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公共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03:54   浏览:80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公共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公共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05〕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城市公共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淮安市城市公共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城市公共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项目(以下简称公共项目),是指资金重点投向城市基础性和公益性建设的项目,包括由国家、省、市财政性资金(含城市出让土地收益、国债资金、国内外政府贷款)、城市经营筹集以及社会集资、捐资和其它渠道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公路)、广场、桥梁、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照明设施、河道整治、给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燃气、供热等公共项目工程,以及为市民建设解困房和政策性商品房工程。

第四条 公共项目工程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依法组建项目法人,其中适合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公共项目建设实施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 市各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服务;合理分工、协同管理;减少环节、简化手续;规范程序,提高效率。

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公共项目的前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审批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公共项目资金安排和工程预(结)算和竣工决算的审核管理,基建财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市建设局负责公共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招投标等行政管理。

市水利、交通部门负责本行业内的公共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公共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的监督,并组织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跟踪审计。

市规划、环保、国土、城管、卫生、教育、监察、人防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公共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公共项目建设管理前期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立项,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批;

(四)方案设计、施工图及编制概预算并进行审查、审批。



第二章 项目的计划管理



第七条 公共项目投资须经申请并批准项目建议书后,方可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工作。

申请项目立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附有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与详细资料)。

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市规划部门关于该项目的规划意见;

(四)环保部门关于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五)市国土部门关于该项目土地预审意见;

(六)其它相关部门的预审意见。

报批初步设计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咨询评估,并组织评审,未经评审,有关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项目申请报告前,进行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

预可行性研究主要内容是在对公共项目的市场环境、项目前景、建设条件、投资效益等因素作出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一)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包括依据、背景、理由;

(二)拟建项目的预算目标:包括规划初步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项目预算建设期限及实施的阶段性进度

等;

(三)拟建项目的可行性:包括土地(性质、占地面积等)、水(供水、污水、排水)、电、气(供热)、通信、消防、卫生、安全、停车、内外交通组织及营运的可行性分析,根据规定应提交的行业标准文件;

(四)拟建项目招投标专章:包括招标范围(全部或部分招标)及估算金额、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等内容;

(五)拟建项目的投资估算:包括需要安排资金(含专项资金)的主要理由,具体数额(应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及其来源(或筹资方案),建设期内分年度资金需求量,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或置换的资金测算等;

(六)拟建项目的合理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所在地的互适性和可接受程度的分析等;

(七)结论与建议:包括对拟建项目是否可行的明确结论,同时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可能预期的主要风险等;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凡单位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公共项目均应按第七、八条审批程序进行,利用社会投资的公共项目按国家有关企业投资备案、核准的办法执行。为节约项目编制成本,单位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下公共项目建设(指市政道路、排水、路灯、环境卫生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十条 对服务于重大活动项目以及汛期等突发性应急公共工程在组织实施的同时,报批有关手续。



第三章 项目的规划设计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项目工程建设应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计划,由市建设部门每三年组织编制储备一次项目,同时结合年度计划滚动调整充实完善。投资、财政、环保、规划、建设、房管、土地等部门应协调做好项目的前期调研工作。

第十二条 市发展与改革、财政、建设等部门每年10月份前完成下一年度实施公共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工作,年度投资项目确定前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经充分讨论后,由市建设部门汇编整理,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在城市维护费使用计划中安排公共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经费,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建设的公共项目(单位工程年度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过市投资公共项目审查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相关专家费用由市财政部门在城市维护费年度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公共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批后,项目单位应到市规划部门申请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按设计条件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设计方案,并报规划部门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凡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项目的工程设计均须进行多方案比较,符合《淮安市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竞选管理办法》规定的,须由市规划部门组织方案设计招标,并由市投资公共项目审查委员会规划方案设计审查组(设在市规划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交设计单位修改执行,修改后的方案须报市规划部门批准。规划设计方案评审要突出项目建设的交通评价内容,同时项目规划设计应严格遵守国家规范,规划方案要求覆盖到项目周围的景观协调及整治,保证工程项目的使用功能。

(二)为确保工程质量,统一设计标准,由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通过公开方式选择设计部门统一进行项目的施工图(市政工程包括交通管理设施、道路绿化、供水、燃气、电力、电信等各种管线)设计、编制项目概预算,报市投资公共项目审查委员会施工图审查组(设在市建设局)和工程概预算审查组(设在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交设计单位,修改执行。

(三)工程概预算要包括项目的前期费用和项目的实施费用。前期费用包括项目咨询、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编制评审费用、地形图测绘费用,以及应缴纳的各项规费。项目的实施费用包括项目的征地拆迁、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地质勘探、设计、监理、检测、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建设费以及不可预见费等费用。

