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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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1991年8月15日 国家旅游局发布)


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自1988年11月在广州试点以后,两年多来,在各级旅游局星级评定机构和饭店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今年年底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将取得阶段性成果。
为进一步搞好旅游涉外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国家旅游局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并认真吸收各地意见,对下一阶段星级评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旅游局星级评定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全面、准确、系统地理解、掌握和运用星级标准。
1.要全面理解星级标准。星级标准包括了对饭店硬件和软件水平考核的六个方面,这六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这个体系要求我们在评定一个饭店时要全面考核,不仅要看饭店的硬件水平,更要重视饭店的软件水平,要督促饭店在软件建设方面狠下功夫,要求饭店以提
供优质服务、使宾客满意为宗旨。
2.要准确地掌握星级标准。星级标准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工程,因此我们在评定一个饭店时必须把握住饭店的总体水平。既要指出饭店在一些具体部位上存在的问题,又能给饭店的总体水平做出一个正确的、切合实际的评价。
3.运用、执行星级标准的原则应该是按标准严格要求。同时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经济发展不平衡,而地处这些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状况下的饭店不可能完全是同一设施。因此,在评价饭店时,要保证基本的设施配备和服务达标,不要过分苛求那些造价或成
本很高、客人并不十分需要的设施设备。
4.我国的星级标准的特点是既体现了国际标准,又结合中国的国情,在标准的六个方面中对软件的要求所占比重较大。我们在运用和执行标准时应该把标准的这些特点充分体现出来,真正做到看国际水准、看国情、重管理、重服务。
二、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要在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当中,不断总结,不断完善。
中国的饭店星级评定标准是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并结合中国国情制定的。一般说来,星级评定的全部工作应包括四个阶段;达标、定级、巩固、提高。目前的星级评定工作基本上走了前两步,后两步虽然一些地方做了不少工作,但仍不适应星级饭店管理的要求。巩固、提高星级饭店
的水平,比之达标、定级更困难,更重要,因此更需要加倍努力。各级旅游局星级评定机构应在完成前两步的基础上,很好地进行总结并不停顿地转入后两步的工作,在巩固星级水平和改进提高上下功夫。要把星级评定工作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结合起来。
三、星级评定工作要正确对待老饭店的历史作用。
我国的饭店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政策的实施和国际、国内旅游业的发展而发展的。在五十年代旅游业刚刚起步时,我国面临着饭店少、设备落后的严重困难。老饭店在当时为发展旅游业起了积极作用。有的老饭店在国外已经有了相当的知名度。中国是先有饭店,后有星级评定标准的。因
此,用现在的标准去评定老饭店时,既要按标准严格要求,使饭店具备必需的设施、设备和服务项目,又要考虑到这些老饭店的历史条件。
四、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要与执行饭店的星级价格和最低限价结合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中明确指出,饭店星级的高低主要反映客源不同层次的要求,标志着建筑、装璜、设备、设施、服务项目、服务水平与这种需求的一致性和所有住店宾客的满意程度。饭店的星级是饭店设施、设备的档次、服务项目的多少、服务质量的
高低以及价格的高低的综合标志,因此,饭店星级的标准必须与价格一致起来。
制定饭店星级价格的根本目的在于巩固星级体系,保护企业和国家的经济效益,维护星级的权威性,使饭店星级与宾客消费水平相符。因此,要求各级旅游局星级评定机构在今后的星级评定工作中一定要认真落实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物价局共同制定的关于星级价格的有关规定,并会同有
关部门认真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对违反或拒不执行星级价格规定的饭店,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要对其星级重新考虑。
五、在星级评定工作中要重视饭店的培训工作。
现在饭店的培训工作有如下三种情况:
1.有培训机构,且师资、技术力量较强,领导认真抓培训工作;
2.有培训机构,但师资、技术力量较弱,培训工作不够得力;
3.没有培训机构,抓职工的培训不力。
从星级评定中检查出来的问题看,无论是管理或服务方面的问题、无论是维修、保养或清洁卫生方面的问题,归根结底都可以追究到饭店培训方面的问题。为了不断保持和提高饭店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各级星级评定机构在今后的星级评定工作中要将饭店的培训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
。凡是饭店有培训机构但师资、技术力量弱的,要想方设法增强师资和技术力量;凡是无培训机构的,要立即建立起培训机构。并把培训工作放到重要位置。
六、星级评定工作要促进饭店安全保卫工作。
住店是否安全是宾客选择饭店的重要条件,保卫宾客安全也是饭店的重要服务。保卫客人的安全不仅是保卫人员的工作,也是全体员工的共同任务。为此,提出如下要求,并作为今后星级评定的一项重要的内容。
1.饭店的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必须随时处于完好的运转状态,饭店应建立健全安全消防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安全、防火演习制度,强化饭店各级员工的安全消防意识。

