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修改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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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修改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修改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旅办发〔2013〕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落实《旅游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规定,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旅发〔2009〕25号,以下简称旧办法)修改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修改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在《旅游法》实施后,缴纳数额、存入方式等仍按《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执行,使用范围除执行《旅行社条例》有关规定外,增加《旅游法》第三十一条用于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内容。

2.新办法在保留旧办法整体结构及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在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附件《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中增加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紧急救助费用的内容,新增加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两个附件。

现将修改后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3年9月26日



附件: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http://www.cnta.gov.cn/files/yutian/2013/2013%2009/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docx
附件:存款协议书
http://www.cnta.gov.cn/files/yutian/2013/2013%2009/1存款协议书.doc
附件:担保承诺书
http://www.cnta.gov.cn/files/yutian/2013/2013%2009/2担保承诺书.docx
附件:取款通知书
http://www.cnta.gov.cn/files/yutian/2013/2013%2009/3取款通知书.doc
附件:取款申请书
http://www.cnta.gov.cn/files/yutian/2013/2013%2009/4取款申请书.docx
附件:垫付决定书
http://www.cnta.gov.cn/files/yutian/2013/2013%2009/5垫付决定书.docx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一定数额用于旅游服务质量赔偿支付和团队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垫付的资金。
    第三条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或提供保证金担保业务的银行,由国家旅游局指定。国家旅游局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指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提出书面申请的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商业银行作为保证金的存储银行。
    第四条 旅行社须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含其银行分支机构)存储保证金。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银行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当专用账户资金额度不足时,旅行社可对不足部分申请银行担保,但担保条件须符合银行要求。
    第五条 银行本着服务客户的原则受理旅行社的保证金存储业务,按期办理保证金的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不得为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旅行社提供担保。
    第六条 旅行社要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到指定银行办理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
    
第二章 存款
    
    第七条 旅行社需要存缴保证金时,须持《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银行办理存款手续。存缴保证金的旅行社须与银行签订《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1),并将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为最大限度提高资金效益、简化续存手续,银行按照不少于一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保证金,中途提取部分改按活期结算利息。利息收入全部归旅行社所有。
    第九条 为防止保证金存单质押,银行应在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
    第十条 银行提出保证金担保的,由银行向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函》(附件2)。银行担保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担保期限届满前3个工作日,应续办担保手续。
    
第三章 取款
    
    第十一条 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证金时,须向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附件3)。银行根据《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将相应数额的保证金退还给旅行社。
    第十二条 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银行应根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决定书》,经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第十三条 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银行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第十四条 发生《旅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垫付的情形,旅行社提出申请的(申请书样式见附件4),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予以审核;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垫付的,需按实际所需确定垫付额度。申请额度和决定垫付额度均应在保证金账户现有额度内。
   银行根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附件5)后24小时内,经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中确定的单位或账户提供。
    第十五条 提供保证金担保的银行,因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在收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5个工作日内履行担保责任;因发生《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垫付的情形,在收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24小时内履行担保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银行应及时和定期通报保证金情况信息,具体通报内容和方式如下:
    (一)当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依法划拨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单位、划拨数额、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报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二)银行应每季度将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发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为加强对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旅游法》等规定,旅行社和银行就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该保证金属于旅行社依法缴存、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资金,除发生《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二、银行对旅行社存入的保证金,按照_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中途提取的部门按活期结息,全部利息收入归旅行社所有。
    三、旅行社不得将保证金存单用于质押,银行应在出具的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
    四、保证金支取按照如下方式进行:
    (一)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证金时,银行根据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等有关文件,将保证金直接退还给旅行社。
    (二)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银行应根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决定书》,经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三)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银行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从保证金账户中扣取。
    (四)发生《旅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紧急救助情形,银行根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后24小时内,经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当事旅行社提供。
    按照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方式执行时,对超出旅行社存缴保证金数额的,银行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五、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按规定划拨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将划拨数额、划拨单位、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知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六、银行应每季度将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分别发送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旅行社和开户银行各存一份,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附注一:存款原因(选择其一):
    1.新设立();
    2.业务变更增存();
    3.设立分社增存();
    4.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补交()。
    附注二: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行社及开户银行基本信息:
    1.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旅行社名称:
     通信地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3.开户银行名称: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旅行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字时间:
    开户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字时间: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
    
**旅游局:
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
需依法交纳**万元人民币(金额大写**)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按照我行和该旅行社(以下简称申请人)签订的协议(编号为**),我行作出如下承诺,保证申请人支付:
    1.申请人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须赔偿旅游者损失。
    2.申请人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损失。
    3.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的裁决,申请人须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4.按照申请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垫付团队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如果申请人届时没有支付上述费用或损失,我行保证在收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决定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在担保额度内履行担保义务;在收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的24小时内,在担保额度内履行担保义务。
本担保承诺书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担保银行(盖章)
地址:
* 年*月*日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