(四)公共项目建设实行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以及概预算三项评审制度。实行项目概预算审批制度,项目未经评审的不得开工建设(不含应急和突发性工程)。

对在施工图及概预算评审中节约的费用予以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工程决算。



第四章 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招投标管理,按法定程序运作,确保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法规避招标。属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全过程跟踪监督的项目,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参与对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派人参与项目的招标工作。

第十五条 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投标项目能力,且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 公共工程施工招投标在完善配套措施、健全工程质量保障机制的前提下,全面推行无标底招标投标制度。工程方案设计、建设监理都要用公开方式择优选择设计、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 凡使用国债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债项目建设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使用中央、省政府建设资金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的组织实施及管理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加强对公共项目建设的领导和管理,实施项目责任制、质量终身制和领导负责制。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法人代表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进度、施工安全等总负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工程项目均须实行监理制度,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有效使用资金,切实做好进度、投资、质量“三控制”工作。

第二十条 公共项目建设推行“代建制”,实行公开招标选择代建单位,代建单位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实行项目建设全过程一条龙服务,有特殊情况,不实行“代建制”的,需经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继续开展工程创优活动,确保建优质工程和放心工程。对获得市优、省优、部优和国优的项目要给予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二条 公共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后,应严格执行下达的建设内容,不搞计划外工程,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规模、改变建设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经审定的施工图和预算不得擅自变更,因设计变更、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等原因确需修改设计,按设计变更程序进行,并附设计和监理单位的意见。调整建设资金超过初步设计概算10%的,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市政府定期地召开市投资、财政、国土、规划、建设、审计等部门和各区及项目责任单位工作例会,沟通、协调公共项目资金拨付和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审议。

第二十四条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公共项目施工计划由建设单位编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公共项目施工计划由项目单位按规定的序时进度编制,并报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工程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环保、消防、安全等部门进行交工验收,项目交工一月内应办理竣工决算,凡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应经建设单位初审后报财政部门评审, 同时报送审计部门进行施工决算审计,未经验收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和拨付工程尾款。严格执行工程竣工备案制度,公共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到建设部门报备工程有关资料。



第六章 项目建设的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项目建设计划遵循“量入而出、综合平衡、突出重点、续建优先”的原则。

公共项目建设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投资总额;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议内容;

(四)拟安排的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城建资金实行归入财政城建专户制度,同时实行资金使用一支笔审批制度,凡市级城市维护费、城建规费、政府出让城市土地收益、国家债券、上级财政拨款用于城市公共项目投入的资金一律归入市财政城建专户,各资产经营公司使用资金实行上报批准制度,并由市财政统一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向政府投资的重大公共项目委派会计或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公共项目建设实行准备金制度,开工前,必须筹集75%的工程项目资金,并由市财政或有关银行出具证明后,才能开展项目招投标工作,并批准开工建设,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原则上未落实资金或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共项目投资的来源,由国家、省、市财政性资金、国内外政府贷款用于城市公共项目投入,其项目由市政府确定的责任部门组织实施(包括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款拨付、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工作),其中应实行“代建制”的,按市政府有关“代建制”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 公共项目建设使用财政城建专户资金前,由有关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实施年度用款计划,财政部门要按合同及工程进度及时拨工程款。

第三十一条 凡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共项目,除市审计局列入审计计划直接审计外,要及时委托审核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一般工程决算在工程交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审计、审核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并审计结束后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工程尾款。

第三十二条 社会集资、捐资及其它渠道投资公共设施的项目按资金渠道,依照相关法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公共项目投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产权、养护及维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共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相关单位要保证工程档案资料的完整,及时将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其中涉及城市规划测量数据的,及时报送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

第三十五条 市政道路(公路)、桥梁、排水、路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工程竣工后,从交工验收之日起,交市(区)市政(路政、水政)养护、路灯、园林、环卫等单位进行养护、维修、管理和清扫保洁,质保期间的养护、维修仍由工程施工单位负责。

非建设部门实施的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项目竣工后,由市建设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验,合格后,办理有关手续,交市政养护、路灯、园林等单位进行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环卫设施、市政园林绿化设施的养护维修推行市场化养护,逐步面向社会招标选择养护维修单位,提高养护维修质量。

第三十七条 城市各类管线根据其性质分别由燃气、供水、供电、电信等相关单位进行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新增的市政道路、桥梁和园林绿化的养护维修及清扫保洁等费用列入下年度的城市维护费使用计划。

第三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所属公共设施的管理,周密安排实施计划,杜绝违规建设行为。



第八章 奖惩责任



第四十条 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公共项目工程建设都要建立纪检、监察领导联系点制度,保证高标准、高质量、按进度完成工程任务。

