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实施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3:24:42   浏览:82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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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实施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实施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通知
十八个区县房地局、各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各自管房单位:
现将市局在总结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工作基础上制定的《北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实施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建设部《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科学地反映房屋的完损状况;为城市房屋的危旧房改造、资产评估提供依据和基础资料,并使房屋完损等级的评定便于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一般民用房屋的完损等级评定。在评定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完损等级时,本规定可做参考。
第三条 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的管理机关,按照权限分工,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所有人,是指持有房屋产权证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和自管房单位。保持和提高房屋完好水平是房屋所有人或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的责任。
凡经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产权的民用房屋,其房屋所有人或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均应按本规定对房屋进行完损等级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落实房屋修缮项目,编制年度房屋修缮计划,拟定房屋修缮设计方案。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或房屋经营管理单位须按下列要求对其所管房屋进行完损等级评定:
1.完好房屋每三年评定一次;
2.基本完好房屋每二年评定一次;
3.其它房屋每年评定一次;
第六条 各类房屋的完损等级状况每年统计一次,按规定当年可以不进行评定的完好房或基本完好房,按上年评定结果一并统计;房屋损坏部位修缮后,要重新评定,及时调整完损等级。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房屋经营管理单位须按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的部署,将评定结果填写统一的“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普查(完损等级评定)汇总表(一)”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辖区房地产管理局(市级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于每年
3月底前汇总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八条 根据房屋结构、装修、设备三个组成部分的完好或损坏程度,房屋完损等级分为五类:
1.完好房:结构构件安全可靠,整体性好,屋面或板缝不漏水,装修、设备完整基本无损的房屋;虽存在一定的陈旧现象或个别构件有轻微损坏但在允许值之内,不影响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通过小修即能修复的房屋。
2.基本完好房:结构构件安全可靠,个别部件的损坏程度稍有超过设计允许值但已稳定;屋面局部渗漏;装修、设备基本良好,个别部位有影响使用的破损,通过在原有构件或部位上进行修补即可恢复使用功能的房屋。
3.一般损坏房屋:个别结构构件变形、裂缝、腐蚀或老化,强度不足,存在危险隐患;屋面或板缝局部漏雨;外装修和设备局部破损的房屋。
4.严重损坏房:部分结构构件严重倾斜、开裂、变形或强度不足,个别构件已处于危险状态;屋面或板缝严重漏雨;内外装修、设备明显损毁、残缺;存在局部危险的房屋。
5.危险房屋:主体结构构件的强度严重不足,稳定性很差,随时有倒塌的可能,采用局部的加固修理仍不能保证安全,需要拆除、翻修或挑修的整栋房屋。
危险房屋的评定须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进行。
第九条 房屋完损等级的评定以幢(平房以栋)为评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评定工作应在对房屋全面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先评定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三个组成部分中各个分项的完损等级,再评定整幢(栋)房屋的完损等级。楼房除评定整幢房屋的完损等级外
,还须按基础、墙体、楼盖及屋盖四个分项评定其承重结构的完损等级,为便于操作,现将各分项标准的主要内容按照楼房、平房的不同项目列表附后。如该表仍不能满足评定的需要,可依据建设部《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评定。
进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的同时,要认真填写评定记录,汇总各种报表。房屋完好率按下列公式计算:
完好房屋建筑面积+基本完好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完好率=--------------------×100%
管房总建筑面积
第十条 一幢(栋)房屋中各个分项完损等级的评定,应在逐间、逐构件、逐部位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当一个构件(或部位)有多种损坏内容时,以其中最严重的一种损坏内容评定该构件的完损程度;在一个分项中有多个部件,以其多数部件的完损程度评定该分项的完损等级。如果某
一部件急需抢修,应在抢修以后予以评定。
第十一条 在各分项完损等级评定的基础上,依照下列规定评定该幢(栋)房屋的完损等级。
1.楼房:承重结构的各分项及屋面必须是本等级或高于本等级,其它分项允许有一项或两项低一个等级。
2.平房:基础、主体结构、屋面三个分项中的每一项,必须是本等级或高于本等级;除上述三个分项的其它分项,允许有一项或两项低一个等级。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定为完好房:不符合抗8度地震要求的楼房;居住房屋无顶棚(混凝土楼板和加气混凝土楼板除外)或纸顶棚;干挂瓦屋面;存在附柁、附串檩、支附柱、人字屋架或加气混凝土顶板加固;屋顶托席等现象。
4.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定为完好房或基本完好房:结构简陋非正规建筑;地势低洼严重积水;屋顶严重掉土;存在悠悬柁,腊签瓜柱,碎砖墙上直接搁柁、搁檩等结构不合理现象,又未采取加固措施等。
第十二条 一般房屋的完损等级,须由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评定;危险房和楼房中的严重损坏房,需由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评定;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可指定专人评定。评定时要认真细致,准确记录。记录表需由评定人、制表人、复核人签字,装入房屋技术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表一:楼房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
项目 | 完好房屋 | 基本完好房屋 | 一般损坏房屋 | 严重损坏房屋
--------|----------|----------|----------|-----------
| |坚固,无损坏,有足够|稍有超过允许范围的 |局部承载力不足,有 |承载力不足,有明显
|基础 |承载能力 |不均匀沉降但已稳定 |个别超过允许范围的 |不均匀沉降,并仍在
| | | |不均匀沉降,对上部 |发展,对上部结构有
| | | |结构有轻度影响 |明显影响
|-----|----------|----------|----------|-----------
| |墙面平直牢固,无破 |有少量细裂缝,并已 |有部分承载力不足的 |强度和稳定性明显不
|砌体 |损 |稳定 |裂缝,风化、酥碱、灰|足,有严重裂缝、倾斜
| | | |缝酥松、局部倾斜、鼓|鼓闪、酥碱
| | | |闪,强度减弱 |
|-----|----------|----------|----------|-----------
| |梁、板、柱和混凝土墙|个别构件有轻微变 |构件局部变形,裂缝 |构件明显变形、裂缝,
|混凝土 |无损坏,无裂缝下垂 |形,细小裂缝,无表皮|值稍超过设计规范的 |其值超过设计规范规
| |等 |脱落 |规定,混凝土碳化、钢|定,混凝土严重碳化,
|构件 | | |筋稍有锈蚀,局部保 |钢筋锈蚀,保护层剥
承| | | |护层剥落 |落较多
重|-----|----------|----------|----------|-----------
结| |无损坏、裂缝、下垂等|部分构件有轻微变 |大部分构件变形,裂 |大部分构件明显变
构| 加气 | |形,细小裂缝,无表皮|缝明显,个别构件露 |形,裂缝严重,部分构
|混凝土板 | |脱落 |筋,钢筋锈蚀 |件保护层脱落,钢筋
| | | | |严重锈蚀
|-----|----------|----------|----------|-----------