旅行社名称  
经营许可证号码  
通信地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保证金开户银行及联系电话  
取款原因 第一类 退还给旅行社
1.解散撤销清算()
2.业务变更减交()
3.撤减分社减交()
4.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降低保证金数额50%()
第二类 给付旅游者
1.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
2.旅行社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
第三类 垫付团队旅游者紧急救助费用
1.旅行社申请垫付()
2.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垫付()
取款金额 大写: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辅助文件一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决定书》()
辅助文件二 《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属第一类情形的,开户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退还旅行社。
属第二类情形的,开户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给付旅游者,并在之后3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单位、划拨数额、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报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属第三类情形的,开户银行在24小时内,直接提供给**单位或**账户。
经办人签字:
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地址:
联系电话: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

**旅游局(委):
    兹有以下原因申请支取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1.解散撤销清算()
    2.业务变更减交()
    3.撤减分社减交()
    4.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降低保证金数额50%()
    5.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
    支取金额:
    大写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写
    支取方式:
    1.转账**开户行的**账户()
    2.现金()

           旅行社名称(加盖公章):
经营许可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 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
决定书》

**(旅行社名称):
    鉴于 ** (时间)发生在 ** (地点)的 ** 事件,决定使用你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 (额度大写)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

**旅游局(委)
年 月 日
(公章)


抄送:**(存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银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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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入解决证券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深入解决证券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各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通信公司,各期货交易所:
证券期货业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自测自改、联测自改工作已按原计划如期结束。为进一步深入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现将有关工作部署通知如下:
一、全面总结系统自测和联网测试的工作情况,填写“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并于8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和承诺书报送中国证监会。具体报送办法如下:
(一)各证券、期货交易所的承诺书(见附件一)和工作总结报送中国证监会。
(二)各证券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含老基金)的承诺书(见证监信息字〔1999〕7号文件)和工作总结(见附件三),报送总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各期货经营机构的承诺书(见附件二)和工作总结(见附件三)报送总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认真查找隐患,加大工作力度。1999年下半年是证券、期货业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攻坚阶段,中国证监会将积极督促,严格检查,进一步推进全行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解决。
(一)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组织专门人员,对系统源程序进行逐行复查,拾遗补缺,消除隐患,完善技术管理,巩固前一阶段的工作成果。
(二)全面开始应急计划和应急方案的制定。各法人单位要明确应急计划的组织落实和技术落实,设立应急指挥中心和总指挥,于9月30日前完成本法人单位范围内的演习,切实防患于未然。同时,在制定应急计划时,必须向当地银行、电力、电信部门提出应急需求,并提交与其相
关部分的应急方案,以便共同承担意外风险。
(三)为确保系统稳定与安全,中国证监会决定9月30日为各单位核心系统冻结日,无特殊原因,不得再进行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无关的核心系统升级和变动,系统冻结日之后,交易所将适时组织行业性应急演习(含联网测试)。
(四)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初步协商,证券期货业与银行业的联合测试时间原则上定在9-10月份,不晚于10月底。为了最大限度地防范跨行业测试的技术风险,证券期货业与银行业之间不搞全行业统一测试,拟采取以法人单位为主、分别与结算银行联合测试的方式,具体事宜另行
通知。
(五)自10月份开始,中国证监会将组织检查证券、期货行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解决情况,对确有问题的机构采取果断措施。
(六)1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单位应依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指引,准备信息披露内容,向社会公布,并报备各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七)12月31日下午不开市,各单位一律不得关闭系统,主要领导、相关业务部门和技术人员不得放假,交易所将组织全行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世纪测试,时间为:1999年12月31日晚-2000年1月2日上午。2000年1月2日下午恢复系统,准备1月4日的正
常交易。
三、正在分业或重组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必须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加强对电脑中心的领导,保持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坚守工作岗位,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得擅自调离总部和营业部的技术人员。如因分业或重组贻误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和《规范》落实工作,中国证监会
将追究公司法人代表的责任。
四、证监会派出机构要积极督促辖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抓紧填写《承诺书》,认真完成工作总结,按时报送;对已收到的报送材料,要组织深入分析和研究,对表现突出的公司要在核实后予以表扬;注意列出有问题公司的清单,及时与中国证监会沟通,以便进行有的
放矢的检查。同时,还要做好与当地银行、电信、供电等部门的协调工作。
请证监会派出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所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遵照执行,并督促其克服盲目轻敌和疲劳厌战情绪,充分估计到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周密安排各项工作,确保2000年平稳过渡。
附件一:证券、期货交易所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附件二:期货经营机构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附件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基金公司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总结标准格式