第四十一条 公共工程建设推行廉政责任书制度,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要按规定签订廉政责任书。

第四十二条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公共项目建成营运后,建设单位要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决策、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价。

第四十三条 获得市优、省优、部优、国优的工程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给予工程造价的0.5-1%奖励。

第四十四条 方案设计、施工图、概预算三项审查中节约的经费,按节约的投资额提取5-10%的奖励资金(100-10万元),节约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按5%提取奖励资金。

第四十五条 提前(滞后)工期奖(罚)按合同执行,奖(罚)经费列入工程决算。

勘察(测)、设计、概预算编制方面缺陷造成投资浪费的,应按合同规定,对勘察(测)、设计等单位按其所得额的30-80%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公开公共项目建设的投资决策、管理程序。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建设和营运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 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项目建设的招投标、承发包、建设工程中介活动和项目施工经营行为。

第四十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或停止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公共项目建设,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未按要求完成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中介机构进行公共项目招标代理中,发生严重失误、咨询评估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依法禁止其在本市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代理招标、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通过法定程序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或停止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开工报告的;

(二)强令或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公共项目建设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共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法人代表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决策、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投资体育场馆、图书馆、医院、学校等公益性设施项目以及各县(区)、市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电信服务标准(试行)

信息产业部


电信服务标准(试行)
信息产业部



1.总则
1.1 为加强对电信企业服务质量的宏观管理,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使电信服务质量管理和监督系统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电信企业”)。
1.3 本标准包括直接反映电信服务质量和水平、与用户使用电信业务关系密切的服务质量(非技术性)指标和通信质量(技术性)指标。
1.4 本标准是电信企业提供电信业务时,应当达到的服务质量标准;是电信主管部门及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实行监督的基本依据。
1.5 电信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并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本企业服务质量状况。
1.6 电信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求和电信服务水平的变化,调整本标准的指标项目和指标值。
1.7 电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
1.8 本标准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1.9 本标准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有特殊规定的条款除外)。
2.通用服务规则
2.1 电信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树立以用户为核心改善服务工作的观念。
2.2 电信企业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公布其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售后服务”等内容。应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资费标准。
2.3 用户办理电信业务时,电信营业部门应向其提供使用该项业务的说明资料,包括业务功能、费用收取办法及交费时间、障碍申告、咨询服务电话等,并以书面形式明确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4 电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电信业务资费政策和标准,做到明码标价,严禁乱收费,并应以多种方式为用户交费提供方便。
2.5 电信企业应当合理设置服务网点或代办点,合理安排服务时间或开设电话受理业务,方便用户。
电信企业应当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用户提供便捷的服务。
