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55:47   浏览:95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9〕15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呼伦贝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已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HGS-2009-0005),并经2009年1月18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2月12日印发

呼伦贝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使老年人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充分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呼伦贝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优待的条件和范围

(一)凡具有呼伦贝尔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并发给《呼伦贝尔市老年人优待证》。凡持有“优待证”的老年人均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市外老年人来本地观光旅游、探亲、访友、考察等,凭其户籍所在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并提供身份证或其它合法身份证明,均享受与本地老年人同等优惠待遇。

第三条 优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减免挂号费,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要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

(二)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凭《呼伦贝尔市老年人优待证》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文化宫(馆)、影剧院、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科技馆、旅游景点、体育场(馆、中心)和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实行免费的场所由当地政府予以公告,并设置明显标志。

(三)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标志。候车室及城乡公交车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老年人持证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等。

(四)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优先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老年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例”者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减收或免收法律援助服务费用和各级法院诉讼费用等。公证机构办理抚养、助养、赡养等老年人协议的公证,应根据老年人的经济情况,酌情减免公证费用。

(五)商业、水电、燃气、电信、通讯、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先服务,不断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求。

(六)农村老年人除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赋外,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各种摊派工及社会性集资收费。

(七)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不分城镇、农村,所在旗市区每人每月发给100元长寿保健费和每人每月享受低保金100元。90岁至99岁老年人不分城镇、农村,所在旗市区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50元长寿保健费。保健费及低保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八)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送温暖活动。每年“老年节”(农历重阳节)、元旦、春节期间,要开展助老、敬老、爱老等活动,举办各种文、体活动,倡导老年人身心健康,弘扬传统美德。

第四条 《呼伦贝尔市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办统一监制,各旗市区老龄办负责发放和管理。

《呼伦贝尔市老年人优待证》以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五条 各级老龄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优待证”的发放管理,进行督促检查。各地要通过优待政策的实施,广泛开展尊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敬老、爱老、助老意识,切实把老龄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履行优待老年人的单位或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9号)文件有关规定,相关部门负责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其改正。拒不履行优待老年人而造成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行政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律师如何为编造并传播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辩护


如何为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辩护?我们认为至少应该掌握关于本犯罪的以下基本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涉案事实,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论证,提出具体的辩护方案。由一个强有力的辩护律师或者辩护律师团进行辩护,将最大可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是一个艰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要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需要娴熟的掌握我国对于该种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知道刑事法律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规定;还需要缜密的思维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案情,再把实际案情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互结合,尽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刑法规定之间存在的本质上的不同之处,以达到避免司法机关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已经无任何疑义地构成了某种犯罪,那么律师的职责就转化为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找到减轻处罚的法律根据和事实理由。总之,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任务就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有时,有些刑事案件特别疑难,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特别复杂,我们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还聘请法学教授、研究员等专家,针对这类极其疑难的刑事案件进行法律专家论证,出具权威的《法律专家意见书》,为您的亲友提供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有利辩护意见。

有关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下:
 
[释义]:
本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刑法修正案》》条文
五、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为:“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和决定]:
《证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 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第二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依照本法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的违 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二、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于扰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或者纪律处分。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规]: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欺诈客户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
(二)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范围擅自进行期货交易的;
(三)提供虚假的期货市场行情、信息,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的;
(四)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回报的;
(五)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所内的;
(六)挪用客户保证金的;
(七)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的。期货经纪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编造并且传播影响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的,比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 明]:
一、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害国家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扰乱证券市场,同时还会侵害守法投资者的经济利益n
四、本罪为结果犯,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五、要正确区分“故意编造”和“预测失误”的界限,不可客观归罪。主要看主观有无明知不实而故意进行编造。

