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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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6年10月,我部印发了《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06〕176号),对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适应我国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研制技术的最新进展,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降低狂犬病的发病率,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组织制定了《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执行并切实做好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

(2009年版)

第一条 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健康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粘膜或者破损皮肤处,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接触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唾液或者组织。

第二条 按照接触方式和暴露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三级。

接触或者喂养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为I级。

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为Ⅱ级。

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被舔,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被污染为Ⅲ级。

第三条 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的医师在判定暴露级别后,根据需要,要立即进行伤口处理;在告知暴露者狂犬病危害及应当采取的处置措施并获得知情同意后,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四条 判定为I级暴露者,无需进行处置。

第五条 判定为Ⅱ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确认为Ⅱ级暴露者且免疫功能低下的,或者Ⅱ级暴露位于头面部且致伤动物不能确定健康时,按照Ⅲ级暴露处置。

第六条 判定为Ⅲ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随后接种狂犬病疫苗。

第七条 伤口处理包括彻底冲洗和消毒处理。局部伤口处理越早越好,就诊时如伤口已结痂或者愈合则不主张进行伤口处理。清洗或者消毒时如果疼痛剧烈,可给予局部麻醉。

伤口冲洗:用20%的肥皂水(或者其他弱碱性清洁剂)和一定压力的流动清水交替彻底清洗、冲洗所有咬伤和抓伤处至少15分钟。然后用生理盐水(也可用清水代替)将伤口洗净,最后用无菌脱脂棉将伤口处残留液吸尽,避免在伤口处残留肥皂水或者清洁剂。较深伤口冲洗时,用注射器或者高压脉冲器械伸入伤口深部进行灌注清洗,做到全面彻底。

消毒处理:彻底冲洗后用2-3%碘酒(碘伏)或者75%酒精涂擦伤口。如伤口碎烂组织较多,应当首先予以清除。

第八条 如伤口情况允许,应当尽量避免缝合。伤口的缝合和抗生素的预防性使用应当在考虑暴露动物类型、伤口大小和位置以及暴露后时间间隔的基础上区别对待。

伤口轻微时,可不缝合,也可不包扎,可用透气性敷料覆盖创面。

伤口较大或者面部重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时,确需缝合的,在完成清创消毒后,应当先用抗狂犬病血清或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作伤口周围的浸润注射,使抗体浸润到组织中,以中和病毒。数小时后(不少于2小时)再行缝合和包扎;伤口深而大者应当放置引流条,以利于伤口污染物及分泌物的排出。

伤口较深、污染严重者酌情进行抗破伤风处理和使用抗生素等,以控制狂犬病病毒以外的其他感染。

第九条 特殊部位的伤口处理。

眼部:波及眼内的伤口处理时,要用无菌生理盐水冲洗,一般不用任何消毒剂。

口腔:口腔的伤口处理最好在口腔专业医师协助下完成,冲洗时注意保持头低位,以免冲洗液流入咽喉部而造成窒息。

外生殖器或肛门部粘膜:伤口处理、冲洗方法同皮肤,注意冲洗方向应当向外,避免污染深部粘膜。

以上特殊部位伤口较大时建议采用一期缝合(在手术后或者创伤后的允许时间内立即缝合创口),以便功能恢复。

第十条 首次暴露后的狂犬病疫苗接种应当越早越好。

接种程序:一般咬伤者于0(注射当天)、3、7、14和28天各注射狂犬病疫苗1个剂量。狂犬病疫苗不分体重和年龄,每针次均接种1个剂量。

注射部位: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2岁以下婴幼儿可在大腿前外侧肌肉内注射。禁止臀部注射。

如不能确定暴露的狂犬病宿主动物的健康状况,对已暴露数月而一直未接种狂犬病疫苗者也应当按照接种程序接种疫苗。
第十一条 正在进行计划免疫接种的儿童可按照正常免疫程序接种狂犬病疫苗。接种狂犬病疫苗期间也可按照正常免疫程序接种其他疫苗,但优先接种狂犬病疫苗。

