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应用先进技术促进交通产业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9:01:00   浏览:98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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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应用先进技术促进交通产业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应用先进技术促进交通产业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交通运输产业整体水平和竞争能力,更好地实现“十五”交通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现将《关于应用先进技术促进交通产业升级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部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应用先进技术促进交通产业升级的若干意见

一、前言

1、利用先进技术,促进交通产业升级,是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交通运输产业整体水平和

竞争能力的主要途径,是迎接经济全球化,为我国入世做好充分准备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实现我国经济发展两个根本性转变、贯彻落实 “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具体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利用先进技术,实现交通产业升级的战略意义,作好指导和服务工作。交通企业应当加强对先进技术研发、应用和推广,提高竞争力。

二、加快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高行业生产服务效率

2、促进交通产业升级的总体设想是:以一系列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的开发应用为手段,逐步实现工程建设养护管理的机械化,提高基础设施的质量和使用性能;在全面推广应用成熟的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的基础上,加大智能运输系统(ITS)等先进信息管理技术的研发力度,逐步推进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的智能化,最大程度发挥现有交通设施功能;全面提高交通运输组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提高交通运输服务水平,逐步实现交通运输的高效化和专业化,发展现代物流业;以环保技术、安全技术开发为重点,逐步建立快速、畅通、安全、便捷、高效的新型交通运输网络体系,提高我国交通运输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3、面向公路建设主战场,重点推广应用计算机设计集成系统,改变传统公路规划、设计工作方式,逐步实现公路规划决策的科学化,测量和设计的一体化、电子化;开发应用公路建设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公路使用的耐久性和安全性,保证工程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寿命,降低公路建设总体成本;开发跨海大桥建设新技术,适应运输大通道建设要求;开发推广高等级公路维修养护技术,保持高等级公路的服务水平;开发高等级公路建设和维修养护成套技术装备,逐步实现工程建设、养护自动化。

4、提高公路网的运营管理和服务水平。重点开发应用网络环境下的电子收费系统技术,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一卡通”;开发推广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应急系统,提高公路安全性和事故防范能力;建设中国公路交通管理数据库和统计分析系统,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公路联网管理。

5、以适应船舶大型化、专业化的发展需求和货种变化的需要为目标,重点开发应用深水枢纽港建设技术,降低建港成本、缩短施工工期、延长使用寿命;开发推广港口码头改造新技术,优化码头泊位结构;应用计算机技术、无线电数字通讯技术,建立集装箱码头智能化系统,开发港口生产作业优化与自动控制技术,提高港口作业效率及现代化水平;开发应用内河水运主通道航道建设新技术,提高水运资源利用效率。

6、运用先进的运输装备,提高市场竞争能力,适应交通运输的发展需要。重点引进开发客车及专用车成套技术,提高大型客车的生产制造水平及其技术含量,满足国内运输发展需求;开发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诊断设备,逐步实现我国汽车检测诊断自动化;开发研制先进的运输船舶,调整船型结构,优化船队构成;开发研制沿海大型、高效集装箱及大宗散货装卸机械,同时针对集装箱支线港、中转站及内河港口的发展需要,开发灵活适用、价格低廉的内河及集装箱支线港装卸机械(包括集装箱专用机械),提高港口装卸效率,实现港口装卸现代化。

7、结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研究开发适合西部地区特殊地理、地质、环境条件及经济发展特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关键技术,提高西部地区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改善西部地区交通条件,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重点研究大断面特长公路隧道关键技术、山区高等级公路修筑技术、西部地区航道建设整治技术等一系列成套技术研究,并与其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工作相结合,广泛开展相关的交通环保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

8、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提高客货运输组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加速建立现代化的公路、水路运输体系。主要包括:加快客运组织信息系统的开发、应用,实现全国客运信息联网服务;以主枢纽港站为依托,以货运组织技术开发和信息系统建设为重点,全面改善货运业组织管理水平,促进传统交通产业向现代物流产业的转化,提高货运业的生产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建设网络发达、经济合理、技术先进、快捷灵活的货物运输系统。

9、开发应用公路、水路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技术,促进交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水平,降低事故率,保障运输安全。重点开发应用的专项技术包括:开发航运安全保障系统,港口重大危险事故控制系统,海上大面积溢油应急系统及关键技术,公路环保专项技术等。

三、充分发挥各方面作用,形成完善的技术创新运作机制

10、交通产业升级要靠政府、企业、科研院所与中介组织的共同努力来实现。要加快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以各行业协会(学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为纽带、以科研院所和大学为技术创新源泉和主力军的产业升级运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等多方面的优势和积极性,逐步形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先进技术研发推广为重点、以企业技术进步为目标的运行机制。

11、落实交通部2000年282号文(“交通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推进交通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科技进步激励政策的研究与制定工作。同时,要通过制定交通产业发展政策和技术政策,明确行业发展方向和技术走向,指出国家重点支持和鼓励的技术领域及产业改造方向,调动和发挥企业技术改造的积极性,为交通产业的优化升级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通过制定本地区交通行业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推广应用规划,合理引导、分步实施,推动本地区交通行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符合交通产业政策及技术政策要求、有利于交通行业整体科技进步的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研发项目,部将给予优先安排国家立项申请等优惠政策。

12、交通行业企业要以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加经济效益和强化竞争能力为目标,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与科研院所、院校相结合,形成科工贸一体化的发展模式,通过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企业的总体技术水平和人员素质水平。具体措施包括设立研发基金,解决生产中急需解决的核心技术,加大技术储备,为交通产业升级奠定技术基础,使企业真正发展成为产业升级的主体。

