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惠州市区代建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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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区代建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区代建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7〕82号


惠城区、惠阳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区代建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暂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惠州市区代建制经济适用住房
廉租住房建设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代建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建立健全市区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颁发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惠州市区“十一五”期间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方案》(简称《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行分级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政府负责惠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惠阳区政府负责惠阳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
第三条 市区惠城区代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适用本办法。
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由惠阳区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照《方案》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应依据《方案》确定的用地原则和区域,制定惠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根据《方案》明确的实施计划,提出惠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建议书,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监管小组讨论通过,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方案》、惠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用地规划及项目建议书,在出让商品房建设用地时,将代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作为该土地公开招标、挂牌或拍卖出让条件之一,由政府委托中标企业或竞得企业代建。该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公告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标企业或竞价企业必须具有三级或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代建土地、房屋面积;
(三)代建成本;
(四)代建利润;
(五)代建时限。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的土地出让资料及中标企业或竞得企业资料及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总承包。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方案》和土地出让公告,与中标企业或竞得企业一起拟定代建合同,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监管小组讨论通过,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表市政府与代建企业签订代建合同。
第九条 代建企业应依据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建议书和代建合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根据国家、省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第十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协助代建企业办理项目报建及相关规费减免等手续。
第十一条 市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设计方案时,要同时审查其是否符合《方案》及代建合同的要求。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监管小组依据代建合同对项目进行验收,市房产管理部门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市监管小组意见与代建企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在项目结算后,对工程结算造价进行审定,审定结果上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工程结算后,代建企业将土地余款及报建费上交市财政;资金到帐后,市财政以经审定的实际结算金额按代建合同的相关约定支付给代建企业。
第十五条 市审计部门应依法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工程结算造价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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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嫖娼卖淫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嫖娼卖淫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1993年3月15日 国家旅游局发布)


为了贯彻落实“部分省市打拐禁娼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做好旅游行业“禁娼”工作,根据小平同志关于“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扫除各种丑恶现象,手软不得”,要“坚决取缔和打击,决不能任其发展”指示精神,现结合旅游行业的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禁娼”斗争的重大意义,提高“禁娼”工作的自觉性。
近年来,全国旅游战线的广大同志积极参与查禁卖淫嫖娼专项斗争,配合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努力工作。经过有力的斗争,重点地区的卖淫嫖娼现象得到明显的遏制。但有些地方仍有发展蔓延的趋势,如卖淫嫖娼活动向宾馆、饭店、舞厅等场所渗透,手段也更趋诡秘狡猾,团伙犯
罪和涉及境外人员的卖淫嫖娼活动增多,社会危害加剧。旅游行业少数企业负责人对卖淫嫖娼活动的严重危害缺乏足够的认识,有些地方、有的旅游单位对查禁卖淫嫖娼工作主动性不强。
国家旅游局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务必提高觉悟,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把查禁卖淫嫖娼、扫除一切丑恶现象提高到原则立场的高度加以理解。只有这样才能保持社会治安的长期稳定,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才能保证旅游事业长期发展的良好势头。吸引海外旅游者的主要因素是我
国丰富的旅游资源、是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旅游服务设施、服务质量的提高,旅游事业的发展要立足于积极满足绝大多数人的合理需要,绝不能迎合极少数人的邪恶兴趣。要本着对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民族的兴旺出发,抓好查禁卖淫嫖娼工作。对待卖
淫嫖娼等色情经营活动,必须充分认清它败坏社会风气、腐蚀民族精神,殃及子孙后代等一系列损害中华民族根本利益的严重后果。国家旅游局反复申明,在我国境内的所有旅游企业中要坚决禁止经营卖淫、赌博、吸毒。凡参与、纵容或包庇的人员必须绳之以法。同时要充分认识“禁娼”
斗争的长期性,保持清醒头脑,立足于长期斗争。
二、各地旅游局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当地政府搞好“查禁卖淫嫖娼”的专项斗争,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查禁工作是由当地政府统一指挥实施的。各地旅游局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要贯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针,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建立和落实协作制度,严防推诿责
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承担起自己应负的责任。
三、旅游行业参加“查禁卖淫嫖娼”专项斗争,在对外宣传上要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抓住好的典型进行正面教育。对旅游队伍内部发生的腐败现象,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不得以罚代法、开除来解决此类问题。
四、“查禁卖淫嫖娼”工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现行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能办的事,要坚决禁止。
请各地旅游局接此通知后,认真研究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把“查禁卖淫嫖娼”工作认真抓好。



1993年3月15日

关于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煤安安监字[2000]第10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省、自冶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神华集

团公司、北京矿务局、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

业局:

为适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及时调

查处理煤矿伤亡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4

号文件的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将煤矿职工伤亡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通知如下:

一、煤矿发生伤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

报告局(矿)长或有关主管人员,局(矿)长或有关主管人员必

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

事故扩大。

二、煤矿人生伤亡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

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下级煤矿安全

监察部门接到煤矿伤亡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上级煤矿

安全监察部门。在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事故单位必须逐级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

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三、煤矿伤亡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

理。事故调查组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和有

关部门组成。

四、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分级管理的办

法。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同级人

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组织煤矿伤亡

事故调查处理。

1、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

责组织调查,或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授权有关部门或煤矿

企业组织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煤矿安全监察办事

处批复。

2、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组

织调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在征求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

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所在地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批

复,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3、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组织调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在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

4、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负责组织调查并批复。

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恶性事故,由国务

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

处理报告报国务院批复。

五、根据事故调查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

或成立专家组协助事故调查分析。调查中需要进行检测和鉴

定的,可以委托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检测和鉴

定。

六,事故批复中提出的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以及防范

措施。由政府或有关部门、煤矿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

落实和实施。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监察落实情况。

七、煤矿一般死亡事故结案工作不得超过60天;煤矿重

大以上事故结案工作不得超过90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

天。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