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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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9月3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8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三章 猎捕管理
第四章 驯养繁殖管理
第五章 经营利用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教学科研等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一般保护野生动物);我国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和经批准从国外引进的野生动物。
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以外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适用渔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辖区内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实施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
(二)调查、保护、管理野生动物资源;
(三)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其责任人;
(四)救护和处理送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五)依法审批、发放、注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证件;
(六)对猎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机构,对违反本办法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规定的行为,有权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条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工商、公安、海关、动植检、交通、铁道、航运、邮电等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配合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实施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
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六条 每年的3月25日至31日为福建省爱鸟周,10月份为福建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第七条 省、市(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设立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负责本辖区内野生动物的救护、饲养、放生和送交工作。
第八条 围海、筑坝、河道整治、采矿、山地开发、森林采伐等,要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环境和食物条件。
禁止在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地区和水域以及重要繁衍场所,超标准排放工业污水、废气,堆积、倾倒工业废渣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的巢、穴、洞等生存环境。
第九条 自然灾害对野生动物的生存及其栖息地造成威胁时,所在地人民政府和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并报告上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
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尽力救护,禁止捕杀,并及时报告或送交所在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处理。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受理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救护,并给送交者适当奖励。

第十条 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和其他损失的,经所在地县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基金。
基金来源:
(一)地方财政拨款;
(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三)国内外捐赠资金;
(四)其它资金。
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猎捕管理
第十二条 因特殊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
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猎捕证。猎捕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 因科学研究、资源调查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禁猎(捕)区和禁猎(捕)期或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报省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猎捕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报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

禁猎(捕)区、禁猎(捕)期、禁用工具和方法,由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经批准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在猎捕作业完成后五日内向猎捕地的县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查验。
误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生息场所;误伤的应当及时救护,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如不采取救护措施造成死亡的,视同违法捕杀行为。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资源丰富,有条件开展猎捕、垂钓活动的区域,可以建立猎捕、垂钓场所。其管理办法由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地弓、铁夹、吊杠、钢(铁)丝套等猎捕工具。

第四章 驯养繁殖管理
第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工作,经人工驯养繁殖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后代及其产品,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指定单位收购、经营。
第十八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向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办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市(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报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野
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十九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进行。需要变更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驯养繁殖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二十条 以非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因疾病、伤残、自然淘汰、种源交换、更换血统或其他特殊情况,需屠宰、出售、赠送、交换的,必须按野生动物保护类别报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经营利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向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领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方可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因特殊情况,确需出售、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市(地)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属国家重点保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持有经营加工野生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出售。
依法猎取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可以凭猎捕证在集贸市场销售。
个人收藏的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纪念品、收藏物,必须向居住地县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收藏证明,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 宾馆、饭店、餐厅、招待所和个体饮食摊档等行业,不得收购、杀害、经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经营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按规定经过批准。
第二十四条 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须持有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准运证。交通、铁道、航运、邮电等部门,应当凭野生动物准运证受理运输邮寄业务。
在省内运输的,由启运地的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运输出省的,由市(地)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外省过境的,凭起运省的准运证和进入我省第一个林业检查站或渔政机构的过境签证通行。
交通、铁道、航运、邮电等部门,有权对运输、携带、邮寄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
林业检查站对违法运输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有权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野生动物管理规定行为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反规定行为人和责任人,调查违反规定有关事项;
(二)扣留违反规定行为人所使用的有关物品和猎捕工具;
(三)查阅、复制有关违反规定的合同、帐册、发票、文件和其他资料。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一)在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开发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显著成绩的;
(三)对违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及时制止、检举有功的;
(四)热爱野生动物保护事业,连续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十五年以上或在基层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在禁猎(捕)区、禁猎(捕)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猎获物价值一至五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猎获物价值等额价款;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猎捕证或者超出特许猎捕证、猎捕证规定猎捕的,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猎获物价值一至五倍的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其特许猎捕证、猎捕证,造成损失的,赔偿猎获物价值等额价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没收违法制造的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400元—4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十九、二十条规定的,没收违法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处300元—3000元罚款,并可以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五)超出许可证规定经营加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超出部分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处500元—5000元罚款,并可以吊销经营加工许可证;
(六)未取得经营加工许可证进行经营加工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加工工具和违法所得,处1000元—10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下列行为发生在集贸市场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同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配合;在集贸市场以外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处猎获物价值或其产品市场价等额罚款;
(二)未取得准运证或使用伪造、倒卖、涂改、套用准运证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处1000元—10000元罚款;
(三)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数量、种类与准运证记载不符的,没收不符的或超出部分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处300元—3000元罚款;
(四)为违法经营加工、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储藏场所或运输工具的,处200元—2000元罚款;
(五)伪造、倒卖、转让猎捕证、准运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处500元—5000元罚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5000元—50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屡犯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加重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缴获、没收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交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应用解释权属福建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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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2004年6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逐步满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商品住房,是指控制土地出让价格,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建设成本,销售给中等收入家庭的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

