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刚果共和国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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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刚果共和国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1996年)

中国政府 刚果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刚果共和国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


(一九九五——一九九七)
(签订日期1996年8月7日 生效日期1996年8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一方;
  刚果共和国政府为另一方;
  为了发展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间的卫生合作,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刚方要求,中方同意派遣三十一名医务人员(包括翻译、厨师)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到刚果共和国有关医院(布拉柴维尔市的马格莱格莱医院和达郎盖依医院、奥旺多市的7·31医院、黑角市的吉吉医院)工作。

  第二条 两国政府将提前十个月确定派往刚果共和国的中国医疗队员的专业表。
  上述专业表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中国医疗队在刚果共和国的工作期限为两年。

  第三条 根据第二条中所确定的专业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提前六个月向刚果共和国政府提出拟派往刚果工作的医务人员的候选人。自收到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刚果共和国政府在三个月内表示同意或拒绝中方推荐的候选人。
  遇到被拒绝的情况下,中方可以提出新的候选人,接纳或拒绝新候选的人条件同上。

  第四条 中国医务人员因病离刚或长期请假养病,刚方对其终止工作。

  第五条 如果中国医务人员在第二条所确定的正常工作期限内终止工作,中国政府负责派人接替。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政府将共同安排中国医疗技术人员抵刚和离刚时间。

  第七条 按本议定书来刚果共和国的中国合作者在刚果政府领导下履行其职责,并遵守刚果法律和规定。
  他们有义务保守职业机密,范围为在履行职责时得知的一切事情和消息。
  他们不得从事任何可能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刚果共和国政府受到损害的行为。
  他们应在工作中与刚果人员密切和坦率地合作。

  第八条 为刚果共和国服务的人员不能从事任何谋利活动。

  第九条 刚果共和国政府就录用人员的服务态度,每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交一次评语。根据本议定书,评语将逐级(医院院长、合作司长、卫生与社会事务部长)上报,然后通过外交途径转送。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在刚果共和国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和医疗设备由刚方提供。

  第十一条 中方同意每年向中国医疗队工作的四所医院提供常用药品,并按优惠价供应病员。所收款用以续购药品。
  刚果政府免除上述药品一切海关税捐。

  第十二条 中方将负担中国医疗队赴刚果共和国(工作地点)的单程旅费和为中国医疗队服务的厨师在刚果工作期间(两年)的生活费及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回程旅费。
  中方还负担黑角吉吉医院、奥旺多7·31医院中国医疗组在刚果境内的出差费和全部中国医疗队员的办公费。

  第十三条 刚方负担下列费用:
  ——持有部门签署的离职许可证的全部中国医
   疗队员(由工作地点至中国)的回国旅费
   (厨师除外);
  ——医院、住院、丧葬及遗体运回国内的费用;
  ——医疗队员生活费,其每月数额确定为:
  医生:20万非洲法郎
  合格技术人员或翻译:15万非洲法郎
  上述生活费将由刚方按月拨付到中国医疗队在刚果银行联盟开立的2900129074--6帐号上。
  刚方还向中国医疗队(包括厨师)提供:
  ——有水、电、家俱、厨房用具和卧具的适当住房;
  ——交通工具、司机、燃料及交通工具的保养、维修费用;
  ——家俱添置费用。

  第十四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受中刚两国政府规定的节假日,并在工作二十二个月以后享受两个月的休假,工资照发。

  第十五条 刚果共和国政府免除中国医疗队员的直接税和对其各种酬金的税收以及中国政府为他们提供的生活用品的海关税。

  第十六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和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刚方至迟提前十个月通知中方其对本议定书延长同样期限的有效期的要求。
  这个通知和中方的答复将构成两国政府的协议文件。

  第十八条 本议定书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到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在布拉柴维尔签订,正本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刚国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     刚果共和国外交、合作与法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语国家事务部合作高级专员
       叶 弘 良          让·恩加齐埃贝

 附件:         中国合作者专业表

------------------------------------
 专 科    马格莱格莱    达郎盖依    奥旺多    黑角
------------------------------------
外科医生      2        1      1      1
妇产科医生     2        1      1      1
儿科医生               1      1      1
眼科医生      1        1      1      1
针灸医生      1        1      1      1
口腔科医生     1
放射科医生     1                      1
麻醉医生(兼复苏) 1               1
翻译        1               1      1
厨师        1               1      1
------------------------------------
总计       11        5      8      7

