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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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60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七月四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号),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江苏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调节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2.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协作的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
  1.强化对全省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宏观指导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战略储备工作。
  2.大力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搞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制订。将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3.积极推进全省投融资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减少审批环节,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作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研究提出全省生产力布局规划;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及全省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搞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测、预警和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涉及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运行情况,参与制定财政、货币政策实施措施,分析执行效果,提出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全省直接融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对企业债券融资活动实施监督;参与股票融资项目审核,引导资金投向;指导、监督组建产业投资基金的有关工作。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全省经济体制改革。
  (五)研究提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投资体制改革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方案,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方向;负责审核、报批国家出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组织竣工验收;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负责我省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做好全省国际收支平衡工作;组织全省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全省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宏观指导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研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有关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组织编报、审批农业重大项目;牵头负责制定信息化专项规划;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衔接平衡能源、交通、原材料行业规划和政策;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负责组织全省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七)牵头负责全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区域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城市化发展规划,提出城市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参与制定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目标考核和有关重点项目审批;负责全省海洋经济发展的有关规划、政策的协调;负责以工代赈工作;负责地区经济协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并组织实施除工业产品外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要敏感商品的进出口计划;负责协调全省服务业发展工作,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牵头负责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管理粮食、棉花、食糖和石油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储备;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规划、协调和管理全省社会发展工作,评估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全省可持续发展战略,参与拟订自然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环境建设和资源开发规划,拟定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保护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
  (十一)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参与研究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拟订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
  (十三)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四)负责组织省际间对口支援、经济协作、参与东西部合作和国际合作的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对全省物价的宏观指导和价格总水平的平衡。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2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秘书事务和政务信息、信息发布、信访等委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
  根据军事需求制定经济动员规划、预案;组织开展动员潜力调查;组织落实国防建设项目;进行动员工作部署和组织实施;指导市县经济动员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省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和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各行业、专项、区域等规划和政策;提出推进城市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负责组织研究、制定促进苏北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并检查落实情况;分析研究和协调解决苏北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协调苏北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及重大项目的申报、建设等工作;管理有关苏北发展专项资金;组织协调南北挂钩帮扶工作;完成省苏北发展协调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三)国民经济综合处
  分析研究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和检测;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等宏观调控目标,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
  (四)财政金融处
  分析全社会资金运行动态,提出动员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分析财政、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出贯彻建议;参与研究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问题;研究提出全省直接融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监督企业债券融资活动,参与审核股票发行方案,监督上市资金运用,引导资金投向;指导、监督产业投资基金的有关工作。
  (五)固定资产投资处
  负责提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宏观政策和措施;研究提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资金来源;负责研究提出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监测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编制和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省级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提出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省级政府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
  (六)外资与经贸处(省沿江开发协调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规模和政策;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外商直接投资、国际金融组织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及在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审批和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省开发区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研究提出全省外贸发展战略,负责重要商品进出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并组织实施除工业产品外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要敏感商品的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等商品的进出口计划;研究提出粮食储备的有关调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粮库建设方面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安排流通部门有关基本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江苏与外国友好省州间的经贸合作工作。承办省沿江开发协调小组交办的事项。
  (七)农村经济处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监测和分析农村经济发展状况;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气象、水利等专项发展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组织编报农业重大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的引导和调控工作。
  (八)交通能源处
  研究提出全省能源、交通、原材料发展战略、重大政策和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衔接平衡能源、交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组织编制能源、交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能源、交通、原材料重大项目布局,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根据授权和分工,负责审核或审批其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工作;负责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方面的对外合作。
  (九)工业处
  分析全省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提出全省工业经济的发展战略;负责衔接平衡各有关行业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对工业现代化进行宏观指导;根据授权和分工负责工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工作;研究拟定稀土产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
  (十)高技术产业处
  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衔接平衡全省科技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高技术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和示范工程、工程中心项目;管理归口的省产业技术研发经费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资金;做好信息化有关工作,安排高技术产业重大项目;积极推动高新技术领域的合作和交流;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十一)服务业处(省第三产业办公室)
  研究制定全省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研究制定服务业与其他产业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服务业各行业发展;编制省级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规划。
  (十二)社会发展处(就业和收入分配处)
  研究提出全省社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政法、民政等方面的政策及有关的重大问题;评估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
  研究分析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参与研究制定毕业生就业政策。
  (十三)区域经济处(省以工代赈办公室)
  组织编制全省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并提出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全省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全省地理空间信息系统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组织拟订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整治、地质勘探、水资源平衡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环境保护、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编制全省以工代赈计划。
  (十四)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根据省政府领导授权,参与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承办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提出推进我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开展国际经济研究和中外经济体制比较研究,参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合作与交流事宜。
  (十五)宏观体制处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衔接,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研究论证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外汇、收入分配、就业保障等重大体制改革问题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进行宏观经济体制重点问题研究和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对策建议;研究城乡、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体制问题。
  (十六)企业与市场改革处
  研究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研究政府管理经济方式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改革问题;调查研究国民经济市场化的重大问题,研究论证粮棉流通体制、住宅市场和各类要素市场的改革问题,跟踪研究建立市场体系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承担省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事项。
  (十七)经济合作处
  负责组织省际间对口支援、经济合作和参与西部开发等有关工作。
  (十八)对口支援处
  承担国务院交给我省的对口支援拉萨、与陕西挂钩扶贫协作、接收安置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和新疆伊犁州等工作。
  (十九)法规处(政策研究室)
  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和检查;负责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
  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省内外经济发展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协调综合性调研工作。
  (二十)人事处
  按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以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二十一)行政财务处(审计处)
  负责机关行政、事业、基建等经费的管理;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固定资产管理和审计等工作。
  设立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立老干部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25名,另核行政附属编制27名,其中,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6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1名。
  领导职数为:主任1名,副主任6名,正副处长(主任)56名,其中正处长(主任)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老干部处处长1名,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副主任1名),副处长(副主任)32名。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五、其它事项
  保留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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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卫生应急工作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卫生应急工作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中医药是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西医药共同承担着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的重要任务,是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近年来,中医药在突发急性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机制,提高卫生应急能力,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在卫生应急工作中的作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西医结合协同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
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在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下,贯彻落实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注重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按照有关预案规定,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通力合作,在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中发挥中医药作用,按照中西结合、整合资源、统一领导、密切配合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
二、建立中医药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协调机制
(一)建立完善组织体系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中,应有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医药管理人员参加,建立中西医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的运行机制。
2.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组建中医药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组织领导体系,作为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的卫生应急专家组中,应有中医药专家参加。
4.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中医药专家队伍。
5.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现场卫生应急指挥部中应有中医药管理人员参加。
6.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任务时,要将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纳入。
(二)建立完善协调制度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启动卫生应急响应时,要及时与中医药管理部门沟通,通报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中医药人员和中医医疗机构实施响应措施。
2.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积极参与并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
3.各级中医医疗机构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接受统一指挥,积极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卫生应急工作。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在卫生应急信息网络的建设中,把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医医疗机构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三、切实做好中医药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的保障工作
(一)做好整体规划和经费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中医药纳入卫生应急体系总体规划中,在制定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等相关规划、安排信息系统和机构建设、组织人员培训及安排卫生应急经费和物资储备时,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证。
(二)加强技术指导
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的具体情况,及时组织专家制定中医药参与卫生应急的技术方案,或在相关技术方案中纳入中医药内容,充分体现中西医技术方法的有机结合。
2.不断总结中医药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经验,及时对技术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指导,鼓励在运用现代技术的同时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开展卫生应急工作。
4.在技术方案制定、医疗救治培训等工作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专家的作用。
5.支持和鼓励中医药人员开展中医药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科学研究。
(三)加强能力建设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药人员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组织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2.各级中医医疗机构要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能力建设,配备必需的设施设备,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并保证队伍稳定,加强中医药卫生应急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中医药卫生应急救治水平。
3.各级中医医疗机构要将具有中医特色的应急技术加以整理、研究和提高,在临床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中医医院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大众传媒,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中医药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普及中医药防治知识,提高公众应用中医药的防护意识和自救能力,为在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北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改善投资环境,加强收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含海城区、银海区公安分局)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与基金(以下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缴管理。
附税、附价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
(一)国家机关收取的行政性收费;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凡不符合国家规定设立的收费项目,都属于乱收费,一律取消。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实行开票与资金收缴分离,票款分开的原则,采取银行代收制。

