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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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

山东省淄博市人大常委会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

(2008年3月24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提高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整体素质,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按照认真专业务实的要求,就进一步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始终保持人大工作的正确方向

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在中共淄博市委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紧紧围绕建设殷实小康、构建和谐淄博总体目标及全市工作大局,依法履行各项职责,努力在工作中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2、加强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学习。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要把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省第九次党代会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作为重点,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提高政治思想水平。认真学习宪法及法律法规,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人大业务知识和经济、科技、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知识,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知识储备,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3、坚持和完善各项学习制度。每年举办一次理论学习读书会、2至3次专题学习报告会或法制讲座,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大工作实际进行学习,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学以致用,用以促学,真正达到用正确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目的。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断提高议事决策水平

4、坚持集体行使职权。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行使各项法定职权,既要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努力营造民主和谐、生动活泼的氛围;又要严格依法办事,依靠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处理和决定重大问题。努力形成科学高效有序的工作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5、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议事和履职。认真遵守有关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议事的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依照法定程序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努力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积极运用法定方式和有效形式开展立法、监督等履职活动。

6、带头执行常委会决议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自觉维护、带头执行常委会集体决定事项,积极主动地围绕常委会工作计划和工作部署履行职责,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坚决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

三、坚持群众路线,密切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7、树立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坚持以人为本,高度关注民生,在立法、监督等工作中努力体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意愿,依法督促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8、密切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9号文件精神,坚持代表主体地位,扎实有效地做好代表工作,为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提供保障。继续坚持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坚持常委会的立法和重要活动、重大决策广泛听取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邀请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9、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转变作风,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把市委重大决策、社会普遍关注、政府着力推进的事项作为工作重点,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措施,为常委会正确决策提供依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到基层调研的时间要在两个月以上,并撰写有关调研报告。

10、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谦虚谨慎、艰苦奋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弄虚作假,反对铺张浪费。外出调查研究和活动,要轻车简从,不搞特殊,不给基层增加负担。

11、加强与区县人大的工作联系。注重听取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经常沟通,密切联系,加强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区县人大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共同推动全市人大工作再上新水平。

四、完善和落实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12、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对人大工作规律和工作特点的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机关及立法、监督、代表等方面的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促进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13、自觉遵守工作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自觉执行常委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遵守工作纪律,讲求办事程序,严格按照法律和制度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

14、营造和谐有序的工作氛围。树立常委会工作“一盘棋"思想,加强团结,顾全大局,密切专门委员会之间j常委会工作部门之间、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工作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与合作,形成和谐有序的工作运行机制。密切常委会组成人员之间的联系,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共同营造民主和谐、依法有序、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五、坚持勤政廉政,树立常委会的良好形象

15、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以身作则,严于律己,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政为民,自觉防止和抵制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

16、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大力弘扬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

17、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进一步强化国家权力机关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宪法意识,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树立和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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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

  (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队伍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队伍是指经批准设立,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但行政机关负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除外。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具体的组织、监督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确需设立行政执法队伍的,按本条例规定申请设立。
  行政执法队伍的设立应当遵循精简、高效、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队伍的设立,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征求法制部门意见后,依法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公告。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授权广州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审批并予公告。
  第七条 设立行政执法队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行政执法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和财政经费;
  (二)有符合条件的执法工作人员;
  (三)在行政执法中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禁止行政执法队伍雇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 行政执法队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执法。
  第九条 设立综合执法队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决定或者批准。
  第十条 行政执法队伍名称应当体现辖区、性质、类别等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队伍的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解散、变更名称等,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予公告。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品行;
  (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业务的知识;
  (三)具有高中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执法培训。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队伍的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队伍不得自行规定着装。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队伍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执法队伍及其执法人员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控告、申诉。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队伍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06〕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严格实施我市绿地系统规划,建立并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营造良好人居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市建设局制定的《莆田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莆田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市规划、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国土、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其他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必须按照《城市规划法》、《防洪法》、《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


城市绿线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防洪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须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设计,并将设计方案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六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