  本表定为31名合作者

     关于中国向刚果共和国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刚果共和国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已于1996年6月14日由我驻刚果大使叶弘良和刚果外交部合作高级专员让·恩加齐埃贝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布拉柴维尔签字。
  现将议定书副本呈请备案,议定书正本(中、法文)已送外交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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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颁发《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韶府[2003]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七月六日


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
管 理 办 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在我市贷款资金的管理,确保项目建设的成功和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建立借、用、还良性循环的有效机制,建设我市信誉平台,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平衡全市综合财力,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决定和落实还款资金的来源,在全市范围统借、统还,市级财政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人的代表,负责对国家开发银行的还本付息工作,市政府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原则,根据全市财务状况初步确定贷款的总额和计划,报市人大审议通过后,正式与开行确定总的贷款规模。
第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体系及有关责任制,完善项目的推荐,选择评估、确定、实施、监督和建成后管理全过程的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确保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达到宏观上不造成重复建设,微观上投资效益最大化的目标,明确企业、各级政府部门以及有关监督机构的责任,强化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管,各司其职,奖罚分明,保证资金使用的方面,质量和项目能够保质、保量按期完工,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二、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与国家开发行信用建设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公用事业局、交通局、经贸局、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及国家开发行广东分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e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协助与开发行贷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项目汇总,计划编制,协调相关关系等。
第六条 利用开行贷款的各县(市)政府成立专门机构,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上报项目的质量,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管。
三、项目决策
第七条 项目投向范围: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范围,贷款项目投向主要集中在城市基础设施、电力、公路、铁路、石油石化及邮电通讯六大行业。
第八条 项目的审批按照《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韶府[2001]135号) 执行。
第九条 其它审批程序,按现有管理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各县(市)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将已批准可行性报告,拟利用国家开发行贷款的项目,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初步审查、筛选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以及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领导小组对论证结果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将审定的项目征求开发银行意见,开发银行评估论证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行贷款年度项目计划,由市计划部门统一下达。
四、项目的实施与监管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组建项目法人,作为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第十二条 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由市政府设立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作为建设单位,从事项目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并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未经依法实行招投标的,不得批准设计或者开工。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招投标的适用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未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审核的,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施工工程结算(决算)以中标合同价作为依据。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包工程。
第十四条 开行贷款项目所需的设备和主要材料应当按照《韶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 开行贷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因变更设计或其他原因引起投资增加,申请调整项目总概算且需增加投资的项目,应先委托市稽察或审计部门对原批准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稽察或审计。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要办理工程结算(决算)、竣工验收工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工程竣工结算(决算)应当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属委托审核的,审核费用标准参照省物价局粤价[1998]72号文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开行贷款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于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完工程结算 (决算)审核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产权登记后,未设立项目法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经营性项目和有条件开展资产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市政府授权经营。资产经营收益的管理,依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开行贷款项目的资产抵押、资产处置,以及非经营性资产变更为经营性资产,应当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监督管理
(一)信用建设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开行贷款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二)审计机关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结算(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大中型项目竣工验收前,要经过竣工结算(决算)审计方可验收,对审计发现的违纪问题,要依法处理。
(三)开行贷款项目的实行稽察制度。市计划主管部门要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我 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99]19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0]16号),制定我市开行贷款项目稽察办法,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市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预算法》规定,加强对开行贷款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施行对重要项目派驻财务总监的制度。