| |屋架平直牢固,无倾 |屋架无变形,各结点 |屋架有轻微倾斜或变 |屋架明显倾斜或变
|钢屋架 |斜变形 |焊接完好,表面稍有 |形,少数支撑部件损 |形,部分支撑杆件弯
| | |锈斑 |坏,锈蚀严重 |曲松脱,锈蚀严重
|-----|----------|----------|----------|-----------
| |杆件平直、牢固,支撑|木屋架结点连接基本 |木屋架局部糟朽、蛀 |木屋架端结点蛀蚀、
| |布置合理、无损坏,结|完好稍有缝隙,铁件 |蚀,个别结点连接松 |糟朽,有明显下垂或
|木屋架 |点与支撑连接紧密 |齐全,有少量生锈; |动,木质有裂缝、变 |倾斜,节点连接松动,
| | |木构件稍有变形、裂 |形、倾斜等损坏,铁件|夹板有裂缝,铁件严
|木构件 | |缝、倾斜,个别结点和|锈蚀; |重锈蚀,支撑松动;
| | |支撑稍有松动 |木构件局部有倾斜、 |木构件严重倾斜或下
| | | |下垂、侧向变形、腐 |垂、腐朽、蛀蚀,木质
| | | |朽、裂缝,少数结点松|脆枯、结点松动榫头
| | | |动脱榫 |拨出或折断,榫眼压
| | | | |裂
--|-----|----------|----------|----------|-----------
| |预制混凝土隔墙结点 |预制混凝土隔墙墙面 |预制混凝土隔墙墙 |预制混凝土隔墙墙
| |安装牢固,砖隔墙平 |稍有破损,砖隔墙、加|面、砖隔墙有较多损 |面、砖隔墙有严重损
| |直完好,加气块隔墙、|气块隔墙、板条、苇 |坏强度减弱,加气块 |坏,强度不足,加气块
|非承重墙 |板条、苇箔等墙体完 |箔、石膏板等墙体基 |隔墙、板条、苇箔、石|隔墙、板条、苇箔、石
| |整无破损无裂缝 |本完整,有轻度裂缝 |膏板等墙体有裂缝、 |膏板等墙体裂缝严