作者简介:
1、本文作者唐律师系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多年来为全国各地大量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积极有效的辩护。不少犯罪嫌疑人经辩护后,减轻了刑事责任。联系电话:13366687472(北京)。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6年7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沈阳、长春、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
为了规范财务预算工作,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预算工作,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勤俭办行、增收节支,严格管理,做好分析、加强监控。
第三条 财务预算实行全额预算、收支挂钩、明确职权、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
全额预算是指财务收支的所有项目都要编制预算,由上级行核定下达,全面考核。
收支挂钩是指费用核批要与实现收入和盈亏挂钩,超收或增盈减亏给予奖励,减收或减盈增亏予以处罚。
明确职权是指明确划分各级行财务预算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总行对省级分行监督、管理,省级分行对二级分行及县支行的财务预算进行监督、管理。
分级负责是指各级行对本身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下级行对上级行负责。上级行要对下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检查。
第四条 财务预算管理内容包括预算的编制、核批、执行、考核和财务决算、财务检查、财务分析以及资金与财产多缺的处理。
第五条 各级行的财务预算工作在行长领导下,由会计部门统一管理,计划部门负责提供资产、负债计划,随时通报各项资金状况及重大货币政策变化情况。人事、行政、稽核等其他各部门应与会计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第二章 财务预算的编制
第六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按照收入到位、支出合理、增收节支、实事求是的要求编制。
第七条 财务预算编制的范围包括利息收入、业务收入、利息支出、业务支出、管理费、专项支出、其他支出计划以及利润(亏损)计划。
第八条 财务预算编制以下列事项为基本依据:
(一)中央银行年度资产负债计划;
(二)业务发展的正常需要:包括实施货币政策、发行货币、加强金融监管、改善金融服务、加强安全保卫以及推动科技进步的资金需要;
(三)上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机构、人员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其他可预见的特殊因素。
第九条 利息收入计划的编制遵循下列原则:
(一)再贷款、再贴现利息收入计划根据再贷款、再贴现上年末余额和本年增减计划,分别匡算全年平均余额后按规定利率计划编制;
(二)邮政汇兑利息收入计划根据邮政汇兑资金往来的上年平均借方余额,参照历年增减变化情况,预计本年增减数,匡算全年平均余额后按规定利率计算编制;
(三)专项贷款利息收入计划包括当年利息收入计划和应收未收利息收回计划。当年利息收入计划根据专项贷款上年末余额和本年预计到期收回数,按照全年平均余额、规定利率和预计的收息率计算编制;应收未收利息收回计划根据上年末余额,按照预计的清收比例计算编制。
第十条 业务收入计划按照业务收入各项目,分别根据上年实际数,参照历年增减变化情况,考虑本年增减变化因素后编制。
第十一条 利息支出计划的编制遵循下列要求:
(一)金融机构利息支出计划根据金融机构准备金、备付金存款、汇出汇款上年末余额和本年增减计划,匡算全年平均余额后,按规定利息计算编制;
(二)邮政储蓄利息支出计划根据邮政储蓄转存款上年末余额,参照历年增减趋势,预计本年增减变化情况,匡算全年平均余额后,按照规定利率计算编制;
(三)邮政储蓄保值贴息计划根据邮政储蓄3年期以上长期存款到期余额、保值期限和预计的贴补率匡算后编制;
(四)特种存款利息支出计划根据本年到期的金融机构特种存款余额和规定的期限、利息计算编制;
(五)邮政汇兑利息支出计划根据邮政汇兑资金往来的上年平均贷方余额,参照历年增减情况,预计本年增减变化,匡算全年平均余额后按规定利率计算编制;
(六)机关团体利息支出计划根据机关团体部队存款上年末余额和历年计息比例,预计本年增减变化情况,匡算全年平均余额后,按计息比例和规定利率计算编制;
(七)债券利息支出计划根据本年到期的债券余额,按规定的期限和利率计算编制;