第四条 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必须坚持统筹规划、市场运作、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住宅发展中心负责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物价、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普通商品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普通商品住房发展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普通商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八条 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附加条件出让。

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的附加条件,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房屋预售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数额、规划条件等确定。

第九条 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的有关附加条件使用土地、建设销售普通商品住房。

第十条 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减半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一条 普通商品住房的预(销)售价格在土地出让前,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商品房价格水平、建设项目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核准。

普通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应当低于同等地段的商品房价格。

第十二条 普通商品住房应当合理控制套型标准,小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5平方米,中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85平方米,大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105平方米。

第十三条 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预(销)售应当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预(销)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销)售。

第十四条 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应当遵循困难优先、逐步改善、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普通商品住房购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

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第十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一)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

(二)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

(三)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优先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一)危房户、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人;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引进的人才。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普通商品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不得申购普通商品住房。

第十九条 普通商品住房的申请购买和预(销)售按照《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普通商品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二十一条 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从事普通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的;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销售普通商品住房的;

(三)违反规定销售程序销售普通商品住房的。

第二十二条 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年内不得从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再从事普通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未按土地出让的附加条件使用土地、建设销售房屋的;

(二)未取得预(销)售许可证擅自预(销)售的。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购普通商品住房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责令补缴与市场价之间的差价款,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管理普通商品住房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二)不按照规定收费的;

(三)弄虚作假,协助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具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已列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的建设项目需转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经市政府批准,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转为普通商品住房。

第二十六条 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7号公告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



  根据《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现公布第一批《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详见附件)。对目录所列商品自2005年3月1日起向美国、欧盟(25个成员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出口实施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

  附件: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务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二月六日



