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标准调整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标准调整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3〕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绵阳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标准调整办法》已于2003年7月24日经市政府第2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府授权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川府函〔2003〕82号)文件精神,从各地实际出发,自行调整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并报市政府和市地税局备案。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绵阳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
标准调整办法
一、调整范围
根据绵阳城市总体规划,现行绵阳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永兴、磨家、普明、新皂)、青义、石马、龙门、游仙、小枧、松桠、沉抗、丰谷、塘汛、石塘、城郊等乡镇、科学城办事处、城区各街道,以及科教创业园暨西南科技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南郊工业园、游仙经济试验区。规划面积80平方公里、人口80万。绵阳市目前定位是中等城市。
二、土地级次和应税额
绵阳城市规划共分五级,具体分为:
(一)一级地段6 元/M2
(二)二级地段5 元/M2
(三)三级地段4 元/M2
(四)四级地段3 元/M2
(五)五级地段2 元/M2
三、地段划分
(一)城区地段划分。
1、一级地段:从东方红大桥开始经剑南路西段(含剑南路西段、东方红桥至绵阳宾馆段)经长虹大道(含长虹大道,剑南路西段至安昌河大桥段)经安昌江河堤左岸(安昌河大桥至南山大桥段)经一环路南段(含一环路南段,南山大桥至富乐大桥段)经涪江河堤右岸(富乐大桥至东方红大桥段)至东方红大桥所包含的区域。
2、二级地段:从安昌河大桥开始经长虹大道(不含长虹大道)经剑南路西段(含剑南路西段,绵阳宾馆至剑南立交桥段)经一环路(含一环路,即剑南路西段与剑门桥段)沿铁路至花园立交桥经菏花西街再经安昌河堤左岸(花园立交桥段安昌河大桥)至安昌河大桥止所包含的区域。
3、三级地段:
(1)从东方红大桥经涪江河堤右岸(东方红大桥至科学城大桥段)经一环路北段(科学城大桥至西山立交桥段)经一环路西段(含一环路西段)经剑南路西段(不含剑南路西段)至东方红大桥止所包含的区域。
(2)游仙区内一环路东段(含一环路)经科学城遂道与涪江河堤右岸(科学城大桥至富乐大桥段)所包含的区域。
(3)御营坝地区内一环路南段(含一环路南段,御营大桥至南山大桥段)与安昌河堤右岸(御营大桥沿安昌河堤至南山大桥段)所包含的区域。
(4)一环路南段(南山大桥至富乐大桥段)与涪江河堤右岸、安昌江河堤左岸所包含的区域。
4、四级地段:
(1)游仙区内沈家坝地区除三级地段区域以外的其余区域。
(2)御营坝地区除三级地段区域外的其余区域。
(3)南山大桥至南河大桥一环路段与长虹大道南段、南山路及河堤所形成的区域(即南山片区)。
(4)一环路北段与滨江西路北段、铁路所形成的仿三角形区域(即高水圣水片区)。
(5)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普明片区)、永兴镇(包含永兴工业开发区)。
5、五级地段:绵阳市城市规划区内上述1、2、3、4 级地段未包含的区域。
(二)其它地段。
1、科学城按2-5 元/M2由科学城办事处确定具体路段等次及定额,并报市政府备案。
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普明片区)、永兴镇(含永兴工业园区)已统一划分为城区四级地段标准,但也可由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1.5-5 元/M2重新确定路段等次及金额;高新技术开发区所辖的磨家、新皂等其它区域的路段等次及金额由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3、城郊、石塘凡列入城区路段划分范围的,按城区路段标准执行,未列入的部分,与塘汛、丰谷、青义、龙门以及西南科技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南郊工业园一起,由涪城区政府按1.5-5元/M2确定具体路段等次及定额,并报市政府备案。
4、游仙镇、小枧、松桠(不含农科区)、沉抗以及游仙经济试验区、由游仙区政府按1.5-5 元/M2确定具体路段等次及定额,并报市政府备案。
5、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1.5-5元/M2确定具体路段等次及定额,并报市政府备案。
6、科教创业园区范围内由科教创业园区管委会按1.5-4 元/M2确定具体路段等次及定额,并报市政府备案。
7、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范围内由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管委会按1.5-4 元/M2确定具体路段等次及定额,并报市政府备案。
四、处于级次临界点上的土地从高适用级次和定额。
五、涉外企业和在华机构用地按财政部规定,不适用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因此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六、本办法由绵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原定额标准同时废止。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体检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体检办法(2003/08/21)
