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5年上半年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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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上半年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


关于印发《2005年上半年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要点》的通知


教社政司函[200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做好今年上半年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工作,我司组织研究制定了《2005年上半年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2005年上半年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要点

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05年上半年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要点

  2005年上半年“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通知》(教社政[2004]13号)要求,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帮助大学生正确认识当前国内外经济政治形势,全面正确理解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国内“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要点

  一、 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要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不断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科学发展观是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形成的,是积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治国新理念,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是要理解和把握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理论基础、深刻内涵和精神实质。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全面发展,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协调发展,就是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持续发展。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二是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三是必须着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努力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不断保护和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四是必须坚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穿于各个方面的工作。

  二、当前我国的经济形势和任务

  2004年,针对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及时采取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抓住主要矛盾,抓准关键环节,抑制经济运行中不健康不稳定因素,避免了大起大落,全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9%以上,保持了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经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实践证明,一年来中央所采取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是及时的、正确的、有效的。这次宏观调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是具有预见性的主动调控,是把握全局、有抑有扬的调控,是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的调控,是治标与治本的调控。

  2005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进一步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更好地利用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这个总体要求,最根本的是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并切实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要坚持经济发展以提高质量效益为中心;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切实加强薄弱环节;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努力缓解资源约束矛盾;抓住有利时机,着力推进改革;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2005年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二是继续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保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好势头;三是大力推进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四是着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五是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增强国际竞争力;六是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005年要着力抓好八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正确把握调控的力度和重点;二是进一步加强“三农”工作,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三是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调整投资与消费关系;四是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五是促进东中西部互动、优势互补,实现各地区共同发展;六是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七是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关系人民群众利益的各项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八是着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同时要抓紧做好“十一五”规划和2020年远景目标的制定工作。

  三、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重点,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关键在于搞好党的建设,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密联系治国理政的实践,从七个方面提出要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中央决定,从2005年1月开始,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历来是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中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重大课题。我们党从建党之日起,就始终高度重视保持党的先进性,把党的先进性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来抓。在新的发展阶段,党所处的环境、党所肩负的任务、党员队伍的状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对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保持党的先进性,关系党执政能力的提高和执政地位的巩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新时期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基本要求是,要自觉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胸怀全局、心系群众,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立足岗位、无私奉献,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广大群众前进,不断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共产党员要保持先进性,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坚持理想信念,坚定不移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二是要坚持勤奋学习,扎扎实实地提高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领。三是要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始终不渝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四是要坚持勤奋工作,兢兢业业地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五是要遵守党的纪律,身体力行地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六是要坚持“两个务必”,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我们党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从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全局出发,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新年伊始,中共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实施纲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要深刻认识贯彻《实施纲要》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了解我们党从严治党、铲除腐败的坚强决心,既要增强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感,又要充分认识其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四、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有机统一的。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五个统筹”,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必须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必须注重社会公平,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以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使改革发展稳定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切实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处理好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治理工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的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党中央、国务院继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后,又召开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亲自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意见》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从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的战略高度,深刻阐述了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大意义,全面论述了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提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是指导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行动纲领和工作指南,充分体现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当代大学生的高度重视、亲切关怀和殷切期望。深入贯彻落实《意见》和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校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

  要深入贯彻落实《意见》和中央领导同志讲话精神,在高校学生中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进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特别要教育引导全体大学生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同时,要积极引导大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坚定信念。

  形势与政策教育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和途径。在形势与政策教育中,要针对大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和思想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帮助认清国内外形势。要围绕今年的第三个“公民道德宣传日”,以各种形式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道德宣传教育活动。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是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要围绕这些节日举办各种展览和纪念活动,加大爱国主义教育力度,引导学生不忘革命历史、牢记革命传统、珍惜美好生活,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六、当前台湾局势的新发展、新特点

  当前,台湾局势进一步发生深刻的变化,总体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其突出特点是,陈水扁当局的“台独”分裂活动不断升级,两岸关系中“台独”与反“台独”斗争更为尖锐。反对和遏制“台独”,已成为两岸同胞一项紧迫的突出任务。

  第一,台湾政局继续发生深刻变化。去年3月台“总统”选举结果表明,4年来民进党的实力进一步上升,执政基础有所扩大。但是,“泛蓝”、“泛绿”两大阵营的基本盘势仍然大体持平,双方实力对比没有发生向“泛绿”倾斜的重大转变。尽管如此,陈水扁的“台独”野心不死,正从各方面加紧为最终实现“台独”目标做准备。

