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档案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档案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1996年11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特派员办事处: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档案管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特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并于年底前报办公厅(档案处)。
附 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档案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派出机构。特办在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是外经贸部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特办档案的管理工作,根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我部档案管理的规定,并结合特办的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特办档案工作人员的配备和档案的管理
第二条 特办须有一名特派员主管档案工作。同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在调动、轮换前,特办须另行指派其他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档案人员须办理好一切交接手续。
第四条 特办的全部档案应集中统一管理。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当归档的文件和材料。
第五条 特办应根据保存档案资料的数量,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并根据需要设专用档案库房。档案的保管应做到“八防”,即:防盗、防火、防光、防尘、防潮、防虫、防鼠、防高温。
第三章 特办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第六条 凡是反映特办职能工作活动,具有一定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第七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及特办所在地区需要执行的有关法规性文件。
第八条 国务院、外经贸部关于特办的机构设置、干部任免、人员调配及历年的人员编制情况、花名册等文件。
第九条 上级颁发属于特办主要业务范围并要贯彻执行的文件等。
第十条 特办的请示和上级机关的批复,所联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呈文与特办的复文等。
第十一条 特办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计划,总结,报告,房屋契约、合同、基建图纸等。
第十二条 进出口许可证及对进出口商品的协调资料、方案及解决问题的裁决资料等。
第十三条 贯彻执行外经贸工作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汇报、调研资料、情况反映、简报及向外经贸部呈报的建议等。
第四章 特办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
第十四条 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的文件、电报;与特办业务无关且不需要执行的文件;失去现行效用且无保存价值的文件;重份文件。
第五章 立卷程序
第十五条 立卷原则。按照文件所形成的客观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不同保存价值,便于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十六条 在文件收集齐全的基础上,将文件按时间、机构(文件的产生和承办部门)、问题、地区,分类立卷。
第十七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文,应按文号顺序发别组合立卷。
第十八条 外经贸部及有关单位来文应视情况按问题或来文机关分别组卷。特办召开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部门联系会议文件,对外经济贸易调研资料,处理重大案件等文件,一般按问题组合,一事一卷或一事数卷。同一问题的请示、批复、转发件等,应组合在一起。
第十九条 当年办完的文件归在当年。跨年度的文件放在结案年度;几年不能结案的文件,可视情况分阶段归档;对外经济贸易管理的规章制度性文件放在公布或批准的年度;计划、总结、报表放在文件内容针对的年度或最后年度。
第二十条 卷内文件排列:一般批示、批复在前,请示、报告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转发件在前,被转发件在后;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其它文件按文件形成时间顺序排列。
第二十一条 卷内应编写页号(空白页不编号),编号采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顺序标注,页号位置在每面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短小便条和装订线上有批改文字的须加贴边。
第二十二条 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和卷内备考表。按照格式中的要求逐项填写,卷内文件目录一式两份,一份装在卷内,一份单独装订保管。卷内文件必须除去所有金属物,用线装订。
第二十三条 案卷标题简明确切地反映卷内文件的主要内容,一般应由作者、问题、文种等特征组成。案卷封面用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
第二十四条 案卷排列根据组织机构、业务分工和案卷的保管期限,按长期、短期的次序排列。每一年的案卷编一个顺序号。填写案卷目录,一式两份。
第六章 保管期限的划分
第二十五条 根据特办档案的使用价值和历史价值,保管期限划分为长期、短期两种(长期为16—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
第二十六条 凡是反映对外经济贸易方针、政策、法规性的文件材料及反映特办的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文件材料(外经贸部法规性文件及特办机构设置,干部任免,人员调配,启用印信,工作计划、总结、简报,房屋契约、合同、基建图纸等)应列为长期保管。
第二十七条 凡是涉及特办职能活动的,日常工作活动中所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特办重要会议、大事记、出口商品经营分工问题文件、较大的协调方案、一般的协调文件、与外经贸部各司局、各总公司及其它部门的一般业务来往文书等)应列为短期保管。
第七章 进出口许可证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许可证档案管理按照外经贸部《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发证工作规范》(〔1996〕外经贸管发第16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档案的利用与销毁
第二十九条 特办内部应有档案借阅制度,原则是方便利用,不得丢失,借阅要有登记。
第三十条 根据档案保管期限,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应销毁的档案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不归档的文件和应销毁的档案要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后,由二人监销。
第九章 档案的移交
第三十二条 特办长期保存的档案,在本特办保存满20年后,须向办公厅档案处移交。
第三十三条 特办撤销或合并时应对全部档案进行认真清理,并向办公厅档案处移交。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实行。1989年4月制定的《对外经济贸易部特派员办事处档案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各特办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科教(转基因)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科教(转基因)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科教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细化审批流程,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我部编写了《农业部科教(转基因)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5月8日
附件:
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审批工作规范.doc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KJJYS/201305/P020130521530082008986.doc
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2.申请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初审
(一)审查内容
1.申请资料的有效性;
2.申请资料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3.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指南》、《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指南》等安全评价指南的规定和要求;
4.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会同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部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委员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将申请材料移送安委会评审。同时,做好安委会技术评审的准备工作。
(三)办理时限
1个月。
三、安委会安全评审
(一)审查内容
1.农业转基因生物分子特征;
2.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性;
3.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
4.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的相关研究和获得的批准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办理程序
安委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形成安委会评审意见,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三)办理时限
2个月。
四、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审查报签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
2.技术评审的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3.技术审核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材料及意见是否规范、齐全、准确;
4.安委会审核意见;
5.批复文件与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查意见,办理签报,会签相关业务主管司(局),按程序报部领导签发后,制作批复文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三)办理时限
3个月加15个工作日。
五、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一)审查内容
1.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重新办理。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七、文件归档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部内签报和安委会评审意见的归档;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将行政审批过程中资料进行归档(申报资料等),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2.申请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初审
(一)审查内容
1.申请资料的有效性;
2.申请资料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3.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指南》、《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指南》等安全评价指南的规定和要求;
4.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会同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部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委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将申请材料移送安委会评审。同时,做好安委会技术评审的准备工作。
(三)办理时限
1个月。
三、安委会安全评审
(一)审查内容
1.农业转基因生物分子特征;
2.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性;
3.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
4.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的相关研究和获得的批准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办理程序
安委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形成安委会评审意见,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三)办理时限
2个月。
四、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审查报签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
2.技术评审的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3.技术审核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材料及意见是否规范、齐全、准确;
