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和《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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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和《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和《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和《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以及因遭受自然灾害等造成的非常损失,在报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的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当地国税部门审查。
二、各行不得以本年实现利润自行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应将当年实现利润按总行要求全额及时上划,俟总行审查后统一弥补。
三、各行应按国税发[1996]172号文件规定,向当地国税部门如实申报纳税,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税前抵扣工作。


(1997年12月16日 国税发[1997]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亏损弥补审核制度,严格企业所得税税前亏损弥补扣除的审核,我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和扣除,特制定本办法。
一、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
长不得超过5年。
二、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三、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
(一)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二)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
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三)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四、年度亏损的确认
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
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的账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实地进行审核,以确保纳税人年度税前弥补亏损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表式由各地自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和纳税人弥补亏损台账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
,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
六、建立弥补亏损台账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人弥补亏损台账。台账的内容应包括以前亏损年度亏损数额、已弥补亏损数额、待弥补亏损数额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弥补亏损等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997年12月16日 国税发[1997]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制度,严格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我局制定了《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财产损失在缴纳所得税前的审批和扣除,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范围。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
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金融保险企业的坏账损失、呆账损失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
二、财产损失扣除的申报。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并填报相关确认审批表(表式由各省级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
45日。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纳税人在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同时,须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三、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对纳税人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税务机关应采取即报即批的办法,进行审批管理。
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后,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审查核实情况,及时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上级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审批或核报,必要时要实地进行调查核实。
财产损失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四、对纳税人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损失,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纳税人如有弄虚作假、多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税前扣除的行为,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实行汇总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及单位发生的财产损失(金融保险企业的坏账、呆账损失除外),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按本办法就地管理。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199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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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7〕59号



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7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八日


黄冈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级预算审查暂行规定》(黄常文〔2007〕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由市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本办法所称“市级部门”,是指与市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级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级各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统筹安排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资金和各项非税收入、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讲求质效、量力而行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节约和效率、质量和效益的要求,坚持“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少花钱多办事”的方针,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三)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四)加强监督、跟踪问效的原则。市财政局和市级部门共同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跟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项目库

  第五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项目库分为市级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市级部门和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管理。
  第六条 市级部门项目库,由市级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市级部门项目库由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第七条 财政项目库,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市级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财政项目库由市财政局负责总预算工作的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第八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分类

  第九条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央和省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属于本级政府、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条 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分为持续性项目和新增性项目两种类别。
  第十一条 持续性项目。指市级部门为履行职能,完成工作任务,每个预算年度或分年度发生的项目。
  持续性项目分为常年性项目和延续性项目。
  常年性项目,是指每个年度发生的项目支出。
  延续性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延续项目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市政府和市财政局批准,部门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
  常年性项目和延续性项目包括:会议、培训类项目,物业管理类项目,印刷类项目,执法办案类项目,物资储备、运输类项目,信息化运行维护类项目,专项计划项目,专项业务类项目和其他持续性项目。
  (一)会议、培训类项目,是指市级部门围绕中心任务和业务工作召开的工作例会,举办学习班开展经常性的培训、研讨活动等项目。
  (二)物业管理类项目,是指市级部门聘请社会机构进行办公用房的保安、公用区域卫生保洁、基础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等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项目。
  (三)印刷类项目,是指市级部门为履行职能,在基本支出范围外发生的大宗印刷项目。
  (四)执法办案类项目,是指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为履行职能在基本支出范围外支出的执法服装、罚没物品的仓储保管和销毁等支出项目。
  (五)物资储备、运输类项目,是指为应对自然灾害或意料不到的突发事件而提前购置的战略性和应急性物质储备和运输等的支出项目。
  (六)信息化运行维护类项目,是指为保证市级部门计算机网络和业务信息化系统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而必须支付的硬件设备维修、软件和数据维护等方面的技术服务、通信服务、线路租金、零配件费用支出项目。
  (七)专项计划项目,是指国家、省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等项目。
  (八)专项业务类项目,是指市级部门为履行职能、在开展专项业务活动中持续发生、在基本支出以外开支的特定支出项目。
  (九)其他持续性项目,是指市级部门为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特定的持续性支出项目。
  第十二条 新增性项目。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安排的项目。
  新增性项目分为新增的一次性项目、新增的持续性项目。
  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持续性项目和需要作重大调整的以前年度的持续性项目视同新增性项目。
  新增性项目包括:课题调研、规划类项目,宣传、活动类项目,房租类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修缮类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类项目,购置类项目,信息系统改造类项目,开办费项目,大型专业会议类项目和其他新增性项目。
  (一)课题调研、规划类项目,是指市级部门课题调研、规划等项目。
  (二)宣传、活动类项目,是指市级部门为完成特定工作,在基本支出范围外发生的宣传、活动项目。
  (三)房租类项目,是指市级部门为保证正常工作,承租办公场所的房租项目。
  (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市级部门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管理规定,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
  (五)工程修缮类项目,是指市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需对自管房或本部门管理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进行修缮、维护、装修、改造及房屋配套专项设备及附属设备修理、维护,且按规定未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
  (六)前期工作经费类项目,是指市级部门在实施项目前所发生的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勘查设计等前期费用支出项目。
  (七)购置类项目,是指市级部门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办公车辆购置,办公家具、办公设备购置,专用材料购置,专用工具和仪器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及其他大宗货物购置项目。
  (八)信息系统改造类项目,是指市级部门用于电子政务工程、信息化网络改造等项目。
  (九)开办费项目,是指市级部门新成立、入驻新办公场所必需的,包括清扫费用,搬家费用且按规定未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涉及工程修缮类、购置类项目和信息系统改造类项目中的明细项目。
  (十)大型专业会议类项目,是指市级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召开的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会议和培训项目。
  (十一)其他新增性项目,是指市级部门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新增性支出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市级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应按规范格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二)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提交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
  (三)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提交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四)市级部门应当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提交项目申报文本及相关材料,项目申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市级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市级部门项目库。
  (三)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市级部门对其项目库中的项目,择优排序后统一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与排序

