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汕头市河道堤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8:45:52   浏览:83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汕头市河道堤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 头 市 人 民 政 府
印发《汕头市河道堤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1999〕9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河道堤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


--------------------------------------------------------------------------------

汕头市河道堤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河道和堤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安全渡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本市各地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交通、城建等与河道堤防管理有关的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助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 河道堤防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要充分依靠群众,切实管理好河道和堤防。
  第四条 城市、城镇河段的河道堤防,由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按江河流域规划和城市、城镇总体规划组织建设。
  第五条 各地对捍卫城市、重要城镇和万亩以上的堤围应设立专管机构,负责堤围工程的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
  城市内的下水道出口涵闸,由城建部门负责管理;工厂、企业单位自设的排水、排污涵闸及堤上的旱闸由产权单位落实专人管理,并服从河道堤防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和监督。堤围上的排水涵闸,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门落实专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启闭操作或越权指挥。
  第六条 水利、电力部门在河道建设水利、水电工程时,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考虑交通、航运、城市排水、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并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指挥。在河道、滩地上开采砂石土料,应由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与河道整治相结合。
  第八条 凡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的,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妨碍河道水文观测、危及水陆交通安全。
  第九条 凡需在河道、滩地、堤围、护堤地上兴建各类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设计方案,按下列分级管理权限呈报审批:
  ㈠凡在榕江、练江汕头河段,濠江,韩江下游的新津河、梅溪河、外砂河、莲阳河、北溪上的河道、滩地上兴建各类工程设施的,须报经工程所在地县(市、区)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㈡凡在汕头大围的河道堤防上兴建各类工程设施的,须经工程所在地区(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由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水利厅审批。
  ㈢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跨本行政区域的,由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㈣工程设施涉及到其它部门的,应附所涉及部门的初审意见。
  申报工程设施项目时,应提供建设项目所依据文件,工程相关资料和工程设计图纸。
  第十条 报建的工程设施项目,应在获得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施工,并按期竣工。工程施工期间,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质监站负责监督,并报请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如不符合要求的,原建单位必须负责加固,改建或堵闭,不得影响排洪,废弃的应拆除或按堤防设计标准进行封堵回填。
  第十一条 凡未经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堵河道,或在河道、滩地上抛石筑坝和围垦;不得在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各类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不得在河道、滩地、护堤地上开采砂石土料、葬坟、植树、种植高杆作物等。堤体上一律禁止放牧。
  第十二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占用费收取由物价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河道堤防管理和防汛抢险职责范围,按各行政区域划定,落实管理责任地段。
  各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及其他专业部门对其管理的堤防工程,应根据当地水情,规定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建立健全防洪组织和防汛工作制度,落实防洪抢险队伍和任务,按规定储备和更新防汛物资,做好汛期的防洪工作。
  第十四条 堤防两侧应留有护堤地。新建堤防和尚未划定护堤地的堤段,按下列规定划定护堤地:
  (一)汕头市区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围,均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15米至30米;
  (二)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15米至20米;
  (三)捍卫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
  未达设计标准的堤防和险段,其护堤地应适当加宽。
  第十五条 以河道中的桥闸、拦河坝中心轴线起算,其上、下游200米范围内为桥闸、拦河坝保护区域。在保护区域内,禁止擅自采砂、炸鱼、设立码头及装卸运输带、停泊船只等。
  第十六条 凡利用堤顶作公路的,必须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所用堤段的路面铺筑和养护、维修,以及因提高防洪标准,需要重新铺筑路面时所需的物资器材,均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负责。修建跨越堤顶的道路,必须另行填筑坡道,不得挖低堤顶,留下路缺。其他跨越河道及堤顶的构筑物,其堤顶至构筑物的净高,必须在4.5米以上。
  第十七条 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河道行驶大马力浪损堤防的船只,应当在通过危险堤段时减速行驶。
  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应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堤防及其滩岸的具体情况,在必须限制航速的河段设立限制航速标志。
  第十八条 凡受江海堤围直接捍卫的农田、渔池的经营者和农工商企业及有营业收入收益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按规定交纳堤围防护费。
  第十九条 经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建设的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改变设计,扩大工程范围。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责令限期拆除而不拆除或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河道堤防主管部门代其实施,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或所有者承担。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妨碍河道堤防管理者,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工程设施,以及围垦或违反本规定进行种植的,由河道堤防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河道堤防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河道、滩地上倾倒淤泥、废土、废弃物、垃圾的,由河道堤防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进行清除,并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在河道、滩地上乱挖及乱堆土、砂、石料、煤炭等杂物,或在堤身及护堤地内取土扒口、挖洞、钻井、葬坟、铲草皮、开沟,或在堤上行驶铁轮和重型车辆,以及擅自挖低堤顶通车的,由河道堤防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堤防及河道护岸工程损毁的,应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四)船舶在限制航速的河段超速行驶的,依照《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对船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或行政处分,造成河道两岸堤防及护岸工程损毁者,应根据其损毁程度和应负的责任,令其部分或全部赔偿修复工程的费用和所造成的损失。
  (五)盗窃、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及照明、观测设备和各种测量标志、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擅自启闭防洪防潮堤上涵闸闸门的,由河道堤防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适应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全面提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水平和干部队
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我部研究决定,从2002年起,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中开展以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为目的的业务素质考核工作。现将《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业务素质考核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素质考核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各级
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加强宣传教育,让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全体工作人员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业务素质考核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开
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鼓励工作人员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要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争取支持和指导。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工作中出
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具体的解决措施,不断改进和完善考核办法,推动这项工作的顺
利实施。各地开展业务素质考核工作的进展情况要及时向部里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素质考核工作意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各项社会保险政策的前
沿阵地,是直接为广大保障对象提供服务的窗口单位,干部队伍的素质和服务质量状况将直
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政府的形象。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深入发展,全国县级以上养老、
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任务越来越重,对工作人员业务素
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为切实改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实现
干部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现就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工作提出以下
意见:

一、考核范围

此次业务素质考核的范围为省级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其中包括: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简称A类,其中A1类为省级经办机构负责人;A2类为地、
市级经办机构负责人;A3类为县(市)级经办机构负责人)。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部门负责人(简称B类:其中B1类为财务部门负责人
;B2类为信息、计算机管理和统计部门负责人;B3类为审计、稽核部门负责人;B4类为养老
、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业务部门及其他综合部门负责人)。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般工作人员(简称C类:其中C1类为财务部门一般工作
人员;C2类为信息、计算机管理和统计部门一般工作人员;C3类为审计、稽核部门一般工作
人员;C4类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业务部门及其他综合部门一般工作人员)。

二、各职级应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坚持四
项基本原则,认真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
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社会保险工作,廉洁奉公,严守党纪、政纪,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
服务奉献精神。

其中A类人员应掌握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并具备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学历要求:大专及大专以上。

现有A2、A3、B类人员中,40岁以下、学历低于大专的,应于5年内达到,5年后仍未达
到大专以上学历水平的,一般应调离现岗位。C类人员中的窗口服务、后勤人员,学历应不
低于高中或中专。

新招聘、调入的A、B类人员应具备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新录用、调入C1 、C3类人员
应具备会计、审计、财政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C2类人员应具备统计、计算机
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C4类人员应具备经济类、社会保障、法律、社会学、人口
学、精算、统计、计算机、信息应用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三)专业知识:

A类人员:全面掌握社会保险理论知识及管理等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熟悉社会保险现行
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在社会保险中的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B类人员:全面了解社会保险理论知识,深入掌握本部门业务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理论、现
行法律法规条文,并对本部门业务对应的社会保险领域有一定的研究,一般掌握与本部门业务
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具备组织开展本部门业务工作的基本技能。

C类人员:基本掌握社会保险理论知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学科知识。此外,C1类人员应
较深入掌握社会保险会计知识、有关会计科目的含义,熟练编制、汇总会计报表,熟悉国家的
有关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C2类人员应较深入掌握社会保险统计知识、有关统计科目的解释,
熟练编制、汇总统计报表;C3类人员应较深入掌握社会保险审计知识,熟悉社会保险会计知识
、会计工作和各类会计报表,熟悉企业会计工作,具备开展社会保险审计工作的基本技能;C4
类人员应较深入掌握所在部门的专项社会保险知识,了解统计、会计报表有关指标、科目的含
义,了解和基本掌握一定的社会保险统计和会计知识。

(四)办公技能:

A类人员:了解计算机的应用,了解WORD、EXCEL、POWERPOINT等常用办公用软件的基本操
作。其中,A1类人员应了解国际互联网的基本常识。

B类人员:较熟练使用WORD、EXCEL、POWERPOINT等常用办公用软件,一般掌握国际互联网
的基本操作(县级机构暂不要求)。

C类人员:熟练使用WORD、EXCEL、POWERPOINT等常用办公用软件,一般掌握国际互联网的
基本操作、熟练收发电子邮件(对县级机构暂不要求)。此外,C1类人员应熟练使用社会保险
会计报表编制软件;C2类人员应熟练使用社会保险统计报表编制软件。

(五)专业技术资格:

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和总工程师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及其他条件。

B1类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正职应具有会计专业或审计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副职
应至少具有会计专业或审计专业初级技术资格;

B2类正职应具有统计专业中级技术资格或工程师职称,副职应至少具有统计专业初级技术
资格或助理工程师职称或具有计算机二级水平证书;

B3类正职应具有审计专业、会计专业或经济类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副职应至少具有审
计专业、会计专业或经济类其他专业初级技术资格;

B4类正职应具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副职应至少具有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相关专业初级技术资格。

C1类人员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C2类人员应具有计算机一级证书;C3类人员应具有审
计专业或会计专业初级技术资格。省、地级机构中的C类人员,凡符合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
考试条件的,应至少具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专业初级技术资格,其中,C1类人员应具有会
计专业初级技术资格; C2类人员应具有统计专业初级技术资格或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考核内容及方式

(一)业务素质考核的方式实行考试和考核相结合。

(二)业务素质考试内容原则上分应知、应会两部分。应知是指对社会保险基本理论、法
律法规知识的考核;应会是指对计算机办公软件WORD、EXCEL、POWERPOINT及INTERNET的基本操
作的考核。

(三)考试分普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统计和会计六个考试科目,分A、B、
C三个等级。A类人员加考专业论文一篇。

(四)考试比重:A类人员为应知部分50%,论文20%,应会部分30%。

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内设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及一般工作人员,应知、应会
比重为60%和40%,应知部分突出考核应考科目内容。统计、会计人员增加对统计报表、会计报
表中重要指标或会计科目的考核,应知比重为:社会保险知识40%,统计报表、会计报表中重
要指标或会计科目的考核20%,应会比重为40%。审计人员,社会保险知识40%,社会保险审计知
识20%,应会比重为40%。

除内设业务部门外,其他内设部门负责人及一般工作人员应考普通类。普通类原则上对各
方面知识均衡考核,考试比重为应知部分50%,应会部分50%。

(五)考试以合格、不合格为基准,不计具体成绩。应知、应会分别计算。

(六)具有计算机一级及以上水平证书者,免考应会部分。

四、考核成绩的认定

(一)参加业务素质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证书》。

(二)业务素质考核的成绩进入本人档案,并作为上岗、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三)今后,凡没有取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证书》的,原则上
不得录用上岗。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可将有关业务素质考核材料呈送任免机构参
考。

五、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的考核工作,由劳动保障部人事教育司、社会保险
事业管理中心会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组织;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他人员及地县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部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督导。

(二)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的考试复习资料及试题,由劳动保
障部人事教育司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共同组织编写和拟定。

(三)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任职业务素质考试专项试题库,2003年7月1
日前实现由计算机随机命题,随时考试,随时给予成绩。

