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灵活运用法律手段清收工程款/李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09:05   浏览:91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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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灵活运用法律手段清收工程款


近年来,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得到了飞速发展,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也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其巨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已资金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必须运用法律手段,而建筑领域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当众多,笔者现就如何灵活运用法律手段清收工程款的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如有不妥之处,还望批评指正。
一、 严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关,尽量完善合同条款。
过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往往套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格式范本,该范本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其中的许多条款已经不再符合当前的法律规定及适应市场需要,为此,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配合国家近年来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专门拟定了一套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用于签订合同,该范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以及“工程质量保证书”等部分组成,合同条款格式严谨,且符合刚颁布的《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 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
为了使建设单位即发包方一开始就能够及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对应付的工程价款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来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保证。这样将来万一发包方无力支付拖欠工程款时,承包方即可用发包方用以担保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或者要求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三、正确运用《合同法》第286条行使对所建设工程的法定抵押权。
根据《建筑法》及《合同法》第 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按约建成了房屋,且竣工验收合格,但发包人迟迟不付清工程款,根据以往法律规定,承包人无法将所建房屋进行折价或拍卖以抵偿工程款,例如根据我国1995年通过的《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行使留置权,但该留置权仅限于动产,承包人不能对诸如房屋等不动产行使留置权,而发包人往往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造成承包人垫付的巨额工程款无法收回,这显然损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合同法》本着保护承包人利益的原则,在第286条中明确规定承包人对所建工程具有法定抵押权,即“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这里所称的“价款”是指发包人依建设工程合同之约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承包费,包括承包人施工所付出劳动的报酬、所投入材料和因施工所垫付的其他费用,以及因合同发生的损害赔偿,即报酬请求权、垫付款项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
(2)承包人在行使法定抵押权时,并应当注意遵循以下程序:
1、催告发包人,即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有权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这是行使法定抵押权的必经程序。承包人在留置发包人的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发包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2、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在承包人催告中所确定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然逾期不支付价款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的以外(高速公路、政府办公楼、铁路桥梁等),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即双方协商确定该工程的价格 ,将该建设工程出卖给第三人 ,并从所获工程款中优先受偿 ,即当发包人 有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时,承包人可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受偿。
3、依法拍卖。在承包人与发包人无法就工程折价达成协议 ,或者发包人拒绝进行协议时,除依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进行拍卖的以外,承包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我国已于1997年正式实施《拍卖法》,承包人可依法将该建设工程进行拍卖,并且有权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对于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已将该工程抵押给了银行的情形,即银行和承包人同时对该工程设定了担保物权,对于工程拍卖所得价款究竟谁更优先受偿的问题,从《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可知,第286条款指的就是法定抵押权,在法定抵押权和约定抵押权并存时,无论约定抵押权发生在前和在后,根据“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权利”的原则,法定抵押权均应优先于约定抵押权行使。建筑工程是靠承包人付出劳动和垫付资金建造的,如果允许约定抵押权优先行使,则无异于以承包人的资金来清偿发包人的其他债务,等与发包人将自己的欠债转嫁给本属于第三人的承包人,违背了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法定抵押权是法律为保护承包人利益而特别赋予的权利,作为承包人,施工单位应该积极加以运用。
(4)如果建设工程为商品房,且在竣工之前发包人(开发商)已经分别与消费者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在发包人拖欠支付工程款时,即可能发生承包人法定抵押权与消费者权利的冲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若双方当事人已经在房地产部门办理了交易登记手续,则消费者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就该房屋而言,法定抵押权已归于消灭。若双方尚未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即双方当事人在尚未办理交易登记手续的情形下,该房屋仍应属于开发商所有,承包人对其仍享有法定抵押权。
(5)法定抵押权的行使方式:一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议折价;二是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拍卖。这与《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抵押权行使方式不同,该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按照《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既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这里所规定的不是“提起诉讼”,而是“申请法院拍卖”,其立法意图是要改变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行使方式,由承包人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抵押权,而无须通过诉讼程序。有关的具体申请执行程序,目前尚无专门规定,参照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程序的规定,承包人首先应该向法院提出申请,并举出证明法定抵押权存在及该法定抵押权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据;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就法定抵押权是否成立及是否符合执行条件提出异议的,应当裁定终止执行程序,并驳回承包人之申请;承包人须另外提起确认之诉,以确认法定抵押权之成立,待获得生效的胜诉判决后,方能申请法院依法拍卖。
四、 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过去承包人在承接完建设工程后,发包方往往以其对外债权收不回来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对此承包人往往无计可施。而新颁布的《合同法》对债的保全中的代位权诉讼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如何行使代位权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赋予了承包人代位求偿的权利。
(1)在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即按照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后,发包人确实拖欠工程款未付。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主要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如果债务人仅仅曾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过其债务人而未提起诉讼或仲裁,仍然算是“怠于行使”。若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而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仍不愿意及时给付。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主要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法律程序:
1、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列为本案的第三人。
2、 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3、 在代位权诉讼中,此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直接向债权人主张。该抗辩包括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抵销的抗辩、同时履行抗辩等。
4、 债务人在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的,经审查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5、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6、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五、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
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承包方往往没有提起代位权诉讼,而是直接起诉发包方,由法院判令发包方偿还所拖欠工程款,在执行过程中承包方往往发现发包方根本无力偿还,但发包方对第三人仍享有到期债权,对此,我国有关法律通过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救济手段对承包方的利益进行了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即只要发包方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就可以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债务。
(1)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4)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5)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6)应当注意的是,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总之,只要承包人灵活运用现行法律赋予的各种手段清收工程款,就一定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作者:李芊 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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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审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经过一定时期后,当事人一方又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审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经过一定时期后,当事人一方又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的批复

