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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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的规定,经商水利部,现就加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财政部已批复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省份,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征收库区基金,确保应收尽收,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
  二、凡行政区域内有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且尚未制定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省份,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于2009年9月30日前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批准后实施。
  三、确因特殊情况需减免、缓征或停征库区基金的省份,应由省级财政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
  四、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高度重视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征管力度,确保基金足额征收。财政部驻相关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相关省级财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库区基金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库区基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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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4月25日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马鞍山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和结余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市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部门、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资金,以及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特设专户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资金。

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资金。

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导致工作目标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结转资金管理。各部门、单位项目支出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完毕。对确需结转使用的,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但下年仍未使用完毕的,全部收回市级预算。如项目单位确需继续使用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按追加预算有关程序办理。

属上级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形成的结转资金,上级财政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基本建设项目结转资金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 结余资金管理。市直部门结余资金按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基本支出结余,原则上由部门、单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并将安排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项目支出结余,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⑴省级以上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支出结余,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全部收回市级预算。⑵市级预算项目支出结余,全部收回市级预算。⑶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收回市级预算。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应加强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切实减少年度预算结转。因政策变化等原因,对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资金结转结余的项目,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部门执行中新增重点支出项目的申请,并履行规定审批程序。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特设专户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对特设专户年终资金余额,要分清结转和结余资金,对上年结余的资金要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要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市级预算执行管理措施,督促和配合部门、单位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取消执收部门、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过渡账户,执收部门、单位收取的所有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统一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九条 严格特设专户管理。取消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专户,撤销执行政策到期和资金已使用完毕的专户,除有政策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不再开设新的特设专户。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各部门、单位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其进行纠正,或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结转或结余资金收回市级财政。

第十一条 对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支出的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基金和专项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科工经[2007]71号

颁布日期:20070124  实施日期:20070301  颁布单位:国防科工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
  为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工作,国防科工委制定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行为,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为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程负责本地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国防科工委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条 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进行自查,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持证单位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自查报告》,附件1),于次年3月底前将下列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国防科工委: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年度监督审核报告;
  (三)保密资格证书;
  (四)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
  仅取得第二类许可的持证单位,应当将上述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所在地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第五条 许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年度自查报告审查要求》(见附件2),对持证单位提交的《年度自查报告》及相关文件、材料(复印件)进行书面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条件保持情况;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完成情况;
  (三)质量管理情况;
  (四)保密管理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六)许可证证书及编号使用情况;
  (七)资本构成变化情况。
  第六条 许可管理部门在书面审查中,发现持证单位的《年度自查报告》不能全面反映其真实情况的;或发现持证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采取相应措施或相关部门没有作出处理结论的,应对其进行现场检查:
  (一)持证单位科研生产场地迁址、主要科研生产设备或工艺发生重大变化;
  (二)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科研生产进度严重拖期,致使用户遭受较大损失;
  (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四)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或者发生重大泄密事件;
  (五)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现场检查标准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评分标准和评定指南》执行。
  第七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管理部门认定其年度检查不合格:
  (一)超出许可范围进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二)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证书;
  (三)法人资格被取消;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通过年检;
  (五)保密资格证书失效或者保密工作存在严重问题;
  (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失效或者未通过复审;
  (七)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结论为不合格;
  (八)持证单位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九)提供虚假年度检查材料;
  (十)经现场检查确定为不合格。
  第八条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送国防科工委复核。
  第九条 国防科工委应当于每年7月向有关部门(单位)公布持证单位年度检查结果。
  第十条 国防科工委每年可以选择部分持证单位,对其许可条件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采用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内容和标准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抽查评定标准》(附件4)执行。
  第十一条 许可管理部门接到持证单位违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标准参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评分标准和评定指南》执行。
  第十二条 许可管理部门依照本规程规定对持证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工作程序,参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许可管理部门对持证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应当提前书面通知持证单位。
  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检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
  第十四条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织的现场检查,应当明确检查内容,报经国防科工委同意。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向组织检查的许可管理部门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检查报告》(附件5)。
  第十六条 许可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持证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许可管理部门发现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所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应认真核实有关情况,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持证单位年度自查报告(略)
  2.年度自查报告审查要求(略)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抽查评定标准(略)
  5.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检查报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