2001年12月25日

关于深化铁路运输改革建立市场营销机制的若干意见

铁道部


关于深化铁路运输改革建立市场营销机制的若干意见
铁道部



1997年是铁路实行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关键一年。全路运输系统要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路领导干部会议精神,面向市场,参与竞争,深化改革,集约经营,建立营销机制,加快走向市场步伐。
一、加强领导,搞好营销决策
1.强化市场营销观念。各级领导都要深刻认识市场竞争的严峻形势,认清面临的挑战和存在的问题,确立“效益来自市场、营销适应市场、发展依靠市场”的观念。认识铁路产品的营销过程就是铁路运输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营销工作的好坏,决定企业的生存发展。不上则下,不进
则退,不争则丢。要把市场营销作为运输企业的头等大事,真正增强面向市场、适应市场、开拓市场的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为深化改革、走向市场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2.确立市场营销战略。全路客货营销战略是:牢固占领中长途客运市场,大力争取需求旺盛的短途客运市场,积极开拓旅游客运市场,努力扩大行包市场。确保大宗货物运量的持续稳定增长,注重拓展多式联运市场,大力提高集装箱、空车方向和高运价率货物的市场份额。建立充满
活力、运作配套的客货营销机制,健全责权明确、整体协调的市场营销机构,形成反映需求、保障有力的运输组织体系。各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以下同〕和分局(含总公司,以下同)要围绕全路的营销战略,结合各自面临的市场情况,确定各自的具体营销目标,有计划有目的地
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3.提高营销决策水平。各级领导要认真学习市场经济理论和市场经济基础知识,不断提高理论水平。求实务实,改进工作方法,注重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究市场,努力把握市场规律,及时研究制订产品设计、市场促销、组织保障、激励政策等方面的措施,不断提高营销决策水平和
驾驭市场的本领。
二、参与竞争,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
4.开行“五定”货物快运班列。1997年结合新图实施,在运量较大的货运站间开行快运班列:发到站间直达、运行线全程贯通、车次全程不变、发到时间固定并公布、实行以车或箱为单位报价包干办法。即:定点、定线、定车次、定时、定价。使货运班列客车化,价格收费公开
化,承诺服务规范化,开拓并占领高运价率的、运到时限较严的货物运输市场。部将制订具体的组织办法和奖励办法。
5.开好快速旅客列车。1997年京沪、京广、京哈三大干线客车运行速度要有大的突破。在主要城市间,要优先开好快速直通客车,广深间准高速列车要适当增加,以最佳的运行时分和最优的服务质量,树立形象,赢得市场。
6.开行夕发朝至旅客列车。发挥铁路中长距离运输优势,以北京、上海、广州、成都、郑州、武昌、西安为支点,运行距离为1000~1500km的旅客列车,全部实现夕发朝至,成为铁路参与市场竞争的拳头产品。
7.开好优质优价列车。根据旅客的需求结构,按照服务和效益并重原则,合理调整优质优价列车开行比例。为适应各种层次的旅客需要,允许部分优质优价列车编挂一定比例的普通客车。
8.积极开发旅游客运市场,提供分档次、多类型的客车品种。开行速度不同的普通、直通、特快、快速和准高速列车,开行价格不同的普通、空调、卧铺、豪华列车,开行专项服务的旅游、节假日、民工、球迷等特殊列车。
三、围绕市场营销,用好价格政策
9.实行有弹性的客运价格政策。根据客运市场的季节波动和区域特点,实行季节、区域浮动运价。研究提出铁路局管内客车票价在基本运价范围内自主浮动方案,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制订优质优价列车收入定额上缴办法和上浮票价与上座率挂钩浮动办法,上座率低于50%的,必
须降低列车等级,部将制订政策,鼓励行包中转。制订团体票、预售票、往返票价格优惠政策。鼓励路内外企业租赁承包餐车、行李车、管内慢车和旅游列车,包死基数,定额上缴。
10.试行回空车运输货物的优惠价格政策和奖励办法。对装往大同等主要定点接空分局的货物,部将制订方向别优惠运价。对其它空车方向和区段的只要适当降低收费即可吸引的大宗稳定货源,由基层营销部门调查研究提出优惠方案,铁路局核实后按一事一议方式报部审批。部将制
订空车方向货源组织和捎脚运输奖励办法。
11.改革货运收费办法。部将制订试行办法,对出租区段运行线的,以列计费;对租赁班列车位的,以车计费;对固定发到站、固定车底编组、固定收发货人的批量运输,按总量计费;在货场改革试点站,试行按品类别、到站别、箱型别,以车、箱为单位的包干报价办法。
12.调整货物运价结构。将零担按实重计费改为按体积和重量择大计费,解决轻泡货物整零比价倒挂和零担货物不同品类运价负担不合理问题。调整箱型之间的比价关系,逐步建立集装箱运价体系。继续理顺整车运价内部的比例关系,按成本和负担能力调整品类别运价,调整部分品
类的运价号。
13.整顿客货运价外收费。贯彻执行铁道部1997年发布的《关于整顿铁路客货运输价外收费的通知》精神,各级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收费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强领导,强化监督,实行责任制,对清理整顿态度不坚决、工作马虎应付的单位领导要严
肃批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的有关责任者要严肃查处。
四、深化货运计划改革,促进货运营销工作
14.加速建立计算机运输计划信息系统。在TMIS联网站为运输计划配置功能完备的计算机设备,建成信息网络,推行统一软件,做到托运人可随时随地提出要车计划,铁路随时受理、及时反馈,计划实际紧密联系。逐步建成覆盖全路的收集、分析并监测市场的货运营销信息系统
,实现铁路运输生产计划和货运市场营销信息的一体化管理。1997年要完善程序软件,搞好分局试点,明确分工责任,加速实施进度。计算机部门要加快软件设计、调试、培训;电务部门要加快数据网建设、及时联通;运输部门要搞好人员调配、工作量调整。1997年第二季度完成
