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信息化“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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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信息化“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信息化“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11〕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安全生产信息化“十二五”规划》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安全生产信息化“十二五”规划

本规划依据《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建设目标和内容,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确定的指导方针编制。在全面分析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管理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领域)及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与挑战,以及加强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对信息化建设的迫切需求的基础上,提出了“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旨在实现安全生产领域信息资源的深度开发利用和共享,为政府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方式、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科学有效的保障手段,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本规划是《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配套的专项规划,是“十二五”时期我国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重要依据。
一、现状和面临的形势
(一)“十一五”时期工作成效。
“十一五”期间,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化建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进一步完善基于互联网的外网平台和涉密网平台的基础上,通过实施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一期、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等一批重大政务信息化工程,初步形成了基于政务外网的专网平台及其数据库(简称“三网”,如图1所示),为安全监管监察、应急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提供了有效的信息技术保障。

图1 安全生产信息化服务体系
同时,引导和推动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了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管理、应急避险和隐患排查治理等一批安全生产信息化工程,不同程度地提升了企业防范事故和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部分地方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成立了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进一步加强了信息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能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应用和服务等工作开始步入了规范发展的轨道,信息化为政府实施安全监管监察以及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的保障能力不断提高。主要成效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实施了“金安”工程一期项目,初步形成了支撑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基础业务的资源专网及其应用系统。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和多种网络资源建成了覆盖全国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全部省级安全监管机构和大部分市(地)、县级安全监管机构的互联互通的广域网络,实现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间数据、语音和视频信息的传输和处理。初步建成了面向安全监管监察及行政执法、调度与统计和矿山应急救援等业务信息系统,建立了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事故和执法统计等基础业务数据库,建成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非涉密业务办公、网络舆情分析和电子公文传输等系统,为日常行政办公、安全监管监察和事故应急管理等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数据支撑,不同程度地提高了信息化对安全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的保障能力。
2.依托互联网推进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和网上为民服务,进一步提高了面向社会公众和企业的服务水平。全国省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机构、80%的市(地)级和50%的县级机构基于互联网络建成了政府网站门户系统,及时发布安全生产政务、政策法规、事故调查处理、为民服务等信息,开展了安全生产信息查询、政府信息公开、安全生产建言献策等公共服务,一些地方安全监管机构开通了“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系统,进一步加强了面向社会公众和企业的信息服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了安全生产网络舆情分析系统,为政府部门及时掌握安全生产舆情民意,正确引导安全生产舆论和科学决策提供了信息支撑。
3.加强了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涉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得到进一步提升。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按照涉密信息安全保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了涉密计算机系统和应用系统的分级管理和保护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扩容和升级了机关内部信息平台,进一步完善了机关涉密网办公系统的功能,通过了国家保密局组织的安全保密检查和测评,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提供了安全的业务信息处理环境。
4.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框架基本建立。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作为“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信息化的重点工程得到立项并实施。各地区积极开展了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北京、河北、辽宁、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东、广西、云南等省级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各市(地)及部分县级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工作也取得了进展,大连、青岛、南京、沈阳、南昌、南宁、威海、秦皇岛以及北京市房山区等城市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成并投入使用。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逐步扩充完善。全国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框架初步形成,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信息技术保障。
5.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有重点煤矿全部安装了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和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以及其他应急避险系统正在全面建设;大型危险化学品企业建设了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危化品车辆运输监控系统等;化工园区建设了安全管理与应急救援信息系统;非煤矿山企业建设了尾矿库安全监测系统;烟花爆竹企业建设了礼花弹流向管理系统。高危行业(领域)企业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加强了安全管理和事故风险防控能力。