(八)贴息支出计划由总行根据国家规定的贴息项目和贴息贷款的增减变化情况计算本年贴息数编制。
第十二条 业务支出计划的编制遵循下列要求:
(一)货币发行费计划参照历年货币发行、回笼业务的开支情况,根据本年货币调运、保管、销毁任务以及反假等其他相关费用支出合理编制;
(二)钞币印制费计划由总行根据年度钞币印制计划编制;
(三)安全防卫费计划根据安全保卫的现状和“三防一保”工作的要求,考虑改善和加强发行库安全防卫条件的合理需要编制;
(四)邮电费计划参照上年实际数,考虑本年通讯设施的变化情况及业务发展的合理需要编制;
(五)电子设备运转费计划根据电子设备数量及保证其正常运转的合理需要编制;
(六)印刷费计划根据本年度开展各项业务需印制的各种凭证、帐簿和规章制度的合理需要编制;
(七)租赁费计划根据目前业务发展的需要和办公营业用房的现状,确需向外租用营业办公用房和有关机具设备预计所需支付的租金编制;
(八)修理费计划根据现有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和维修计划编制;
(九)业务宣传费计划根据宣传中央银行货币政策、金融法规、新的金融业务需支付的宣传费、广告费,以及购置宣传用品等合理编制;
(十)手续费支出计划根据上年实际数,考虑本年金融机构代理业务量的增减变化因素编制;
(十一)调研信息费、金银业务支出、证券业务支出、咨询费、其他业务支出计划根据本年预计的合理需要编制。
第十三条 管理费计划的编制遵循下列要求:
(一)会议费计划根据精简会议,压缩开支的要求编制;
(二)差旅费计划根据年度工作需要必须安排的出差计划及差旅费开支标准合理编制;
(三)水电取暖费计划根据各行所处的地区差异,按照水电价格与年度水电需求量及冬季取暖的合理需要编制;
(四)低值易耗品购置费计划按照加强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原则,根据本年度低值易耗品购置的合理需要编制;
(五)职工工资计划根据总行人事部门核定各分行的工资计划,考虑其他工资性开支因素编制;
(六)职工福利费计划按上年实际数,考虑职工医疗、职工福利设施等因素的合理需要编制;
(七)公杂费计划根据所需办公用品及其他杂项开支的需要,按照节约开支的原则编制;
(八)外事费计划根据出访、考察、培训计划,接待外宾来访以及驻外机构经费等的合理需要编制;
(九)业务招待费计划根据开展业务活动所必需的业务交际费用的合理需要编制;
(十)住房公积金支出计划按照本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提取比例编制;
(十一)劳动保护费、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绿化费、其他管理费计划根据预计全年的合理需要编制。
第十四条 专项支出计划的编制遵循下列要求:
(一)设备购置费计划根据业务发展所需的必要设备及改善办公条件的合理需要编制;
(二)电子设备购置费计划根据金融电子化发展的合理需要编制;
(三)基建支出计划根据解决营业办公用房、发行库、职工住房、院校基建支出以及零星基建的合理需要和国家规定的标准编制;
(四)院校经费支出计划根据行属高等院校教学所需正常经费的合理需要编制;
(五)事业费计划由总行根据行属事业单位经费开支的合理需要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其他支出计划的编制遵循下列要求:
(一)劳动保险费计划根据离退休职工医药费异地安家补助费、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以及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活动经费等合理需要编制;
(二)养老保险统筹支出计划按本年职工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提取比例编制;
(三)税金计划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应纳税种类和国家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及税率计划编制;
(四)损失款项各分行年初不编制计划,按处理权限报损后报总行备案;
(五)其他支出(帐户)计划根据本年预计的合理需要编制。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助支出计划由各分行按照可能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捐助项目,参照捐助款项的批准权限,本着严格控制、降低开支的原则编制。自然灾害损失支出年初不编制计划。
第十六条 利润(亏损)计划根据各项收入减去各项支出后的差额编制。
第十七条 银行学校经费纳入管辖分行费用支出计划。
第十八条 财务预算表根据损益表各项目按照上年实际数、本年计划数、本年预计增减数分栏次编制。
第十九条 编制财务预算必须编写预算说明书,详细说明上年实际、本年计划及本年增减变化情况等内容,并附资产负债主要项目计划表。
财务预算逐级审核汇总后必须于每年2月底前以行发文报达总行。