附件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6103190020 棉制针织或钩编男西服套装
6103190041 其他纺材制针织或钩编男西服套装
6103220000 棉制针织或钩编男式便服套装
6103230090 其他合纤制针织或钩编男便服套装
6103290020 人造纤维制针织或钩编男便服套装
6103420030 棉制针织或钩编男长裤
6103420090 棉制针织或钩编其他男裤等
6103430094 其他合纤制针织或钩编男长裤
6103430099 其他合纤制针织或钩编其他男裤
6103490025 其他人造纤维制男人长裤、马裤
6103490026 其他人纤制其他男童长裤、马裤
6103490027 其他人纤制针织或钩编其他男短裤
6103490041 其他纺织材料制男人长裤、马裤
6103490043 其他纺织材料制男人长裤、马裤
6103490051 其他纺织料制其他男童长裤、马裤
6103490053 其他纺织料制其他男童长裤、马裤
6103490061 其他纺材制针织或钩编男式短裤
6103490063 其他纺材制针织或钩编男式短裤
6104120000 棉制针织或钩编女式西服套装
6104190091 其他纺材针织或钩编女式西服套装
6104220000 棉制针织或钩编其他女式便服套装
6104230090 其他合纤制针织或钩编女便服套装
6104290020 人造纤维制其他女便服套装
6104290031 其他纺材针织或钩编女式便服套装
6104290033 其他纺材针织或钩编女式便服套装
6104620050 棉制针织或钩编女长裤、马裤
6104620090 棉制针织或钩编其他女裤
6104630099 其他合成纤维制针织或钩编女裤
6104690024 其他人造纤维制针织或钩编女长裤
6104690029 其他人纤制针织或钩编其他女裤
6104690041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女长裤
6104690043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女长裤
6104690051 其他纺织材料针织钩编其他女长裤
6104690053 其他纺织材料针织钩编其他女长裤
6104690061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女短裤
6104690063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女短裤
6105100091 其他棉制针织或钩编男衬衫
6105100099 其他棉制针织或钩编其他男衬衫
6105200091 其他化纤制针织或钩编男衬衫
6105200099 其他化纤制针织或钩编其他男衬衫
6105900031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男衬衫
6105900033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男衬衫
6105900041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男衬衫
6105900043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男衬衫
6106100090 棉制针织或钩编其他女衬衫
6106200090 其他化纤针织或钩编未列名女衬衫
6106900031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女衬衫
6106900033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女衬衫
6107110000 棉制针织或钩编男内裤及三角裤
6107120000 化纤制针织或钩编男内裤及三角裤
6108110000 化纤制针织或钩编长衬裙及衬裙
6108191000 棉制女式长衬裙及衬裙
6108210000 棉制针织或钩编女三角裤及短衬裤
6108220090 化纤制其他女三角裤及短衬裤
6108910010 棉制针织或钩编女内裤、内衣
6108920010 化纤制针织或钩编女内裤、内衣
6109100010 棉制针织或钩编T恤衫、汗衫等
6109100021 其他棉制针织或钩编男式T恤衫
6109100022 其他棉制针织或钩编女式T恤衫
6109100091 其他棉制男式汗衫及其他背心
6109100092 其他棉制男式汗衫及其他背心
6109100099 其他棉制女式汗衫及其他背心
6109909041 化纤制针织或钩编保暖式内衣
6109909042 化纤制针织或钩编其他男内衣
6109909043 化纤制针织或钩编其他女内衣
6109909051 化学纤维针织或钩编男T恤衫
6109909052 化学纤维针织或钩编女T恤衫
6109909061 化纤针织或钩编男汗衫及其他背心
6109909062 其他化纤制男式汗衫及其他背心
6109909063 其他化学纤维制女式汗衫及其他背心
6110200032 棉制针织起绒男紧身衫及套头衫
6110200033 棉制针织起绒女紧身衫及套头衫
6110200042 棉制针织或钩编起绒男套头衫等
6110200043 棉制针织或钩编起绒女套头衫等
6110200072 棉制非起绒男紧身衫及套头衫
6110200073 棉制针织非起绒女紧身衫及套头衫
6110200092 其他棉制非起绒男套头衫等
6110200099 棉制针织或钩编女套头衫等
6110300036 其他化纤针织起绒男套头衫
6110300037 其他化纤针织钩编起绒男开襟衫等
6110300038 其他化纤起绒针织女套头衫
6110300039 其他化纤制针织或钩编女开襟衫等
6110300096 其他化纤针织非起绒男套头衫
6110300097 其他化纤针织或钩编男开襟衫等
6110300098 其他化纤制针织非起绒女套头衫
6110300099 其他化纤制针织或钩编女开襟衫等
6110909041 其他纺材针织钩编起绒男套头衫等
6110909042 其他纺材针织钩编起绒女套头衫等
6110909045 其他纺材针织钩编起绒男套头衫等
6110909046 其他纺材针织钩编起绒女套头衫等
6110909061 其他纺材针织钩编非起绒男套衫等
6110909062 其他纺材针织钩编非起绒女套衫等
6110909065 其他纺材针织钩编非起绒男套衫等
6110909066 其他纺材针织钩编非起绒女套衫等
6112110011 棉制针织或钩编男式运动套装
6112110019 棉制针织或钩编女式运动套装
6112120021 合成纤维制针织钩编男式运动套装
6112120029 合成纤维制针织钩编女式运动套装
6112190031 人造纤维制针织钩编男式运动套装
6112190039 人造纤维制针织钩编女式运动套装
6112209021 化学纤维制针织钩编男式滑雪套装
6112209029 化学纤维制针织钩编女式滑雪套装
6113000041 其他橡胶处理棉制男式长裤及短裤
6113000042 其他塑料等处理棉制男长裤及短裤
6113000043 其他橡胶处理棉制女式长裤及短裤