  第十六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真实完整;
  (四)项目的规模及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市级部门后,排序纳入财政项目库。
  第十八条 财政项目库按照政策法规性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项目,经常性项目和其他临时性项目进行排序。
  政策法规性项目是指法律、法规、政策等有明确要求财政预算必须安排的项目。
  市委、市政府确定项目是指市委、市政府已研究同意要求财政预算重点保障安排的支出项目。包括市委、市政府文件、纪要要求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市委、市政府领导明确批示需由财政予以安排的项目等。
  经常性项目是指市级部门为维持其正常运转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
其他临时性项目是指除上述项目外,市级部门为完成其职责任务需安排的其他项目。
  第十九条 对以下项目,市财政局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评审:
  (一)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新增项目预算数额较大的;
  (三)专业技术复杂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评审的。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市级部门履行的职责、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结合市级部门以前年度项目资金结余情况,统筹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市级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依法对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级部门批复预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市级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的,市级部门必须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第二十三条 市级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四条 市级部门和市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将当年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及安排与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情况相结合,统筹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如市级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没有申报或申报不实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市财政局将全额予以追缴,并相应减少当年项目支出预算规模。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的清理与滚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推动项目滚动管理,在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后,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开始前,市级部门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规程的要求,对上年度预算批复的项目进行清理,即从上年度预算已批复项目中,确定下年度预算需继续安排的延续项目。
  第二十七条 市级部门项目清理工作要严格按项目类别划分标准进行,对一次性项目和执行年限到期的延续项目予以清除;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视同其他项目类的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八条 对延续项目,要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编报。编报延续项目预算时,项目的名称、编码、项目的使用方向不得变动。如发生变动,视同其他项目类的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九条 市级部门年度预算项目清理后的延续项目,在报经市政府和市财政局批准后,滚动转入以后年度的项目库,并与下年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第七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市级部门以及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送市级部门;市级部门应当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市级项目考评的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项目绩效考评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黄财预〔2003〕500号)同时废止。





继承法律操作实践

商家泉


一、遗产包括的范围: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 公民的收入;
  (二)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二、遗产处理分割的程序: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在我国,遗产的处理和分配大致是按如下步骤进行的:
(一)析产
  析产,是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个人的份额分割出来。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规定
2.债务清偿原则
(1)限定清偿原则
(2)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
(3)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
《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4)遗产已被分割后,债务仍应当清偿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三)遗产的分割
1.遗产的分割原则
(1)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2)保护其他人合法权益。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遗产分割的方法
(1)作价分割价值或实物分割;
(2)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四)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三、子女先于父母死亡遗产继承:
  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

四、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