分院法律专业一年级《法理学》期中考查时,将“INTEL未来教育项目”和 “法学诊所教育”模式结合起来, 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为主题,进行了一次“多媒体情景下的法学诊所教育”实验,现将实验过程和有关体会报告如下,敬请批评指正。
一、实验准备阶段:
首先,主持教师制定单元计划(见附件1)和课题单元计划实施表(见附件2)
其次,主持教师分别模拟“学生”和“教师”两种身份制作多媒体演示文稿,(见教师演示文稿)进行换位思考,切身体验学生心态;
然后,在10月中旬进行课堂调查。调查结果:1、在199名学员中,经常上网的大约80%以上,知道操作PowerPoint软件的仅有两人,其中一名还是从计算机专业转入法律专业。2、知道操作Excel软件的为零。 根据此种“诊断”,教师立即简单的演示如何使用PowerPoint软件和Excel软件,要求学生课后尽快自学掌握。
二、实验实施过程:
11月2日到3日,使用多媒体演示文稿《课题指南》见(附件3)布置课题,学生分组,每三到四人为一个小组。
11月3日到11月8日,学生开始选题和进行文献搜索。
11月8日,在海华分院电脑教室,教师进行“网络文献搜索实验演示”,设定的搜索主题为“自由权”,要求使用Google搜索引擎进行文献搜索,学生和教师每人一台电脑同步进行网络文献搜索,以“学生搜索到的文献和教师搜索到的文献是否保持一致”作为学生搜索结果是否合格的标准。实验结果:在一个班级的80余名学员中,达到合格的学员数为零!原因为:教师键入的关键词是“论自由”,而学生键入的关键词都是“自由权”或者“自由”。根据此种“诊断”,教师立即进行针对性的教学,指出全体不合格的根本原因是“关键词确定错误”,并讲授如何思考关键词和如何进行高级搜索。
11月3日到11月底,学生制作多媒体演示文稿,并且互相交流,互相评价。教师利用课余时间根据学生要求进行具体的“诊断后的对症教学”。例如,某小组的题目为“家长可以跟踪孩子吗?”学生只是简单堆砌了案例、图表和相关法规作为素材,并且结论和作为观点论据的素材之间没有逻辑关系。教师便立即“对症下药”,就“法律问题和法律结论之间的法学逻辑关系是什么?”向学生进行具体讲解辅导,使学生很直观的得到了所需要的思路和知识,明白了如何取舍素材和强化论据和论点间的逻辑联系,从而达到了训练法律思维方法的教学效果。
三、实验总结阶段:
12月1日到12月5日,组际互相交换多媒体演示文稿,使用评价量规(成绩表)互相进行初步成绩评定。
12月8日到9日,学生进行多媒体文稿演示讲解,就讲解部分由教师进行讲评,指出问题,讲授解决问题的方法。
最后,教师对学生讲演部分打分,加上学生互评成绩,以确定该小组最后成绩(也是每个小组成员的平时考查成绩)。
四、讲评阶段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通过讲评,发现在大学法律专业一年级新生中,存在如下比较普遍的问题:
首先,对社会现象和社会关系缺乏基本的了解和认识,更难以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发现有价值的问题。例如,大部分同学都只是简单的根据教师《课题指南》中列举的具体课题设计自己的课题,而不会从生动具体的社会现实中发现具有法理学探讨价值的事例。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是中学教育体制和教育方法的改革。
其次,社会科学知识比较贫乏,自主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差,大部分人只能够被动的重复教材知识和简单抄袭他人观点,缺乏自主批判精神。究其原因,是因为学生长期处于家长和中小学教育“包办代替”的不良教育方式所致。解决方法是加强实践教学,阅读与课程有关的参考书目,开拓知识视野,强化批判现实精神的灌输和教育,解决学生知识贫乏现象的进一步加剧。
第三,简单堆砌素材,不会对搜索到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和运用,挖掘材料中具有研究价值的部分并得出合理的结论。例如,很多同学在演示文稿中都仿照教师的演示文稿使用了和课题有关的数据和表格,但是却无法对表格中的数据进行分析并且得出结论。解决方法是加强方法论教育,训练思维,使学生掌握正确的和科学的思维方法。
第四,只会演绎不会归纳,反向思维能力不足。例如,有些同学在课件中只会被动的按照传统的“定义——特征——法条——案例
——结论”模式组织课件。这是传统的灌输教育方式所造成的,解决方法是加强社会实践教学活动,大力开展诊所式教学活动,教导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去发现社会现象和问题,再联系教材内容进行分析得出自己的结论,同时修正自己对知识和原理的错误理解。
第五、只见文字,少见图片、表格和其他表现手段。其原因在于形象化思维能力缺乏,同时检索能力严重不足也是造成这一问题的关键原因。解决方法是强化启发式教学方法,引进现代西方教学理念,比如诠释式和案例式教学,组织读书会和文学沙龙等有益开拓头脑的课余活动。
最后,跑题现象时有发生,所演示的课件和教师要求的题目相去甚远。例如,在《课题指南》中,教师要求学生以“假如失去继承权”为题目,探讨法理学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结果几乎所有以此为题的小组都在其演示文稿中都集合了关于如何放弃继承权的法律规定以及如何进行放弃继承权公证等民事法律知识,使法理学课题被错误理解为继承法课题。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学生学习底子薄和听课注意力不集中所致,对此,只能依靠端正学习态度,勤奋学习和一定的课堂纪律要求来解决。
五、我的体会:
在本次实验中,我除每班占用大约四个教学课时进行“课堂调查”“课题指南” “网络文献搜索实验演示”和“多媒体文稿演示讲评”外,其余工作均在课余时间进行,同时也正常完成了法理学教学大纲所要求的全部教学内容,取得了一定的教学效果(见学生体会),更主要的是“诊断”出了法律专业大学新生在专业课学习方面的一些“病灶”,便于在今后的教学中改进教学。同时,我个人也有如下几点教学体会:
(一),此种教学方法的最大优点是可以直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尤其是培养下列能力:1、寻找和发现问题的能力;2、文献搜索和综合运用能力;3、主动分析和理解问题并且解决问题的能力;4、团队协作的能力;5、计算机操作运用能力;6、课余自学能力。将这种教学方式作为学生期中考查项目和评定平时成绩的根据,是完全可行的。
(二)、事先要对学生进行课堂调查,事后要进行反馈调查。
(三)、培养学生文献搜索的能力至关重要。我国法律专业大学生“动手”能力不足的首要问题是:遇到案例不会查找和搜索相应的法律法规。在本次实验中,教师进行“网络文献搜索实验演示”是一种创造性的新型教学方法,对于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很有价值,可以作为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强化在理论和实践之间进行“头脑搭桥”的一种教学工具。
(四)、要使学生的注意力始终牢固的集中在课题问题和课题结论之间,防止学生课堂注意力和兴趣的转移。