| | | |松动,灰缝酥松脱落 |重,松动变形,大面积
| | | |面层局部损坏 |灰缝酥松,面层严重
装| | | | |破损
修|-----|----------|----------|----------|-----------
部| | |防水层无破损 |卷材防水层稍有空 |卷材防水层有部分空 |防水层普遍老化、断
分| |平屋面| |鼓、翘边和封口不严 |鼓、翘边,封口脱开 |裂、翘边和封口脱开,
| | | | | |空鼓现象严重
| |---|----------|----------|----------|-----------
|屋| |瓦件搭接紧密,无缺 |有少量瓦件碎裂、缺 |部分瓦件破碎、风化,|瓦件严重破碎、风化,
| |瓦屋面|角断缝瓦,瓦头整齐 |角,屋脊抹灰有裂缝 |脊瓦局部松动破损铁 |脊瓦严重松动破损,
| | |铁皮屋面无锈蚀 |铁皮屋面部分铁皮生 |皮屋面严重锈烂 |铁皮屋面严重锈烂、
|面| | |锈,油漆脱皮 | |变形下垂
| |---|----------|----------|----------|-----------
| | |不漏雨 |局部渗漏,渗漏房间 |顶层渗漏房间占顶层 |顶层渗漏房间占顶层
| |防水性| |占顶层房间的10% |房间总数的30%以 |房间总数的30%以
| | | |以下 |下,个别房间滴漏 |上,滴漏房间超过顶
| | | | | |层房间总数的20%
-----------------------------------------------------
附表一
-----------------------------------------------------
项目 | 完好房屋 | 基本完好房屋 | 一般损坏房屋 | 严重损坏房屋
--------|----------|----------|----------|-----------
| |平整、牢固、无损 |面层平整、牢固,局部|面层有部分裂缝、空 |面层严重起砂、空鼓、
|水泥楼面 | |裂缝、空鼓、起砂个别|鼓剥落、起砂严重,个|剥落,块料面层严重
|和地面 | |块料面层空鼓、磨损 |别块料面层破损脱 |脱落,高低不平,破
| | | |落,高低不平 |碎、残破不全
|-----|----------|----------|----------|-----------
| |牢固、平整、有轻度磨|稍有磨损和缝隙,有 |部分磨损、蛀蚀、翘 |严重腐朽、蛀蚀、松
|木楼地面 |损和缝隙 |颤动感觉 |裂,局部松动、变形下|动,变形下沉,颤动
| | | |沉,有颤动 |
|-----|----------|----------|----------|-----------
| |完整无损,玻璃、五 |个别变形。开关不灵,|部分翘裂、变形,开关|严重磨损、锈蚀、翘

| |金、窗纱齐全,个别钢|玻璃、五金、窗纱少量|不灵,木质腐朽,铁件|裂、变形,节点松动,
装|门窗 |门窗轻度锈蚀,油漆 |残缺,油漆失光 |锈蚀,部分玻璃、五 |玻璃、五金窗纱残缺
修| |良好 | |金、窗纱残缺,油漆老|不全,油漆剥落见底
部| | | |化、翘皮、剥落 |
分|-----|----------|----------|----------|-----------
|内抹灰 |完整、牢固、无破损 |少量空鼓、裂缝、剥落|部分空鼓、裂缝、剥落|严重空鼓、裂缝、剥落
|-----|----------|----------|----------|-----------
| |完整、牢固、无空鼓剥|少量空鼓、裂缝、风 |部分空鼓、裂缝、风 |严重空鼓、裂缝、剥
|外装修 |落,勾缝密实;外墙板|化、剥落,勾缝砂浆脱|化,局部剥落,局部勾|落,勾缝砂浆脱落;部
| |缝不渗漏,无损坏 |落;个别外墙板缝渗 |缝砂浆脱落;部分外 |分板缝严重滴漏,影
| | |漏 |墙板缝渗漏 |响住用
|-----|----------|----------|----------|-----------
| |完整、牢固、无破损,|无明显变形、下垂、裂|明显变形、下垂、裂 |严重变形、翘裂、腐
|顶棚 |油漆完好 |缝个别脱钉、翘角压 |缝,局部脱钉、翘角松|朽,面层严重破损、脱
| | |条脱落 |动,部分压条脱落 |落、油漆见底
|-----|----------|----------|----------|-----------
| | |个别松动、残缺、油漆|木质部分腐朽、破裂、|严重腐朽、破裂、油漆
|细木装修 |完整牢固、油漆完好 | | |
| | |褪色失光 |油漆老化 |老化见底
--|-----|----------|----------|----------|-----------