1956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8月21日省民字第277号请示已收到。兹就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上诉审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经过一定时期后,当事人一方又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的时候,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把这一起诉案件作为一个新的案件来处理,查明起诉有无新的事实根据,以及根据起诉的事实应否准许离婚。由于这是一个新的案件,所以不论是驳回起诉或者是判决离婚,都不发生撤销原上诉审不准离婚的终审判决的问题。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中央和省专项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中央和省专项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09〕1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中山市中央和省专项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中山市中央和省专项投资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和省专项投资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切实提高投资效益,发挥投资拉动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专项投资(包括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事业单位投资项目,下同)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第四条 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贷款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市中央和省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的收集、资格初审、申报、计划下达、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下达项目资金预算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政府专项投资项目:
(一)属于省、国家重大专项投资项目实施公告的支持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符合《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申请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完善各项审批手续。
第八条 项目申报及初审程序。
(一)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告中央和省重大专项领域指南。
(二)项目单位按照公告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报表、申报说明书,必要时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连同相关附件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市发展和改革局按照公告要求对项目进行初审并将符合要求的项目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将暂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列入我市重大专项项目库,待项目具备条件后再行申报。
(四)对符合重大专项条件的项目,由国家或省发展改革委下达专项投资计划。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及时转发上级下达的投资计划,做好项目的监督、协调和管理工作,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制,推动项目开工建设。
第十条 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实施负责。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要严格按照经有权的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信息报送,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报告内容包括资金到位情况、当季完成投资、累计完成投资、工程形象进度以及存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措施等。
第十三条 项目投资规模调整超过10%,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变更,或建设地点变化超出我市审核范围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责成项目单位及时提出调整方案,按有关规定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对于按照项目建设方案或调整方案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但确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技术、市场、建设条件等变化,使得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失败的,项目单位可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意见后,按有关规定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项目的资金来源为项目单位的自有资金、国家投资、省财政投资、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以及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六条 按照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省发展改革委确认后,可享受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
第十七条 项目的财政性投资资金要严格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及使用计划进行投资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财政性投资资金。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应根据《广东省扩大内需中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建立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有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形成专题报告报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积极落实项目的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按照项目投资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建立规范的项目审计、稽察和检查制度。市发展和改革局(重大项目稽察办)以及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稽察、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解决。
项目单位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并积极配合项目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督促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依职权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下达项目财政投资,并将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依法追回项目的财政投资:
(一)未按规定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投资完成情况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项目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三)承诺的配套资金严重不落实的;
(四)申请报告具有重大虚假内容的;
(五)无正当理由,项目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财政性投资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管理的;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财政投资资金的;
(七)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八)经稽察、检查和审计核实存在其它重大问题的。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情况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2009年国家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申报表
2、项目申报基本情况表(自主创新项目)
3、项目申报说明书编制说明
4、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5、项目验收报告编制提纲

附件1

2009年国家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建设
性质 建设规模 建设起止
年限 资金来源 总投资 到 年底完成投资 年投资计划  
投资 主要建设内容 新增能力 备注
        合计            
其中:  
中央专项  
省财政专项  
市县机动财力  
中央企业自筹  
单位自筹  
外商投资  
对外借款  
商业银行贷款  
开发银行贷款  




附件2

项目申报基本情况表(自主创新项目)

项目名称
所属领域
承担单位
单位地址
项目主持部门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起止时间 项目建设内容与目标产能 建设地点 投资回收期

新增产能 新增销售收入 新增利润 新增税收 新增出口创汇

二、项目投资及构成(万元)
总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 铺底流动资金 建设期利息 固定资产转移

三、资金来源(万元)
企业自有 银行贷款 地方配套 申请省财政 其它来源

贷款银行名称
其它来源描述
四、企业基本情况
所有制性质 注册资金
(万元) 资产总额
(万元) 资信等级 资产负债率(%) 销售收入
(万元) 利税
(万元)

企业的
行业地位
(150字)


附件3

项目申报说明书编制说明

一、编写提纲
(一)项目建设的意义及必要性(含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项目的技术基础:成果来源、中试和鉴定(知识产权)情况;主要技术和工艺特点与优势;项目关键技术对行业技术进步的意义和作用;产品的市场前景等。(适用于自主创新项目)
(三)项目承担单位概况:所有制性质,在本行业所处位置,生产经营情况(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技术开发能力,项目负责人情况等。
(四)建设方案,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期限等。
(五)投资规模与资金筹措方案,贷款偿还计划。
(六)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二、附件
(一)银行承贷证明(市分行以上)文件(申报项目时提供贷款意向书,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下达投资计划前须提供贷款承诺函)。
(二)开户行出具的企业自有资金证明文件,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上一年实际纳税额和证明,企业上一年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国土、规划、环保部门对项目实施的意见。
三、格式
(一)说明书请用A4纸打印,正文用仿宋体四号字。
(二)正文字数控制在5000字以内。
(三)封面格式(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

项目申报说明书封面格式

项目申报说明书

项目名称:xxx
申报单位:xxxxx
联系地址:xxxxx
邮政编码:xxxxx
联 系 人:xxxxx
联系电话:xxxxx
传 真:xxxxx

申报日期: 年 月





附件4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研发)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研发)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国家、省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
五、国家、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六、相关附件(根据具体情况附上):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二)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七)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附件5

项目验收报告编写提纲

一、项目建设总体情况;
二、技术总结,包括各项技术、工艺和设备的验证考核结论;
三、实现预定生产能力的情况,含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
四、项目示范带动效果;
五、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省级财政资金使用审计报告;
七、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