附件一:证券、期货交易所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为有效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切实防范和化解系统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本交易所郑重承诺:
一、确保解决计算机2000问题所必需的人员与资金,在自测自改的基础上,指定专人,对全部业务核心系统和相关系统源程序进行细致的逐行复查、修改和测试,对源程序与现行系统不一致或源程序缺失的应用系统,要采取周密的测试、升级、替换等措施,完善、建立源程序和有
关技术文档,并对嵌入式系统进行一次清理、复查。认真做好测试、修改和复查记录,消除隐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建立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应急指挥中心和总指挥制度,负责总体协调和处理2000年问题突发事件的现场决策;保证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小组和主要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在应急计划的制定、演习、实施过程中,统一组织、统一安排、统一行动。
三、由于人员、资金、措施等原因导致本所(包括结算公司、通信公司)没有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责任由本所法定代表人承担。
四、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单 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附件二:期货经营机构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为有效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切实防范和化解系统风险,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本公司郑重承诺:
一、保证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必需的人员、资金、措施到位,依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按时完成计算机2000年问题检查、测试和应急计划制定、演习工作。
二、建立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应急指挥中心和总指挥制度,负责总体协调和处理2000年问题突发事件的现场决策;保证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小组和主要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在应急计划的制定、演习、实施过程中,统一组织、统一安排、统一行动。
三、保证在公司重组或申请增资扩股过程中,与有关合作方就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充分协商,做出具体安排,保证解决计算机2000年工作正常进行。
四、由于人员、资金、措施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没有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责任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
五、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单 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附件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总结标准格式
一、组织落实
一)公司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组织机构;
二)公司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花费用及还需要的费用;
三)公司在技术力量、经费等方面是否存在困难?
二、自查自改
一)公司是否进行过总部及营业部信息系统、嵌入式系统等的全面清查,列出了所有可能存在2000年问题的系统、设备的清单?
二)是否对业务系统尤其是核心业务系统应用源程序进行过逐行检查?
三)是否就各种系统、设备的2000年问题情况与提供此设备的有关计算机公司、证券通信公司、信息公司等进行过确认、验证?对清单中就绪状况不明确的系统、设备,采取了何种措施?
四)如果解决2000年问题工作是通过承包等方式由外单位协助解决,是否指定专人并有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工作进展?
五)公司目前工作进展情况?是否有2000年问题就绪定义?何时能完成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
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三、联网测试
一)说明公司及所有营业部参加2000年问题联网测试情况,是否总部及每个营业部都至少参加了一次联网测试?
二)是否业务人员也参与测试计划的制定并参加了测试?每次测试前是否有详细的数据备份、恢复和应急计划?
三)测试中是否进行了认真的测试流程记录并有档可查?
四)公司所属各营业部测试中发现了哪些问题?请提供这些问题的详细情况。
五)是否对测试中发现的问题都进行了改正?是否对系统的修改进行了验证、记录、存档保存?
六)是否对中国证券业联网测试以外的所有2000年敏感日期都自行组织了测试?如没有,准备何时进行?
七)是否有解决公司历史数据文件存在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工作计划?
八)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四、应急计划
一)是否有应急计划制定小组?负责人是谁?应急总指挥是谁?
二)是否已制定了应急计划?应急计划内容是否包括业务系统、数据备份、机房环境、楼宇、外界关联单位(如银行、电信、电力等)出现问题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三)应急计划是否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谁有权启动应急计划?是否考虑到应急措施涉及的行政、法律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应急措施能有效发挥作用?是否有应急计划的培训、演习、修改计划?
四)制定应急计划有哪些困难?对中国证券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小组、交易所、结算公司、通信公司、银行、电信、电力有哪些具体需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五、意见和建议



1999年7月13日
  近年来,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研究,因契合了当今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公平正义的时代主题,渐成热门话题,并已经准备上升到立法层面。与此同时,反对和质疑的声音亦不绝于耳。各地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理念的大胆尝试,虽然有益于这一理论内涵的日益丰富,但也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执法混乱。本文试图采用价值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一步厘清与刑事和解相关的部分理论问题,以期有助于理论与实践走出对刑事和解认识上的误区。

  被害人在刑诉中的价值定位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如果被害人依法提起自诉,就成为自诉人,起到控诉人的作用;第二,如果被害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第三,在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被赋予了独立的诉讼地位,成为以个人身份承担部分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笔者认为,这三种情况中的被害人在追究刑事被告人即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大致相同的。一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控诉职能,公诉案件还必须依附于公诉权,另一方面被害人还起到了“证人”的作用。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的其他权利也考虑到了对这两方面的保障。

