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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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人才市场管理,包括对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人才招聘洽谈会以及其他人才流动服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市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充分开发利用人才资源,使人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流动,合理配置,合理使用,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市人事局是管理本市人才市场的主管机关,区、县人事局负责本辖区内人才市场的管理。
第五条 成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含兼营人才流动服务活动的单位,下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开展人才流动服务工作必备的资金、设施等;
(二)所申请的业务范围符合申办单位的性质特点,符合人事工作政策的规定;


(三)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五人,其中40%以上人员接受过系统的人事管理专业培训;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成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由开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人事局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北京市人才流动服务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已经成立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没有取得许可证的,应当在本规定生效之日超三个月内补办许可证。
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第七条 举办人才招聘洽楼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办单位必须是具有此项业务范围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者是其上级主管机关;
(二)主办单位应当对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三)洽谈会名称、内容符合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
(四)有严密的组织方案和安全保卫措施,保障招聘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主办单位必须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刊播人才招聘洽谈会和其他人才招聘广告,广告主应当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供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在人才招聘洽谈会上,招聘单位不得向应聘人员收取任何费用。招聘单位因欺诈行为使应聘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招聘单位无法查找时,应聘人员也可以向主办单位要求赔偿,主办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严禁以人才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服务费标准和收取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人才流动人事档案管理、涉外人才流动服务等项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人事局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许可证从事人才流动服务活动的,责令立即停办,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的,责令立即停办,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以人才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199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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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缴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5〕4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缴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四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费行为,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

第三条 主城九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余区县(自治县、市)由本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建筑工程规划综合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建筑工程住宅部分,一般按住宅2元/平方米,旅游度假村、别墅等3.5元/平方米;非住宅部分(写字楼、星级宾馆、商业用房等)4.5元/平方米。

道路、交通和管线工程按预算(或概算)投资额的1‰计算。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费方式。用地规划时,按总建筑面积的40%收取,建设工程方案规划确定时,再收取剩余部分。

道路、交通和管线工程规划综合费一次性收取。

建设单位或个人已缴纳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建设工程因故停止建设、转让、变更等,收取的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非军用的生产性经营性工程设施)、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教育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民政部门办的敬老院、福利院、残疾人康复机构;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市政设施;三峡移民、防震、抗洪、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免收规划综合费。

大专院校(中专)教学用房、学生宿舍以及经济适用房住宅、危旧房改造拆除按面积减半征收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

工业用房,即厂房、库房按1元/平方米征收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

市政府决定减免收费的工程项目,按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前,应按规定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是政府的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城市规划工作所需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九条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专项用于规划工作经费以及仪器、设备的购置、规划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新技术开发、应用及其他必要开支的费用。

第十条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其计算方法收取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对乱收费的违法行为,由财政、物价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波兰现行宪法特征浅析

翟巍

作为欧洲大陆最早产生现代宪法(波兰第一共和国《五·三宪法》)的国家,波兰在世界宪政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波兰现行1997年宪法在本国优良宪政传统的基础上, 不仅采纳吸收了世界先进国家宪法的优良经验,而且考虑兼顾本国国情,从而形成自身独特的制度设计风格。

波兰现行宪法的制度设计主要具有以下鲜明特征:

一、“上帝”概念之泛化与虚化

现代宪政国家的重要标志是政教分离,波兰现行宪法的设计者必须遵循这一基本原则。然而波兰绝大多数民众信仰天主教这一国情, 又迫使波兰现行宪法设计者在宪法制度设计中无法回避这一基本国情。
有基于此,波兰现行宪法设计者在宪法序言中将“上帝”概念表述为“事实、公义、好与美之源泉”。【引注1】这一关于“上帝”的表述既顾及到绝大多数民众信仰天主教上帝这一现实, 又从法技术层面使“上帝”概念的阐述界于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中间地带,使之虚化与泛化,使唯物主义者与唯心主义者及不可知论者均可按自身信仰解构宪法中的“上帝”概念,从而有效避免宪法的制度设计陷入政教结合的泥沼。

此外, 波兰现行宪法序言还明确阐释,全体波兰公民不仅包括信仰“上帝”的民众, 而且包括具有其他信仰的民众。【引注2】在波兰现行宪法第53条中,信仰与宗教自由得到了细致阐述与规定。这一系列辅助法技术设计, 使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得到进一步强化与固化。