6.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运维保障体系初步形成。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通过加强信息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完善了信息系统运行环境和安全保障系统,初步建立了运维保障制度。通过“金安”工程一期项目的实施,建成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控中心、数据中心、培训中心和远程数据备份中心,以及供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使用的综合运维管理平台,提高了信息系统的整体运维保障能力。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还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现实需要,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信息基础设施仍不完善。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设的全国安全生产专网还没有完全覆盖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信息网络、信息安全、运行环境等信息基础设施和设备尚不能全面保障日益增加的应用需求。
2.安全生产信息化发展不平衡,难以发挥整体效用。安全生产信息化状况在各地区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各类型企业之间差异较大,中西部地区、基层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中小型企业信息化基础薄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企业基础信息难以有效采集。安全生产信息资源尚未进行全面规划,更难以得到有效开发和利用。企业与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之间尚未建立信息互联互通的传输通道,无法实现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换与共享。信息化在加强政府安全监管监察、应急管理和企业事故预防等方面的整体保障作用不明显。
3.信息化尚未深度融入安全生产的核心业务。信息化驱动安全生产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的力度不够,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促进安全生产的工作进展缓慢。信息技术尚未全方位融入安全生产的核心业务,安全生产的业务流与信息流尚未达到深度融合与有机关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的成效。
4.安全生产信息化标准体系仍未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技术标准严重滞后,难以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缺少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缺少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应用系统和数据库分类不同、库表结构和编码规范不一,严重影响了信息系统的应用推广和功效发挥。
5.安全生产信息技术支撑体系落后。尚未完全建立从规划设计、系统研发、工程实施到运维管理的信息技术支撑体系,没有形成面向安全生产领域的信息产业。基层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高危行业企业信息化人才紧缺矛盾突出,专业化、复合型人才不足,安全管理人员的信息化知识和操作技能滞后,影响了信息化的应用推进。
(三)“十二五”时期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快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的重要时期,是确保实现国务院确定的“到2020年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目标的关键时期。
1.安全生产工作日趋复杂,提高安全监管监察水平需要信息化手段保障。“十二五”时期,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基础依然薄弱,高危行业(领域)产业布局和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安全生产保障难度加大,城市运行安全风险加大,安全生产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已成为政府履行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能力的重要保障。
2.信息产业快速发展为安全生产信息化提供了机遇。以物联网和云计算为重点的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已成为我国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物联网研发应用,以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为重点的国家电子政务建设已列入我国“十二五”时期信息化发展的重要内容。信息产业持续发展,信息网络广泛普及,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3.信息化建设对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随着信息化与工业化的深度融合,信息化将不断渗透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融入到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环节。通过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进行有效监测和预警,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的采集、处理和分析,是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有效途径。通过企业与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是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
4.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方式方法对信息化手段的需求更加迫切。安全监管监察对象点多面广、过程连续、动态变化,仅仅依靠传统的人工方式难以实现对安全监管监察对象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迫切需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方式方法,加强安全监管监察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紧扣《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目标,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和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关于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推进安全生产信息技术创新,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和标准体系建设,强化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开发和信息资源利用,推进安全生产政务信息公开,促进企业与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政府安全监管监察和社会公共服务能力提供信息技术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从安全生产工作全局出发,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对信息化的新需求,综合协调、科学推进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信息化的平衡发展。
以用促建,以建保用。以信息化建设保障应用的不断深化,以业务需求促进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实现信息化建设与安全生产业务的深度融合。
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推动不同业务类型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和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信息化的效益。
夯实基础,安全可靠。依托现有多种网络资源,加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信息系统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提高系统的整体安全和使用管理水平。
精选示范,分类推广。在“十一五”时期安全生产信息化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等工作,选择重点地区先行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安全监管监察核心业务的试点工作,逐步形成企业、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交换的标准规范体系、典型业务系统及数据库,并在全国进行推广。
(三)规划目标。
到“十二五”末,基本形成覆盖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应急救援机构(基地)和有关单位的基础信息网络和安全保障系统,满足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业务应用的需要;初步建成共用共享的安全生产基础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有效支撑安全监管监察和应急管理业务,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决策管理提供服务;通过重点工程建设,基本建成覆盖安全监管监察核心业务的信息系统、数据库和标准规范体系,提高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能力;通过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等工贸行业信息化示范工程建设,形成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与企业信息共享的标准、互联互通机制以及典型业务系统;通过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的应用,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方式,进一步强化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管理,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提供信息化保障。