第十二条 接种狂犬病疫苗应当按时完成全程免疫,按照程序正确接种对机体产生抗狂犬病的免疫力非常关键,当某一针次出现延迟一天或者数天注射,其后续针次接种时间按延迟后的原免疫程序间隔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三条 应当尽量使用同一品牌狂犬病疫苗完成全程接种。若无法实现,使用不同品牌的合格狂犬病疫苗应当继续按原程序完成全程接种,原则上就诊者不得携带狂犬病疫苗至异地注射。

第十四条 狂犬病病死率达100%,暴露后狂犬病疫苗接种无禁忌症。接种后少数人可能出现局部红肿、硬结等,一般不需做特殊处理。极个别人的反应可能较重,应当及时就诊。发现接种者对正在使用的狂犬病疫苗有严重不良反应时,可更换另一种狂犬病疫苗继续原有程序。

第十五条 冻干狂犬病疫苗稀释液应当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使用。

第十六条 被动免疫制剂严格按照体重计算使用剂量,一次性足量注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按照每公斤体重20个国际单位(20IU/kg),抗狂犬病血清按照每公斤体重40个国际单位(40IU/kg)计算。如计算剂量不足以浸润注射全部伤口,可用生理盐水将被动免疫制剂适当稀释到足够体积再进行浸润注射。

第十七条 注射部位如解剖学结构可行,应当按照计算剂量将被动免疫制剂全部浸润注射到伤口周围,所有伤口无论大小均应当进行浸润注射。当全部伤口进行浸润注射后尚有剩余被动免疫制剂时,应当将其注射到远离疫苗注射部位的肌肉。暴露部位位于头面部、上肢及胸部以上躯干时,剩余被动免疫制剂可注射在暴露部位同侧背部肌肉群(如斜方肌),狂犬病疫苗接种于对侧。暴露部位位于下肢及胸部以下躯干时,剩余被动免疫制剂可注射在暴露部位同侧大腿外侧肌群。

第十八条 如未能在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当天使用被动免疫制剂,接种首针狂犬病疫苗7天内(含7天)仍可注射被动免疫制剂。不得把被动免疫制剂和狂犬病疫苗注射在同一部位;禁止用同一注射器注射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

第十九条 对于粘膜暴露者,应当将被动免疫制剂滴/涂在粘膜上。如果解剖学结构允许,也可进行局部浸润注射。剩余被动免疫制剂参照前述方法进行肌肉注射。

第二十条 注射抗狂犬病血清前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过敏试验。

第二十一条 再次暴露后处置。

伤口处理:任何一次暴露后均应当首先、及时、彻底地进行伤口处理。

疫苗接种:一般情况下,全程接种狂犬病疫苗后体内抗体水平可维持至少1年。如再次暴露发生在免疫接种过程中,则继续按照原有程序完成全程接种,不需加大剂量;全程免疫后半年内再次暴露者一般不需要再次免疫;全程免疫后半年到1年内再次暴露者,应当于0和3天各接种1剂疫苗;在1-3年内再次暴露者,应于0、3、7天各接种1剂疫苗;超过3年者应当全程接种疫苗。

被动免疫制剂注射:按暴露前(后)程序完成了全程接种狂犬病疫苗(细胞培养疫苗)者,不再需要使用被动免疫制剂。


第二十二条 使用合格的、正规途径获得的疫苗全程免疫后,一般情况下无需对免疫效果进行检测。如需检测抗体水平,应当采取中和抗体试验进行检测,包括快速荧光灶抑制试验(RFFIT)、小鼠脑内中和试验2种方法。

第二十三条 不良反应处理参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疾控发〔2005〕373号)进行。

第二十四条 狂犬病高暴露风险者应当进行暴露前免疫,包括从事狂犬病研究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接触狂犬病病人的人员、兽医等。

第二十五条 暴露前基础免疫程序为0、7、21(或28)天各接种1剂量狂犬病疫苗。持续暴露于狂犬病风险者,全程完成暴露前基础免疫后,在没有动物致伤的情况下,1年后加强1针次,以后每隔3-5年加强1针次。

第二十六条 对妊娠妇女、患急性发热性疾病、过敏性体质、使用类固醇和免疫抑制剂者可酌情推迟暴露前免疫。免疫缺陷病人不建议暴露前免疫,如处在高暴露风险中,亦可进行暴露前免疫,但完成免疫接种程序后需进行中和抗体检测。对一种疫苗过敏者,可更换另一种疫苗继续原有程序。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进行合理布局。从事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的医师须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八条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应当具备必要的伤口冲洗、冷链等设备和应急抢救药品。