6113000044 其他塑料等处理棉制女长裤及短裤
6113000051 其他橡胶处理纺织材料男长裤短裤
6113000053 其他塑料等处理的毛、化纤制男裤
6113000054 其他塑料等处理纺织材料男长短裤
6113000057 其他橡胶处理纺织材料女长裤短裤
6113000058 其他塑料等处理的毛、化纤制女裤
6113000059 其他塑料等处理纺织材料女长短裤
6114200021 棉制针织或钩编男成人及男童套头衫
6114200022 棉制针织或钩编其他男童套头衫
6114200029 棉制针织或钩编女式套头衫
6114300021 化纤针织或钩编男成人及男童套头衫
6114300022 化纤针织或钩编其他男童套头衫
6114300029 化纤针织或钩编女式套头衫
6117900032 棉制针织衬衫的零件
6117900034 棉制针织长裤、短裤、马裤的零件
6117900042 化纤制针织衬衫的零件
6117900044 化纤制针织长裤、短裤、马裤零件
6203199010 棉制男式西服套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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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3220010 棉制男式便服套装
6203220090 棉制男式便服套装
6203230091 其他合成纤维制其他男式便服套装
6203230099 其他合成纤维制其他男式便服套装
6203299011 人造纤维制其他男式便服套装
6203299019 人造纤维制其他男式便服套装
6203421090 棉制男式阿拉伯裤
6203429051 棉制男式长裤、马裤
6203429059 棉制男式长裤、马裤
6203429061 棉制男成人长裤、马裤
6203429062 棉制男童长裤、马裤
6203429069 棉制其他男童长裤、马裤
6203429099 棉制其他男式短裤
6203431090 合纤制男式阿拉伯裤
6203439071 其他合纤制男式长裤、马裤
6203439079 其他合纤制男式长裤、马裤
6203439081 其他合纤制男成人长裤、马裤
6203439082 其他合纤制男童长裤、马裤
6203439089 其他合纤制其他男童长裤、马裤
6203439099 其他合纤制男式短裤
6203499025 人纤制男式长裤、马裤
6203499026 人纤制其他男式长裤、马裤
6203499029 人纤制男式短裤
6204120000 棉制女式西服套装
6204199091 其他材料制女式西服套装
6204220010 棉制女式便服套装
6204220090 棉制其他女式便服套装
6204230091 其他合成纤维制女式便服套装
6204230099 其他合成纤维制女式便服套装
6204299011 人造纤维制女式便服套装
6204299019 人造纤维制其他女式便服套装
6204299020 其他材料制女式便服套装
6204299040 其他材料制女式便服套装
6204620022 其他棉制女式长裤、马裤
6204620029 其他棉制女童长裤、马裤
6204620099 其他棉制女式短裤
6204630029 合纤制其他女式长裤、马裤
6204630099 合纤制其他女式短裤
6204690019 人纤制女式长裤、马裤、短裤
6204690092 其他材料制女式长裤、马裤、短裤
6204690094 其他材料制女式长裤、马裤、短裤
6205200010 不带缝制领的棉制男成人衬衫
6205200099 其他棉制男式衬衫
6205300091 化学纤维制其他男成人及男童衬衫
6205300099 化纤制其他男成人衬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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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5901029 丝制其他非针织其他男式衬衫
6205901041 丝制非针织男式衬衫
6205901049 丝制其他非针织其他男式衬衫
6205909011 其他纺织材料制男式衬衫
6205909019 其他纺织材料制其他男式衬衫
6205909031 其他纺织材料制男式衬衫
6205909039 其他纺织材料制其他男式衬衫
6207110000 棉制男式内裤及三角裤
6207192000 化纤制男式内裤及三角裤
6207910011 棉制男式内衣式背心
6207910012 棉制男式非内衣式背心
6207910019 棉制其他男童非内衣式背心
6207910099 棉制男式其他内衣
6207920011 化学纤维制男式内衣式背心
6207920012 化学纤维制男式非内衣式背心
6207920019 化学纤维制其他男式非内衣式背心
6208110000 化纤制女式长衬裙及衬裙
6208192000 棉制长衬裙及衬裙
6208910010 棉制女式内衣式背心、三角裤等
6208910021 棉制女式非内衣式背心
6208910029 棉制其他女式非内衣式背心
6208920010 化纤制女式内衣式背心、三角裤等
6208920021 化纤制女式非内衣式背心
6208920029 化纤制其他女式非内衣式背心
6210400013 塑料等处理的化纤制男式长、短裤
6210400023 用塑料等处理的毛制男式长、短裤
6210400033 用塑料等处理的棉制男式长、短裤
6210400093 塑料等处理其他纺材制男长、短裤
6210500013 塑料等处理的化纤制女式长、短裤
6210500023 用塑料等处理的毛制女式长、短裤
6210500033 用塑料等处理的棉制女式长、短裤
6210500093 塑料等处理其他纺材制女长、短裤
6211201000 棉制滑雪套装
6211209020 化纤制滑雪套装
6211329011 棉制男式运动套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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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1339011 化纤制男式运动套装
6211339019 化纤制其他男式运动套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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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1420011 棉制女式运动套装
6211420019 棉制其他女式运动套装
6211430011 化纤制女式运动套装
6211430019 化纤制其他女式运动套装
6217900024 棉制长裤及马裤的零件
6217900034 化学纤维制长裤及马裤的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