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由体制”和“体制由我”/刘俊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8:34:56   浏览:81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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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体制就是相互影响和制约的体系。体制健康的基本要求是体制上每个元素的自我实现。任何一个元素不能自我实现均会造成体制弊病。
元素在体制上的自我实现也受体制束缚,元素只能在这种束缚下实现自我。体制总归是一些影响和制约的总和,对元素来讲,体制是外在力量,这种力量助长或者限制其自我实现。当然元素本身也构成体制的力量,作用和影响于其它元素的自我实现。
  如果体制上某些元素难以自我实现,特别是这种难以实现主要源于体制上的束缚,就应考虑是否存有体制弊端;反之,如果体制上某些元素的自我实现超好,体制束缚太松,从而影响其它元素的自我实现,这也应考虑是否属于体制弊端。
  体制健康应界定为所有元素的自我实现,也就是说体制上每一个元素的自我实现均处于理想状态,才构成一个健康的体制。
  体制的优良与否应综合分析体制上所有元素的自我实现。
  下面我以人体、一般社会组织体和司法体为例分析这些观点。
  以人体为例,各个器官都要自我实现——器官功能的正常发挥即是器官的自我实现。任何一个器官不能自我实现都会使人体病变。人体健康在根本上要求所有元素的自我实现,并非只希求部分元素自我实现,而忽略其余。心肝肺脾功能各异,但是各自正常自我实现才构成健康的人体;眼耳口鼻手足都为脑所用,然而并无贵贱高低之分,任一元素不能不自我实现均可损害人体健康。所以健康的人体要求人体上任一元素都处于自我实现的状态,尽管各个元素自我实现的内容并不相同。
  同时,元素的这种自我实现既需要体制的助长,也受体制的束缚。以胃为例,这个器官以消化食物为乐。如果正常消化,它是快乐和自我实现的。但是,它在体制上的自我实现必须依靠心脏供给血液等等,人体上的其它元素为它的自我实现创造了条件,可以说只有在人体之中,胃才成其为胃。同时,胃又不能过于自我实现。如果消化功能超强,一胃独大,势必加重心脏负担,削弱大脑的血液供给等等,一定会影响其它元素的自我实现,从而产生体制病变。所以,胃只有在这种助长和制约的适度空间下,充分实现自我又不影响其它器官的自我实现,自身才最为舒适,人体也最为健康。所以体制的助长和束缚力应在元素自我实现的层面实现均衡,这样元素和体制都将处于舒适自然的状态。两者的紧密联系是:所有元素的自我实现促进了人体的均衡健康,这种均衡又反过来保证了所有元素的自我实现。
  在社会上,同样有很多体制可以相对分析。
  在企业单位,从领导到普通员工,就形成了一个体系。单位内部不同的科室和部门也形成一个体系。它们正像人体上的器官,都有自己的功能。所有元素的自我实现就是整个体制健康的基本要求。
  董事长可以坐在舒适的办公室处理公司事务,而技术工人可以在脏累的车间辛苦劳作,如果两者均自我实现,那么他们就都是快乐的,尽管工作环境、内容和权限有很大不同。相反,如果董事长不断的对一线工人指手划脚,以致于工人无所适从成为附属,如果工人不能自我实现,只剩下董事长的自我实现,那么,这一体制就存有弊端。如果能压缩董事长自我实现空间,保障一线工人正常的自我实现,这一体制将改良。所有元素的自我实现是体制健康的基本要求。
  在不同级别的组织机构之间也存在这个关系。比如上级行政机关与下级行政机关构成的行政体制中,如果上级行政机关太强,以致于影响和制约了下级行政机关的自我实现,就会出现下级成为上级的附属。从而体制呆板,没有活性和创造力,处于病态。如果上下级都能充分自我实现,整个国家行政体就是一个健康的体制。