| |管道畅通、零件齐全,|管道基本畅通、少量 |管道不够畅通,部分 |管道严重锈蚀、堵塞,
|水卫 |无损坏 |零件损坏,个别部位 |管道积垢、锈蚀,部分|零件严重损坏、残缺
| | |锈蚀 |零件损坏、残缺,个别|漏水严重
| | | |部位滴漏 |
|-----|----------|----------|----------|-----------
设| |设备齐全、完整无损,|个别零件有损坏 |设备陈旧,部分线路 |普遍陈旧,线路老化、
备|电照 |绝缘良好 | |老化绝缘性差,少量 |残缺,绝缘不符合安
部| | | |零件残缺 |全用电要求
分|-----|----------|----------|----------|-----------
| |设备无损坏,管道畅 |管道基本畅通,个别 |部分管道锈蚀,局部 |管道严重锈蚀,零件
|暖气 |通,无堵、冒、漏使用|零件有损坏,基本能 |零件损坏,个别部位 |损坏残缺,滴、漏、冒
| |正常 |正常使用 |滴、漏、冒,供暖不正|现象严重,基本无法
| | | |常 |使用
|-----|----------|----------|----------|-----------
| |现状良好,使用正常 |现状基本良好,能正 |不能正常使用,避雷 |严重损坏,已无法使
|特种设备 | | | |
| | |常使用 |设施摇测不合格 |用
-----------------------------------------------------
附表二:平房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
项目 | 完好房屋 | 基本完好房屋 | 一般损坏房屋 | 严重损坏房屋
--------|---------|---------|---------|---------
| |坚固,无损坏,有足|稍有超过允许范围 |局部承载力不足, |承载力不足,有明
|基础 |够承载能力 |的不均匀沉降但已 |有个别超过允许范 |显不均匀沉降,并
| | |稳定 |围的不均匀沉降, |仍在发展,对上部
| | | |对上部结构有轻度 |结构有明显影响
| | | |影响 |
|------|---------|---------|---------|---------
| | |墙面平直牢固,无 |有少量细裂缝,并 |有部分承载力不足 |强度和稳定性明显
| |承重墙及|破损 |已稳定 |的裂缝,风化、酥 |不足,有严重裂缝、
| |砖柱 | | |碱、灰缝酥松、局部|倾斜、鼓闪、酥碱
| | | | |倾斜、鼓闪 |
| |----|---------|---------|---------|---------
| | |梁、板、柱无损坏,|个别构件有轻微变 |构件局部变形,裂 |构件明显变形、裂
| |混凝土 |无裂缝下垂等 |形、细小裂缝,无表|缝值稍超过设计规 |缝,其值超过设计
| | | |皮脱落 |范的规定,混凝土 |规范规定,混凝土
| |构件 | | |碳化、钢筋稍有锈 |严重碳化,钢筋锈
| | | | |蚀,局部保护层剥 |蚀,保护层剥落较
| | | | |落 |多
|承|----|---------|---------|---------|---------
|重| |屋架平直牢固,无 |屋架无变形,各结 |屋架有轻微倾斜或 |屋架明显倾斜或变
|构|钢屋架 |倾斜变形 |点焊接完好,表面 |变形,少数支撑部 |形,部分支撑杆件
|件| | |稍有锈斑 |件损坏,锈蚀严重 |弯曲松脱,锈蚀严

| | | | | |重
| |----|---------|---------|---------|---------
| | |杆件平直、牢固,支|木屋架结点连接基 |木屋架局部糟朽、 |木屋架端结点蛀
| | |撑布置合理、无损 |本完好稍有缝隙, |蛀蚀,个别结点连 |蚀、糟朽,有明显下
结| |木屋架 |坏,结点与支撑连 |铁件齐全,有少量 |接松动,木质有裂 |垂或倾斜,节点连
构| | |接紧密 |生锈; |缝、变形、倾斜等损|接松动,夹板有裂
部| |木构件 | |木构件稍有变形、 |坏,铁件锈蚀; |缝,铁件严重锈蚀,
分| | | |裂缝、倾斜,个别结|木构件局部有倾 |支撑松动;
| | | |点和支撑稍有松动 |斜、下垂、侧向变 |木构件严重倾斜或
| | | | |形、腐朽、裂缝,少|下垂、腐朽、蛀蚀,
| | | | |数结点松动脱榫 |木质脆枯、结点松
| | | | | |动,榫头拨出或折
| | | | | |断,榫眼压裂
|------|---------|---------|---------|---------
| |平直完好,完整无 |基本完整,有轻度 |墙体有裂缝、松动,|墙体裂缝严重,松
| 非承重墙 |破损无裂缝 |裂缝 |灰缝酥松脱落,面 |动变形,大面积灰
| | | |层局部损坏 |缝酥松面层严重破
| | | | |损
|------|---------|---------|---------|---------
| | |防水层无破损,不 |卷材防水层稍有空 |卷材防水层部分空 |防水层普遍老化、