2003-8-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录用国家公务员及机关工作人员的体检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甘肃省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政群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及工作人员的体检工作。
第二章体检医院和医生
第三条政府人事部门直接组织或委托用人部门组织拟录用的考生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第四条体检医院应指定一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医生作为总检医生。各科的主检医生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任职资格,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医疗水平和丰富的体检经验。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认真准确地完成各项目检查。
第五条体检医生如与被检考生有三代以内血亲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六条考录监督机构有权要求复查,体检医院和有关医师应予配合。
第三章体检程序
第七条考生应填写体检表,贴一寸免冠正面与报名登记表同一底片近期照片。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部门指定领队人员,领队人员应把全部表格依次整理并交给各有关项目的体检医生。体检医生应核对受检者与体检表上的照片是否一致,如有不符,应即向领队人员报告。受检者依次受检,检查医生应如实填写体检情况。一个科目检查完毕后,领队人员把全部表格依次整理,交给下一个科目的体检医生。全部科目检查完毕,总检医生根据标准做出是否合格的结论,然后签名并加盖公章,交给体检领队人员。需要复查才能确诊判断的,在规定时间内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部门到指定医院作进一步体检。体检结束后,用人部门公布体检结果并将体检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第四章体检科目及标准
第八条体检科目为外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内科。包括以下化验及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胸正位X片、肝功乙肝五项、丙肝抗体、HIV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个别因怀疑有其它疾病的考生,可根据医生决定作必要的其它科目检查。
第九条体检标准
外科
肢体无畸形无残疾;无泌尿系统及其它严重外科疾病。无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无性传播疾病、麻风病和周身性较严重皮肤病,无重度腋臭,无纹身。
耳鼻咽喉科
面部无畸形;无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双耳听力正常(4米耳语检查),无慢性化脓性中耳炎。
眼科
双眼裸视均在0.6以上,或矫正视力在1.0以上。无病理性眼球突出,无影响视力的白内障。无青光眼;无视网膜、色素膜疾病等。
口腔科
无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无严重牙周炎。
内科
心血管系统:无高血压;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
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血压不超出以下范围: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心律整齐,心率每分钟为50—100次之间;心界无扩大,心脏无器质性杂音,心前区无震颤。
呼吸系统:无活动性肺结核、严重支气管扩张,哮喘及肺气肿。双肺呼吸音清晰,无干湿性罗音,胸部x线片示双肺清晰。
消化系统:无严重胃疾、肝病。腹平软,全腹无压痛及包块,肝脏肋沿下<2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正常范围,脾脏末扪及。肝功能正常,乙胖五项全阴性或抗HBS阳性为合格,其它四项阳性为不合格,丙肝抗体阴性。
内分泌系统:无糖尿病、甲亢等内分泌系统疾病。
血液系统:无严重贫血及各种血液病。
泌尿系统:无肾小球肾炎、肾盂肾炎等泌尿系统疾病。
其它:无结缔组织疾病及严重风湿病;无其他严重的内科疾病;无各种急、慢性传染病,HIV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阴性;无癫痫病史,精神病史、遗尿症、夜游症、晕厥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等;无恶性肿瘤;多项常规检查均在正常值范围内。
第十条上述第九条规定的体检标准,适用于录用一般职位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对录用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体检标准,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体检费用原则上由考生本人自理,由体检医院按规定标准直接收取并开具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