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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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6〕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6年10月25日市十二届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包括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造价咨询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均应按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项目(含政府廉租房、拆迁安置房等项目);

  (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建设项目;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企业、公民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六)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按照政府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市级重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审计管辖。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但应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审计重点,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编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施工、竣工交付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依法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调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订立相关工程合同时,应当约定按进度预付价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其余价款待审计结束后结算。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合法和合规性;

  (二)建设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建设项目概算审批、执行及其调整的真实、合法性;

  (四)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五)建设项目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六)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是否合规、及时、完整、真实;

  (七)有关内控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真实、合法性;

  (八)相关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采购、供货等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九)建设项目成本计算、价款结算、竣工交付情况的真实、合法性;

  (十)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各种税费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计提和交纳,减、免、缓缴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一)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合法性;

  (十二)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和调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等方式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并对其承办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审核检查。

  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等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市财政按照建设项目造价审计核减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资料及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前期评估、征地、拆迁等相关资料;

  (三)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料和合同文本;

  (四)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竣工图、设计变更等;

  (五)工程结算资料(含各类协议、纪要、签证、竣工验收报告等);

  (六)建设项目内控制度资料;

  (七)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表及交付使用资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项目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八)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遇有重大方案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特殊材料和设备定价等有可能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事项时,被审计单位应及时通知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 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遇有涉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造价变化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事项,有权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建议函;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向审计机关书面反馈。

  第十六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依法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要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或者由审计机关建议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而擅自办理竣工决算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四)虚列工程成本、虚列投资完成额、隐匿结余资金的;

  (五)材料设备采购、保管不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六)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七)因勘察、设计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

  (八)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或者参与虚假签证,并造成损失的;

  (九)编制虚假工程造价文件,或者串通虚报工程造价,或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误差严重的;

  (十)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

  审计人员如有下列不当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聘请专业人员、委托中介机构工作未尽督导复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聘请的专业人员或受托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造成审计结果重大错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组织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门、机构和人员,可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依照《审计法》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其他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1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南通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暂行办法》(通政发〔1995〕1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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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与酒泉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与酒泉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2004/10/09)

2004-10-9 酒政办发〔2004〕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酒泉市人民政府与酒泉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是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一种有效形式和措施,也是从宏观和源头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利于政府更多地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对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密切党和政府与广大职工的联系,及时研究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也要结合实际,按照《甘肃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中“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尽快建立起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酒泉市人民政府与酒泉市总工会

  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工会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调节作用,密切政府与广大职工群众的联系,增强各级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促进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政治稳定,推动全市现代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是政府与工会相互沟通的重要渠道,也是工会参政议政,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至两次,如遇紧急和重要问题,经过提前协商可随时举行。

  第三条 联席会议坚持维护政府权威与尊重工会独立性相统一原则,协商解决涉及职工队伍和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向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由工会通报围绕大局开展工作的情况及职工队伍的情况,听取工会对制定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有关工会的组织建设、活动设施、经费财产、工作部署等问题,并就企业改制中职工下岗、安置、再就业及职工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生活福利和其它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认真协商,提出解决措施。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和市总工会主席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共同商议确定。出席联席会议的人员,根据每次会议研究的具体内容确定。一般由与议题有关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市总工会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主持。

  第六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签发,市总工会会签。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总工会应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总工会分别负责督促检查。落实结果要在下次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七条 联席会议视情况可邀请劳动模范、职工代表、基层工会干部旁听。

  第八条 有关联席会议的会务安排,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总工会共同承办。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从路政人员“被撞”看路政执法

冯兴吾 方松林


浏览网页、翻开报纸,“我的兄弟姐妹”流血流泪的事实历历在目。路修得越多,路政人员“被撞”也越来越多;路修得越来越好,路政人员“被撞”却越来越重,这是为什么?为什么?
一、悲剧发生的原因
1、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障路政人员人身安全。
2、路政人员执法身份不明确、执法环境不理想,政府、公安部门支持力度不够。
3、路政人员自身文明执法程度不高,自身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4、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贯彻力度不够,社会舆论环境不理想。
5、对违法肇事人员惩处不够。
二、让悲剧不在发生
1、树立正确的依法行政观念
公路规费征稽是国家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力,具有强制性。所以路政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有正确的认识,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
2、进行体制改革,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目前的体制存在很多弊端,诸如权力过分集中、机构重叠、人员臃肿、职能交叉、扯皮推诿、职责不清、政出多门等,这些现象的存在导致行政效能低下,协调能力和服务功能减弱。因此,要消除现行体制的弊端,进一步理顺并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以更好地适应各项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3、各项管理走上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轨道。
管理意识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制度要逐步完善,管理机制要不断健全,管理措施要明显加强,管理效益要有显著提高。一是要以增强管理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为目标,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路政管理规章制度;二是加大征稽的资金和技术投入,切实提高征稽的效率和效益;三是创新观念,挖潜创新。要严格按照《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核定征费计量,加强滞纳金征收管理,对减免权限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使滞纳金管理走上正轨。
4、构建公路管理制度体系。
要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为基础、核心的公路管理制度体系。这上体系应包括三个部分,第一个层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它是公路管理的基本法;第二个层次是国务院颁布的法规;第三个层次是行业管理部门的规章。
5、协调相关部门利益,实行综合治理。
由于路政管理综合性,涉及面广,干扰因素多,管理难度大,因此,仅靠公路管理机构往往难以奏效,需要依靠当地党委、人民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如公安、司法、法庭等部门。同时,路政管理相对之也包括政府的部门,如电力、水利、电信等。由于各个部门的利益的本位化,可能导致路政管理与其他管理相冲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相冲突的各个部门规章及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效力要依法裁决,确保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
6、加大路政等宣传力度。
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宣传路政法律、法规、政策,及时宣传路政管理动态,为政府发展参谋作用;同时,对违法肇事要依法予以惩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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