  在法院系统也是如此。从最高院到最基层人民法院每一级法院都是法院系统上的一个元素。这一系统是否健康要考察每一个元素的自我实现。如果只是上级法院发号司令,下级法院只需要服从,或者说上级法院自我实现能力超好,以致于下级法院成为附属,体制应界定为不良。比如,一审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向二审法院请示案件的处理,然后按照二审的指示处结。在这里一审法院的自我实现被削弱,案件本该由其自行审判不应由二审法院做出指示。但是基于上下级法院以及办案法官个人利害等因素的制约,使一审成为二审的附属,上下级法院的这种关系应界定为体制弊病。因为它缺少一审法院的自我实现,尽管请示也是其“情愿”。
  在体制内不同元素的权限定然有异,但它们自我实现的需求并无差异。下级法院本就受制于上级法院,但是他们完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自我实现并快乐着。否则,就是一个失衡有病需要改变的体制。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应当是自上而下所有元素的自我实现。不仅仅是各级法院机关,而且应当是从最高院首席大法官到最基层法院最一线的审判员,体制应创造条件让他们自我实现。各级法院所有法官的自我实现是司法体制健康的基本要求,司法体制的健康也必能促进前者的自我实现。
  如果在我们的审判体制上只少数人能够很好的自我实现,大多数人则成为附属,没有自我,不能发挥正常的功能,那么这就是一个需要改变的体制。我之追求正是体制上所有元素的自我实现,尽管他们各有自己不同的权限和功能,而这正好能促进体制之健康。
  我由体制是元素对体制的服从,体制由我是元素的自我实现。所有元素的自我实现是体制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健康的体制又为所有元素的自我实现创造了条件。评价一个体制就要看是不是体制上所有元素均自我实现。如果体制有弊端,改进一个体制也是为了促进体制上所有元素的自我实现。如果所有元素均自我实现,体制就将均衡健康没有弊病。
  因而体制上所有元素的自我实现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我们分析研究体制时应密切关注体制上所有元素的自我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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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杀毒原理对罪犯改造的启示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 胡配军


在电脑的工作程序软件中,杀毒软件是一个具有治疗与保障功能的软件,当电脑不幸染上了病毒,启动杀毒软件,可以有效地去除已经存在于电脑中的病毒,使电脑恢复正常工作的能力。将这一杀毒程序的工作原理与监狱对罪犯的改造工作原理作一比较,不难看出,其实监狱对罪犯的改造,也是一个对罪犯进行杀毒的过程。由此,电脑杀毒程序工作原理对罪犯改造不无启示意义。
一、电脑杀毒软件的差别性与人的素质的非同质性。电脑必须预先安装上杀毒软件,才能谈得上启动杀毒程序,进行电脑杀毒。那么对于罪犯,在犯罪之前,作为一个社会公民,它的身上有没有杀毒软件?回答是肯定的。在初次社会化的过程中,即将走上社会的成员,都会向社会定购安装一个供自己使用的杀毒软件——由道德、法律、文化、技术、心理等素质组成。电脑的杀毒软件有版本和功能的区分,公民身上的杀毒软件也不是千篇一律。因个体情况的差别,杀毒软件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个体生活学习的具体环境,是个体定制杀毒软件的基础条件。也就是说,个体所定购的杀毒软件,必须打上个体的社会实践烙印,不同的地域,杀毒软件的版本存在差别;同一区域,不同的生活经历如学习经历的不同,也使个体所得到的杀毒软件有所区别;不同的家庭,一样会影响个体所安装的杀毒软件。在个体带着千差万别的杀毒软件进入社会后,无论是在同样的生活环境中,还是在不同的生活环境中,杀毒软件的不同,抗病毒的能力也不一样,有些杀毒软件能够抵抗病毒,但有些却不能担此重任。当然,即使是版本级别相同的杀毒软件,在面临不同的病毒侵害情况下,杀毒的效果也不可能是同一的。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在特定社会中,有人犯罪、有人不犯罪;在同样的社会条件下;有人能抵制犯罪诱惑,有人却经不住犯罪诱惑。可能是杀毒软件本身的差别导致的结果,也可能是同样的杀毒软件受到了来自不同品种的病毒的侵害。