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冷链管理、知情同意书、接种登记、不良反应登记报告等。

第三十条 如药典或者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发生变更,本规范的相关内容从其规定。


附件: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使用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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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刘辉盗窃枪支、盗窃一案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刘辉盗窃枪支、盗窃一案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8年2月5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研字(1988)第10号《关于刘辉盗窃枪支、盗窃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在与军事法院、军事和地方检察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刘辉在武汉军区服役期间所犯盗窃枪支罪,可和现在的盗窃罪并案由地方法院按刑法规定处理。

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刘辉盗窃枪支、盗窃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法研字(1988)第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被告人刘辉,男,25岁,1983年10月退伍回安庆市。1987年9月因犯盗窃罪(2000余元)被捕,经审查又发现刘在武汉军区服役期间(1983年5月17日)犯有盗窃枪支罪(五四式手枪两支)。现安庆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应当由原所在军事法院受理,还是由地方法院受理问题提出请示。我院经与有关军事法院联系,一致认为,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刘辉盗窃枪支罪可与盗窃罪并案,由地方法院按刑法处理为宜。但两院、两部(1982)政联字8号文第五条规定:“军人退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内作案……属于在服役期间犯下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仍由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处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我们意见倾向于由地方法院受理。特此请示。
1988年1月30日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佳政发〔200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四日


佳木斯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保障佳木斯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行使规划委员会职能,规范工作程序,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组织
  (一)规划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提报情况不定期召开,非常情况根据需要报规划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可随时召开。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少于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
  (二)规划委员会会议召开时,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参加者,应提前以书面方式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未经批准不得授权他人代理参加会议。
  (三)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规划委员会的会务工作。
  (四)规划委员会闭会期间的相关工作事项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查决定。
  二、议事内容
  (一)由规划委员会集体讨论审议的内容。
  1.城市发展战略及重要基础性规划。
  2.市、县(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3.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专业)规划以及县(市)城镇和市政府指定的其它镇的总体规划。
  4.市、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5.重大项目规划选址以及投资3千万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设计方案。
  6.胜利路、站前路、杏林路、光复路、长安路、沿江路、友谊路、红旗街、通江街、中山街、和平街十一条街路两侧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
  7.年度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经费预算及其他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规划委员会闭会期间由规划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审查决定的内容。
  1.城市规划区内2公顷以上的各类公共建筑及地方财政投入项目的选址;占地面积超过6.67公顷(100亩)以上的各类工业项目选址。
  2.占地10公顷以上居住小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风景区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内1公顷以上的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及重要的单体建筑方案;解放路、近江路、西林路、桥北路、勤政路、圃东街、万象街、长春街、德祥街、四丰街、光华街、顺和街、安庆街、建国街十四条街路两侧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
  3.投资超过1千万元以上桥梁、道路、广场、大型城市公共绿地的规划方案;重要城市节点雕塑方案。
(三)除规划委员会审查内容以外的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审批项目,由市规划局例会审批。
  三、议事程序
  (一)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就所拟审议项目议题向规划委员会主任提出议程建议,并报送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
  (二)会议召集人按会议议程主持会议,到会委员符合规定人数时会议即可召开。规划委员会遵循回避原则,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亦可根据需要在表决时回避。
  (三)会议召集人可视审议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有关部门或机构派代表列席会议;会议如需进行最后表决,所有列席会议的代表均须在表决之前退出会场。
  (四)规划委员会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到会委员有三分之二同意即为表决通过。
  (五)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由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签署。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在规划委员会闭会期间审查的项目,经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查同意后交规划局执行。
  四、议事要求
  (一)各位委员必须熟悉审议项目的有关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对历史负责、对城市发展负责的科学态度,积极参与审议工作。
  (二)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坚决执行,并做好有关宣传和解释工作。
  (三)规划委员会会议资料属于内部文件,参会委员应妥善保管,会后须将会议资料交回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处理。若会议资料被列为涉密文件,则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四)有关规划委员会会议资料的查询,由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委员不得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由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