  第二,美国对台政策的两面性,使台海局势更趋复杂。布什政府一方面支持陈水扁连任,继续扶植其与我抗衡,反对我对台动武;公开支持台当局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世界卫生组织和美洲国家组织;宣布新的对台军售计划;进一步加强美台军事交流合作,等等。另一方面,布什政府对陈水扁的“台独”冒险活动可能导致台海局势失控的担忧和警觉也在上升。总的看,美国的对台政策是以其战略利益需要为立足点的,实际上是通过两手达到长期维持两岸“不统不独不战”的局面,实现“以台制华”的战略意图。

  第三,祖国大陆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将台湾从中国分割出去。在政治上、舆论上,对陈水扁当局保持强大压力,既充分表明我们改善和发展两岸关系的诚意,又充分表明我们坚决反对“台独”的坚定立场。当前,坚决制止“台独”分裂活动,维护台海和平和两岸关系稳定发展,是两岸同胞的共同任务。“台独”必然破坏和平,分裂必然破坏稳定。不久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启动了《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程序。这部法律将规范解决台湾问题的原则和方针;规范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和经济文化交流,促进两岸直接“三通”,保护台湾同胞的正当权益;规范两岸协商与谈判,体现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什么问题都可以谈。同时,这部法律还将表明全中国人民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容忍“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割出去的共同意志。

  在发展两岸关系上,加强做争取台湾人民的工作,促进两岸经贸合作和文化交流继续保持发展势头。在外交上,加大涉台外交工作的力度,坚决打击台湾当局扩大“国际空间”的活动,争取国际社会对我们反对“台独”立场的理解和支持,巩固了国际社会承认一个中国的基本格局。

国际“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要点

  一、当前国际形势的基本特点和我们的方针

  当前,国际形势继续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世界格局处于向多极化过渡的重要时期,各种力量此消彼长,进一步分化组合,各大国既相互竞争又相互合作,既相互借重又相互制约,围绕单极还是多极的斗争仍是世界各种力量较量的主线。经济全球化趋势继续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世界经济保持较好增长势头,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总的看,和平、发展、合作是形势的主流,但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也在增加。地区冲突、恐怖主义、南北差距、自然灾害、环境恶化等问题,使人类和平与发展的事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着眼于紧紧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高举和平、发展、合作的旗帜,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和韬光养晦、有所作为的方针,按照大国是关键、周边是首要、发展中国家是基础、多边是重要舞台的外交总体布局,开拓进取。

  二、大国关系更趋复杂,合作与斗争并存,世界多极化继续曲折发展

  当前,世界各主要力量与美国单边霸权间的矛盾突出,大国关系进行深度调整,从而推动了世界多极化继续曲折发展。美国对外强势政策和单边主义不但难以放弃,可能还会重新抬头,但现阶段仍以反恐、反核扩散为其战略重点,因此,不同程度的合作仍将是大国关系发展的主要动力。与此同时,世界许多国家和组织采取各种方式推进多边主义与国际关系民主化。此外,大国竞争中的经济因素上升,大国经济竞争较以往更为激烈,这反映了综合国力的竞争越来越成为未来大国竞争的核心内容。各国努力提高国际地位,谋求国际社会发言权,使联合国改革势在必行。德日印巴四国追求大国地位的努力引人注目,已成为牵动国际战略形势与大国关系变化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全球军事格局在酝酿着巨变

  以新军事变革为核心的新一轮军事竞争正在全球范围内深入展开,世界军事形势在保持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呈现出新的特点与趋势。各主要国家对军事安全的关注持续上升,纷纷加大国防投入,发展高新技术武器装备,加速推进军队转型,并加紧进行军事战略调整。美国继续推行“先发制人”军事战略,加快全球军事部署调整,特别是美国强化对全球战略要地和战略资源的控制,引起了相关国家的疑虑和警惕。俄罗斯进一步充实“现实遏制”战略,强调实行更积极的核遏制战略,力图用核威慑力量弥补常规军事力量的不足。另外,美国向“新欧洲”的挺进,不断挤压俄罗斯的战略空间,引起俄罗斯的反弹,在中亚地区与美展开了争夺。在日本,2004年6月,随着“有事法则”相关7项法案在国会参议院通过并生效,日本自卫队和美军在“紧急事态下”共同应对的体制基本形成,日本军事战略正在由“本土防御型”向“海外干预型”转变。今年,美日将再次修改《美日防卫合作指针》。在美日军事同盟框架内,日本的作用和地位将进一步上升。在南亚,印度对传统军事战略进行大幅调整,强调主动出击,打“有限战争”,其军事战略正在实现从常规战略向核战略的转变,加快核武器实战化的进程和步伐。