——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基本建成覆盖各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机构(基地)和有关单位互联互通的基础信息网络和安全保障系统,初步实现与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信息共享,具备新一代数据、语音、图像和视频等信息传输功能。
——按照国家有关涉密信息安全规定,建成符合涉密信息系统标准的机密级内网及其业务系统。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直管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以及中介机构管理等业务实现网上审批。市(地)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建成政府网站,实现政务信息公开和行政许可业务网上办理。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和安全生产调度统计等基础业务实现网上办理,基础信息入库率达到100%。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直管行业基础信息入库率达到90%以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基础信息入库率达到80%以上。
——基本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化标准体系,制定安全监管监察和应急业务系统的基础信息采集标准规范以及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与相关部门间、与重点安全监管监察企业间信息共享和传输交换的标准规范。
——建成覆盖国家、省(区、市)、市(地)、重点企业和主要救援队伍的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安全保障和运维服务体系基本满足信息系统运行需要,市(地)和县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明显加强。
三、主要任务
(一)安全监管监察业务系统建设。
1.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继续完善“金安”工程一期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业务系统,煤矿安全许可证等行政许可实现网上审批和全国统一配号管理。利用物联网技术建设煤矿企业基础信息采集系统,实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井下人员、设备、环境等信息的网络化动态巡查。建立覆盖煤矿职业卫生申报、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等功能的管理系统。
2.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系统:继续完善“金安”工程一期建设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系统,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网上审批和全国统一配号发放。建设非煤矿山企业基础信息动态采集、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达标和隐患排查治理等系统,实现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动态化安全管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系统:继续完善“金安”工程一期的危险化学品监管系统。利用移动网络和3S等技术,建立基于物联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监管系统,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和隐患排查治理等系统,实现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掌握危险化学品企业危险装置和关键部位安全状态,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扩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网上申报和审批、执法检查信息管理以及与其他系统的信息共享,并实现与公安、工商、商务等部门的数据交换。
4.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系统:完善“金安”工程一期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系统。利用物联网技术实现烟花爆竹流向网上查询、跟踪、管理等全过程监管功能以及生产经营重点场所(部位)视频监控与报警功能,为各级安全监管机构执法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5.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和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实现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日常管理和动态监管。
6.职业健康监管系统:建立完善职业危害申报、检测、评价、中介机构管理、专家数据库等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职业危害相关内容的规范化管理。利用物联网技术建设职业危害场所相关信息的采集系统,实现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动态监管。
7.调度与统计系统:继续完善“金安”工程一期建设的生产安全事故快报、事故统计和行政执法统计系统,扩充建设事故快报跟踪管理、应急管理统计等功能,拓展在工矿商贸等重点行业的职业健康统计功能,进一步扩充和完善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及形势预测预警系统的功能和应用范围。
(二)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
进一步完善全国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应急管理与救援核心业务系统,实现国家、省(区、市)、市(地)以及国家和区域矿山救援队、重点企业应急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资源管理、预案管理、协调指挥和应急评估等功能的实效;建设重大危险源监管系统,研制应急演练、预测预警和智能方案等高级应用功能,实现重大危险源信息的接入和综合展现,形成全国性的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的保障能力。
(三)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及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物联网信息系统建设,推动企业(集团)级应急平台建设,推进生产作业环境的监测监控、安全管理和应急信息系统的应用。推动企业利用物联网技术对生产作业环境实现超前感知,提高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预控能力。2011年,非煤矿山安装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到2012年,煤矿安装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到2013年6月底,非煤矿山安装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到2015年,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和部分位于敏感区的尾矿库安装完成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积极稳妥地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推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装运输车辆跟踪定位系统。到2015年,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及冶金等工贸行业各形成50家安全生产物联网信息系统标准化示范企业。
(四)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建设。
制定安全生产物联网等信息化的数据、业务、技术和管理标准,指导全国各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管理机构以及安委会成员单位接口建设和信息共享交换。编制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接入规范、资源目录规范、业务功能规范、系统建设标准和标准使用指南等。
(五)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建设。
1.信息资源规划:根据安全监管监察和应急管理业务职能,梳理安全生产信息资源,全面规划信息资源的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和使用,确定数据存储粒度、更新和交换共享机制。建立健全国家和省级数据中心,提高安全生产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能力。研究确定企业安全生产信息采集范围和方式,整合各类信息资源,构建全面的安全生产信息资源。
2.数据库系统建设:扩充完善“金安”工程一期建设的数据库,形成安全监管与执法、煤矿安全监察与执法、安全生产应急三大类数据库,为安全监管监察和应急管理业务系统运行提供数据支撑环境。新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等工贸行业企业基本情况数据库、人才教育培训等业务数据库和综合办公数据库。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根据应用系统建设需求,进一步完善本地数据库建设。
