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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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1992年7月1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钱其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1年12月13日在新德里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领事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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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第一批撤销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第一批撤销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生产委)、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质量)局:
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九年来,在提高产品质量,制止粗制滥造,配合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技术进步,规范企业行为,保护国家、用户和消费者利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生产许可证制度仍是政府部门对某些特定产品实行强制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
在实施过程中,生产许可证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是发证范围过宽,对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查处力度不够等,都影响了生产许可证制度有效性的发挥。为使生产许可证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经与有关部门和地方多次协商,现决定对103种产品撤销实施生产
许可证管理,并予公布。自今年十月一日起,国家对上述103种产品将不再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各级技术监督部门不再进行查处。

附件:第一批撤销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103种)

  机械钟表
  台秤案秤
 大型专用衡器
  水表
  风机
  录音磁带
  体温计
  饺子机
  面条机
  和面机
  馒头机
  切肉机
  切菜机
  绞肉机
  增氧机
  金属热切圆锯片
  重轨  
钢芯铝铰线用镀锌钢丝
  热轧硅钢片
  润滑设备
  油泵油嘴
  生物显微

  刃具
  机动植保机械
  轴承
  航模发动机
  轻型燃气轮机
  电子管
  显示管
  激光管
  电视发射机
  岩石电钻
  化肥催化剂
  苯酐
  醋酐
  冰醋酸
  油漆
  增塑剂
  自行车胎
  钛白粉
  单向空调器用压缩机
  电冰箱用压缩机
  宣纸
  沥青混凝土摊铺机
  沥青混凝
土搅拌设备
  汽车保修设备
  防噪声护具
  炉窑护目镜
  炉窑面罩

长管面具
  过滤式防微粒口罩
  压路机
  混凝土搅拌机
  建筑采暖散热器
  预制混凝土楼板
  预制混凝土屋面板
  混凝土振动器
  台式血压计
  针灸针
  单道和多道心电图机
  压陷式眼压计
  钨酸钙中速增感屏 
  医用透视荧光屏
  高速涡轮牙钻机
  高速涡轮牙钻机钻头
  裂隙灯显微镜
  合成树脂牙
  脉冲反射式超声波诊断仪
  医用镊
  医用钳
  医用剪
  手术无影灯
  义齿基托树脂
  直接检眼镜
  电工铜圆杆
  电工铝圆杆
  塑料薄膜唱片
  广播专用电唱盘
  广播录音磁带
  盒式音带
电力线路施工机具
  电力主设备保护及自动化装置
  混凝土搅拌楼
  柔性集装袋
  水泥包装用袋
  畜禽防疫车
  载重汽车
  微型汽车
  长途客车
  城市客车
  农用挂车
  汽车挂车
  建筑翻斗车
  无轨电车
  垃圾车
  洒水车
  吸粪车
  救护车
  木质鱼船

  钢质海洋鱼船
  交通运输水泥船
  内河船舶
  钢丝网水泥机动农船



1993年5月28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政办发〔2008〕2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通知

冷水滩区、零陵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永州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七月十四日


永州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美化市容,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冷水滩城区户外广告管理。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路牌、指示牌、画廊、厨窗、布幅、充气物体等为载体形式,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车站等户外场地及空间和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等外表设置的商业性或公益性广告。
  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使用权的出让和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国土、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大型户外广告在发布使用前,应该征得规划建设或国土部门的许可。
  第五条 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应当使用统一规划设计的招牌广告。设置人应当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设置。
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范围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和他人建筑物使用的;
  (四)利用违章建筑、危房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五)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六)侵占绿地、损害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第八条 设置和使用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检查,保持户外广告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显亮和广告设施牢固安全;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设施应当及时维修、翻新和加固;许可期满未重新获得许可权的应当及时拆除。
  第九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提出户外广告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户外广告设施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及彩色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协议、合同等证明;
  (五)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户外广告内容在发布前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公共场地的户外商业广告阵地使用权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组织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实行公开出让,并与受让人签订户外商业广告阵地使用权合同;受让人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如数支付价款和有关费用。广告位依托物属政府产权的,使用权拍卖收入全部归财政,产权管理部门不再收取广告场地占用费。
  第十二条 非公共场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使用权或者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外表发布户外商业广告的,由产权人自行决定出让方式并签订使用权合同。
  第十三条 非公共场地取得户外商业广告使用权者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申请办理发布户外广告的手续。
  第十四条 发布户外商业广告应当按照核准的地点、载体形式、规格、材质、朝向、设置时间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到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变更商业广告内容或者图案的,应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发布户外商业广告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大型户外广告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 发布户外商业广告期满后,仍符合设置规划的,应重新按本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须拆除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提前书面通知发布者,由此给发布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招牌广告,内容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电话、地址、经营范围、标识;单位迁移或者歇业,在办理变更住所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户外招牌广告。
  第十九 条设置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规划。
  第二十条 申请户外公益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设置不收取场地、空间资源利用费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中心城市规划区零陵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管理按本规定执行,其主管部门由零陵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