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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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农字〔1999〕446号

第一条 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是用于支持财政部门开展支农资金效益调查、验收、评估、统计、宣传等工作的专项经费。为了加强此项经费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等方面的支出。
2.建立统计分析和信息传递网络等所必需的硬件和软件等支出。
3.开展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评估等业务培训和咨询等支出。
4.开展支农资金项目管理专题研究、论证等支出。
5.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等支出。
6.用于收集整理基础资料和数据统计方面的支出。
7.用于财政支农资金效益宣传报导方面的支出。
8.开展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活动所必需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1.基本建设支出;
2.平衡预算;
3.发放机构人员工资;
4.购置小汽车。
第五条 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的申报和审批
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按照逐级申报和审批的程序办理。要求中央财政给予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补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向财政部申报,财政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有关情况审批并下达资金。
第六条 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列入地方财政“其他农林水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
第七条 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的管理监督
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和规定使用。要加强对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如发现挤占、挪用等现象,将追回资金,并取消下年度申请此项资金的资格。地方财政部门要及时对财政支农资金效益调查统计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总结,于年底前报送财政部。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抄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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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9月1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解放军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各总部管理局(直工部)、总后基地指挥部:
根据国办发[1991]9号《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请示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特制定《军队离休奶休干部建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完成建房任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安置离休,退休干部建房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专项工程投资系国家计委、财政部安排的财政专项基建投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不得自行扩大基建规模。建房经费按计划和预算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三、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项管理,防止挤占和挪用。
四、军队各级财务部门,接到年度建房计划和上级汇拨资金后,应在当地建设银行开设“军队安置建房资金”专项存款帐户。各级在汇拨资金时,均应在汇款下上注明“军队安置建房资金”字样。
开设银行帐户,按军队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由总后财务部、各军区、各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财务部、三总部管理局(直工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总后基地指挥部、军区空军后勤财务部门审批。
五、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专项资金实行汇拨资金的方式。由总后勤部财务部按月向建设银行总行申请拨款,建设银行总行根据国家下达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专项工程投资计划和建房经费支出预算对总后勤部核定拨款限额,由总后勤部财务部在核定的限额范围内,对下逐级汇拨资金,并注明军队安置建房资金字样。
各级经办行在“211中央建设单位预算存款”科目下设“军队安置建房资金”专户进行核算;军队各级财务部门在“代管经费”科目核算。对此帐户的存款,各级经办行必须保证支付,不得延误。中间各级转拨行,只负责转拨资金。对建设项目的具体审查、拨款监督、财务决算签证等由建设单位开户的经办行负责。
六、建设单位要向建设银行经办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上级下达的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及调整计划;
(二)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建设银行经办行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好用好建房资金,力求用款手续简化,尽量方便客户,促进各项工程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银行总行、总后勤部将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建设单位要加强管理,在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八、军队离、退休干部建房专项资金的基建财务决算,统一汇入总后勤部财务部年度基建财务决算中,各建设单位要按照现行基建财务决算编报方法编制年度基建财务决算,基层单位报送的基建财务决算需经当地建设银行经办行审查签证后,逐级上报总后勤部财务部,并抄报各主管部门。军队各级财务部门在汇总基建财务决算时,要对表中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专项资金运用情况专门进行说明。
九、本暂行规定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的《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若干问题的实施细则》下达后执行。



论民事责任竞合

胡银月

摘要:根据侵犯行为客体的不同,通常将民事责任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大类。当同一行为事实在同一当事人间,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发生了以同一给付内容为目的的请求权时,即发生本文所称之民事责任竞合。本文拟对这一民事关系中经常出现的现象进行探讨与分析。

关键词:责任竞合,请求权

一:民事责任竞合的特点及实践意义
民事责任竞合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
第一,当事人间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双重权利义务。即当事人间除具有一般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外,还具有约定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行为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债权,同时也侵犯了其合同债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或人身权。
第三,同一行为涉及多重民事责任规范调整。即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同时涉及违约责任规范与侵权责任规范的适用问题。
发生民事责任竞合时,当事人依侵权法规范还是依合同法规范提起诉讼,法律效果差别很大:
第一:举证责任不同。按《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和一般举证法则,主张
侵权责任的受害人在通常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行为人主观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否则除非法律有免除过错举证责任的特别规定,侵权责任则不能成立。而主张违约责任的债权人在通常情况下,不承担违约方主观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只要违约方不能证明违约是由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便推定期有过错,即举证责任倒置。
第二,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以交付违约金为主要形式,同时包括赔偿损失、
修理、重作、更换等。而侵权责任则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同时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第三,责任条件不同。侵权和违约责任在通常情况下虽然均以过错为构成要件,但这两种责任对过错程度的要求则略有差异。侵权责任的成立通常以行为人仅有抽象轻过失为已足,而违约责任则往往按合同性质放宽对过错程度的要求。如赠与、无偿保管、无偿委托等无偿合同,一般认为赠与人、保管人和受托人仅应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负责。
第四,责任范围不同。按《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和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特别合同法又往往对赔偿范围加以限制,如货物运送合同。对侵权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则往往比违约责任要宽,尤其是在侵害人身权的情况下,按《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0条的规定,赔偿范围大为扩张。
第五,免责条款的效力不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定有免责条款的,如果债务人仅有轻过失,可以不负责任。但侵权责任,主要是侵犯人身权的责任,即使是轻过失,一般也认为不得预先免除,否则约定无效。
第六,共同责任的承担不同。在债务人一方有多数并均不履行债务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其赔偿责任应按份承担,即共同债务人间一般仅成立按份债务。但如果依照侵权法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时,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共同债务人间当然承担连带债务。