3.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建设:分析安全监管监察和应急管理等业务流程,以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为目标,建立安全生产整体业务模型和信息服务总线,在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广域网内实现统一的数据交换接口,与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行业(领域)企业共享基础数据,满足全国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多级数据集成需要,为应用集成和流程整合提供基础。
(六)政务办公及公共服务系统建设。
1.非涉密政务办公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完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政务办公、政府信息公开、公文管理、人事管理、档案信息管理等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提高政务办公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建设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系统,完善基于互联网的全国安全生产信息联网查询、安全生产舆情分析等系统,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信息化公开以及媒体和公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的广度和深度。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创新党建工作方法,建设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党建网站、党员信息库,推进基层党组织工作信息化,提高党建工作效率。建设党风廉政、监察、信访等政务系统,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2.涉密政务办公系统建设:按照国家关于涉密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拓展和完善内网办公系统、邮件系统、公文智能收发系统和基于GIS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系统,扩充完善内网数据库,加强涉密信息安全管理。
3.政府网站群建设:继续完善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为主站,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业务司局、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为子站的政府网站群建设,重点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公共信息服务、网上办事和公众参与互动等系统建设。到2015年,所有市(地)级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政府门户网站。建立“一站式”服务窗口,依托专网数据资源实现对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许可、科技成果、安全评价资质等12类信息网上查询服务。继续深化公众参与网络互动平台建设,推动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信息化,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加快开通“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系统。加强基于互联网的党建工作平台建设。对政府网站进行扩容和系统升级,保障网站安全运行。推进安全生产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
(七)基础信息网络建设。
1.安全生产资源专网建设: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传输通道,完善覆盖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急救援机构(基地)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专网,实现与安委会成员单位、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的网络联通。重点加强市(地)和县级安全监管机构的基础网络建设,满足安全监管执法、调度统计等业务系统运行的实际需要。以无线网络、3G等移动网络和卫星通信网络为补充,实现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网络联接。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涉密内网改造:按照“涉密最小化”的原则,进一步缩小涉密内网的覆盖范围,加强涉密内网的安全改造,强化用户终端的安全保障。更新密码系统并升级加密传输系统。调整涉密内网的政务信息系统,扩充完善内网数据库。
3.视频会议及IP电话系统建设:扩充完善视频会议系统和IP电话系统,覆盖到全国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将现有标清视频会议系统升级为高清视频会议系统,提高视频会议系统和IP电话的使用效率。
(八)安全保障与运行服务体系建设。
按照非涉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定级指南,完善安全生产专网及其应用系统的安全防护体系。进一步强化信息化人才和运维保障队伍建设,完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控中心、数据中心、培训中心和远程数据备份中心的基础设施和运行环境,保障安全生产专网的正常运行。扩充完善专网综合运维管理平台,实现对专网核心节点和骨干节点的基础设施、运行环境、网络设备及广域网传输通道的实时监控管理。制定完善系统运维规章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安全管理,提高系统运维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
(九)信息技术保障能力建设。
建设安全生产信息技术和安全保障实验室,开展信息技术产品应用于安全生产领域的专业化检测和验证,加强对业务系统的性能和安全性测试。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息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创建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大力开展信息化知识和应用技能培训,提高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信息化素能。研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互联网络、视频系统,开展远程教育培训。
(十)安全生产信息化成果推广应用
积极开展信息化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在煤矿等行业(领域)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信息技术装备,重点加强物联网技术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应用推广。打造安全生产领域信息产业,加强专用信息产品研发。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成果转化平台,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形成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信息技术研发、应用示范和成果推广的服务平台。以典型引路、示范带动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10个安全生产信息化示范城市。
四、重点工程
(一)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二期。
依托国家政务信息资源、“金安”工程一期以及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所形成的信息化成果,建设满足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急指挥机构以及有关单位业务信息处理的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应用系统、数据库、基础信息网络、安全保障系统、运行服务体系和标准规范等六个方面。通过试点应用,形成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监察和应急、职业安全健康、统计分析等领域共用共享的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并在全国推广应用。制定适用于安全监管监察业务的建设、管理和技术标准规范。
通过“金安”工程二期项目建设,建成覆盖全国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急救援机构(基地)以及有关单位的信息网络平台、安全和运维保障系统,实现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和应急管理机构系统内、相关部门间、基层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与企业间相关安全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全面提高安全监管监察及行政执法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二)安全生产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工程。