二、国内条约之国际法化

依据波兰现行宪法第91条第1款规定, 经国会批准的国际法意义上的条约在波兰共和国法律册公布以后, 一般将成为波兰国内法的组成部分, 并获得直接适用性;例外情况是, 该国际条约的适用预先将特定法律的颁布设为前提条件。

这一国际条约国内法化规则在波兰加入欧盟以及欧盟加速一体化进程中日益显示出重要性与适用性, 它有效避免了欧盟法律与波兰国内法律在适用位阶上可能产生的冲突。

三、“保护老兵”理念之宪法化

波兰现行宪法第19条内容设计在世界各国宪法中可谓独树一帜。它以宪法独立条款的形式强调了波兰共和国对为波兰独立而战的老兵负有特殊保护与看顾义务。由于波兰历史上多次遭受侵略,数次亡国, 第19条的设计实际上隐含了宪法设计者对波兰民众为了主权独立抗争历史的纪念。

四、国防外交领域行政运行体制之准二元化

依据波兰现行宪法第126条第1款与第2款规定, 波兰总统是波兰共和国最高代表。【引注3】然而在宪法层面上,波兰总统很大程度上并不具有主导与控制政府的职能。【引注4】在宪法实质操作层面, 波兰总理具有主导政府运作的职权。波兰总统依据宪法仅具有代表职能、仲裁职能以及在国防与外交政策领域的执行职能。【引注5】但由于波兰现行宪法关于总统与总理在国防与外交政策领域的职权划分并不清晰,所以在现实操作中产生了总统与总理在此领域的严重职权冲突。尽管波兰宪法法院曾试图调和这一冲突, 但迄今仍无显著效果。

因为波兰总统可依其在国防与外交政策领域的执行职能严重制衡总理主导的政府职能在此领域的行使,所以波兰现行宪法在国防与外交政策领域体现了行政运行体制之准二元化原则。

五、国会上议院虚职化与下议院实权化

与大多数现代民主国家一样,波兰国会依据宪法由上、下议院组成。下议院由460 名议员组成, 议员经普遍、同一、直接与秘密的额度选举产生。【引注6】上议院由100名议员组成,经普遍、直接与秘密选举产生。【引注7】但波兰上议院已虚职化,是历史遗留的产物, 仅具有象征性的议会职能。波兰下议院则依据现行宪法在实质意义上履行议会的立宪、修宪、立法与监督政府权力行使的职能。【引注8】

以上是笔者关于波兰现行宪法制度设计特征的粗浅分析,望抛砖引玉,与学界同仁商榷。

引注:
【1】参见波兰现行宪法序言;
【2】参见波兰现行宪法序言;
【3】Vgl. Piotr Tuleja, Grundlagen und Grundzüge staatlichen Verfassungsrechts: Polen, in: Handbuch Ius Publicum Europaeum, Band I, Grundlagen und Grundzüge staatlichen Verfassungsrechts, Heidelberg, 2007, Rn. 80.
【4】Vgl. Piotr Tuleja, Grundlagen und Grundzüge staatlichen Verfassungsrechts: Polen, in: Handbuch Ius Publicum Europaeum, Band I, Grundlagen und Grundzüge staatlichen Verfassungsrechts, 2007, Heidelberg, Rn. 81.
【5】Krzysztof Wojtyczek: Öffentliches Recht, in: Liebscher/Zoll, Einführung in das polnische Recht, München, 2005, S. 27.
【6】Krzysztof Wojtyczek: Öffentliches Recht, in: Liebscher/Zoll, Einführung in das polnische Recht, München, 2005, S. 22.
【7】Krzysztof Wojtyczek: Öffentliches Recht, in: Liebscher/Zoll, Einführung in das polnische Recht, München, 2005, S. 22.
【8】Vgl. Krzysztof Wojtyczek: Öffentliches Recht, in: Liebscher/Zoll, Einführung in das polnische Recht, München, 2005, S. 22-23.

作者简介:翟巍,山东莱州人,德国美因茨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在共同成长欧洲中体制转轨与经济整合” 法学项目组成员暨DFG法学博士奖学金获得者,德国美因茨大学法学硕士(LL.M.), 波兰克拉科夫雅盖隆大学“波兰法律学院”(SDPR)法学项目毕业, 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