| |平屋面 |漏雨 |鼓、翘边和封口不 |鼓、翘边,封口脱 |断裂、翘边和封口
| | | |严,局部渗漏 |开,局部漏雨 |脱开,空鼓现象严
| | | | | |重,严重漏雨
| |----|---------|---------|---------|---------
| | |瓦件搭接紧密,无 |有少量瓦件碎裂、 |部分瓦件破碎、风 |瓦件严重破碎、风
|屋|水泥瓦 |缺角断缝瓦,瓦头 |缺角,屋脊抹灰有 |化,脊瓦局部松动 |化,脊瓦严重松动
| | |整齐,不漏雨 |裂缝,局部渗漏 |破损局部漏雨 |破损,严重漏雨
| |----|---------|---------|---------|---------
| |合瓦、仰|屋面平整,瓦垄直 |个别瓦垄不直,瓦 |部分瓦件破碎、风 |瓦件严重破碎,盖
|面|瓦、筒瓦|顺,搭接均匀,无损|件破碎、屋脊抹灰 |化、翘角,盖瓦残 |瓦残缺,青灰严重
| |千岔瓦 |坏,不漏雨 |有裂缝,灰梗不够 |缺,青灰部分松动、|松动、脱落,严重漏
| | | |牢固,局部渗漏 |脱落,局部漏雨 |雨
| |----|---------|---------|---------|---------
| | |光滑平整,无损坏,|轻微裂缝,油毡少 |局部脱落、风化、翘|大部分空鼓、裂缝、
| |青灰 |不漏雨 |量破洞,局部渗漏 |边、裂缝,部分油毡|剥落,油毡严重老
| |油毡 | | |老化、起鼓、破洞,|化、损坏,严重漏雨
| | | | |局部漏雨 |
------------------------------------------------

------------------------------------------------
项目 | 完好房屋 | 基本完好房屋 | 一般损坏房屋 | 严重损坏房屋
--------|---------|---------|---------|---------
| |平整、牢固、无损 |面层平整、牢固,局|面层有部分裂缝、 |面层严重起砂、空
|水泥地面 | |部裂缝、空鼓、起砂|空鼓剥落、起砂严 |鼓、剥落,块料面层
|块料面层 | |个别块料面层空 |重,个别块料面层 |严重脱落,高低不
| | |鼓、磨损 |破损脱落,高低不 |平,破碎、残破不全
| | | |平 |
|-----|---------|---------|---------|---------
| |牢固、平整、有轻度|稍有磨损和缝隙, |部分磨损、蛀蚀、翘|严重磨损、蛀蚀、松
|木地板 |磨损和缝隙 |有颤动感觉 |裂,局部松动、变形|动,变形下沉,颤动
| | | |下沉,有颤动 |
|-----|---------|---------|---------|---------

| |完整无损,玻璃、五|个别变形,开关不 |部分翘裂、变形,开|严重腐朽、锈蚀、翘
装| |金、窗纱齐全,个别|灵,玻璃、五金、窗|关不灵,木质腐朽,|裂、变形,节点松
|门窗 |钢门窗轻度锈蚀, |纱少量残缺油漆失 |铁件锈蚀,部分玻 |动,玻璃、五金窗纱
修| |油漆良好 |光 |璃、五金、窗纱残 |残缺不全,油漆剥
| | | |缺,油漆老化、翘 |落见底
部| | | |皮、剥落 |
|-----|---------|---------|---------|---------
分| |完整、牢固、无破损|少量空鼓、裂缝、剥|部分空鼓、裂缝、剥|严重空鼓、裂缝、剥
|内抹灰 | | | |
| | |落 |落 |落
|-----|---------|---------|---------|---------
| |完整、牢固、无空鼓|少量空鼓、裂缝、风|部分空鼓、裂缝、风|严重空鼓、裂缝、剥
|外装修 |剥落,勾缝密实 |化、剥落、勾缝砂浆|化,局部勾缝砂浆 |落,勾缝砂浆脱落
| | |脱落 |脱落 |
|-----|---------|---------|---------|---------
| |完整、牢固、无破 |无明显变形、下垂、|明显变形、下垂、裂|严重变形、翘裂、腐
|顶棚 |损,油漆完好 |裂缝,个别脱钉、翘|缝,局部脱钉、翘角|朽、面层严重破损、
| | |角、压条脱落 |松动,部分压条脱 |脱落、油漆见底
| | | |落 |
|-----|---------|---------|---------|---------