在已有信息系统标准的基础上,编制安全生产基础信息网络、安全保障、运行环境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重点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装备标准规范以及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应急管理业务所需要的信息技术标准,指导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与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资源规划、应用系统和数据库建设。编制与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数据接口规范。通过标准建设,规范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以及有关信息采集和分类编码标准,统一各业务系统底层数据格式,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标准化,实现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安全生产数据的及时报送和更新。
(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监管工程。
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程,建设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化监管工程,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的网上申报、业务办理、达标情况考核及评审管理等功能,重点实现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及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应用、生产设备设施运行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标准化达标内容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为动态跟踪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进展情况提供信息化支持。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内外网改造工程。
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要求,按照“涉密最小化”的原则,调整内外网环境及其应用系统布局,构建机密级内网应用平台,将原有非涉密政务办公系统整合迁移到专网平台,完善机密级内网基础平台和涉密应用系统,健全内网安全保密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扩充专网信息平台,新建非涉密信息办公业务系统,实现信息公开、办公、通知、短信与安全监管监察业务系统的整合。扩容升级外网电子邮件系统。完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办公相关应用的国产正版软件基础环境的升级改造。健全外网信息安全防护措施和管理制度。
(五)安全生产领域物联网技术应用试点工程。
利用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选择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和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建设安全生产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有效感知人员、设备、设施、环境的安全状态信息,实现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要素和职业危害因素的实时监控和智能处置,提升企业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通过与相关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建立信息关联,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主体责任,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方式方法,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建立国家安全生产物联网应用工程中心,推进安全生产领域物联网产业发展和技术推广应用,为信息化建设提供物联网专业技术支撑和服务,实现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企业和相关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五、保障措施和条件
(一)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信息化工作
充分发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和议事决策作用,协调有序开展安全生产信息化规划设计、项目实施、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解决信息化建设、应用和运维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协调推进信息化建设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工作,做到信息化工作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检查、有步骤地开展。
(二)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依据国家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范安全生产信息化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做好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顶层设计,重视需求分析,加强对建设过程的质量监督和控制,提高进度控制水平,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三)加强信息化培训,强化信息系统的应用效果。
通过专题讲座、业务培训、技术交流等形式,加强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以及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信息化知识和应用技能培训,推进信息系统的广泛应用。逐步建立信息系统应用评价制度,加强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有关单位安全生产信息化应用效果的考核监督,将应用推进工作落实到部门和个人,逐步纳入单位和个人的政绩业绩考核体系。
(四)保障资金投入,严格项目资金管控。
加大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及系统运维资金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各级政府财政支持,将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系统运维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或纳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对项目建设进行资源、资金、效益等方面的可行性分析,制定合理的经济控制和评价指标,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严格落实资金使用计划、工程付款和资金使用情况审核等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
(五)完善运维机制,提高系统安全保障能力。
充分发挥各级信息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在信息化建设、应用和系统运维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构建覆盖全国的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体系,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明确信息系统运维机构,市(地)和县级安全监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明确岗位职责,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涉密信息系统管理的有关要求,建设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系统,保证网络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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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出国(境)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出国(境)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周政[ 2012 ] 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现将《周口市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周口市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规范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活动,严格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监督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审计厅《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行 〔2009〕1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活动,包括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活动等,应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意见》(豫办 〔2008〕14号),严格遵守预算管理法律法规,不得为不符合因公出国(境)条件的团组安排经费。

