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二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0:00:21   浏览:94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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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二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二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
属海关: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
〔1999〕278号)的规定,现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二批)》(以下简称《名录》,见附件),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2月1日起,对用于原料和反应剂用途的四氯化碳和1,1,1-三氯乙烷的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用于清洗剂的1,1,1-三氯乙烷的进口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禁止用于清洗剂的四氯化碳和1,1,1-三氯乙烷出口;禁止CFC-113作为清洗剂进出口

二、企业进出口1,1,1-三氯乙烷和出口用于原料和反应剂用途的四氯化碳必须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0〕85号)的规定和程序,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到外经贸部授权的
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验放。

附件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二批)
--------------------------------------------
| 商品编号 | 商 品 名 称 |代号 |单位 | 备 注 |
|----------|-----------|----|---|----------|
|2903.1400 |四氯化碳 |CTC |千克 |出口许可证管理 |
|----------|-----------|----|---|----------|
| |1,1,1-三氯乙烷 | | | |
|2903.1910 | |TCA |千克 |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 |(甲基氯仿) | | | |
--------------------------------------------



200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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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驻晋城办事机构的审批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驻晋城办事机构的审批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1992)83号
1992年7月3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驻晋城办事机构的审批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驻晋城办事机构的审批及

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及经济建设的发展,地、市(县区及部门)间在政务、经济、文化及信息方面的横向交流越来越多,派驻我市的办事机构也不断增加。为促进我市与外地、市的横向联系,加强对驻晋城办事机构的协调管理,特定本办法。

一、全国各地(市)、经济特区、经济开放区及边贸城市均可在我市设置一个冠以驻晋城字样的办事机构。

二、部队系统设驻晋城字样办事机构按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办理。原则上限于一个师级以上单位只设一个。

三、外地(市)企、事业单位设立驻晋城办事机构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工业、交通运输、物资、商品流通及科技方面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并有来晋城投资计划和项目;二是暂无投资计划和项目,设立办事处为投资前期做准备工作的。办事处期限暂定为三年,三年内不投资则予撤消。

四、凡符合上述条件要求在晋城设置办事机构的地(市)政府或部门及部队,均应向我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提交由同级人民政府(部队持师以上主管部门)关于在晋城设置办事机构的文件(载明办事处的工作性质、任务、级别和人员编制情况),由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五、凡经我市批准设立的企事业驻晋城办事机构,须持批准文件,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六、驻晋城办事机构业务工作归口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管理;其党、团组织关系及思想政治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党组代管。

七、办事机构如建新房,需与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联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安排。
八、根据工作需要,办事机构人员,在市区落集体户口的,由市公安局审核办理(一般限于十人左右);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调配,除其主管部门配备的人员外,需我市配备的人员,干部由人事部门按所需条件帮助选调,工人可按我市劳动部门有关政策申请解决。市外调入人员按编制人数,凭所在地的户口迁移证,公安部门要准予在晋城市落集体户口。调入人员中,夫妇有一方原在市区工作的,可落居民户口。同时扣减集体户口人数。其子女户口按公安部门的规定办理。由我市调配的市区以外的人员一律不迁户口,由驻晋城办事机构在公安部门办理集体临时户口,其粮食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可由当地转来市区,按市区定量标准办理供给关系。

九、驻晋城办事机构人员的调换或离休、退休、退职,按那来那去的原则办理。

十、属于行政性质的驻晋城办事机构,需下设经济实体的,由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计委审批。




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证一线施工人员安全健康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证一线施工人员安全健康的紧急通知

建安办[2005]0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进入高温酷暑期,又正值夏季施工高峰期。为做好高温酷暑期间防暑降温工作,确保施工现场一线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以对一线施工人员生命和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完善、落实高温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范措施,对重点企业、重点现场和重点部位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因高温天气引发的工人中暑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要切实关心在高温天气下坚持施工的广大一线施工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和健康,督促企业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暑降温措施,加强对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落实每一位工人的防暑降温物品,合理调配工人的作业时间,避免高温时段室外作业,同时,要改善劳动作业条件,减轻劳动强度,积极为广大工人创造良好的作业和休息环境。

  三、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确保施工人员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等临时设施符合标准要求和满足防暑降温工作需要。要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对饮用水、食品的卫生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避免食品变质引发中毒事件;加强对夏季易发疾病的监控,现场作业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时,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安排好高温酷暑期间安全生产值班和调度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和紧急情况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做好妥善处理。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