| |完整、牢固、油漆完|个别松动、残缺、油|木质部分腐朽、破 |严重腐朽、破裂、油
|细木装修 | | | |
| |好 |漆褪色失光 |裂、油漆老化 |漆老化见底
--|-----|---------|---------|---------|---------
| |管道畅通、零件齐 |管道基本畅通、少 |管道不够畅通,部 |管道严重锈蚀、堵
|水卫 |全,无损坏 |量零件损坏,个别 |分管道积垢、锈蚀,|塞,零件严重损坏、
| | |部位锈蚀 |部分零件损坏、残 |残缺,漏水严重
| | | |缺,个别部位滴漏 |
|-----|---------|---------|---------|---------
设| |设备齐全、完整无 |个别零件有损坏 |设备陈旧,部分线 |普遍陈旧,线路老
备|电照 |损,绝缘良好 | |路老化绝缘性差, |化、残缺,绝缘不符
部| | | |少量零件残缺 |合安全用电要求
分|-----|---------|---------|---------|---------
| |设备无损坏,管道 |管道基本畅通,个 |部分管道锈蚀,局 |管道严重锈蚀,零
|暖气 |畅通,无堵、冒、漏|别零件有损坏,基 |部零件损坏,个别 |件损坏残缺,滴、
| |使用正常 |本能正常使用 |部位滴、漏、冒,供|漏、冒现象严重,基
| | | |暖不正常 |本无法使用
------------------------------------------------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说明
为便于操作,现将“北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实施规定”中的几个问题加以说明:
一、楼房完损等级按幢评定。一幢楼房系指独立的一座建筑或虽有防震缝分开,但结构相同,且为一个楼号的楼房。一个楼房的楼房为两个不同类型的结构体系组成,则按两幢分别评定。
平房完损等级按栋评定,并以结构相连为一栋。
楼房周边的平房,结构与楼房相连的,并入楼房评定;结构与楼房分开的,按平房另行评定。
二、房屋完损等级主要是依据现有房屋的完好与损坏情况评定,不考虑房屋的原有质量或价值。如一碎砖墙完整无损,符合“完好”标准,则评“完好”;一整砖墙有裂缝,其程度符合“一般损坏”标准,则评“一般损坏”。
三、房屋基础的评定,主要看其上部结构构件的损坏是否由不均匀沉降引起,如没有,其基础可评为完好或基本完好;如有,其基础的完损等级与上部的结构部件同等级评定。
四、楼房结构部分的评定标准是按建筑材料划分的,评定墙体、楼盖、屋盖三个分项时,按其所用材料,套用相应的评定标准。
木楼盖上部的木地板,在木楼地面分项中评定;木楼盖的承重构件,在楼盖分项中评定。
五、非承重墙系指仅用于分隔房间,除承受自身荷载外,不承受其它荷载的墙体。
六、阳台、雨罩、楼梯及室内外通道等部位的结构构件,属楼层部分的,在楼盖分项中评定,属屋顶部分的,在屋盖分项中评定。其装修部分,在相应的内抹灰和外装修分项中评定。垃圾道、通风道在非承重墙分项中评定。
七、楼板下部仅有抹灰,按内抹灰的标准评定顶棚;板底仅有勾缝喷浆,则不评定顶棚。
八、消防栓、高压水泵、避雷设施及电梯均属设备部分中“特种设备”一项,评定时只记录有无损坏现象,不影响整幢房屋的完损等级。
九、在房屋检查评定中发现有危险构件,应先抢修加固,按抢修加固后的状况评定完损等级。钢筋附檩视为“附串檩”。
十、结构相连的平房中有一间为危险房,该栋房屋为局部危险房,应定“严重损坏房”,其危险部分不计算“危险房”数量。
十一、一栋平房中电照有损坏,则并入该栋房屋评定;全院电照损坏程度相似,可将“电照”分项统一评一个等级,分别计入各栋房屋内,评定每栋房屋的完损等级。



1994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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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9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们对《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35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基本建设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为基本建设贷款安排的中央级大中型在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
  大中型项目的划分标准仍按照原国家计委确定的项目审批标准执行,即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非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为大中型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其中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还包括中长期债券资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