第四条 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力许可,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额度,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未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的单位视为无出国(境)任务。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对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实行零增长。

第五条 加强对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活动的用汇额度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相应安排出国(境)用汇额度,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党政干部出国(境)用汇管理,实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及用汇额度双控制。

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团组根据任务审批部门批准的出国 (境)任务批件办理人民币购汇限额申请。组团单位按照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 〔2001〕73号)的规定,分项填写《周口市党政机关因公出国 (境)人员用汇申请书》(附件一),并由组团单位负责人、组团单位财务部门、经办人签章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或经市财政局授权的批汇部门审核。

因公出国人员在有出国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400美元。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人员的个人自费购汇额度,由组团单位财务人员集中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切实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财务管理,在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和外汇额度内核定出国(境)计划,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安排出国(境)活动,确定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如需调整,应在预算内调剂安排。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转嫁费用。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方针,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团组财经纪律教育。因公出国(境)团组应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开展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建立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要实行审批联动,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参与因公出国(境)审批,具体审核原则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应依据外事工作计划,从年初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相关专项经费中,单列当年党政干部因公出国 (境)经费预算。承办招商引资、文化交流等重大活动,确需专项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必须呈报同级政府审批。

(二)各级外事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沟通因公出国 (境)计划情况。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和地方财力及出国 (境)经费预算申请情况确定本级出国(境)经费预算额度,并实行总量控制。

(三)各级党政机关年度部门预算经同级人大批准后,各级外事审批部门与派出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出国(境)经费预算,对纳入出国(境)计划的具体出国(境)任务逐一进行任务和经费联动审核,及时沟通情况,严格把关,堵塞漏洞。

(四)组团单位向任务审批部门申报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任务时,必须填报《周口市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人员经费审核表》(附件二),由派出单位财务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经部门财务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作为审批因公出国(境)任务的重要依据。

(五)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经市政府批准出国(境)的现任副厅级(含副厅级)以上领导出国(境)经费由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经市政府批准出国(境)的其他人员出国(境)经费由单位自筹解决。

(六)在部门预算安排的出国(境)经费、政府重大涉外活动专项安排的出国经费之外,组团单位申请使用其他经费 (也括单位行政、事业经费,摊派经费,企业赞助经费等)的因公出国 (境)团组申请,视为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任务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审批。

第九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安排的出国(境)计划内培训团组和外方负担费用的团组,除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全额资助的出国 (境)培训和由外国邀请方全额负担的人员外,其他参团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签署经费审核意见。

第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严格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经费核销管理。财务部门应对因公出国(境)团组提供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数、天数、出国路线、经费计划以及有关经费开支标准等进行核销。不得核销与公务活动无关开支和计划外发生费用,不得核销虚假费用单据。

除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各级党政机关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党政干部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出国(境)费用。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财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因公出国 (境)团组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和外汇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的有效监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将监管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作为坚决制止公费出国(境)旅游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十三条 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各级审计机关应将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作为审计工作重点,对各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对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挪用其他资金、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追究组团单位和团组相关人员责任;对不认真履行经费审核、核销责任的,要追究财政、财务部门相关人员责任;对未经财务部门经费审核认可而批准出国(境)的,要追究任务审批部门相关人员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周口市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表

2.周口市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人员用汇申请表

周政〔2012〕35号附件1.xls

周政〔2012〕35号附件2.doc

http://www.zhoukou.gov.cn/html/402881121bfe331a011bfe44227a0023/2012062515081388.html

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企业治理指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企业治理指引》的通知

沪国资委董监事[2010]431号


各董事会试点企业:

  为规范本市董事会试点企业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促进发展的治理机制,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印发《董事会试点企业治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请遵照执行。

  《指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各董事会试点企业可参照《指引》对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附:《董事会试点企业治理指引》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董事会试点企业治理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指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国资委《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

  第二条 本指引是为了规范本市董事会试点企业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促进发展的治理机制。

  第三条 董事会试点企业的基本要求:

  (一)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二)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

  (三)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有效;

  (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占多数,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四条 本指引适用于董事会试点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公司治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二)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原则;

  (三)科学、规范、有效原则。

  第二章 市国资委

  第六条 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的授权,代表市政府对公司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七条 市国资委履行下列出资人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审核批准董事会制订的章程、章程修改方案;

  (二)审核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年度和任期工作报告,并对年度和任期业绩进行考核评价;

  (三)按照管理权限,委派和更换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并对董事、监事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四)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批准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发行公司债券方案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其中,重要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六)按照本市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批准公司的主业及调整方案;

  (七)批准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八)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年度财务决算、重大事项等进行审计,并按照管理权限对公司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批准有关国有产权转让和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及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

  第九条 市国资委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需由市国资委批准或者出具审核意见的事项。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公司治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包括:公司治理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及董事会、监事会规范有效运作情况,以及董事、监事履职情况和公司薪酬分配制度情况等。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不干预公司依法自主经营。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工作机构的设置、任期和职责等。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执行市国资委的决定,接受市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市国资委报告年度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报市国资委备案,并对其实施进行管控。审议批准主业投资计划与投资方案,并报市国资委备案;非主业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核准;

