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海运协定
中国政府 马来西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海运协定
(签订日期1987年9月9日 生效日期1987年9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以下称为缔约双方)为了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海运合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除文中另有规定者外,在本协定中:
1.“缔约任何一方船舶”是指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马来西亚国旗,并且分别在各自国家登记的商船,但不包括核动力船舶。
2.“船员”是指在缔约任何一方船舶上工作,实际上从事与船舶操作或保养有关的职责和服务,持有该方主管当局颁发的本协定第七条所指的适当身份证件,并列入该船船员名单的人员。
3.“旅客”是指缔约任何一方的船舶运载的,不是该船雇佣或不担任该船上任何职务,并列入该船旅客名单的人员。
4.“主管当局”是指缔约任何一方指定负责管理海上运输及其有关事务的政府部门。
第二条 缔约任何一方船舶可以在两国对外贸易开放港口之间航行,经营两国之间或两国中的任何一国与第三国之间的货物或旅客运输(以下称“商定的运输”)。
第三条 缔约任何一方航运企业经营的为缔约双方可以接受的悬挂第三国国旗的租船,也可以参加“商定的运输”。
第四条 缔约每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船舶以最惠国待遇。
第五条 本协定不适用于缔约双方国内港口之间的旅客和货物运输。但缔约任何一方船舶从事“商定的运输”的权利应包括在另一方一个以上的港口上下旅客和装卸货物,如果这些旅客和货物是装载在同一艘船舶上前往或来自国外港口。
第六条 缔约每一方对缔约另一方船舶的国籍,应根据该船持有的由该船悬挂国旗缔约方主管当局正式颁发的船舶国籍证书予以承认。
第七条 缔约每一方承认缔约另一方有关当局正式颁发的船员身份证件,例如海员证和国际护照。
第八条
一、缔约任何一方船舶在对方港口停泊期间,另一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和规章,允许该船船员上岸。
二、缔约任何一方按其有关法律和规章应准许对方船舶上需要治病的船员入境,并应允许在医疗所需要的时间内在其境内停留。
三、缔约任何一方船舶的船员,由于登轮、被遣返或能为对方主管当局所接受的任何其他理由,在按照对方有关法律和规章,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可以进入对方领土,或在对方境内通行。
四、缔约双方互给上述船员以最惠国待遇。
第九条
一、缔约任何一方船舶在缔约另一方的领水或附近水域发生海难或遇险时,另一方对船舶、船员、旅客和货物应给予一切可能的援助和保护,并应尽速通知对方主管当局。
二、当从发生海难或遇险船舶上卸下或施救出来的货物和其他财产需要在缔约另一方境内暂时贮存时,另一方应努力尽可能提供必要的设施,若这种货物和财产不在另一方境内销售或使用,则免征一切赋税。
第十条 缔约每一方应在其法律和规章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为对方船舶提供方便,加速船舶周转并避免不应有的延误。
第十一条 本协定中的支付办法,应以缔约双方都能接受的、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
第十二条 本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应限制缔约任何一方采取或执行有关维护其安全和公共卫生或动植物病虫害措施的权利。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的船公司,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可以就运费率问题会晤或交换意见。
第十四条 缔约双方的双边海运货物,原则上应由双方的船舶承运。双方的船舶均有承运双边海运货物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第十五条 为促进两国间海运事业的发展,解决执行本协定中产生的问题,缔约双方的代表应在双方同意的日期和地点进行会晤,就缔约任何一方的提案进行讨论。
第十六条 如果缔约双方就本协定的解释和适用方面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努力通过内部友好谈判获得解决。
第十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缔约任何一方如欲终止本协定,可在任何时候通知另一方。这类通知一经发出,本协定便应在缔约另一方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除非在这一时间届满之前已经双方同意收回上述终止通知。
第十八条 本协定于一九八七年九月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马来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马来西亚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永昌 林良实
(签字) (签字)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地区[2010]967号
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深入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引导和支持中部地区城市群健康发展,我委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群发展的组织和协调,切实加大对城市群发展的指导和支持,认真落实城市群发展的各项任务,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健康发展。《意见》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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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的指导意见
城市是重要的要素集聚区和经济辐射源泉,城市群是促进
城市合理分工和拓展功能的有效形式,在促进经济增长和推动
城镇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中部地区是我国人
口和城镇比较密集的区域,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以武汉城市
圈、中原城市群、长株潭城市群、皖江城市带、环鄱阳湖城市
群和太原城市圈六大城市群为主的发展格局,在中部地区经济
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中也
面临着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不强、资源要素整合有限、产业
集聚度不高、创新能力较弱、城市间分工协作程度较低等突出
问题。引导和支持中部地区城市群加快发展,有利于加速人口
和产业集聚,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有利于培育壮大经济
增长极,提升中部地区整体竞争力、激发市场潜力;有利于充
分发挥城市群的辐射带动作用,增强对全国经济发展的支撑能
力;有利于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为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健康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 号)精神
和国务院批复的《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要求,提出如下意
见:
一、促进城市群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规划引导,加大政策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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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创新体制机制,着力优化空间布局,增强资源环境承载能
力,加快一体化发展;着力加强自主创新,优化产业结构,提
升产业发展水平;着力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口集聚,有序推
进城镇化;着力加强合作联动,构建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特
色突出、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新格局,推动形成“两纵两横”