2.6 “窗口”服务人员应为用户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耐心、准确地解答用户的提问。入户服务人员应遵守预约时间,爱护用户设施,保持环境整洁。
2.7 对重要用户的故障处理,电信企业应根据用户的需要,与用户协商签定处理故障应急方案及抢通时限的协议,并严格遵守。
2.8 因电信企业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在24小时以内使用的,应在72小时以前告知所涉及的用户;超过24小时或影响重要用户使用的,应事先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
2.9 电信企业应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和障碍申告受理等业务,并免费提供通信费用查询。
2.10 电信企业应采取公布监督电话等多种形式,认真受理用户投诉,并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
2.11 电信企业应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进行用户满意程度测评,听取用户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改善服务工作。
3.服务质量指标
3.1 固定电话服务质量标准
3.1.1 电信企业应当免费提供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紧急电话的接入服务。
3.1.2 电话装机、移机时限:城镇最长为30日,农村最长为40日。
电话装机、移机时限指自电信企业受理用户装机、移机交费之日起,至装机、移机通话所需要的时间。
3.1.3 电话复话时限:最长为24小时。
电话复话时限指自停机用户办理恢复开通手续、归属电信企业收到有关费用时起,至电话恢复开通所需要的时间。
3.1.4 用户市话业务变更时限:最长为24小时,
用户市话业务变更时限指用户办理更名、过户以及各种程控电话服务项目,自办理登记手续且结清帐务时起,至实际变更所需要的时间。
3.1.5 用户长途业务变更时限:最长为24小时。
用户长途业务变更时限指用户办理增减长途直拨功能,自办理时起,至实际完成变更所需要的时间。
3.1.6 电话障碍修复时限:城镇最长为48小时,农村最长为72小时。
重要用户的电话障碍修复时限:以电信企业与该用户签订的协议为准。
电话障碍修复时限指自用户向障碍台申告时起,至故障排除、恢复正常通话所需要的时间。
3.1.7
由于电信企业原因需要更改用户电话号码的,电信企业应当至少提前10日告知用户改号时间和更改后的电话号码,号码更改后,至少应在20日内连续播放改号提示音。
3.1.8 电话号码冻结时限:最短为90日。
电话号码冻结时限指该号码注销后至重新启用所需要的时间。
3.1.9 电话服务台应答时限:最长为15秒。
电话服务台应答时限指自用户拨号完毕听到回铃音至话务员(包括电脑话务员)应答所需要的时间。
3.1.10 电信企业应当提供电话号码查询业务,电话查号准确率应达到95%。
3.1.11 公用电话代办点应当按照电信企业要求设置规范标志,张贴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价器具,按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并接受电信企业的监督和检查。
3.1.12 发生固定电话重大通信障碍阻断,应当立即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固定电话重大障碍阻断指电路阻断超过10(万户×小时)。
3.1.13 电信企业应当根据用户的需要,免费向用户提供长途话费详细清单。(2000年底前首先在省会城市范围内实现)
3.2 电话信息服务质量标准
3.2.1 信息台提供信息服务,应当向社会公开各类信息内容计费标准。用户拨通信息台后,信息台应当免费向用户播送收费标准提示音。
3.2.2 信息台播放的引导音不得收费。
3.2.3 信息内容应当健康、准确。信息准确率应当达到95%以上。对于经常变更的信息,应同时向用户说明该信息的有效时间。
3.2.4 人工信息咨询员不得谈论与用户所提问题无关的话题,不得故意拖延时间。
3.2.5 信息台应当根据用户需求免费提供信息收费清单。
3.3 数字蜂窝移动电话服务质量标准
3.3.1 电信企业应当向用户说明其网络覆盖范围及漫游范围。
3.3.2 电信企业应当免费提供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紧急电话的接入服务。
3.3.3 移动电话入网开通时限:最长为24小时。
移动电话入网开通时限指用户办理入网手续、归属电信企业收到有关费用时起,至移动电话开通所需要的时间。
3.3.4 移动电话复话时限:最长为24小时。
移动电话复话时限指停机用户办理恢复开通手续、归属电信企业收到有关费用时起,至移动电话恢复开通所需要的时间。
3.3.5 移动电话业务变更时限:最长为24小时。
移动电话业务变更时限指用户办理更名、过户等服务项目,自办理登记手续且结清帐务时起,至实际变更所需要的时间。
3.3.6 移动电话通信障碍修复时限:最长为24小时。
移动电话通信障碍指由本移动通信企业原因造成,非手机原因引起的障碍;移动电话通信障碍修复时限指用户向电信企业申告障碍时,至障碍排除、恢复正常使用所需要的时间。
3.3.7 由于电信企业原因需要更改用户电话号码的,电信企业应当至少提前10日告知用户改号时间和更改后的电话号码,号码更改后,至少应在20日内连续播放改号提示音。
3.3.8 移动电话号码冻结时限:最短为90日。
移动电话号码冻结时限指该号码注销后,至重新启用所需要的时间。
3.3.9 发生移动电话重大障碍阻断,应当立即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移动电话重大障碍阻断指电路阻断超过10(万户×小时)。
3.3.10 电信企业应当根据用户的需要,免费向用户提供移动电话发生的长途及漫游话费详细清单(2000年底前首先在省会城市范围内实现)。
3.4 无线电寻呼服务质量标准
3.4.1 经营无线电寻呼业务的电信企业应当向寻呼用户说明其无线发射信号覆盖范围以及联网服务覆盖范围。
3.4.2 无线电寻呼购机入网开通时限:最长为24小时。
无线电寻呼入网开通时限指用户办理入网手续、归属电信企业收到有关费用时,至寻呼机开通所需要的时间。
3.4.3 寻呼机恢复开通时限:最长为24小时。
寻呼机恢复开通时限指用户办理恢复开通手续、归属电信企业收到有关费用时起,至寻呼机恢复开通所需要的时间。
3.4.4 寻呼话务员应答时限:最长为15秒。
寻呼话务员应答时限指寻呼用户拨号完毕听到回铃音,至话务员应答所需要的时间。
3.4.5 寻呼话务员应当准确、及时发送寻呼信息。
3.4.6 寻呼台要为寻呼用户至少保留最新10条寻呼信息。
3.4.7 对要求变更业务或者复台查询信息的用户,寻呼话务员应当验证其密码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密措施。
