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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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2002-01-18

教学〔2002〕2号

  为做好2002年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应根据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调整招生学科专业结构,坚持质量、规模、结构和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推进并深化各项改革。



  二、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和各招生学校要努力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考务管理,严抓考风考纪;强化质量意识,认真执行录取标准,把好新生入学质量关。



  三、网上录取工作将在2002年成人高校招生中全面展开,这项改革是今年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重点任务,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和各招生学校应加强配合,按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共同完成好录取工作。



  现将《2002年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办法

  一、招生学校



  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教师进修)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普通高等学校所属的成(继)教院(以下统称成人高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各学校可选用脱产、业余或函授形式进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二、招生计划



  各成人高校应按照《教育部关于编报2002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函[2001]252号)核定的2002年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规模(地方所属成人高校专科层次招生规模由地方政府确定)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学校所在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编制本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其中,本科层次招生计划(含高中起点本科和专科起点本科)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专科层次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将备案的计划汇总,分送各有关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由其向社会公布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成人高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专科层次分专业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直接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布执行。



  成人高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函授站,须经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对于未经同意设置的函授站,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不得公布执行其安排的招生计划。



  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于报名前向社会公布招生学校及招生专业目录。未向社会公布的学校及专业不得安排招生。



  三、报名



  (一)报名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在职、从业人员;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不含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以外的社会其他人员。

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可报考成人高校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以下简称“高职”)。

报考高中起点本、专科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大学专科起点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人员。

身体健康;符合上述报考条件,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学习的残疾人。 

  (二)报名信息的采集及要求

  报名信息采集工作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管理信息标准(2001年修定版)》执行。信息报送的电子邮件地址:fanwh@moe.edu.cn 

 

  四、考试



  (一)考试科目



  1.高中起点本科及外语(外经外贸)类专科考试均为6门,其中外语分英语、日语、俄语三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专科层次中的非外语(外经外贸)类均考5门,不考外语。每门满分150分。各科类考试科目如下:

  (1)文科:政治、语文、数学(文)、外语、历史、地理。试题均由教育部统一命制。

  (2)理科:政治、语文、数学(理)、外语、物理、化学。试题均由教育部统一命制。

  (3)“高职”类:政治、语文、数学、外语及2门专业课,其中,政治、语文、数学、外语实行全国统考,试题由教育部统一命制。2门专业课的考试安排(不含“3+2”考试科目改革试点学校和专业),由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自行确定。

  (4)实行“3+2”考试科目改革试点,用以招收专科层次新生的学校和专业,3门公共课试题由教育部统一命制,2门专业课分别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司法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组织命题。考试科目如下: 

  ①医疗、高护、西医各类专业:政治、语文、数学(理)、医学基础、医学临床。

  ②中医药各类专业:政治、语文、数学(理)、中医基础学、中药学。

  ③司法部属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开设的监狱管理、劳教管理专业:政治、语文、数学(文)、监狱(劳教)基础、狱政(所政)管理。

  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河南职业技术教育学院以及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开设的机械制造工艺及设备专业、汽车检测与维修专业:政治、语文、数学(理)、机械基础、机械制造工艺基础;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计算机教育专业:政治、语文、数学(理)、电工基础、电子技术基础。

  ⑤公安类学校各专业:政治、语文、数学(文)、警察法学教程、公安学基础理论。

  (5)高等艺术学校艺术类专业加试的专业课由招生学校自行命题并自行组织考试,非高等艺术学校艺术类专业加试的专业课,原则上由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组织进行。

  (6)民族自治地区用民族语文授课的成人高校或系(科)的招生,由自治区用民族文字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使用民族语文授课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成人高校,汉语文试题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考生使用汉文字答卷,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及格水平;其它各科(包括外语试题导语)可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用规定的民族文字答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若需加试少数民族语文,可自行决定并负责命题。

 

  2.专升本考试科目均为4门,即2门公共课、1门专业基础课、1门专业课。每门满分均为150分。

  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分别为:

  (1)师范类专升本:

  理工类(一):外语、教育理论、高等数学(一)

  理工类(二):外语、教育理论、高等数学(二)

  文史类:外语、教育理论、大学语文

  艺术类:外语、教育理论、艺术概论

  (2)非师范类专升本:

  理工类:  政治、外语、高等数学(一)

  经济(管理)类:政治、外语、高等数学(二)

  文史、外语、中医类:政治、外语、大学语文

  法学类:政治、外语、民法

  艺术类:政治、外语、艺术概论

  上述科目实行全国统考。除民法科目由司法部组织命题、非英语外语语种由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视本地生源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开设并自行组织命题外,均由教育部统一命题。专业课的考试安排,由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确定(高等艺术学校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课由招生学校自行命题考试)。

