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尼泊尔国王和王后陛下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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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尼泊尔国王和王后陛下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联合公报

尼泊尔 中国


关于尼泊尔国王和王后陛下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3年12月14日)
  尼泊尔比兰德拉·比尔·比克拉姆·沙阿·德瓦国王陛下和艾什瓦尔雅·拉吉雅·拉克西米·黛维·沙阿王后陛下,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主席董必武和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友好邀请,自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七日至十二月十四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陪同国王和王后陛下访问的有:外交大臣兼财政大臣贾南德拉·巴哈杜尔·卡尔基阁下和尼泊尔其他官员及人士。
  国王和王后陛下访问了北京、南京、苏州、广州和昆明,参观了工厂、人民公社,游览了名胜古迹。国王和王后陛下受到了中国领导人和中国人民非常热情和尊敬的接待,这显示了可喜地存在于两个友好邻邦之间的亲密关系。
  毛泽东主席会见了比兰德拉国王和王后陛下,并同他们进行了亲切友好的谈话。
  总理和国王陛下能有机会重叙旧谊感到十分高兴。他们就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进行了友好诚挚的会谈。双方认为,两国领导人的接触有助于进一步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
  中国政府热烈赞扬尼泊尔政府和人民在比兰德拉国王陛下领导下,为维护民族尊严、捍卫国家主权和发展民族经济而作的积极努力。中国政府重申将一如既往,坚决支持尼泊尔陛下政府奉行的和平、中立和不结盟政策。
  国王陛下高度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毛主席的领导下,在工业、农业、科学和文化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国王陛下表示希望,中国人民将在建设他们伟大国家的事业中取得更大的成就。陛下政府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尼泊尔的发展努力所给予的合作。
  双方认为,当前国际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三世界在国际事务中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已成为反对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的一支强大力量。双方表示,坚决支持亚非各国人民正义的民族解放运动和反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种族主义以及扩张主义的斗争。双方认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万隆会议精神应作为指导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准则。
  双方认为,每一个国家,不论大小,都具有不依附于任何国家集团而存在的固有权利。双方一致认为,制造势力范围的想法是违反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而且就是霸权主义的表现。
  双方高兴地看到,中尼友谊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双方决心为加强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而继续努力,并将采取措施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贸易和经济合作。为此,中国政府将派出代表团前往尼泊尔进行商谈。
  国王陛下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对他和王后陛下以及随行人员的热情欢迎和款待。
  双方满意地看到,国王和王后陛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访问对进一步增进中尼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和两国人民的友谊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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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扶持老区建设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扶持老区建设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于2001年7月27日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扶持老区建设的行为,促进老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老区,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革命老根据地。
扶持老区以乡镇为单位,具体扶持对象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扶持老区建设工作;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扶贫开发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扶持老区建设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扶持老区建设工作。
第四条 扶持老区建设实行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老区建设促进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过各种途径扶持老区建设,积极参与老区投资开发、人才培养、科技推广、文化教育、旅游开发等促进老区发展的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老区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保证重点,通过各种途径,扶持老区建设,促进老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被扶持的老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根据实际制定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目标,充分利用扶持老区的优惠政策,发挥自身优势和潜力,努力发展特色经济,尽快改变落后面貌。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财政预算的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扶持老区建设。省级财政用于扶持老区建设的投入,在原预算安排的基础上每年递增一定数额的资金;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逐年增加对老区建设的财政投入。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水利、教育、民政、卫生等部门安排用于扶持老区建设的资金,应当按照省规定的出资数额列入计划,按时拨付到位。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农业、科技、林业、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每年下达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和其它扶持资金,应当对老区予以优先安排。
第八条 金融机构对于国家安排的扶贫信贷资金,应当安排部分用于老区的农民增收、财政增量的产业开发和资源开发的项目。
第九条 扶持老区建设的资金,包括中央下拨财政扶贫资金中的扶持老区发展的资金、省财政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部门安排的资金以及社会捐赠的资金,主要用于卫生、饮水、用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教育、科技等社会发展事业建设。
用于扶持老区建设的资金由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十条 扶持老区建设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申请扶持项目的,由项目承办单位论证后向县级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逐级审查后,由省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下达。
老区建设扶持项目下达后,项目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该项目审批要求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扶持老区建设的单位,不履行扶持义务的,对单位负责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用途实施扶持项目和使用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在扶持老区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挪用、截留扶持资金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扶持老区建设的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1年7月27日

西宁市城市绿地建设补偿费缴纳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政府


西宁市城市绿地建设补偿费缴纳办法

 (1997年11月2日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西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管理,确保本市绿化指标的完成,根据《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市土地规划管理行政部门按照管理分工,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按《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由建设单位实施绿化建设。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规定的绿地比例进行规划建设的,经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应按其所缺绿地面积向市土地规划管理行政部门缴纳绿地建设补偿费。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将建设立项、审批的有关资料及配套绿化建设方案报送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核,取得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审核证明后,方可向市土地规划管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绿地建设补偿费按建设项目所处地域和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的当年地价计收。


  第六条 绿地建设补偿费按所缺少地绿化用地面积计算,其计算公式:建设项目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等于工程建设用地总面积乘以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规划控制指标,再减去建设项目实际绿化用地面积。


  第七条 对未按规定办理绿地建设补偿费缴纳手续的,由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和市土地规划管理行政部门责令补办手续,并按照《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市土地规划管理行政部门收取绿地建设补偿费,应统一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