五、责 任
第二十条 开行贷款项目实行法人代表终身责任追究制,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监察局负责查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3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2.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3.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4.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5.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6.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3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设计变更、预算漏项、总投资增加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完善勘察、设计,减免勘察、设计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3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由市监察局负责查处,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开工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4.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开行贷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开行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负责开行贷款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如投资公司、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及韶能集团等部门负责开发银行贷款的借、用、还职责,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度。除不可抗力情况外,如不能按期完成贷款偿还和项目正常运转工作,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新农村建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牡政办发〔2006〕24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新农村建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新农村建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3届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牡丹江市新农村建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不断巩固我市新农村建设成果,努力构建政府扶持引导、农民自愿参加、社会广泛参与的新农村建设长效机制,确保新农村建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学决策机制
  (一)机构组成。
  1.决策机构。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决策机构是市县两级的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
  2.议事机构。新农村建设工作的议事机构是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成员组成,副组长中设常务副组长1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3.咨询机构。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咨询机构是新农村建设专家咨询团,咨询团由领导小组聘请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
  (二)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主持全面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成员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参与决策。专家咨询团为决策提供专业咨询。
  1.组长职责。
  ⑴主持领导小组会议;
  ⑵研究审定新农村建设重要事项;
  ⑶组织实施新农村建设重要工作。
  2.副组长职责。
  ⑴出席领导小组会议;
  ⑵带领分管部门谋划、实施新农村建设项目;
  ⑶组织分管部门向上争取新农村建设项目和资金;
  ⑷对分管部门涉及到的新农村建设项目和资金,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⑸对于涉及新农村建设全局性的重要问题和有关政策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向组长汇报;
  ⑹常务副组长负责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3.成员职责。
  ⑴出席领导小组会议;
  ⑵组织本单位谋划新农村建设项目;
  ⑶按照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组织实施新农村建设项目;
  ⑷组织本单位向上争取新农村建设项目和资金;
  ⑸向领导小组会议汇报本单位新农村建设工作情况。
  4.咨询团专家职责。
  ⑴根据需要列席领导小组会议;
  ⑵对规划、推进措施及相关政策的出台,提供专业咨询;
  ⑶根据领导小组安排,对相关人员开展专题培训。
  (三)议事规则。
  领导小组共同研究决定本地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事项,对新农村建设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对影响本地新农村建设全局的特别重大事项形成意见,报政府常务会议和党委常委会议审议。
  1.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事项范围。
  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规划;
  ⑵指导本地新农村建设工作的相关文件;
  ⑶配置本地新农村建设项目和资金;
  ⑷新农村建设推进中的重要事项;
  ⑸需要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2.领导小组会议的决策程序。
  ⑴领导小组例会每半年一次,如遇紧急重大事项,还可增开临时会议。研究议题时,领导小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组长综合成员的意见,最后形成决定。对某个问题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⑵会议形成的意见代表集体意见,成员应维护会议决定,并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⑶各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组长或常务副组长请假,并委派本单位分管领导参加。
  ⑷领导小组定期听取下级领导小组工作汇报,进行重大决策前,应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专家咨询团、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⑸为保证决策的严肃性,对领导小组会议所议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或公文,经组长审定后下发。
  二、推进落实机制
  (一)责任分工。
  新农村建设的责任分工采取分级管理的模式,总的原则是市级领导小组指导、县级领导小组主抓、乡村级领导小组实施。
  1.市级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责任。
  ⑴制定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规划;
  ⑵审核县级和试点乡、村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
  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
  ⑷向上争取新农村建设项目和资金;
  ⑸成员单位按照《牡丹江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分解》,指导县级及县以下新农村建设工作;
  ⑹成员单位将所管理的公共资源按照市领导小组的要求,集中向新农村建设投放;
  ⑺对县级及县以下干部开展专题培训。
  2.县级领导小组责任。
  ⑴制定县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规划;
  ⑵审核乡、村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布局规划和建设规划;
  ⑶研究确立并发展本地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撑产业和项目;
  ⑷向上争取新农村建设项目和资金;