第六条 代收银行应当具备营业网点分布合理,设置统一标识,并在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当事人缴款提供方便。具体代收银行由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代收银行与财政部门应签订《代理收费协议书》,内容包括:
(一)代收费网点的分布;
(二)代理收费方式;
(三)收费资金划转和对帐;
(四)收费票据的使用;
(五)服务质量要求;
(六)违约责任等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对每个执收单位及收费项目分别确定收费编码,做好收费资金的统计、汇算和核对工作。

第九条 执收单位收费时,应向缴费人明示《收费许可证》、 《收费员证》,并依据《收费许可证》的规定向缴费
人开具《北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 (以下简称《收费通知书》) 缴费人根据《收费通知书》填写《北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缴款书》 (以下简称《缴款书》)到代收银行办理缴费手续。

第十条 缴费人对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异议的,应在《收费通知书》开出4日内书面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将复核结论书面通知缴费人,复核结论与《收费通知书》的缴费金额不一致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复核结论同时抄送执收单位和财政部门,缴费人按复核数缴费。

第十一条 代收银行在缴费人缴费时。应审查《缴款书》填写的缴款金额、执收单位编码、收费项目编码等与《收费通知书》是否相符。经审核无误后,在《缴款书》以及《收费通知书》上加盖银行受理印章,同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一并退还缴费人。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凭加盖银行受理印章后的《收费通知书》和代收银行开县的收费票据,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并自收取之日起2日内上缴财政专户:
(一)单项收费金额在50元以下(含50元);
(二)不适宜收缴分离的收费项目。

第十四条 执收单位、代收银行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印制的《收费通知书》、 《缴款书》和收费票据。凡违反规定的,代收银行、缴费人有权柜收和拒缴。

第十五条 缴费人应在《收费通知书》限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缴费金额到代收银行缴费;逾期末缴费的,依法予以相应处罚。
缴费人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已在规定时限内,将复核结论书面通知缴费人的,其缴费时限延长不超过七天。超过延长时限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罚。

第十六条 代收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当日将收费资金分别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并定期同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对帐,以保证收费金额、应收金额、财政专户金额一致。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收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柜不执行本办法,截留、挪用收费收入的,应按国务院第281号令发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执收单位应根据《收费通知书》存根、代收银行加盖受理印章的《缴款书》以及财政部门提供的收费收入对帐单,建立收费台帐,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政部门报送收费项目收入报表。

第十九条 缴费人确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特殊原因难以履行缴费义务,需要减免收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批;减免数额超过5万元的,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执收单位不得自行减免。

第二十条 代收银行应严格履行代收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对不履行代收协议规定义务的代收银行及代收网点,由确定代收银行的部门取消其代收资格。

第二十一条 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工作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收单位是指根据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人是指承担缴费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 北海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的有关实施规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我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北海市所辖县、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北海市财政局 北海市监察局 北海市物价局
北海市审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
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