分局试点后在全路逐步推开。
15.推进货运计划与技术计划的一体化改革。解决货运计划与技术计划信息交换不及时、能力利用不充分、计划与实际脱节等问题,实行两个计划的一体化改革。根据货源货流、干线、分界口、车种别、去向别等情况,运用计算机等现代技术手段,快速收集处理有关信息,资源共享
,及时反馈,同步生成完整的科学的运输生产计划指标,做到货流车流统筹考虑,计划实际紧密结合,分界口能力控制数不留缺口,用足用好。
16.推行订单办法,强化合同约束。运输订单要载明铁路所能提供的其它服务项目,托运人可自主选择,将货源组织工作纳入合同运输轨道。要体现承托运双方在市场中的平等地位,明确合同的经济责任,增强运输合同的严肃性。1997年除货场改革试点站外,在货物快运班列、
集装箱运输及已实现运输计划信息系统联网的货运站,实行订单办法。
17.改进经营方式,拓展集装箱运输市场。采取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解决空集装箱回送问题。积极组织集装箱货源,加强揽货业务,扩大使用集装箱联运提单,为客户代办报关、报验、定仓和短途运输,通过一票直达、全程服务,进一步拓展国际集装箱市场。
五、改进促销方式,推进客运营销工作
18.全力推进计算机客票发售和预订系统的建设。建立覆盖全路的计算机客票发售和预订系统,是解决客票销售与市场需求脱节的根本性措施,1997年要按照统一规划,首先在全路44个较大车站和京广、京沪、京哈、陇海四大干线的快车营业站,建成车站售票系统,完成试点
地区的票务中心和数据通讯网络系统建设。1998年6月底前,着手建设全路票务管理中心和16个地区票务中心,强化改造通讯网络,实现四大干线联网售票。1998年末,再建成10个地区票务中心,全路快车营业站做到联网售票,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客票远期预订、中转预订、往
返票预订等多功能服务。
19.实行客票票额有偿使用制度。要加强客票票额的分配、调节和管理,把铁路客运产品推销出去。制订实行客票票额利用考核办法。根据各站的市场需求及营销目标,规定相应的票额出售率,由分局、路局和铁道部按期进行考核。对达不到规定票额利用指标的单位,减少票额分配
数量,给予罚款或要求责任单位予以赔偿。
制定旅行社、宾馆、企事业单位合同订票办法。凡因订票户责任产生的票额浪费,由合同单位按规定负责赔偿。
20.实行灵活多样的售票方式。要充分发挥车站售票厅的作用,在票额分配上保证其基本需要。二等以上客运站售票厅均应设置预售票窗口,市内售票所在计算机联网情况下亦应出售当日客票。发展电话订票业务,发售往返票、联程票和月票、季票、定额票、磁卡票,延长预售时间
,开展流动售票。
21.加强营销宣传工作。要借助各种现代媒介,采取多种宣传方式,特别是列车广播、站车广告,加强对铁路运输新产品的宣传。主要客运站售票厅均应发布车票发售动态信息。中等以上城市所在车站应将铁路客票销售信息,通过当地新闻媒介定时公布,有条件的可与当地信息中心
联网,以方便旅客查询。
六、提高服务质量,塑造良好市场形象
22.简化手续,方便用户。货运、行包部门,要面向市场,从方便用户出发,改革管理方式。实行运输订单的车站要做到“四一两全”,即:一个窗口、一次签单、一次收费、一包到底,全过程负责、全方位服务。客运站要结合具体情况,开辟“应急窗口”、“绿色通道”,方便旅
客,吸引客流。
23.改善设施,提高服务水平。在货场营业厅配置便民设施,推行微机查询、微机制票、电视监控、BP机联网等现代服务方式,开展电话受理、上门服务、无轨车站、代理网点等业务,扩大服务范围,延长服务时间,落实社会承诺,改善铁路形象。
24.突出重点,搞好站车服务。各客车上水站要确保旅客列车列列满水,未达到要求的,列车长要拒绝签字并发电上报,有关部门必须严肃处理。要保证供水设备齐全,性能良好,做到开水供应及时充足。列车卧具收取时间,要严格执行部有关规定。各级财务部门要保证列车卧具备
品更新的资金需要。
25.做好旅客餐饮供应。根据市场发展和旅客需求,积极探索旅服管理体制的改革。进一步推进食品供应方式和旅行食品结构的改革,加强地面供应基地建设,向以地面为主、餐车为辅的供应方式转变。
26.搞好客货保价运输。对客货运事故要及时处理,及时赔付,维护铁路保价运输的良好信誉,确保旅客和货物的运输安全。
七、加强运输组织,提供营销保障
27.强化运输调度指挥。各级调度人员要按照先客后货、先快后慢的原则,科学调度,正确指挥。对进京、进沪、进穗、夕发朝至旅客列车和“五定”货物快运班列,要密切监视、重点掌握运行状况,做到信息准、情况明、指挥灵,确保准时发到、正点运行。对空车方向的货物运输
,要优先承认、优先配车,积极做好捎脚运输。对国家指令性任务和重点物资运输,要优先安排和重点保证。对订单运量,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兑现率。坚决制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自行其是的做法,保证政令畅通。
28.推进运行图管理改革。要大力推广应用计算机技术,集中力量组织攻关,研制推行统一的编图软件,缩短编图周期,加快调图频率。在基本图的基础上,根据季节、节假日、客流波动等因素,编制若干个灵活多样、及时转换、协调配套的分号运行图,适应市场变化需要。简化加
开客车审批程序,增强市场反应能力。
29.加强企业自备车管理。要充分利用目前参加铁路过轨运输的十万辆企业自备车,扩大运载能力,增加运输收益。针对企业自备车空驶率高、占用通过能力多、运用车统计失真等问题,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运用、费用均摊的原则,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八、调整生产布局,优化运力配置
30.调整车站作业分工。根据集约化和专业化经营的原则,合理调整车站作业分工。关闭小站要以不影响货源、客流和通过能力为原则,在停办客货业务的地区,要设立旅客乘降所和揽货点。
31.调整列车开行结构。充分利用新投产编组站能力,按最短径路原则,调整车流径路和编组站分工,多开远程直达列车。安排开行自备车底定点定线循环列车。减少摘挂列车对数和停站次数,提高货物列车运行速度和机车车辆使用效率。根据市场情况,统筹安排分界口客货运能力
,及时调整列车的数量、种类、等级和结构。各局要从客运市场实际出发,停开效益不佳的市郊列车和管内慢车。
32.调整站段布局。机务系统要按照长交路、轮乘制、集中修的技术政策,根据机型配置和交路特点合理设段。车辆系统要结合新图实施,进一步调整客、货车辆段布局。工务系统结合修制改革,调整部分工务段。电务系统要加快建立与新技术相适应的监测、监控和维修网管系统。