经济带。通过努力,不断壮大城市群经济实力,增强产业集聚
能力,提高城镇化水平,把城市群建成支撑中部地区崛起的核
心经济增长极和促进东中西部良性互动、带动全国又好又快发
展的重要区域。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编制提升城市群发展规划,明
确发展方向和目标,统筹协调产业布局、生态环保、公共服务
和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布局城市群发展空间。
——市场导向,政府推动。遵循市场经济和一体化发展规
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扶
持,把国家支持和自主发展有机结合起来。
—— 改革创新,扩大开放。着力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
破解发展瓶颈,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开放水平,有序承接国内
外产业转移,不断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
——功能互补,协调发展。发挥各自比较优势,不断拓展
优化城市功能,实现合理分工、优势整合,加快一体化发展。
深化城市群间协调互动,促进共同发展。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着力解决当前制约城市群发
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又谋划城市群长远发展,注重文化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面激发城市群发展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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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城市群发展的规划引导
(一)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坚持规划先行,发挥规划在勾
勒城市群发展蓝图、布局产业项目、优化资源配置、明确政策
取向、提升城市功能、有序推进城市建设和发展等方面作用。
按照《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明确的定位和要求,科学编制
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城市群发展规划,规划要明确各城市群
发展的目标、发展重点、空间布局、产业结构、生态环境、重
大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等重大问题,全面提
升城市群功能和综合竞争力。
(二)提升规划的科学性。城市群规划必须符合经国务
院批准的省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加强与国家
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国及流域水资源综合
规划和防洪规划等的衔接,推动城市群国土空间格局优化。加
强对各类城市新区规划建设的分类指导,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
划进行建设。
(三)保障规划顺利实施。城市群规划由各省组织编制,
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经省级政府批准实施。要采取切实有
效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政策支持,加强指导协调,落实
保障措施,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规划作用的发挥和规划任务的
实现。
三、进一步优化城市群空间布局
(一)促进大中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发挥区域中心城
市的辐射带动作用,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同发展的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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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体系。特大城市和有条件的大城市要进一步增强高端要素
集聚、科技创新、文化引领和综合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规模效
应和带动作用。其他大中城市要立足于既有条件,完善城市功
能,增强经济实力,加强协作对接,实现联动发展、互补发展、
特色发展和集约发展。加大对小城市、县城和重点小城镇的支
持力度,制定和实施县城规划,调整优化乡镇布局,统筹规划
工业园区、商贸园区、居民社区和中小学校,增强特色产业和
人口集聚能力,提高县域发展水平。
(二)推动产业和城市融合发展。优化城市群开发空间格
局,促进产业向城镇集聚、人口向城镇集中,促进产业与城市
融合发展,工业化与城镇化协调推进。支持开发区提升支撑能
力,按照各自定位,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其他公用配套设施,
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速产业和人口集聚,提升吸纳就业能力,
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逐步向综合发展区域和城市新区转型。加
强开发区与城镇基础设施共建设共享,扩大城市服务功能辐射
范围,有序推动城镇化进程。
四、推动城市群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一)促进产业特色化发展。整合城市群产业资源,加强
城市群之间产业分工协作,按照已有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调
整优化产业结构,科学谋划产业布局,从营造产业集聚环境、
完善配套服务体系等多方面入手,延长产业链,提升竞争力,
着力构建特色鲜明的现代产业体系。
(二)强化区域产业分工。强化城市群内部产业分工协作,
注重产业配套与产业链延伸,促进产业互补发展和错位发展,
实现合作共赢。区域中心城市要依托区位、人才、资源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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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现实基础,在高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高端产业发展方面
率先突破,壮大支柱产业,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促进传统产
业向周边城市和小城镇转移和集聚,在周边城市和小城镇推动
形成与区域中心城市主导产业配套的加工、生产和制造基地。
(三)增强产业发展活力。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促进产学
研结合,深入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增强城市群自主创新能力。
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强化城市创新中心功
能,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鼓励和支持城市群企业加快推进
兼并重组,增强核心竞争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
团。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大力发展非公有制
经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增强发展活力。大力推进信
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
变。
(四)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在城市群内选择国家级开发园
区和具备一定基础和条件的省级开发园区,设立若干承接产业
转移示范区,完善合作机制,积极探索承接产业转移新模式,
积极完善投资环境,按照承接产业转移园区定位,明确产业承
接发展方向,推动上下游产业配套发展。发挥各级各类开发园
区的作用,加强产业配套设施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
现代流通,建立连接东西、贯穿南北、辐射全国的现代流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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