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胡振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0:32:06   浏览:83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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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一方将房屋交付另一方使用或收益,另一方给付租金,并于期限届满时返还该房屋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十分常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数量上也一直居高不下。我国的房屋租赁制度在经历了数次立法的修改和完善之后,已经日益健全。但在司法实践中,要妥善处理好该类案件,需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租赁期限的认定

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是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出租人与承租人自主约定,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时间限制,同时也是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它关系到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时间长短,支付租金、交付租赁物的时间限制等,因此对于租赁合同具有重大意义。

1、租赁期限的约定。关于租赁期限,各国法律往往对最短期限没有规定,但一般均设有最长期限的限制。对于租赁期限的最长时限的设定,在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的民法典中均明确作出了规定。关于这一点,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这些国家的规定,对租赁的最长存续期间进行了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续订租赁期限问题。租赁合同到期后,若要将租赁合同的期限延长。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约定更新,一是法定更新。约定更新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于租赁合同届满后另行订立一个合同约定延长租赁期限。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对租赁期限的约定更新作出了规定:“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因此,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更新租赁期限,也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十年的最高期限;而法定更新又称默示更新,即租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租赁关系依旧存续。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法定更新作出了明确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3、适用租赁期限法定更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更新后的租赁关系在租金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租赁物的用途、维修等其他所有权利义务方面与更新前的合同一样保持不变,只是租赁期限上由定期租赁变更为不定期租赁;二是必须是承租人本人继续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三是不能存在异议,即无论是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异议还是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后提出异议,抑或当事人双方在原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后不再续租的,租赁期限的法定更新均不成立;四是法定更新只适用于定期租赁,不适用于不定期租赁。

二、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1、租赁违法建筑的、违法转租的、转租超过原承租期限的。出租违法建筑包括出租人出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以及出租人出租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出租违法建筑的,若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取得主管部门批准,使得建筑物合法,则可以认定租赁合同有效;违法转租导致合同无效,是指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行为,若出租人明知转租但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丧失胜诉权;转租时超过原承租人剩余租期的部分约定无效,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除了上述情形,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为由的以及当事人以侵害优先购买权为由的。前者需知登记备案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因此,当事人据此主张合同无效不能得到支持,但如果双方约定登记备案为生效条件的,可以依其约定,但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已接受的,合同有效;当事人以侵害其有限购买权主张出租人与他人的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构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仍可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

三、承租人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置问题

承租人往往会出现在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对所租房屋进行装饰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7月30日公布,同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出现此类情况,当分合同无效、合同期限届满和合同解除三种情况来区别对待。

1、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由承租人自行拆除,恢复出租房原状,出租人同意利用的以及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且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补偿。若出租人不同意利用,根据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2、合同期限届满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需自行拆除,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不予补偿。

3、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需自行拆除,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依下列情况处置: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出租人赔偿装饰装修的残值损失;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出租人不予赔偿;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根据过错分担责任;不可归责于双刀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依据公平原则分担装饰装修的残值损失。

同时,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出租房屋擅自进行扩建的,扩建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出租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经过出租人同意,扩建费用依照双方约定分担;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下述方式处理: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费用由出租人承担;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费用根据双方过错分担。

四、违约金的处理问题

在租赁合同案件中,违约金问题是较为突出的,法院在对此如何认定的问题上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规定已经确定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系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非旨在严厉惩罚违约方。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均进一步明确了该项原则。

具体说来,对违约金的认定应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1、只有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在当事人恶意违约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法院可以不予支持;

2、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问题,应该以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为标准,且要以当事人提出请求为前提。如果违约方恶意违约,对方向违约方主张支付违约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在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时要注意体现对恶意违约的惩罚;在违约方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也有过失的,应以将违约金确定为较实际损失略高为宜;在合同一方想通过高额的违约金从违约方获取暴利的情况下,应把违约金调整到和实际损失相等。

3、违约金与定金同时主张,法院择一进行支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见,法律只是赋予了当事人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选择权,如果当事人一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则不能获得支持。同时需注意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30%的,否则即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超出部分无效。而根据《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和《担保法解释》第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对于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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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九批)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九批)已经 2013年3月20日农业部第 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2日起施行。


部 长
2013年4月11日


附件:
农业部部令 2013年 第1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bzzj1/201304/P020130417592206830264.ceb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九批)


属或种名 学 名

芥菜Brassica juncea(L.)Czern.etcoss
芥蓝Brassica alboglabra BaileyL.
枇杷Eriobotrya japonica Lindl.
樱桃Prunusavium L.
莴苣Lactuca sativa L.
三七Panaxnotoginseng(Burk)F.H. Chen
苦瓜Momordica charantia L.
冬瓜Benincasa hispida Cogn.
燕麦Avena sativa L. & Avena nuda L.
芒果Mangifera indica L.
万寿菊属TagetesL.
郁金香属Tulipa L.
烟草Nicotiana tabacum L. & Nicotiana rustica L.