4.安委会审核意见;
5.批复文件与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查意见,办理签报,会签相关业务主管司(局),按程序报部领导签发后,制作批复文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三)办理时限
3个月加15个工作日。
五、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一)审查内容
1.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意见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重新办理。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七、文件归档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部内签报和安委会评审意见的归档;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将行政审批过程中资料进行归档(申报资料等),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境外贸易商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2.申请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初审
(一)审查内容
1.转基因生物的特性;
2.转基因生物的用途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转基因生物的流向;
4.转基因生物在产地国的批准状况及其他相关资料;
5.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三)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三、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审查报签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
2.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的审核意见;
3.批复文件与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查意见,报司长(部长授权)签发后,制作批复文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三)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四、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一)审查内容
1.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重新办理。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五、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六、文件归档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司内签报的归档;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对行政审批过程中资料(申报资料等)的留存、整理,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2.申请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初审
(一)审查内容
1.转基因生物的特性;
2.标识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规范;
3.标注部位是否准确、规范;
4.转基因生物入境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
5.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三)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三、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审查报签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
2.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的审核意见;
3.批复文件与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查意见,报司长(部长授权)签发后,制作批复文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三)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四、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一)审查内容
1.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重新办理。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五、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通过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六、文件归档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司内签报的归档;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对行政审批过程中资料(申报资料等)的留存、整理,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2.申请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初审
(一)审查内容
1.申请资料的有效性;
2.申请资料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3.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指南》、《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指南》等安全评价指南的规定和要求;
4.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会同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部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委员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将申请材料移送安委会评审。同时,做好安委会技术评审的准备工作。
(三)办理时限
1个月。
三、安委会安全评审
(一)审查内容
1.农业转基因生物分子特征;
2.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性;
3.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
4.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的相关研究和获得的批准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办理程序
安委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形成安委会评审意见,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三)办理时限
2个月。
四、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报签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
2.技术评审的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3.技术审核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材料及意见是否规范、齐全、准确;
4.安委会审核意见;
5.批复文件与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查意见,办理签报,会签相关业务主管司(局),按程序报部领导签发后,制作批复文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三)办理时限
3个月加15个工作日。
五、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一)审查内容
1.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重新办理。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通过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七、文件归档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部内签报和安委会评审意见的归档;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将行政审批过程中资料进行归档(申报资料等),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2.申请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初审
(一)审查内容
1.申请资料的有效性;
2.申请资料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3.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指南》、《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指南》等安全评价指南的规定和要求;
4.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会同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部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委员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将申请材料移送安委会评审。同时做好安委会技术评审的准备工作。
(三)办理时限
1个月。
三、安委会安全评审
(一)审查内容
1.农业转基因生物分子特征;
2.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性;
3.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
4.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的相关研究和获得的批准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办理程序
安委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形成安委会评审意见,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三)办理时限
2个月。
四、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报签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
2.技术评审的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3.技术审核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材料及意见是否规范、齐全、准确;
4.安委会审核意见;
5.批复文件与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查意见,办理签报,会签相关业务主管司(局),按程序报部领导签发后,制作批复文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三)办理时限
3个月加15个工作日。
五、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一)审查内容
1.审批书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重新办理。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七、文件归档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部内签报和安委会评审意见的归档;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将行政审批过程中资料进行归档(申报材料等),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直接用作消费品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2.申请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初审
(一)审查内容
1.转基因生物的特性;
2.转基因生物的用途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转基因生物的流向;
4.转基因生物在产地国的批准状况及其他相关资料;
5.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三)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三、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审查报签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
2.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的审核意见;
3.批复文件与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查意见,报司长(部长授权)签发后,制作批复文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三)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四、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一)审查内容
1.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重新办理。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五、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通过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六、文件归档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司内签报的归档;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对行政审批过程中资料(申请资料等)的留存、整理,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