第二章 贴息政策

  第五条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支付凭证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第六条 以下情形均不予贴息: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借款利息;
  (二)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发生的借款利息;
  (三)在贴息范围内,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第七条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确定以下行业和项目为贴息对象:
  (一)农业:
  1、国家商品粮基地建设项目;
  2、天然橡胶林基地建设项目;
  3、大洋性专业渔船购建项目;
  4、供销总社所属为农服务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项目。
  (二)林业:
  1、天保工程转产建设项目;
  2、速生丰产林基地等建设项目。
  (三)水利:跨地区、跨流域的水利枢纽工程(不含发电部分),包括:
  1、水利部直属水利枢纽工程;
  2、南水北调水利枢纽工程;
  3、除前两项外的西部地区重大水利枢纽工程。
  (四)司法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监狱、劳教等项目。
  (五)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
  1、开发区内道路、桥涵、隧道等项目;
  2、开发区内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
  3、开发区内供电、供热、供气、供水及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
  4、开发区内为中小企业创业、自主创新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孵化器、公共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以及为服务外包、物联网企业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内容包括物理场所建设、为实现设施功能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系统购置以及专用软件开发等,不包括中小企业拥有和开发的部分;
  5、开发区内为集约利用土地,节约资源,服务中小企业,统一修建的标准厂房项目;
  6、开发区内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项目。
  对于西部地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和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给予重点贴息支持。
  (六)军工集团“三线”搬迁、核电项目(优先考虑国内设计和制造的堆型)。
  (七)西部铁路项目。
  (八)根据国务院要求,经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项目。
  上述排序作为优先安排贴息资金的依据,但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除外。已享受其他中央财政贴息的项目,不再享受贴息资金。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情况等因素确定贴息率(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除外),原则上不高于3%。
  第九条 对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的(含3年),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对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除特大型项目外,均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
  第十条 2012年贴息周期为2011年6月21日至2012年3月20日,2013年贴息周期为2012年3月21日至2012年12月20日。2014年起,贴息周期均为前年12月21日至上年12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当于当年贴息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向财政部提出贴息申请。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贴息资金。凡已申请其他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报贴息资金,应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附表1),并附项目批准文件、贷款合同或相关材料、资金到位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材料,经贷款经办机构签署意见或出具证明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上述申报材料应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分类别填报具体项目和提交相关材料,不得打捆上报。项目贷款为打包贷款的,应分类详细列清具体项目所使用的贷款金额。
  第十三条 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开发区财政部门申报,经开发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并抄报科技部。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对各开发区申报的贴息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转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进行终审,并由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依据终审结果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附表2)后,上报财政部(电子版同时通过内网传输),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十四条 专员办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贴息期限等条件审核贴息材料,原则上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核工作。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的申报材料不再上报至财政部,专员办的审核结果作为最终核定贴息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其他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当地行业(项目)主管部门申报,并逐级上报中央主管部门。中央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系统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附表2),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报财政部。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按具体项目逐个核定贴息资金数,并按规定下达预算。
  第十七条 贴息资金拨付到主管部门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通过两级财政结算的,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贴息资金财务处理及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发挥效益。并于每年年底向财政部报告贴息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财政部将组织专员办或委托评审机构对贴息资金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必须保证贴息资金的专款专用。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暂停该开发区申报贴息资格三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56号)同时废止。


  附表:1、_____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2、_____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




附表1:
______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期: 年 月至 年 月
贷款情况 享受贴息的贷款余额(万元) 占用天数 贷款积数 (万元·天) 申请贴息率 申请贴息额(万元)
贷款年限 贷款金额 贷款种类 贷款用途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万元) (%)








借款单位: 签章 贷款经办机构(签署并加注意见) 专员办(签署并加注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单位负责人电话: 单位负责人电话:
填表说明:1、本表由申请贴息的借款单位填写,按规定填报具体项目,打捆项目不得上报。
2、本表只填在建项目(以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建设起止年限为准)。



附表2:
______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
编制单位:

序号 项 目 名 称 (按项目分别填列) 项目建设期 ( 年 月至 年 月) 贷款年限 贷款种类 总投资(万元) 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情况(起止年份及具体金额) 享受贴息的贷款余额(万元) 占用天数 贷款积数 (万元·天) 申请贴息率(%) 申请贴息额(万元)
合计 其中:贷款金额
1
2
3
4
5
6
7

合计
制表日期:
注:1、项目建设期以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建设起止年限为准填列。
2、地方上报财政部时应以EXCEL通过内网报送电子版数据。



河南省《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由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都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纳税人、代征人,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服从税收管理。
第三条 各种税收的征收和减免,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各地、各部门需减税、免税,应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报批后方可执行。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出同现行税收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不得截留或挪用国家税款。
第四条 税务机关对护税、协税成绩突出和模范遵守税收法规、及时足额交纳税款以及认真履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为其保密,并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六条规定,向税务主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下列情形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临时贩运的;
二、临时性出售自产农、林、牧、水产品的;
三、非生产经营者偶尔发生纳税义务的;
四、市、地以上税务机关确定不需要办理的。
纳税人所属的跨省、市、地、县(市、区)、乡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其总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应当自设立机构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登记或税务登记。
第六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填写税务登记申请表,书面提出申请登记报告,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批准的某些行业的特种经营许可证。
税务机关对上述报告、文件、证件审核后,予以登记,并按下列规定发给税务登记证:
一、国营、集体企业,发给工商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二、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发给《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证》;
三、纳税人所属跨地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和只按财产、投资额纳税的,发给《税务登记卡》;
四、有固定生产经营地点,没有营业执照或领有《临时营业执照》的,发给《临时税务登记证》。
第七条 税务登记证(卡)和副本只限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涂改、转借或转让。纳税人应亮证经营,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第八条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后,凡发生《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和改变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包括个人姓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应税项目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或注销登记。需要结清税款和缴销票
证的,应按《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九条 税务登记证(卡)和副本,一至二年审验一次,三至五年更换一次。全省验证和换证的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统一确定。