3.4.8 寻呼用户号码冻结时限:最短为90日。
寻呼用户号码冻结时限,指该号码被注销时起,至重新启用所需要的时间。
3.4.9 寻呼用户提出终止接受寻呼服务时,寻呼企业应当退还寻呼用户预缴服务费的剩余部分。
以月为单位计算应退金额;不足一个月时,15天(不含)以内不计,超过15天以1个月计。
3.5 数据通信服务质量标准
3.5.1 预受理时限:一般用户最长为3个工作日,集团用户最长为5个工作日。
预受理时限指用户登记后电信企业查线,答复用户能否安装所需要的时间。
3.5.2 装机、移机入网时限:
以拨号方式接入:最长4个工作日,
以专线方式接入:最长7个工作日。
装机、移机入网时限指电信企业自受理之日起,至为用户开通数据业务,实际占用的时间(不包括用户接入线部分)。
3.5.3 数据通信设备障碍修复时限:
一般用户的障碍修复时限:最长8小时,
重要用户的障碍修复时限:以电信企业与该用户签订的协议为准。
数据通信设备障碍修复时限指排除数据设备故障及代维用户设备故障所需要的时间(不包括用户接入线部分)。
3.5.4 发生重大通信障碍阻断,应当立即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重大通信障碍阻断指:阻断影响超过(2Mbit/s×8×1小时);对因特网业务指:电话拨号业务阻断影响超过1万户×小时;专线业务阻断影响超过500端口×小时。
3.6 租用电路服务质量标准
3.6.1 预受理时限:最长为3个工作日。
预受理时限指用户登记后电信企业查线,答复用户能否安装所需要的时间。
3.6.2 电路开通时限:一般用户:
(1)话音频带电路(包括音频专线):最长为30日。
(2)帧中继电路:最长为7个工作日。(用户线部分见话音频带电路)
(3)数字数据电路:最长为7个工作日。(用户线部分见话音频带电路)
(4)2Mb/s以上数字电路:最长为30日。
重要用户电路开通时限:以电信企业与该用户签订的协议为准。
开通时限指电信企业自受理之日起,至为用户开通租用的线路,实际占用的时间。
3.6.3 障碍修复时限:一般用户:
(1)话音频带电路(包括音频专线):最长为48小时。
(2)帧中继电路:最长为8小时。(用户线部分见话音频带电路)
(3)数字数据电路:最长8小时。(用户线部分见话音频带电路)
(4)2Mb/s以上数字电路:与用户签订协议。
重要用户障碍修复时限:以电信企业与该用户签订的协议为准。
障碍修复时限指电信企业排除出租线路的机、线故障或采取其他方式恢复用户正常通信所需要的时间。
4.通信质量指标
4.1 固定电话通信质量指标
4.1.1 拨号前时延:平均值≤0.8秒,最大值≤1秒
拨号前时延是用户摘机后至听到拨号音瞬间的时间间隔。
4.1.2 拨号后时延:长途呼叫的拨号后时延平均值≤6秒,最大值≤10秒,有卫星电路接入时放宽到20秒;本地呼叫的拨号后时延平均值≤2.2秒,最大值≤6秒
拨号后时延是用户拨号终了至网络送出回铃音或忙音之间的时间间隔。
4.1.3 网络接通率:固定网内长途呼叫的接通率≥85%,固定网内本地呼叫的接通率≥95%
网络接通率为用户应答、用户忙和用户久叫不应的次数与总呼叫次数之比(在忙时统计)。
4.1.4 传输损耗:≤21dB
传输损耗指网络中任意两个用户之间的传输损耗。
4.1.5 振鸣和准振鸣:振鸣的概率≤0.1%,准振鸣的概率≤1%
4.1.6 发话人回声:概率<1%
4.1.7 可懂串话:本局用户间≤0.1%,非本局用户间≤1%
4.1.8 单向传输时间:一般情况下单向传输时间<150ms,对于有卫星电路的连接其单向传输时间<400ms。
端到端的单向传输时间对话音等交互型业务是一个很重要的参数。过长的传输时间将导致用户通话困难。在本地局之间是纯数字网情况下,单向传输时间可按下式估算:
3+(0.005*距离)ms(距离单位为公里)
3ms常数是对一个PCM编码器和解码器和5个数字交换机予留的传输时间。
4.1.9 网络的通话中断率:<2*10-4(暂定)
通话中断率(掉话)表示网络的可保持性能。在用户所要求通话的持续时间内,网络应有连续为用户提供服务的能力。
4.1.10 计费差错率:≤10-5(暂定)
计费差错率指出现计费差错的概率(包括电话信息服务台的计费)。
4.2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质量指标
4.2.1 可接入率:在无线覆盖区内的90%位置,99%的时间移动台均可接入网络(即手机可接入到网络)。
4.2.2 网络接通率:≥80%
网络接通率为忙时用户应答、用户忙、用户不可及的次数与总呼叫次数之比。其呼叫接续包括移动拨打固定、固定拨打移动和移动拨打移动。
4.2.3 拨号后时延:
移动用户拨打固定用户的拨号后时延≤15秒;
固定用户拨打移动用户的拨号后时延≤25秒;
移动用户拨打移动用户的拨号后时延≤30秒;
拨号后时延指用户拨号终了或移动用户按发送键,直至网络送出回铃音、忙音或给出语音提示的时间间隔。
4.2.4 通话中断率(掉话率):<5%
通话中断率指在用户通话过程中,出现掉话的概率。移动网中的通话中断率包括所有原因(即包括用户侧原因)造成的掉话。
4.2.5 无线信道拥塞率(无线信道呼损):<3%
由于无线信道(包括话音和信令信道)出现拥塞,而导致业务失败的概率。
4.2.6 发话人回声:待定
4.2.7 可懂串话:待定
4.2.8 计费差错率:≤10-5(暂定)
计费差错率指出现计费差错的概率。
4.3 寻呼系统通信质量指标
4.3.1 系统响应时延(自动寻呼系统):当用户位于寻呼接收机的归属寻呼区内时,≤6秒(考虑采用1号信令);当用户位于寻呼接收机的非归属寻呼区内时,≤10秒(考虑采用1号信令)。
系统响应时延指主叫用户发出消息的最后字符至其接收到寻呼系统接受或不接受该消息的证实之间的时间间隔。
4.3.2 系统接通率:≥95%(适用于人工台和自动台)
系统接通率是主叫用户通过市话接入到寻呼系统(包括入中继)得到有效处理与总呼叫次数之比。其呼损部分主要包括市话呼损和寻呼系统的中继呼损。
4.3.3 消息传输时延:一级:<60秒,本地呼叫且消息长度不大于400字符;
二级:<90秒,本地呼叫;
<7分钟,异地呼叫;
<7分钟,跟踪呼叫;
<10分钟,漫游呼叫。
消息传输时延指寻呼系统发给主叫用户寻呼证实消息至该消息传送到指定的寻呼区的时间间隔,对于不同的寻呼优先权级别不同。
4.3.4 无线呼通率:>95%
无线呼通率为在无线覆盖区内寻呼接收机呼叫成功的次数与全部呼叫次数之比。
4.4 数据通信质量指标
4.4.1 分组交换数据业务
4.4.1.1 呼叫建立时延:见表1(暂定)
虚连接的呼叫建立时延是指一个用户自发送“呼叫请求”分组之后至从网络接收到“呼叫连接”分组之间所经过的时延,表1给出呼叫建立时延的统计参考值。表中X值见表2。
4.4.1.2 数据分组传输时延:见表3
数据分组传输时延是指从一个分组的最后一个比特进入网络的源节点开始,到该分组的第一比特离开终点节点的时间,表3给出分组传输时延的统计参考值,表中Y值见表4。
表1:
统计值国内(ms)国际通信国内部分(ms)国际(ms)
A类型B类型A类型B类型A类型B类型
平均2000+2X2600+2X1000+X1600+X2501600
95%概率值2700+2X3100+2X1500+X2100+X2501800