13、科研院所与大专院校,要以交通运输的发展为主线,面向生产第一线,面向交通发展主战场,积极促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交通行业协会(学会)和社会中介组织要充分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实现科技成果与市场的有机结合,同时要大力组织开展科技中介咨询服务和高新技术培训,加快科技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加速科技信息交流,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四、加大科技投入和人才培养力度,为产业升级提供动力和源泉

14、进一步加大交通科技投入力度。除按部282号文要求,各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每年提取交通规费的1-1.5%用于重大专项技术研究开发外,对重点公路、水运基建工程项目,还要提取其投资的1%建立先进技术研发专项基金,由各地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加大政府对技术推广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扶持力度。一些应用基础性研究与前瞻性研究项目,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重点领域的实验室建设费用,可在此基金中列支。

15、对重大科研项目实行招标制,改变传统科研项目管理模式,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建立竞争、择优的技术创新机制,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加大对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开发。对共性、关键性和前沿性的重大科技问题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工作,要逐步采用招标制,以实现研发队伍的优化组合,充分发挥交通及社会各界的智力资源优势,提高重大科研项目的综合技术水平。

16、牢固树立“人才竞争”观念,优化人才结构,加强人才梯队建设。经济竞争其实质是技术的竞争,技术竞争的实质是人才的竞争。为适应世界经济形势与交通产业升级的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必须重视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经营人才的培养,通过政策的引导、激励机制的建立,造就一支以学科带头人为龙头、以技术骨干为基础的高素质技术人才梯队,提高交通行业队伍的整体素质。

17、建立多种方式的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交通人力资源开发。通过改革人事聘任制度,建立人才准入制度,完善分配制度,改进职工在职培训制度,制定研究基金制度,建立合理的人才流动制度,创造一个有利于中青年技术、管理、经营骨干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

18、采取多种方式,加快西部地区交通运输人才的培养。针对西部地区人才需求状况,建立以高校为依托的西部地区交通运输人才培养体系。同时,对西部交通职工广泛开展短期培训,提高员工学习运用新知识的能力,提高其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掌握和使用技能。并通过对口支援、挂职锻炼等方式鼓励人才西进,要重视对少数民族技术人员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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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4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71号


《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和节能建筑的推广,节能利废,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以及与此相关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系指非粘土墙体材料(含非粘土瓦)。
  本办法所称节能建筑是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及其他节能技术,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节能建筑设计标准的建筑。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和节能建筑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把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推广应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墙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工作,其所属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墙办)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新墙办指导。各级新墙办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力量,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新型墙体材料在节能建筑中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各级墙材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各级经贸、计划、建设、国土资源、水利、质量技监、环保、财政、价格、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和节能建筑推广应用工作。
  第六条 各级新墙办具体负责下列工作:(一)贯彻执行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的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科研、生产、产品认定和推广应用;(四)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五)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工作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并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培训工作;(六)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在节能建筑中推广应用的相关管理工作;(七)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八)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新墙办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对在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和节能建筑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除省墙材主管部门确定的偏僻山区、边远海岛外,不得新建、扩建粘土砖瓦生产企业;现有粘土砖瓦生产企业不得增加新的粘土采掘用地。
  违反前款规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许可证。
  第九条 本省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中建筑墙体部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坡屋顶屋面、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制品。
  框架结构的填充墙、高层建筑的非承重墙应当逐步减少使用粘土制品。
  农村建筑工程(含农民自建住房)应当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制品,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条 各地应当充分利用符合产品标准和安全的非粘土类资源和江、河、湖、海泥及其他废弃资源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产品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省新墙办应当协助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对既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尚未制定地方标准的,各级新墙办应当督促生产企业制订企业标准,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不得生产和销售没有产品标准或质量、安全性能达不到标准的墙体材料。
  第十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和要求。省新墙办应当积极配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技术,并严格按照节能建筑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四条 在本省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不含农民自建住房),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实行分级征收。省(部)属单位的建筑工程,由省新墙办负责征收;市、县的建筑工程,分别由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市、县新墙办负责征收。
  征收专项基金,统一使用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基金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使用范围为:(一)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和推广应用示范项目;(二)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与推广;(三)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四)经地方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专项基金使用形式为贴息和补助以及国家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孔洞率25%以上空心粘土制品(以下简称空心粘土制品)的,在主体工程完工未粉刷前,经新墙办验收,按一定比例退还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和空心粘土制品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小于60%的,不予退还。达到60%及以上的,对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部分,按实际使用比例退还;对其中使用空心粘土制品的部分,按实际使用比例的30%退还。建筑工程符合节能建筑设计标准的,退还比例提高10%。
  第十八条 县级新墙办征收的专项基金扣除已退还部分后,2%上缴市级新墙办,3%上缴省新墙办;市级新墙办征收的专项基金扣除已退还部分后,5%上缴省新墙办。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接受各级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新墙办的监督检查。按规定应当缴纳专项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征专项基金,也不得截留、坐支、平调和挪用。
  各级新墙办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各级新墙办应当按照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编制年度专项基金收支预、决算,报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新墙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墙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墙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违反规定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截留、坐支、平调、挪用专项基金的,由监察、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新墙办应当积极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墙材、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新墙办,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新墙办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许可证的;(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决定

 (2006年2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99年12月9日在第54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24条第1款的约束。

二、根据《公约》第7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确立《公约》第7条第2款规定的5项管辖权。但是,该5项管辖权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三、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3项条约不在《公约》第2条第1款第(a)项所指附件的适用范围之内:

(一)1980年3月3日在维也纳通过的《关于核材料的实物保护公约》。

(二)1988年3月10日在罗马签署的《制止危害航海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

(三)1988年3月10日在罗马签署的《制止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