二、电脑的杀毒过程的复杂性与监禁刑罪犯改造的艰难性。当电脑被病毒侵害后,电脑不能自主去除病毒,必须有人来启动杀毒软件去除病毒。如果发现已有的杀毒软件不足以去除这种病毒,就应当立即更新杀毒软件,或升级该杀毒软件的版本,或更换成新的杀毒软件。当个体犯罪之后,我们不能指望个体良心发现,社会应当对罪犯启动杀毒程序。社会向罪犯施加的刑罚其实就是一个个杀毒实证。有些罪犯感染的病毒不深,罪犯自有的杀毒软件一旦被外力启动,可以抗击着这类病毒。这时,社会不需要再升级或重新安装新的杀毒软件于罪犯的身上,这正是部分罪行较轻的罪犯可以服非监禁刑的病理根据。但许多罪犯,由于深受病毒的侵害,个体原有的杀毒软件,或版本太低不起作用;或是版本压根儿对这类病毒就不对症;也可能是社会曾经给了一个非常好的杀毒软件,但已遭到严重的破坏。在这些情况下,仅仅是启动罪犯身上的杀毒软件根本不能奏效。因而必须对罪犯进行杀毒软件的整理,或升级、或修复、或更换。这一切活动都必须集中进行,且必须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这可以说明为什么社会必须强制部分社会危害深重的罪犯服监禁刑。这些服监禁刑的罪犯,在社会上被感染了病毒后,只有在他律与约束中才能去除病毒。
3、电脑杀毒软件功效的非持续性与罪犯改造效果的有条件性。电脑杀毒软件被整理后,重新定格的杀毒软件并不是一劳永逸,它的功能是有限的。随着病毒级次的升变,电脑杀毒软件也需要不断调整。这一点对监狱改造罪犯尤其有启示作用。改造罪犯的目的在于拱卫社会。如果监狱能够把一个罪犯变成一名守法公民,那么社会就少了一个社会秩序的破坏者。然而必须认识,监狱对罪犯的改造是有限的。改造罪犯的过程就如同电脑杀毒一样,也是一个去除病毒的过程。无论是监狱启动并升级罪犯身上的杀毒软件——各种素质来消除病毒,还是监狱对罪犯重新安装新杀毒软件———施教各种知识和技能来克服罪犯,或是修复罪犯身上被破坏的杀毒软件程序——对罪犯进行素质整理,整合新的公民素质来抑制病毒。监狱对罪犯所作的这些努力,收到的是一时之效而非一劳永逸。因为在监狱这样一个特定的环境中,监狱对绝大多数罪犯所施装或整理的杀毒软件都不存在适应性问题,监狱化的杀毒软件版本——无论是对罪犯原有版本的处理,还是监狱新版本的装入,在监狱提供的运行环境中,一般都不会产生不适应症,但离开监狱后,罪犯重新生活的环境有了变化,面临着新的来自社会的病毒的干扰,过去获得的杀毒软件能不能制服社会上的病毒干扰,这是监狱所无法保障的。除非监狱能造出一种万能的杀毒软件。我们不愿否认监狱终有一天会做出这样的事实,但这样一种努力就如同人类走向地平线一样,看到的是希望,同时,也将永远在希望中前进、靠近。监狱将罪犯的文化素质、道德素质、法律素质、技术能力无论提高到何种程度,它都具有历史性、暂时性、适用的条件性。当然也同样免不了地域性、地理性。监狱造就守法公民只能是一种目标追求,罪犯在刑释后是不是守法,更取决于在今后生活中罪犯身上的杀毒软件的作用环境与功效状况。监狱可能给了罪犯一个很好版本的杀毒软件,但罪犯刑释后,就将他破坏了;也可能是监狱给了罪犯一个可以升级的杀毒软件,但罪犯从不升级,导致低级别的杀毒软件对罪犯在社会环境中受到的病毒干扰中起不了杀毒作用。还有一种可能是监狱给罪犯安装的杀毒软件根本适应不了新的社会生活,对社会中新出现的病毒根本不起作用。因此,罪犯刑释后,只有在所生活的环境仍然具有监禁特征的条件下,,由监狱赋予罪犯的这种杀毒软件才能不需要变通地发生作用,否则环境的变化,必然需要对罪犯原有杀毒软件进行调整。那么,谁来调整呢?