第三章 财务预算的核批
第二十条 上级行对下级行报送的财务预算应认真审批,根据需要与可能,在保证业务开展的正常需求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批复。总行对省级分行的业务费、管理费按照人事司认可的机构数和正式职工人数,考虑地区差别等特殊因素后核定。
第二十一条 财务预算自上而下逐级审核批准下达,在预算下达前,业务支出、管理费和专项支出由省级分行组织所辖分支行按上年正常支出的80%掌握使用。
第二十二条 预算指标核批后,如因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发生变化及年度不可预计的特殊因素而影响利息收入及利息支出计划的,应向上级行申请调整计划,上级行经核实后可做适当调整。但业务收入、业务支出、管理费、专项支出的计划原则上不做调整。其他支出超过核定指标需经上级行批准后方可列支。

第四章 财务预算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下级行应严格执行上级行核定的财务收支和利润(亏损)计划。各项收入必须如实入帐,严禁截留、转移和挪用,严禁虚列支出,严禁私设“小金库”。应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财务收支计划的完成。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加强收入管理,保证各方面收入的完整,杜绝跑、冒、滴、漏。再贷款、再贴现、邮政汇兑利息收入必须及时到位,应加强专项贷款当年利息及应收未收利息的收回工作;罚款净收入应如实入帐,罚息计入相应的利息收入帐户中,严禁净收入应如实入帐;罚息计入相应的利息收入帐户中,严禁减免罚款、罚息;附属单位利润必须于年终决算前并入中国人民银行损益。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加强利息支出的管理,严禁擅自扩大计息范围、提高计息标准,建立严格的事后监督机制,对于发生的错付的利息,必须查明原因,立即纠正。
第二十六条 业务支出、管理费、专项支出的安排应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照顾基层,均衡使用。
第二十七条 其他支出科目及该科目下的其他支出帐户必须严格控制在总行核定的指标内。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助支出,各省级分行应严格审批,每笔金额超过20万元的,需要报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列支。
由于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资金损失,经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同意后,需报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列帐。

第五章 财务预算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 财务预算的考核内部包括对利息收入、业务收入、利息支出、业务支出、管理费、专项支出、其他支出及利润(亏损)计划执行情况的全面考核。
第二十九条 财务预算的考核采用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收支挂钩、奖罚分明的办法。
单项考核是指对财务收支有关项目完成情况的具体考核。
综合考核是指对利润(亏损)计划完成情况的具体考核。
第三十条 对收入计划、支出计划、利润(亏损)计划完成较好,超出上级行核定的各项收入指标,增加利润和减少亏损的,总行将在当年或下一年适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分别情况予以处罚:
(一)超出总行核定费用指标的,对超出部分等额扣减下一年度费用指标;
(二)其他支出帐户超权限擅自列支或超出核定支出指标的,对列支金额或超出部分等额扣减下一年度费用指标;
(三)对由于管理不严、监督不力以及核算错误造成利息支出超出核定计划的,对超出部分等额扣减下一年度费用指标;
(四)对弄虚作假、转移截留收入或虚列支出的,按违纪金额等额扣减下一年度费用指标;
(五)对由于管理不善、责权不清发生经济案件及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资金损失,按损失金额等额扣减以后年度专项支出指标;
(六)对上述(一)至(四)项还要分别情况按一定比例扣减专项支出指标。同时,对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应对经办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二条 年度终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年终决算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办理财务决算工作。
第三十三条 财务决算报表包括:损益表、固定资产表。
第三十四条 财务决算说明书是对本年度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决算工作的全面分析和反映,其内容应包括:
(一)年终财务决算有关情况和问题的说明;
(二)本期财务收支和盈亏计划完成情况及其分析;
(三)对影响本期或下期财务收支的重要事项的说明。
第三十五条 财务决算报表应逐级上报审核。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财务决算报表与其他会计报表之间的数据对应关系是否相符或一致;
(二)利息收入是否完成上级行核定的计划,业务收入和附属单位利润是否如实入帐;
(三)业务支出、管理费、专项支出、其他支出是否超出指标,有无不合理开支;
(四)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列支应该报批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 年终决算后,经审核损益不实的,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应于次年1月31日前逐级汇总报达总行。