2.严禁饭店保卫人员及所有人员发生动手打人或侮辱人格的行为。饭店保卫人员的首要任务是向客人提供服务,保卫客人的安全。各级星级评定机构对今后出现殴打客人事件的饭店,凡已经评上星级的,要按照星级规定严格查处;没有评上星级的,要在一定时期内缓评或不评。
七、适当放宽三星级饭店的评定权限。
考虑到星级饭店评定工作已经覆盖到全国绝大多数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旅游局已经举办了七期全国星级检查员培训班,培训了六百多名星级检查员,各地旅游局星级评定机构大都能够掌握和运用星级标准。国家旅游局也有更多的星级复核工作要做。因此今后三星级的饭店,原
则上由各地旅游局星级评定机构评定,但要报国家旅游局确认。为保持全国三星级饭店在水平上大体一致,已评定为二星级的饭店如拟升级,必须报经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核准确认。国家旅游局有权对三星级饭店进行复查或否决。



199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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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械结合类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药械结合类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6]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针对药品、医疗器械产品管理划分问题,国家局于2004年4月5日印发了《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相结合产品注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4〕9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相结合产品的注册管理问题予以明确。《通知》规定药械结合类产品中由药品起主要作用、医疗器械起辅助药品作用的(如预装了药品的注射器等),按药品进行注册管理;由医疗器械起主要作用、药品起辅助作用的(如含药支架、带抗菌涂层的导管、含药避孕套、含药节育环等),按医疗器械进行注册管理;中药外用贴敷类产品按药品进行注册管理。

  根据部分省市局反映,目前仍存在中药贴敷类产品持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在市场流通的情况。其中,有些产品完全以中药起治疗作用,属于中药外用贴敷类产品;还有些产品既含有中药成份,也有物理发热成份,对此类产品,部分企业认为不属于中药外用贴敷类产品,而是属于以物理治疗作用为主的产品。

  不论何种情况,各省局应督促相关企业按照《通知》和《关于〖CM〗》<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重新注册有关问题的解释意见》(国食药监械〔2006〕284号)的要求,根据产品实际情况选择申请途径,及时办理药械结合产品的医疗器械重新注册或者药品注册。国家局在受理申请后,将进行技术审评论证,如发现产品的实际作用与申请途径不符时,将予以退审。

  考虑到许可政策调整可能对相关产品的市场流通带来一定影响,省局可对已核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给予适当延期,留给企业适当的过渡时间,以便按新的要求准备注册技术资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最长延至2008年7月31日。

  此外,各省局应对辖区药械结合类产品注册相关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总结,于2006年12月31日前报送国家局。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企业劳动、工资、保险制度的综合配套改革,推动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保险城镇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单位和职工必须按照市政府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
第四条 职工个人按照本人月缴费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按月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职工本人缴费工资额超过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00%以上的部分,暂不计入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 职工本人的工资收入低于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省? 弦荒曛肮ぴ缕骄ぷ实模叮埃ト范ń赡裳媳O辗鸦? 第五条 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条件并且企业和职工缴费满五年以上的,职工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起,终身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构成。 社会性养老金根据单位和职工的缴费年限按下列标准发给: 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及其以上的,按职工退休时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 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年不满十? 迥甑模粗肮ね诵菔笔∩弦荒曛肮ぴ缕骄ぷ实模玻埃ゼ品ⅰ? 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职工退休时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发。 缴费性养老以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五年及其以上的,每? 荒辏⒏肮け救酥甘缕骄煞压ぷ实模保常ァ? 第七条 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五年的,缴费每满一年,一次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三个月的生活补助费,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即终止。
第八条 根据省职工平均资增长情况,建立离、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调节机制。 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从退休下一年起,每年七月一日,按上一年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50-80%进行调整;省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职工,仍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从本规定实施的下年起,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本规定实施后,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待遇标准的,可按原办法待遇标准执行;基基本养老金高于原办法待遇标准的,增加部分最高不得超过原办法待遇标准的20%。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招工、录用、聘用新职工的同时必须办理职工养老保险手续;职工调转、辞退、解除劳动合同、除名、开除等须及时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转移、中断手续。
第十一条 凡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一律采用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I1643-89),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档案,作为养老保险待遇的申请、查询、复查、审核、转移和支付的依据。
第十二条 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职工缴费工资计入市统一印制的《劳动手册》。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时,凭《劳动手册》办理退休手续并凭劳动部门签发的《退休证》领取养老金。
第十三条 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以及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的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为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职工,退休时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后,职工退休条件和退休后的其它待遇暂不作变动。
第十六条 在实行职工个人缴费之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的职工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后,国家为离、退休人员增加的补贴,其金额高于当年调整增加的部分,应予计发。
第十八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市社会保险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