  师范类专业(除外语类专业外)考生的外语科目成绩,以其卷面分数的60%计入总分。



  (二)考试的组织

  1、统考科目按教育部2000年6月颁布的复习考试大纲的要求命题。阅卷工作由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考生成绩通知本人,不公布,不查卷。

  2、考生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参加考试;经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同意也可以到学校所在地借考。

  3、考试日期为5月11日和12日,具体考试时间见附表1、2。

  五、录取



  (一)2002年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全部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分为现场局域网和远程广域网两种形式。录取工作必须于9月底前结束,不再进行对已录新生流失后的补录工作。招生学校可视往年已录新生流失情况和上线生源情况向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提出超录比例(或人数),经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核后按招生规定执行。其中本科层次超录的比例不得超过已公布招生计划数的5%,超录生必须是上线生。



  (二)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由招生学校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对遗留问题的处理。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在录取时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对招生学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其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况予以纠正。同时,各招生学校也要发挥校内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加强校内自我监督,建立自我约束机制。

 

  (三)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统考科目(“3+2”考试科目改革试点按五门考试科目)的成绩划定,其中外语成绩不计入总分,本科层次(含专升本、高起本,下同)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由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提出方案报教育部审核后执行,专科层次招生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由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自行确定。对考生专业课、单科及其它方面的要求,由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确定。



  (四)本科层次的艺术类专业(除史论、编导专业外),在考生统考科目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后(高起本扣除数学成绩计算),由招生学校按考生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招生学校必须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工作开始前半个月向有关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专业课考试合格考生名单;本科层次的体育类专业,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



  (五)录取新生名单由招生学校提出,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招生学校按审核后的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六)录取阶段,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要根据考生上线情况,在已核定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总数内,积极做好调剂录取工作。



  (七)录取照顾政策: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免试入学。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上述优秀运动员在出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后,可免试入学。

  3、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由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决定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由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决定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30分投档(专升本为20分),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


(1)获得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区、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人民警察荣立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
(8)报考农、林、水利、地质、矿业、公安、监所、测绘、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等艰苦行业各专业的考生。

  符合上述照顾条件的考生必须于报名时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得累计。



  (八)成人高校不得招收“试读生”、“超前生”、“资格生”,不得招收教育部有关文件〔(88)教高三字002号〕规定以外生源的预科生。



  (九)录取工作结束后,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须向教育部报送录取新生的数据库,并向招生学校所在地毕业证书验印部门提供本年录取新生名单。



  六、新生复查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对已报到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学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有关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七、其它



  (一)成人高校可视本校情况开展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招生不占用招生计划。该项工作由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报考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的考生,必须持有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层次毕业证书,并在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名的有关手续。成人高校录取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考生,应在所招生专业录取高中起点合格考生之后进行,学校提出录取名单由考生所在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办理审批录取手续。 

  (二)对违反招生管理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依照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执行。

  (三)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必要的补充规定。

  

附表 1、高中起点本、专科考试时间表(略)

   2、专科起点本科考试时间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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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九日财政部发出)


各地在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外国人,下同)工作中,遇到几个不够明确的政策业务问题,要求统一研究解决,以利执行。对提出的这些问题,已经在今年八月召开的全国地方税座谈会上进行了讨论,现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事《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设计、制图……等项目取得的所得,是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征收工商税的问题。经研究确定,《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二十二个项目中的设计、安装、制图、雕刻,因过去一直征收工商税,今后仍继续征收工商税(对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个体户,还应征收工商所得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余十八个项目劳务的所得,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劳务报酬所得征税时间计算问题。一些作者反映,他们在《税法》公布之前,用几年时间写的书,因为各种原因,在《税法》公布之后才取得稿酬,税务机关按全部稿酬收入计算征税不合理。经研究认为,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所得为课税对象,不是以写作时间长短划分
征、免税。因此,仍应从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税法》公布之日支付单位支付款项时或者纳税义务人取得稿酬时,为所得的发生时间,并据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审核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三、《细则》第十二条中规定:“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的收入,不能划分次数的,可以对一个月内连续取得的收入,合并为一次。”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经研究,解释如下:《细则》第四条第二项中列举的劳务报酬所得的具体项目有二十多个,所谓“同一项目”,是指其中某一单项收
入而言,不是把各个不同项目的收入合并计算。一个单项收入不能划分次数的,可以对一个月内连续取得的收入合并计算征税。
四、书画展销单位预收作者书画,或文物商店聘请画家创作书画出口销售,在展销会结束时或在书画出口后,一次结算付给作者稿酬,税务机关按结付的稿酬扣除费用后征税。作者认为,这样征税不合理,要求按每张书画稿酬分次计算。这个问题应根据《细则》第十二条:“只有一次
性的收入或完全一件事物(务)的收入,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的规定执行。不能按每张书画稿酬分次计算。
五、个别没有固定工资收入完全依靠稿费收入来维持生活的专业作者,要求从作品开始创作之月起至出版时止,如同工资、薪金一样,每月都减除八百元费用计税。按照《税法》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同劳务报酬所得,是两项不同的收入来源,税率和费用扣除都不相同。因此,
不能把劳务报酬所得视为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八百元费用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作者去世后,其遗作出版取得的稿酬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因为个人所得税是按所得计征,因此,不管作者是否在世,都应向取得所得的个人征税。
七、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在《税法》及其《细则》中都无文字规定。现在申请减、免税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处理。对按税法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在《税法》和《细则》没有修改前,可由个人提出申请,经省、市、自治区税务局批准,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1981年9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八年货物交换和付款议定书