95%概率值意味着有95%的呼叫建立延迟值低于该值。
.国内A连接类型的特性是陆地连接;
.国内B连接类型的特性是具有一跳卫星电路的连接,或是经过一个或多个国内转接网络段的连接。
.国际A连接类型的特性是经过一个直接陆地网间电路的连接。
.国际B连接类型的特性是经过两跳卫星电路和一个转接网络段,或一跳卫星电路和多个转接网络段的连接。
X=400/R,R为数据信号传送速率,以kbit/s计。
表中数据以下列条件为基础
.基本呼叫,未使用ITU-T建议X.25规定的任何任选用户设施,而且没有发送任何呼叫用户数据;
.在规定的连接部分外的实体的数据链路层窗口是开放的,流量不受控制;
.传送每个呼叫建立分组通过电路段要涉及传输25个八位组。
表2:
R(kbit/s)X(ms)
2.4167
4.884
9.642

48.09
64.07
表3:
统计值国内(ms)国际通信国内部分(ms)国际(ms)
A类型B类型A类型B类型A类型B类型
平均700+2Y1000+2Y350+Y650+Y215950
95%的概率值950+2Y1250+2Y525+Y825+Y2151125
注:
平均值是预期的数据分组传送时延分布值,不包括超过规定的最大数据传送延迟的数值,95%概率值意味着有95%的数据分组传送延迟值低于该值。
A和B虚连接类型与表1相同。
表中数据以下列条件为基础:
·用户数据字段的长度为128个八位组,传送一个数据分组,接入电路段要传输136个八位组;
·在规定的连接部分的接收DTE侧的数据链路和分组层的窗口是开放的。
表4:
R(Kbit/s)Y(ms)
2.4453
4.8227
9.6113
48.023
64.020
注:R为数据信号传送速率,以kbit/s计。
4.4.1.3 虚连接的吞吐量:见表5
虚连接的吞吐量是单位时间内,在一个方向上,通过一个连接段成功传送(不包括丢失、额外增加和比特差错)用户数据的比特数,表5给出虚连接吞吐量的统计参考值。
表5:
统计值国内(bit/s)国际(bit/s)
A类型B类型A类型B类型
平均3500240020002000
95%概率值2400200018001800
注:①平均值是预期的吞吐量分布值。95%概率值意味着95%的吞吐量测量值高于该值。②A、B连接类型与表1相同。
③表中数据以下列条件为基础:
·接入电路段中无其他业务量,接入电路段使用9600bit/s传输速率;
·用户数据字段长度为128个八位组,请求的吞吐量等级相当;
·接入电路段的分组窗口大小为2,数据链路层的窗口大小为7;
·不使用D比特,D=0;
·这些数值可用于任何传送方向;
·在测量期间不存在不可用性,设备复原或过早断开;
·吞吐量的取样值为200个分组或2分钟。
4.4.1.4 来去呼叫接通率:≥95%
来去呼叫接通率指呼叫接通总数与呼叫总数的百分比(不考虑被叫终端未开机)。
4.4.1.5 网络的可用性:为99.99%(暂定)
网络的可用性是指端到端全网能提供无故障服务的时间占运行时间的百分比。
4.4.1.6 计费差错率:≤10-5(暂定)
计费差错率指出现计费差错的概率。
4.4.2 帧中继业务
4.4.2.1 帧传输时延(FTD):待定
帧传输时延是指用户终端之间通过帧中继网传送信息所需时间。
计算式:FTD=t2-t1
其中:t1为帧地址字段的第1比特从用户终端进入网络的时间;
t2为帧的尾标的最后一个比特从网络进入用户终端的时间。
4.4.2.2 帧丢失率(FLR):待定
帧丢失率是指丢失的用户信息帧占所有发送帧的比率。
计算式:
其中FL为丢失的用户信息帧总数;
FS为成功传送的帧总数;
FE为残余错误帧总数。
帧丢失率按照用户信息传送速率是否超过约定的信息速率(CIR),分为超过的帧丢失率(FLRE)和约定的帧丢失率(FLRC)两种。
4.4.2.3 残余错帧率(RFER):待定
CRC校验正确,但接收到的用户信息字段内有一个或几个比特错误的帧为残余错帧。