第七章 财务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检查,加强会计监督和内部稽核。可采取下列检查方法:
(一)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各级行对本级和所辖机构应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必须报告上级行。
(二)专项检查。各级行应经常注意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变化,对财务工作的重点问题及重要收支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三)日常监督。会计部门应对全行财务收支实行日常监督,日常费用开支要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大额支出要建立集体审批制度。
第三十九条 检查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与真实性;
(二)各项利息收支的计息范围和使用的利率是否符合规定,计息是否正确,利息入帐是否及时;
(三)业务支出中有无不正常的支出和不得列支或巧立名目的支出;
(四)管理费支出中有无超标准开支、扩大开支范围、乱发奖金实物、违反工资管理规定等情况;
(五)其他支出中有无不得列支的开支和未经报批或备案的支出以及虚报支出等情况;
(六)专项支出使用情况和暂付款项列支情况;
(七)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纠正,限期整改。

第八章 财务分析
第四十一条 各级行应建立定期分析与专题分析相结合的财务分析制度。
第四十二条 定期分析包括月度分析、季度分析和年度分析。
月度分析主要指根据财务收支月报表的内容,对影响财务收支的各项资产、负债变化等因素进行简要分析。
季度分析是指每季度对影响财务收支的变化情况及主要因素进行分析。季度分析报告必须于季后10日内报达总行。
年度分析是指在年终决算后对全年资产、负债和财务收支变化情况及影响变化的因素进行全面、系统、完整、综合的分析,年度分析报告随年终决算报表一同上报。
第四十三条 专题分析是指对财务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和影响财务收支的重要因素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分析和反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财务分析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的变化对资产、负债的影响;
(二)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结构和变化及其对财务收支的影响;
(三)财务收支的增减变化及其原因;
(四)财务收支和利润(亏损)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原因;
(五)改进加强财务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第四十五条 各级行应重视和抓好财务分析工作,根据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化分析财务收支变化,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为加强财务管理和领导决策服务。

第九章 资金与财产多缺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资金和财产多缺处理的范围包括下列事项:
(一)贷款呆帐损失及其应收未收利息的处理;
(二)帐务差错损失的处理;
(三)出纳长短款、结算赔款的处理;
(四)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抢劫等案件损失的处理;
(五)财产多缺的处理;
(六)意外事故损失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贷款呆帐损失及其应收未收利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财产多缺处理应采取下列方法:
(一)固定资产盘盈,经报批后,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入帐;
(二)固定资产盘亏,应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批准报损后可注销其帐面价值;
(三)固定资产中的房屋、汽车及大型设备的调拨、转让、报废等产生的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应按规定程序上报,经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
(四)低值易耗品的盘盈、盘亏,应调整登记簿(卡)的数量和价值。
第四十九条 资金和财产多缺应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出纳长短款及错帐损失,每笔金额超过5000元的报总行备案;每笔金额超过1万元的报总行核批。结算事故赔款每笔金额超过5万元的,报总行核批.
(二)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抢劫等案件损失,每笔金额超过1万元的报总行备案;每笔金额超过5万元的报总行核批。
(三)财产多缺由省级分行审批处理。单项金额超过50万元的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条 经批准报损的款项,属于财产损失的应调整有关帐务;属于出纳短款、结算赔款、案件等损失的,应在有关支出科目中列支;报损款项,经过追查当年收回的,应冲减有关支出;隔年收回的,应列入当年业务收入。
第五十一条 对因失职、渎职或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资金、财产损失,在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上报处理的同时,对造成的损失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从严处罚,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财务预算表(略)
二、资产、负债主要项目计划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