四、在杀毒软件问题上,监狱与社会的责任分担。在罪犯改造社会化的今天,关爱刑释人员更是社会的事件,让监狱通过一次改造使所有罪犯永不犯罪,这不现实。社会应当在刑释人员重新走上社会后,更加关心罪犯身上的那个杀毒软件。在需要升级时、帮助他升级;在需要更换时,帮助他更换;在需要修复时帮助他修复,这样才能真正造就守法公民,才能履行对罪犯改造应尽的职责。当然,有一点仍需强调:不论罪犯刑释后,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将可能在其身上调整出何种杀毒软件,罪犯都应当拥有一套能够匹配装载各种杀毒软件的实物配置,而打造这套具有匹配功能的实物配置,首先是监狱的事,监狱义不容辞。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等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上略)
针对这类犯罪(即盗窃破坏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犯罪—编者注)的特点和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保卫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安全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重要职责。必须充分认识保卫国防通讯线路设备不受犯罪分子的破坏,其重要意义不仅在于保护国家财产,更主要的在于保障国家安全。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贯彻江泽民总书记的指示,把打击这类犯罪列入重
要工作日程,采取坚决措施,依法狠狠打击盗窃破坏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二、盗窃破坏通讯设备的犯罪分子是当前“严打”斗争的重点对象之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严打”工作总的部署,专门就打击盗窃破坏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违法犯罪问题进行一次研究,检查、落实各项打击、防范措施。情况严重的地区,要及时开展有声势的专项斗争。可建议地方
政府或由公、检、法三家联合发布通告,大张旗鼓地发动群众,大造声势,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号召群众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责令犯罪分子投案自首,以震慑犯罪。对已发生的此类案件,不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多少,公安机关都要及时立案,立即开展侦查。要加强侦查破案工作,组
织专门力量,把近年来发生的这类未破案件分类排队,采取各种侦查措施,集中力量将那些破坏严重的大案逐案突破。同时要通过破案和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深挖犯罪团伙。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要本着“两个基本”的原则,及时批捕起诉,法院要抓紧审理判决。对典型案
例,应召开群众大会公开宣判。
三、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罚盗窃破坏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犯罪分子,坚决克服处理偏轻的现象。公安机关对抓获的犯罪分子要抓紧审结移送检察院,不得以罚代刑。检察院、法院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0年7月10日《关于依法严惩盗窃破坏通讯设备犯罪的规
定》,对盗窃通讯设备虽然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或者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较大并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刑。对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或者《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盗窃罪从重判处。对群众性哄抢盗割事件,要坚持教育大多数,惩办为首者的政策,但对哄抢的物资必须收缴。
四、切实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防范措施。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除军队内部加强管理外,地方要对本辖区内的国防通讯线路设备实行属地保护,同时做好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和军队之间的协作。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广泛发动和教育
群众遵纪守法,自觉遵守保护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各项规定。对由于部门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者失职或渎职而导致发案、销赃的,要严肃处理,不得宽容。坚决纠正管理不善、处理不严的作法。
五、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管理,坚决堵塞销赃渠道。发生这类案件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要调查摸清赃物流向,与有关部门协同开展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整顿。要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逐一重新审查核定。尤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游动的个体收购人员管紧管严。对经主管部
门同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领有营业执照的收购站、点,符合要求的,准予继续经营;对擅自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有违章违法收购问题的,要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治安、工商行政处罚。对无视国家有关法规,非法收购被盗的通讯线路器材的,只
要有证据证明其应当或者能够知道是赃物的,应视为“明知是赃物而购买”,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以销赃罪论处。事前与盗窃通讯线路器材的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六、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广泛开展群众性保护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工作。要注重宣传,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及标语等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增强群众的守法意识和维护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责任感,形成护线光荣、毁线可耻的
社会风气,积极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发生这类案件较多的地区或设有重要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地区,应组织军民联防队伍,动员和组织民兵开展经常性巡逻守护工作,保证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安全。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即报告党委、政府,并主动与当地驻军联系,听取驻军对打击盗窃破坏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犯罪的工作意见,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措施,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切实开展工作。各地贯彻本通知的情况请分别向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时
报告。



199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