残余错帧率是指残余错帧占所有接收帧的比率。
计算式:
其中:FE为接收的残余错帧总数;FS为成功接收帧的总数。
4.4.2.4 网络可用性:为99.99%(暂定)
网络的可用性是指端到端全网能提供无故障服务的时间占运行时间的百分比。
4.4.3 数字数据业务(DDN)
4.4.3.1 端到端数据传输比特差错率
(1)国际电路连接:传输比特差错率≤1*10-6。
国际电路连接是指用户/网络接口和DDN国际节点/国际电路接口之间的用户数据传输通路。
(2)国内电路连接:传输比特差错率≤1*10-6。
国内电路连接是指在用户/网络接口之间的用户数据传输通路。
4.4.3.2 端到端数据传输时间:
(1)对64kbit/s的专用电路:≤40ms
(2)对2Mbit/s的专用电路:待定。
(3)若在上述(1)和(2)中每加入一跳卫星电路,需在上列值中另加传输时间300ms。
端到端DDN数据传输时间是指端到端单方向的数据传输时间。
4.4.3.3 网络可用性:为99.99%(暂定)
网络的可用性是指端到端全网能提供无故障服务的时间占运行时间的百分比。
4.4.4 因特网接入业务
4.4.4.1 接入服务器忙时接通率:≥90%(暂定)
忙时接通率指接入服务器忙时接通次数与忙时拨号总次数之比。
4.4.4.2 本地用户接入认证平均响应时间:≤15秒
本地用户接入认证平均响应时间是从用户提交完帐号和口令起,到接入服务器完成认证返回响应止的时间。
4.4.4.3 接入服务器认证成功率:≥99.9%(暂定)
接入服务器认证成功率是在用户输入帐号、口令无误情况下的认证成功率。
4.5. 租用电路通信质量指标
4.5.1 话音频带租用电路
音频租用电路适用于电话及非电话业务(例如数据传输)。
对用于非电话业务,其性能有:
标称总衰减
衰减失真
群时延失真
总衰减随时间变化
随机噪声
脉冲噪声
相位抖动
总失真
单音干扰
频率偏差
谐波和交调失真
根据租用者对带宽的不同要求分别达到国标GB11053“特定带宽特殊质量租用电路特性”或GB11054“基本带宽特殊质量租用电路特性”。
用于电话业务的租用电路的性能应达到“4.1固定电话通信质量指标”中规定的传输特性。
4.5.2 数字数据网租用通道:见4.4.3数字数据网通信质量指标
4.5.3 同步数字租用电路
同步数字租用电路(可向用户提供2Mbit/s直至2.5Gbit/s的速率)是由网络终端设备(NTE)间的SDH传输路径所组成。网络终端设备可以是简单的连接器或很复杂的设备。租用电路可以由多于一个网络运营者提供的电路段组成。由一个服务提供者负责,它与各网络运营者协商分配通道和划分责任段落。下图给出了数字租用电路和端到端数字通道的组成。
TE NTE DTC DTC DTC DTC NTE TE
TE终端设备NTE网络终端设备
DTC数字传输中心
数字租用电路的网络性能主要包括差错性能,时延性能,可用性性能,定时和网络同步。
4.5.3.1 差错性能:应达到原邮电部标YDN-026“SDH数字通道和复用段的投入业务和维护性能限值”中的相应规定。
租用电路是一个实际数字通道,一个通道由多个通道段组成时,各段配额的总和不应超过该通道的配额。
4.5.3.2 时延性能:租用电路的传输时间应不大于(10+0.01G)ms(暂定)。
G为非卫星连接距离的公里数,卫星连接应小于350ms。
4.5.3.3 可用性性能:
应可根据用户要求,采用不同的保护或恢复机制来提供不同程度的可用性性能,其性能与费用有关。
4.5.3.4 定时和网络同步:
若租用电路由多个运营者提供,可由服务提供者与各运营者商定主钟源或供给合适的缓存,以考虑定时差。
租用电路的定时通常由支持它的SDH网导出,而不使用用户设备的定时,用户设备由网络时钟激励。
4.5.4 64kbit/s租用电路
性能应达到行标YD-748“PDH通道、段和传输系统的投入业务和维护性能限值”中的相应规定。
64kbit/s租用电路是一个64kbit/s的数字通道。