第三章 纳税鉴定
第十条 按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报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自领取税务登记证(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鉴定。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纳税鉴定申报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三十日内依法审核,做出纳税鉴定,发给纳税鉴定书。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具体的核定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项目,发给代征人《代征、代扣、代缴税款证书》,并按规定付给手续费。
第十三条 纳税人纳税鉴定的项目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修订纳税鉴定。
国家税收法规有变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和代征人按变动后的规定执行,并在四十五日内修订纳税鉴定书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证书。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十四条 纳税人、代征人应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分别办理纳税申报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申报手续。纳税人纳税申报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申报时间,由市、县(市)税务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确定。
第十五条 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应当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在申请获准之前,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税款。获准减税或免税期间,仍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纳税人获准减免的税款,应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并接受税务
机关的监督管理。
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减税、免税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的,一经查明,税务机关应立即停止减税或免税,并追回全部减免的税款。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十六条 税款征收方式,由市、县(市)税务机关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完整提供纳税资料、准确计算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
二、帐务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纳税资料、计算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实行查定征收或查验征收;
三、生产经营比较稳定,收入较少,经批准暂缓建帐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四、不易控制管理的零星分散税收,实行代征、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税收征收管理的形式,由市、县(市)税务机关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具体确定。
第十八条 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货物销售前,不能提供纳税保证人或预缴纳税保证金的,可留存相当于保证金的实物抵作纳税保证金,并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清算。逾期不进行纳税清算的,由市、县(市)税务机关会同财政部门将留存的实物作价处理,抵缴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预缴的纳税保证金或留存的实物,应当开具收据,并妥善保管。留存实物的范围、手续、管理以及处理办法,由省税务局确定。

第六章 帐务、票证管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健全帐簿,如实记帐,配备专人办理纳税事项,完整保存帐簿、凭证等纳税资料。个别因经营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纳税人,经市、县(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建帐,但必须建立进货发票粘贴簿,完整保存进货发票和有
关纳税资料。
第二十条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制定本系统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当抄送同级税务机关。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制定、修改本系统的财务会计制度,必须征得同级税务机关同意。个体工商业户的财务会计制度,由省税务局制定。
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健全帐簿,执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并由承包人、承租人依法纳税。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签订的经济合同、协议等,凡涉及税收的,不得同现行税收法规相抵触。如有抵触时,应按税收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发票的印制、管理,应按照《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发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工业、手工业户到外地推销产(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卡)》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发固定工商业户外销证明,凭证明在销售(劳务)地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所得税,仍回原所
在地缴纳。
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逐户建立税收资料档案,妥善保管,严格保密。
税收资料档案的内容包括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完税凭证、纳税检查、减税免税、发票领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对纳税人的奖惩记录等。

第七章 税务检查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货物存放场所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公安、交通检查站,执行税收稽查任务。确实需要在车站、码头、机场、交通要道设置税务检查站(组)时,应报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金融、保险等部门,应积极配合、
协助。
第二十七条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证》分普通税务检查证和特别税务检查证。对保密单位的税务检查,应持特别税务检查证。

第八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处理税收违章案件时,应当立案,查清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根据《条例》第八章的规定,违章行为处罚的具体权限是:
一、纳税人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罚款五百元以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处理;罚款五百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报市、县(市)税务机关批准后处理。
二、纳税人违反《条例》第三十七条一、二款规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处理;违反该条三、四款规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报市、县(市)税务机关批准后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执行《条例》第三十八条一、二、三款措施无效时,报市、县(市)税务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没有在银行设立帐户的纳税人,拖欠税款、罚款、滞纳金经多次催缴无效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报市、县(市)税务局批准,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物价部门定价处理其部分产品、商品,抵缴税款、罚款、滞纳金。
五、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以及围攻税务机关、殴打和辱骂税务人员,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市、县(市)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代征人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比照对纳税人违章处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市、县(市)税务机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追究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税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该征不征或乱征乱罚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代征人或其他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或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按照《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税务登记证(卡)》及其副本、《纳税鉴定书》、《代征、代扣、代缴税款证书》、《纳税申报表》、《固定工商业户外销证明》、《税务检查证》的格式、印制、使用、管理,由省税务局确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名词的含义是:
税务机关:系指省、市、地、县(市、区)税务局及其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税务征收处、税务稽查队、税务检查站(组)。
主管税务机关:系指直接对纳税人进行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
纳税人:系指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代征人:系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定,确定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1987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