33.加快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改革。认真执行铁道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发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规范专用线及专用铁路维修建设、运输组织、货运作业、安全、经营等方面的管理,努力扩大运量。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支线经营管理改革暂行办法》(铁财〔1
996〕21号),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推进经营管理改革,推动铁路支线走向市场步伐。
九、建立营销机构,健全营销组织体系
34.推进营销机构改革。要改革以行政技术专业管理为主、以完成计划任务为目的、职能交叉、部门分割的传统组织机构,形成面向市场、适应市场、责任明确、整体协调的客货营销体系。要强化各级营销部门的职能分工,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真正成为在分析、研究、
开拓、占领市场中具有不可替代作用的重要组织。
35.确立营销机构职能。铁路局和铁路分局等运输企业,在不突破部机构编制控制限额的情况下,要根据市场营销工作需要,调整相关机构的职能分工,组建客货营销机构,配备专人负责市场营销工作。要把那些善经营、懂政策、具备市场营销知识和能力的精兵强将充实到营销部门
中来。
36.强化营销窗口作用。凡车务段和二等以上的客货运站,都要以客运和货场中的相关部门为基础,成立客、货营销机构,并进一步充实人员,可设立与营销工作相适应的职名。已实行货场和行包房内部企业化经营改革的单位,要加大力度率先进行。



199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