  (三)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并报送市国资委;

  (四)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按照有关规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班子副职成员;

  (九)根据行业和企业特点,制定经理人员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办法,决定公司经理人员薪酬分配(中长期激励除外)。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办法、年度(任期)考核分配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十)根据国资委有关规定,决定一定额度的资产处置、融资方案(发行债券除外)、对外捐赠或者赞助等;

  (十一)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或者不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重大改革重组事项。包括:批准公司层级收缩方案,批准公司内部业务结构调整(包括非主业资产剥离、重组)方案,批准公司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对公司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辅业改制方案和分离公司办社会机构方案作出决议。其中,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方案,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审议通过后,董事会方可批准或者作出决议;

  (十三)按照国资委有关工资总额预算的规定,决定公司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

  (十四)决定和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的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审议批准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经理工作报告,检查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管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董事会对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管的问责制;

  (十六)依法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十七)决定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可以对主业范围内一定金额投融资项目的决定权,一定金额公司资产转让、对外捐赠或者赞助的批准权进行授权。董事会应当制定授权的管理制度,明确授权的范围和数量界限,规定被授权人的职权、义务、责任和行使职权的具体程序。被授权人须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行使授权结果。

  第十五条 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需要董事会讨论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不应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应当确保满足董事会履行各项职责的需要。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定期和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等有关情况。提供给董事的文件、信息和其他资料,应有利于董事完整、及时、准确掌握会议议题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特别重大事项(如《公司法》规定为股东会职责,而本指引明确为董事会职责的事项等),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决议。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特别重大事项的具体项目。

  第十九条 议案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一事一决。临时会议视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董事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可以表示同意、反对、弃权。表示反对、弃权的董事,应说明具体理由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出席董事姓名(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姓名)、会议议程、议题、董事发言要点、决议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等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两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者论证不明确时,会前可以书面形式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者缓议董事会会议所议议题,董事会应当采纳。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专门委员会应审议的,专门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意见后报董事会决定。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监事会及其工作机构的设置、任期和职责等。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重点监督财务会计的真实性,经营过程的合法合规性,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责任心。监事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有关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二)监督公司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公司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执行情况;

  (三)检查公司财务,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资料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评价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监督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情况,主要对其忠诚履职和勤勉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其职务消费、薪酬分配等情况进行检查;当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纠正;对违法违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五)根据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建议市国资委依法进行专项审计,并监督公司对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

  (六)了解、掌握和跟踪公司重要经营活动,对董事会重大事项决策及决策执行的情况进行评价;

  (七)完成市国资委交办的监督检查任务;

  (八)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制定议事规则等工作制度,对会议、决议、报告、监督检查规程等作出规定;监事会制度文本报送市国资委备案,并抄送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且需要公司自行纠正和解决的有关问题,可以通过沟通、提示、召开专门会议等方式,要求公司纠正或整改,并督促其整改,把整改情况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可采取联席会议等形式,协调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部门,形成资源共享、信息沟通、联动合作、提高效率的监督合力机制。

  第五章 经理

  第三十条 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的监督管理,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经理应当依法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拟订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的改革、重组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收入分配方案;

  (七)拟订公司的投融资计划;

  (八)拟订公司资产处置方案;

  (九)根据董事会决定的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批准一定额度的经营性项目费用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出;

  (十)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班子副职成员;

  (十一)建立经理办公会制度,召集和主持经理办公会议,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工作;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专项职权;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经理将议案提交董事会前,应当召开经理办公会议进行研究并形成意见,由经理或委托副经理向董事会会议报告。

  经理应当在董事会会议上报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经理应忠实勤勉,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出资人和公司利益,落实董事会决议和要求,完成其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六章 沟通与协调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通过会议、调研、培训、个别沟通等多种形式,向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提供有关信息,通报有关情况,了解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章程应明确市国资委、董事会、监事会、经理间信息沟通的方式与内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确保全体董事、监事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得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正常运作和履职所需,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向市国资委提交的书面报告,同时抄送监事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本指引,制订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并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规范公司治理。

  第四十条 本指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