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2003年4月25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4次主席会议通过,2005年1月17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18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服务,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审议本届全国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四)对中共中央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五)审查以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七)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八)审议全国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政协全国委员会代表团的出访报告和委员视察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研究涉及人民政协全局性的工作方针,对全国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指导地方政协的工作。
(十一)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厅应将开会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通知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政协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政协全国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厅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信部规(2000)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厅、局办),部属有关企、事业单位:
我部《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规〔1999〕1047号)印发后,又制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经有关专家、企业的多次讨论修改,特别是在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颁布后,又做了相应调整和完善。
现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予以发布,自即日起执行。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
一级资质:
1.企业近3年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总值2.0亿元以上,并承担过至少1项3000万元以上或至少4项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应具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费、软件开发费、系统集成费和技术服务费)应占工程项目总值的30%以上(即不低于6000万元);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企业注册资本1200万元以上,近3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3.企业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80%。
4.企业总经理或负责系统集成工作的副总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企业具有已获得信息技术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且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工作不少于5年的技术负责人;企业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财务负责人。
5.企业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有先进、完整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和设备,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6.企业已按ISO9000或软件过程能力成熟度模型等标准、规范建立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地实施。
7.企业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并设立专门的机构。
8.企业具有系统的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9.企业没有出现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10.企业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的行为。
二级资质:
1.企业近3年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总值1.0亿元以上,并且承担过至少1项1500万元以上或至少3项8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应具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费、软件开发费、系统集成费和技术服务费)应占工程项目总值的30%以上(即不低于3000万元);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近3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3.企业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80%。
4.企业总经理或负责系统集成工作的副总经理具有4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企业具有已获得信息技术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且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工作不少于4年的技术负责人;企业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财务负责人。
5.企业具有先进、完整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和设备,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6.企业已按ISO9000或软件过程能力成熟度模型等标准、规范建立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地实施。
7.企业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并设立专门的机构。
8.企业具有系统的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9.企业没有出现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10.企业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的行为。
三级资质:
1.企业近3年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总值4000万元以上;所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应具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费、软件开发费、系统集成费和技术服务费)应占工程项目总值的30%以上(即不低于1200万元);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近3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3.企业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70%。
4.企业总经理或负责系统集成工作的副总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企业具有已获得信息技术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以上或硕士以上、且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工作不少于3年的技术负责人;企业具有助理会计师职称以上的财务负责人。
5.企业具有与所承担项目相适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和设备,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
6.企业已按ISO9000或软件过程能力成熟度模型等标准、规范建立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实施。
7.企业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并设立专门的机构。
8.企业具有系统的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9.企业近3年内没有出现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10.企业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的行为。
四级资质:
1.企业近3年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总值1000万元以上;所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应具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费、软件开发费、系统集成费和技术服务费)应占工程项目总值的30%以上(即不低于300万元);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企业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近3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3.企业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70%。
4.企业总经理或负责系统集成工作的副总经理具有2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企业具有已获得信息技术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以上或硕士以上、且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工作不少于2年的技术负责人;企业具有助理会计师职称以上的财务负责人。
5.企业具有与所承担项目相适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和设备,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
6.企业已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实施。
7.企业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并配备专门人员。
8.企业具有系统的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9.企业近3年内没有出现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10.企业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的行为。
2000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