  客观而言,传统观点注重倡导公共利益至上的价值观,受其影响犯罪首先被视为对公共利益的侵害,而被害人遭受的痛苦则被视为是次要的。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国家权力在刑事案件的追诉中被无限放大最大化的运用。这样带来的结果就是,伴随着司法权力的膨胀,刑事诉讼成为了追诉机关主导的对加害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的工具,被害人和加害人的诉讼地位并未受到重视。刑事诉讼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在价值的高低排序上,将公共利益放在了顶端,相反,受犯罪直接影响最大的被害人利益,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因为犯罪而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则更是被忽视。在诉讼过程中,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真正对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审理实体结果有直接影响的,往往表现为作证,被害人的作用不仅没有被有效重视,反而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工具化、功利化的特点。这种情形并不限于作证,在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虽然享有当事人的地位,但其作用往往仅在于辅助检察机关行使控诉权,对案件的处理缺乏发言权,其意见对案件的最终处理不发生任何影响,而且司法实务部门还有一些人认为被害人就是“累赘”,这显然是不够理性的。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刑事诉讼无论给予其多少关心和关怀都并不显得过分。

  由于现实的情况,被害人因为犯罪所遭受的痛苦往往仅能依靠最后对加害人的定罪量刑得到一种报应的平复。在法庭审判紧张严肃的环境中,被害人难免会产生紧张或者恐惧的心理,和加害人之间并不能针对犯罪对其所造成的物质和精神侵害平心静气的交流,了解犯罪原因,得到对犯罪行为疑问的回答,接受加害人的认错和请求宽恕使得他们之间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真正修复。相反,可能在作证过程中因回忆被犯罪侵害所遭受的痛苦而心理上再次被害。

  在此,尤为不得不提的是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依靠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经济赔偿问题的解决往往不能使被害人满意,虽然我国有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也赋予了被害人就因犯罪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单独提出民事诉讼的权利,可是其超低的执行率却是我们不得不直面的司法尴尬。而据相关调查,和解成功后民事赔偿的立即履行率达到88.1%,全部履行率为91.4%。与传统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相比,被害人通过刑事和解则能够获得较为充分且快速的赔偿。由此可见,被害人的利益牺牲,其实本可以借助于刑事和解制度在处理经济赔偿问题上的先天优势而避免。

  被害人利益应作为核心利益

  传统型司法在解决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方面通常表现的软弱无力,而且在短期监禁刑造成犯罪人的交叉感染,刑满释放犯再犯率居高不下的现状之下,遇到了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极大困境。“恢复性司法”为了尝试解决这些问题应运而生。

  恢复性司法模式下的刑事诉讼程序不再以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其科以刑罚为主要任务,而以修补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使不稳定的社会关系重新复归平稳为目标。刑事和解正是按恢复性司法模式处理案件的实然程序性体现。在具体实现过程中,要通过加害人与被害人的信息交换、加害人对被害人的认罪补偿、被害人对加害人的宽恕原谅为必要条件。被害人对加害人的宽恕与否直接决定着对案件的处理是否能够按照“恢复性司法”的程序走下去。国家机关在这种程序中起着主持并非主导的作用,被害人和加害人的态度、行为决定了程序的前进或终止,如果被害人不愿和解,那么程序当然地应当回归到传统型刑事司法之中。在此,被害人的作用无疑被提升到了相当的高度,甚至可以说是居于程序的核心地位。

  传统型司法过于忽略被害人在诉讼中的重要性,将被害人的地位提到一个相当的高度,对于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上想必有所帮助。得到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认可的社会关系的恢复不正是一种“公正”吗?刑罚的终极价值追求不可能逸出法律的价值之外,传统型司法所追求的公正通过“恢复性司法”也完全可以实现。而且“恢复性司法”所带来的附带结果也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和降低再犯率,其良好的社会效应也日益显现,何乐而不为?与传统的刑事司法相比,刑事和解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它将被害人利益作为刑事诉讼的一种核心利益而不是“附带保护利益”来加以考量,高度尊重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正如陈瑞华教授指出,在刑事和解中,被害人以前所未有的姿态登上了刑事司法的舞台,并主导着刑事和解的进程和诉讼的实体结局。在“恢复性司法”已经为越来越多人所了解的今天,刑事和解作为其理念引下的一种具体制度,展示着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成为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之一的巨大潜力。

  在刑事和解制度下,加害人和被害人就犯罪的影响进行直面的交流与沟通,被害人宣泄了内心的痛苦与不满,加害人亦直观地感受到自己的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从而真诚悔过并努力弥补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和解的后果,不仅使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害得以弥补和抚慰,同时也有助于加害人正义感的产生并恢复其正常的社会感受。尤其对于轻微犯罪的加害人而言,如果和解协议的达成与履行,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自此归于终结,将使加害人避免了继续程序对其造成的负面影响、羁押和监禁过程中的“交叉感染”,及时并更加自然地回归社会。这样的效果,恐怕是单纯的“惩罚”难以达到的。刑事和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刑罚的惩罚功能,但目的决定功能,功能服务于目的。刑事和解的价值追求,无疑是对刑罚苦苦追求的预防犯罪目的的最好诠释。


  (作者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