  四、国际反恐任重而道远

  “9.11”以来,国际恐怖势力几经起伏,伊拉克战争以后又进入一个新的活跃期。国际反恐斗争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所面临的形势依然非常严峻。恐怖活动与反恐怖斗争的长期化趋势已经十分明显,国际政治也仍将受恐怖活动与反恐怖斗争的牵动。由于美国将反恐与推进其自身的战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反恐斗争更是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局面。

  中国政府一贯支持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同时认为反恐应该以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准则为基础,不要把恐怖主义和特定的国家、民族和宗教挂钩,在反恐斗争中不要搞双重标准。要在互利、互信、平等协作的基础上,共同面对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安全的挑战,努力推动多边主义的发展,在联合国和安理会的领导和协调下,共同打击恐怖主义。要尽快着手解决地区冲突问题,努力消除恐怖主义滋生的根源。

  五、世界经济在多种风险干扰下持续增长

  当前,国际贸易、投资和消费势头良好,全球公司并购重新活跃,投资者对世界经济信心增强。全球制造业保持扩张势头,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浪潮兴起,发展中国家面临产业升级新机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看重多边贸易谈判有利于减少贸易成本的作用,双方相互依赖、相互妥协的态势明显。经济全球化继续发展,区域经济集团化、一体化势头强劲。欧洲、美洲内部的经济一体化进程加深,东亚、南亚以及非洲国家加速探讨经济合作的模式与途径,美澳之间、拉美与欧盟之间的洲际经贸合作也取得进展。

  但世界经济依然面临风险因素。高油价、高利率和高初级产品价格增加了经济增长成本,尤其是世界资源争夺加剧、国际油价长期在高位徘徊等因素冲击着世界经济的发展。美国的“双赤字”,发达国家的房地产泡沫,地区冲突和恐怖活动频发,也都可能制约全球经济的进一步增长。另外,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与不稳定性问题突出。大西洋两岸区域经济合作与经济竞争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对东亚地区的合作提出了新的压力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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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张国光



                二○○二年四月八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施工和拆除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行政措施,防范特大建设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选择具有相应安全资格的施工企业承担工程施工任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到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工程参建各方提供施工现场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等地下管线的准确资料。并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规定,在开工前拨付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其安全防护费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保证条件下施工。也不得购买或强行指令施工单位购买、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


  第十一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关资料。在进行勘察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所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不能保证建筑结构和作业人员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向建设、监理单位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查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资格条件,并按时参加年度资格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施工。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起重设备安装、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搭设、爆破与拆除、脚手架搭设等专业施工,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承包或劳务承包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相关业务的施工。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安全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或者培训教育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员和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保证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专款专用。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措施,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发现并处理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前,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的综合分析报告和管理资料报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当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品。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施工安全监理应与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任务后,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安全监理计划。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监控措施。
  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造成的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发生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正在施工的建(构)筑物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硬化、并有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段应设置安全通道,并悬挂警示标志。施工中,不得使用竹质材料搭设脚手架,不得使用独杆吊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机械设备。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职工生活设施、膳食和饮用水等,施工现场应当配备急救人员,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深基坑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经相应级别的专家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基坑施工时应设置合理安全有效的临边防护、排水和防止临近建筑物危险沉降等措施。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实行三相五线(TN—S专用保护零线)、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末级开关箱“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等制度。对施工现场外小于安全距离的输电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防护措施。供电部门应为施工单位实施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技术资料应做到及时、完整归档,并有专人管理。


  第四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必须配备与当地工程量相当的具有土建、电气和机械等相应专业知识的监督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法对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并在工程竣工30日内,对工程施工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出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结果作为施工单位安全资格和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及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发现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施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通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事故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的;
  (二)施工安全条件不完备,强令施工单位施工的;
  (三)未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安全资格的施工企业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进行施工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三)施工现场经安全检查考核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要求的。


  第三十九条 施工现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停业整顿,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持证人员,降低资格等级或吊销资格证书。(一)发生四级及四级以上重大事故的;(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三)发生四级以上重大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十二五”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十二五”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高〔2012〕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共同推进“十二五”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的实施,科技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商务部、教育部、国家标准委,机械工业联合会及有关省市科技厅(委)成立了“十二五”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经征求各方意见,制定了《“十二五”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规划》(见附件),现印发你们。
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组织工作体系,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专家组、办公室,制定相应的“十二五”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规划及实施方案,落实经费安排,并在政策、组织管理、人才等方面给予保障,认真做好“十二五”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的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十二五”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规划

http://www.most.gov.cn/tztg/201205/t20120511_94337.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