  ⑸组织实施农村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建设;
  ⑹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⑺对乡级及乡以下党员干部开展专题培训。
  3.乡村级领导小组责任。
  ⑴制定乡、村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布局规划和建设规划;
  ⑵结合本地特色,构建"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产业格局;
  ⑶组织实施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布局规划和建设规划;
  ⑷动员农民群众投资投劳;
  ⑸管理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
  ⑹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农民群众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沟通协调。
  新农村建设的沟通协调工作制度分为领导联系点制度、部门联络员制度和社会联建制度。
  1.领导联系点制度。
  实行市县两级领导干部联系试点乡村制度,每人联系1个试点村,并通过试点村带动县乡两级新农村建设工作。
  ⑴指导试点乡村做好规划工作,搞好产业定位,落实项目资金;
  ⑵组织和动员农村干部群众提高认识,增强信心,主动投身新农村建设;
  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
  2.部门联络员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相关部门安排联络员,形成多渠道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⑴联络员收集、整理、传递本地本单位新农村建设重要信息,定期向本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信息;
  ⑵联络员向本单位报告新农村建设工作动态;
  ⑶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汇总联络员信息,定期向本级领导小组和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⑷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文件、简报、信息网站等方式向联络员传递上级精神及典型经验。
  3.社会联建制度。
  动员全社会力量选择乡村结成联建对子,建立长期稳定的联系,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动良性发展格局。
  ⑴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根据能力和愿望,在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下,自主选择联建对象;
  ⑵联建单位根据新农村建设规划的重点,从群众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开展联建工作;
  ⑶联建单位应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有钱出钱、有物出物、有人出人、有智出智,把文明传播到农村;
  ⑷联建乡村农民群众应进一步解放思想、主动对接,积极配合联建单位开展工作;
  ⑸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总结、宣传、推广联建先进经验。
  (三)抓点带面。
  坚持试点先行,典型引路的原则,发挥典型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
  1.试点选择。
  ⑴坚持好中差各占三分之一的原则;
  ⑵坚持区域内合理布局的原则;
  ⑶坚持兼顾不同类型、不同区域代表性原则。
  2.试点推进。
  ⑴因地制宜,科学制定试点发展规划;
  ⑵精心组织,严格按规划实施;
  ⑶整合资源,形成建设合力。
  3.试点推广。
  ⑴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探索不同地区推进新农村建设有效途径,培育一批做得实、学得了、推得开的示范典型;
  ⑵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合本地发展模式的试点经验进行推广;
  ⑶完善发展规划,落实发展项目,搞好项目配套,提供有效服务,发挥综合效益,确保建设一批、成功一批。
  三、投入保障机制
  (一)筹资渠道。
  1.财政投入。
  ⑴各级财政每年用于农村建设的资金总额增量要高于上年,预算内建设资金用于农村建设比重要高于上年,其中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资金总量要高于上年;
  ⑵整合涉农资金,领导小组采取部门联合、捆绑使用的方法,集中财力办大事,整合使用各项资金,实现互利共赢、整体推进;
  ⑶依据优势,谋划重点项目,形成项目集群,打包向上争取资金;
  ⑷创新财政投入方式,采取财政贴息、税收优惠、民办公助、以物代资、以奖代补、以免转补、奖补结合等多种投入模式,调动社会各方面投入"三农"积极性。
  2.金融信贷。
  ⑴引导农村信用社大力推行农户授信联保贷款(农户贷款"一证通")制度;
  ⑵支持发展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有效发挥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作用;
  ⑶完善有关政策,力促各金融机构调整资金投向,扩大在"三农"方面的信贷规模。
  3.农民自筹。
  ⑴采取以奖代投等方式,把政府补助资金与农民自筹资金结合起来,引导农民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农民出钱出物、投工投劳;
  ⑵引导实力较强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一定规模资金投入新农村建设。
  4.社会资金。
  ⑴引导工商资本、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全面引进BOT、TOT等资本运作方式,努力形成多种投入形式共存,互为补充的投融资机制;
  ⑵积极鼓励工商大户、慈善组织、社会团体、知名企业和已经先富裕起来的农民企业家进行捐赠;
  ⑶城中村、城郊村和旅游区等有条件的乡村,探索土地经营开发建设思路;
  ⑷鼓励和引导大型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资源开发;
  ⑤利用资源开发,盘活闲置资产,发展新兴产业。
  (二)资金投向。
  1.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⑴农业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⑵农业产业化体系建设;
  ⑶农业机械化体系建设;
  ⑷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体系建设;
  ⑸动植物保护体系建设;
  ⑹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⑺农业信息和市场体系建设;
  ⑻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体系建设。
  2.改善农民生活条件。
  ⑴村内基础设施建设;
  ⑵通乡通村公路建设;
  ⑶农村饮水工程建设;
  ⑷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建设;
  ⑸农村清洁能源建设;
  ⑹农村通讯设施建设。
  3.发展农村社会事业。
  ⑴农村基础教育建设;
  ⑵乡村卫生建设;
  ⑶农村文化事业建设;
  ⑷农民职业技能培训;
  ⑸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三)资金监管。
  1.政府监管。
  ⑴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制;
  ⑵实行全程财政投资项目审批制;
  ⑶实行涉农专项资金报账制。
  2.农民监管。
  ⑴坚持乡村财务公开制度;
  ⑵坚持村民理财制度;
  ⑶坚持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制度。
  3.社会监督。
  ⑴加强媒体监督;
  ⑵建立特聘监督员监督制度;
  ⑶发挥人大、政协监督职能;
  ⑷发挥社会群团组织监督作用。
  四、监督评价机制
  (一)监督评价主体。
  1.监督主体。
  ⑴各级政府;
  ⑵农民群众;
  ⑶社会力量。
  2.评价主体。
  新农村建设工作评价主体是市县两级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能,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评价工作。
  (二)监督评价内容。
  1.政策执行情况;
  2.任务完成进度;
  3.经济和社会效益;
  4.农民满意程度。
  (三)监督评价方式。
  1.实行至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双向监督;
  2.整体工作由市县两级领导小组监督评价;
  3.部门工作采取职能监督评价;
  4.采取例行检查、随机抽查、部门联查、群众信访等办法实施监督。
  (四)监督评价处理。
  1.纳入党委、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2.实行工作重大失误一票否决制;
  3.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
  4.与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挂钩;
  5.表彰奖励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由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