关于下发《关于促进工程建设索赔工作健康开展的意见》通知

建设部


关于下发《关于促进工程建设索赔工作健康开展的意见》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建设司(局):
开展工程建设索赔工作是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它的开展有利于强化合同意识,依法进行工程建设,提高合同履约、管理水平;有利于落实权利、义务关系,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素质及管理水平;也有利于我国工程建设与
国际惯例接轨,参与国际工程承发包市场竞争。
为在我国逐步开展工程建设索赔工作,现印发关于促进工程建设索赔工作健康开展的意见,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工程索赔工作,并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函告建设部建设监理司。

关于促进工程建设索赔工作健康开展的意见
工程建设索赔是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的健康开展,对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素质;对学习掌握国际惯例,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对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对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益,进而加快经济建设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
用。
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当前我国的承发包双方对工程索赔的认识都不够全面、正确;合同管理及企业内部管理与索赔工作的要求,也有一定差距;实施索赔的方法、程序及问题处理等,也不够科学、规范;保证索赔顺利进行的有关中介机构、管理法规,还很不健全。有关方
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敢索赔、不会索赔、不能索赔、不让索赔的现象。要使我国企业的索赔和处理索赔工作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还要作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为促进这项工作健康开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索赔的宣传和引导,使承发包双方都能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属于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的要求。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一定行为造成,也可以由不可抗力引起;可以是合同当事一方引起,也可以
是任何第三方行为引起。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人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索赔工作包括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要求索赔,也包括建设单位对索赔要求的处理。索赔工作是承发包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是双方合作的方式,而不是对立。承包方不敢索赔、害怕影响与建设单位的合作;发包方认为索赔是额外的支出,损害自己的声誉,因而不让索赔,都是
目前特别需要克服的错误作法,需要加强引导、教育和改进。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对这项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加强宣传和教育,使承发包双方都能全面理解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工程索赔的健康开展,对双方的管理与合同的履约管理都将提出很高要求。它有利于促进双方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履行合同,有助于双方提高管理素质,加强合同管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工程索赔的健康开展,能促使双方迅速掌握索赔和处理索赔的方法和技巧,有利于他们熟悉国际
惯例,有助于对外开放,有助于对外承包的开展;工程索赔的健康开展,可使双方依据合同和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协商调整工程造价和工期,有助于政府转变职能,并使它从繁琐的调整概算和协调双方关系等微观管理工作中解脱出来;工程索赔的健康开展,把原来打入工程报价的一些不可
预见费用,改为按实际发生的损失支付,有助于降低工程报价,使工程造价更加合理。工程索赔的健康开展,对于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益,将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促进索赔健康开展,必须加强合同管理。
合同是索赔工作的依据。合同的全面履行是索赔工作的必要前提,严格的合同管理是索赔工作成功的保证。促进索赔的健康开展,双方必须依法签订完备、严密、真实、有效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并推荐使用的合同文本,也是目前

国内普遍认为最具有完备性、适用性、规范性和最具有法律依据的文本,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文本》的推行工作。要大力提高双方的合同观念和履约意识,加强管理,提高履约率,为索赔工作提供依据。要加强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工作,使有争议的索赔能够尽快得到公正的解
决,促进索赔的健康开展。
四、促进索赔工作的健康开展,必须大力提高索赔工作的水平。
工程索赔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我国大部分企业不熟悉这项工作,不掌握索赔的方法和技巧,在对外工程发包和对外承包中,受到许多不应有的损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普及与提高并举,大力提高双方索赔工作的水平。要加强宣传和交流,使我国企业尽快掌握
索赔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学习国外和国内先进企业的经验和技巧;要逐级开展培训,培养一批索赔工作的骨干,使这项工作尽快开展起来;要大力发展咨询代理、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使这项工作向专业化发展,提高索赔工作的水平。



199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