六、本报告附件:
1、 课题单元计划 7、课题单元计划实施表
2、 课题指南 8、 计算机使用规则
3、 学生分组名单 9、 评价量规(成绩表)
4、 学生体会文章
5、 学生多媒体演示文稿共47组
6、 多媒体文稿演示解说规则


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2年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省长:赵正永
二○一二年八月五日



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在其他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优化服务、保障权益、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推动流动人口融入居住地,逐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信息管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族事务、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流动人口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等,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统一输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

第九条 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一)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二)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

(三)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

(四)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

(五)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三十日以下的。

第十条 流动人口拟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申领居住证。

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申领居住证:

(一)随同监护人居住的未成年人;

(二)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

居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式样,县级公安机关签发,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一条 居住证分为一年有效期和三年有效期。

流动人口首次申领居住证的,发给有效期为一年的居住证。

流动人口已持有效期为一年的居住证,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申领有效期为三年的居住证。

第十二条 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本省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换领。

第十四条 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居住变更登记的,不得收取费用。但因遗失、损坏居住证申请补领、换领的,应当缴纳工本费。工本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应当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并督促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流动人口签订和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超过一百名的,应当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时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并督促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和终止居住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逐步完善流动人口的服务保障体系,并将流动人口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与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制度相结合。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持有效期为一年的居住证,在居住地可以享有以下服务:

(一)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

(二)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免费享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六)按规定享受政府部门提供的各类免费培训;

(七)按规定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

(八)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持有效期为三年的居住证,在居住地除享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服务外,还可以享有以下服务:

(一)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二)在居住地办理赴港澳地区商务签注手续;

(三)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四)已婚育龄夫妇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五)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定年限的,可以申请居住地常住户口。

第二十一条 随同监护人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居住地享受义务教育。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受办学规模限制不能接收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近入学的学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办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应当通过网站、公告栏、服务窗口等主动告知流动人口可以享受的服务,为流动人口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居住地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维护。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流动人口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申报居住变更登记不依法办理的;

(二)在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或者居住变更登记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流动人口收取费用的;

(三)对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四)非法披露、买卖或者使用流动人口信息的;

(五)其他侵害流动人口权益的。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是指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等。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已办理《陕西省暂住证》的流动人口,本办法实施后申领居住证,其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8日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