中国政府 波兰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八年货物交换和付款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11月28日 生效日期198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在华沙签订的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长期贸易协定的规定,为了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和加强两国人民的友谊和合作,现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在征收进出口商品关税和其他捐税,以及海关管理的规章、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此规定不适用于:
  (一)缔约双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优惠。
  (二)缔约一方已给予或将给予参加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国家的优惠。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间的货物交换,应根据本议定书所附的一九八八年第一号货物表和第二号货物表办理。该两货物表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一号货物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往波兰人民共和国货物表。
  第二号货物表为波兰人民共和国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表。
  双方都应保证完成上述两表内所列的货物的供应。

  第三条 本议定书第二条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同此项货物交换有关的一切业务,都应根据一九六一年七月十日两国对外贸易部签订的,并根据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的议定书在一九八八年继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六一年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和两国对外贸易机构所签订的合同办理。
  上述合同应在本议定书签字日起两个月内签订。

  第四条 本议定书第二条所规定的货物表,在双方同意下,可以变更或扩充,并另行签订合同。

  第五条 一九八八年相互供应的货物以瑞士法郎计算。
  货物价格,应根据主要商品市场的现行世界价格为基础,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协商确定。

  第六条 根据本议定书的付款,在中国方面由中国银行,在波兰方面由华沙商业银行办理。为此目的,双方应相互开立以瑞士法郎计算的无费的帐户如下:
  一、一九八八年清算甲帐户支付:
  根据本议定书所规定的供应货物和同供应货物有关的从属费用,以及双方银行所达成协议的其他付款。此帐户的差额超过二千四百万瑞士法郎时,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其超出部分将按年利百分之二计算利息。
  二、一九八八年清算乙帐户支付:
  中波轮船股份公司在中国银行和华沙商业银行所开立的清算帐户差额的结转。本帐户不计算利息,其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差额经双方银行核对一致后转入一九八八年甲帐户。
  不论双方帐户内有无贷方差额,双方银行都应办理一九八八年甲帐户和一九八八年乙帐户内的一切付款。
  三、一九八八年自由外汇丙帐户支付:
  以自由外汇计算的租船费、保险费和以自由外汇计算的同航运有关的费用以及转拨中波轮船股份公司在中国银行和华沙商业银行开立的自由外汇帐户的差额。
  此帐户不计算利息。当一方的负债金额超过一百二十万瑞士法郎时则以现汇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相互间的非贸易支付及中波轮船股份公司在两国境内的非贸易付款,将根据双方银行另行商定的协议办理。

  第七条 本议定书第六条内所指明的付款,应根据一九六一年七月十日两国对外贸易部所签订的并根据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的议定书在一九八八年继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六一年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中规定的程序办理。
  中国银行和华沙商业银行关于本议定书的具体付款手续,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根据本议定书所签订的合同,除成套设备和买方不同意撤销的货物外,最后期满日为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凡未履行的合同,经双方对外贸易机构同意,可以在一九八九年继续交货。
  中国银行和华沙商业银行至迟应在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以前将本议定书第六条所规定的一九八八年甲帐户最后结算差额核对协商一致。
  上述核对协商一致的差额转入一九八九年议定书所规定的甲帐户。
  本议定书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付款的最后结算差额由双方协商采用下列办法偿还:
  一、补充供应货物;
  二、将差额转入双方下一年度清算平衡。

  第九条 为了保证妥善地执行本议定书的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与波兰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部代表组成混合委员会,该委员会可按照一方的愿望轮流在北京和华沙召开会议。
  该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本议定书的规定,对于签订商品合同和完成交货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可能情况下补充或扩大本议定书所规定的相互换货。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对于根据本议定书所签订的而在议定书有效期内未进行清算或按照第八条规定没有履行的合同,在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仍适用本议定书的规定。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波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中波双方出口货物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张皓若              赫·弗劳埃特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