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发展奋斗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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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发展奋斗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发展奋斗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产业集团公司,高新区(园)管委会:

为加强对全市科技发展奋斗目标任务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承办与管理责任机制,确保实现全年科技工作目标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科技发展奋斗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南京市科技发展奋斗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为建立全市科技发展奋斗目标承办与管理责任机制,加强对目标任务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促进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有关城市目标管理的规定,结合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科技发展奋斗目标的承办与管理。

第二条 目标任务管理与考核工作由市科技局作为管理责任单位牵头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按年度承办全市科技发展奋斗目标任务的各区县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科技园)和产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考核内容为承办单位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南京市科技发展奋斗目标承办与管理责任书》所确定的目标任务;考核工作分为年终考核、综合评比两部分。

第四条 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管理责任单位提交考核材料。管理责任单位年终会同有关部门在对承办单位提交的年终考核材料基础上,以材料审核、实地考察和分类分档量化计分的方式进行验收考核。

第五条 承办单位在接受年终考核时,应向管理责任单位提交如下考核材料:

(一)所承办的目标任务全年执行情况总结;

(二)高新技术产业产值、民营科技企业技工贸类指标,提交相应的统计报表;

(三)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类指标,提交市级以上认定证书;

(四)新建民营科技企业、科技创业中心和新引进研发机构类指标,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专利申请类指标,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六)科技项目类指标,提交项目验收或项目鉴定证书;

(七)科技投入类指标,提交本级人大通过的本级财政预算报告;

(八)科技工作责任制类指标,提交本级政府相关文件。

第六条 综合评比。管理责任单位在考核的基础上,按承办单位性质、计分高低进行分类评比。

第七条 考评的分类,按承办单位的性质划分为区县、开发区和产业集团三类,每类中的考评结果按计分高低分档。

第八条 根据考评结果,由市政府对按期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承办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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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03年)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3年2月2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努力工作,积极参政议政,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参加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所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五、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出席的,须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主任请假。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应就会议议题认真阅读文件,做好审议准备。
  六、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按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和执法检查。
  七、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自觉地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八、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遵守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它有关程序性的规定,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行使职权。
  九、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十、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提高廉洁从政的自觉性,严格要求自己,做反腐倡廉的表率,积极推进反腐倡廉法制化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土耳其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12月19日 生效日期1982年7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友好关系和发展对双方有利的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采取适当措施推动和促进两国间的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决定的合作领域可包括以下各项:
  --工业
  --农业
  --旅游及服务
  --贸易
  --合资经营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有关本协定范围内的具体合作协议,由两国的研究机构、公司、经济组织和公共团体,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和规章商定。

  第四条 在本协定范围内达成的交易,应根据两国各自现行的法律和规章,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进行支付。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建立由两国有关部长或副部长或由其指定的代表组成的混合委员会。
  混合委员会每年开会一次,轮流在北京和安卡拉举行;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亦可临时召开会议,其任务如下:
  一、检查两国间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发展情况;
  二、草拟发展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的建议;
  三、确定新的合作领域;
  四、检查本协定执行中所产生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混合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建立工作小组讨论合作中的特殊问题。

  第六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的宪法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除非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书面声明愿意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

  第七条 如在本协定范围内签订的各项合同在本协定终止时尚未履行完毕,则在该类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前,本协定的条款继续有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土耳其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八二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土耳其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黄  华          伊尔泰尔·蒂尔克曼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