二:几种学说的比较
发生民事责任竞合时,如何适用法律,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请求权,往往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就国内外法学界来说,存在三种争论,“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法条竞合说认为违约行为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侵权行为系违反行为不可侵犯之一般义务,而违约行为系违反基于合同而产生之特别义务。因此,同一事实具备侵权与违约双重要素时,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之原则,只能适用违约责任的规定,因而仅产生合同上的请求权,无主张侵权行为请求权的余地。但是,民法上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在许多情况下都不存在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吸收关系等“位阶关系”,往往是并立并行关系。除一部分民商法律规范间可运用“位阶关系”理论解决法律问题外,还有相当一部分请求权竞合现象无法用“位阶关系”理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而法条竞合说是通过阻塞责任竞合的产生来解决这一问题的,存在其自身的权限性,也常发生不利于权利人的显失公正的结果。
请求权竞合说认为,在同一行为事实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受害人则取得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个请求权,各请求权可独立并存。权利人对各请求权可以同时主张,也可以先后分别自由主张和转让。在分别起诉时,前一诉讼的判决对后一诉讼无法律拘束力,但权利人不得主张双重给付。当一个请求权获得满足时,另一请求权即告消灭。但因其诉讼标的有两个,若受害人将其两个请求权分别让与不同的第三人,各受让人又以各自受让的请求权分别为诉讼标的而单独起诉,则可分别取得两个判决,并以该两个判决为根据而分别请求执行。这就无法解释为什么同一给付能成为两个诉讼标的,并可取得两个判决和执行名义。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认为在同一当事人之间,某特定事实符合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要件,而同以损害赔偿为内容时,并非产生数个独立的请求权,仅发生一个统一的请求权。此项统一的请求权兼具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两种性质,其内容须综合各个规范来决定,债权人可主张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法律效果。具体又分为两种:请求权规范选择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自由竞合说。选择说认为权利认可选择其一而主张,另一项请求权规范则不得再行主张;自由说认为权利人对发生竞合的数项请求权规范可自由主张,不受限制。如果从当事人利益权衡的角度观察,选择说有利于违约或侵权行为人,自由说则有利于权利人。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思考,自由说遇到的问题会相对较多。
我国《合同法》似采选择说,其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只能在请求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中人选其一。其实质是禁止民事责任竞合,当权利人择一请求权时不得再行使另一请求权。而这样通常造成受害人权利的不利保护。此种立法例虽具方便司法的优点,却是以牺牲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在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下,甚至有放纵违法之嫌。从加强权利保护和严肃制裁违法考虑,选择请求权规范自由竞合说更为可取,同时,在判定请求权是否成立时,应按照发生竞合的数个责任规范分别衡量。如果依某项责任规范该请求权不能成立时,并不排除依另一责任规范成立的可能。

三:总结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兼采法条竞合说与请求权竞合说之所长,而互补两说之短,形成自己的特色,就请求权是否多数而言,该说主张请求权单一,从而吸收了法条竞合说给付内容统一和避免权利人双重请求的合理内核,扬弃了请求权竞合说因承认请求权的双重存在而陷入自相矛盾的弊端。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由于该说主张发生竞合的责任规范皆可适用,这就使它摆脱了法条竞合说选择法律适用时的窘境,而且吸收了请求权竞合说可以避免发生不公平后果的优点。从法律适用结果的角度分析,由于该说主张发生竞合的各责任规范之间可以相互影响,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并应当斟酌立法目的予以取舍,具有一定的可采性。
民事责任竞合在本质上是由民事责任制度分立引起的民事责任规范竞合。从权利人的角度,通常称请求权规范竞合。发生民事责任竞合时,应按照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即原则上应当允许受害人就所有有利于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具体规范主张适用,非有法定或约定的特别理由,不得加以限制。受害人可综合自身的受害程度、经济能力、举证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最有利于自己的诉讼。这样,不仅有利于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而且有利于对民事违法行为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