2000年2月1日
关于处理xx县xx铝型材厂贷款情况的律师意见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xx县xx铝型材厂原在xx农村信用社先后贷款18笔累计70.2万元,这些贷款应属无担保能力的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且大部分已超过诉讼时效并脱保,在2000年经法院、公安局共同施加压力的情况下,就其中的7.4万元,xx县xx铝型材厂才勉强与信用社签订了还款协议,才使本已失胜讼权的这7.4万元贷款得以保护,现信用社根据上述贷款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措施,现我们对信用社的处理方案,就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7.4万元贷款通过起诉,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完全受法律保护,且起诉时又申请法院对铝材厂的财产予以查封,该7.4万元能依法收回。
  二、已超过诉讼效的62.8万元贷款,xx县新兴铝型材厂同意与信用社重新签订还款协议,根据法律的规定,协议签订后,意味着双方对原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确认(含以商xx以个人名义贷款的18万元)。
  三、xx县新兴铝型材厂所欠的120多万本息,双主商定以该厂的所有设备及房产抵偿,信用社变卖时应请资产评估部门评估,依法变卖,应查清这些财产是否抵押给他人。
  四、对铝材厂的所余房产,铝材厂对外出租后,部分租金交给信用社用于归还贷款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五、4.5万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协调费等费用以商xx名义另在信用社办4万元借款。在法律上只要这4万元是信用社实现债权的费用,可并入总债权,一并解决。
  六、注意事项:
  1、应查清铝材厂现在的法定代表人是谁,只有法定代表人及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才能代表法定人行使有关权力;
  2、兵贵神速,抓紧时间与张长水联系协商,以抓住有利时机,使信用社的债权得以切实有效的实现。
  七、值得肯定推广之处:
  信用在解决贷款问题上,方法灵活,能对症下药,区别对待,特别值得首肯的是,想方设法使已超过诉讼时效者起诉已丧失诉权的68.2万元,贷款,又与对方重新达成还款协议,使已无保障的巨额债权又从法律上加以重新确认,使无望的债权变有希望,同时,信用社不要放弃任何时机,尚能抓住机会不失的有利条件,全面了解信息,与想购买铝材厂的张xx协商有关事宜,使信用社的该笔贷款早已变现,以实现信用社的资金回流,以上做法实在难能可贵。
  以上供参考。



   律师:张xx

二○○x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