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诉中儿童证人证言的程序设置/曾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5:56:17   浏览:82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儿童证人是证人中比较特殊的一类,儿童证人的认知水平、感受水平以及记忆水平与普通证人相比都有所欠缺,影响儿童证人证言的因素也比较多,相对于普通证人而言,儿童更容易受到心理暗示。因此儿童证人的证言程序规制,既是对儿童权利的保护,也是对司法公正的体现。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由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在实践中,侦查人员在监护人到场的情况下询问儿童,在所有的在场人确认后签字按手印。至于询问是否得体,方式是否得当,儿童心理是否受到暗示等等,都被忽略了。这样的证言可信度不敢保证,程序相当粗糙。对于如何规制儿童证人证言笔者有以下几点意见。

  首先,对于儿童证人的监护人或者其他的近亲属应当进行以下简短的说明,告知监护人需要注意的义务以及禁止的行为。比如禁止监护人对孩童进行与案件有关的话语提示等。

  其次,建立心理学者个案跟踪制度。不仅是在帮助监护人方面,在侦查人员询问等环节,心理学者的参与能够大大提高询问儿童证人的质量和效果。

  再次,尽量采用其他措施替代儿童出庭作证。例如可以准许提交书面证言,当庭连接视频等。如果认为儿童具有作证的能力,必须出庭作证的,应当有法官以及个案心理学家辅助帮助他们了解法庭时什么,出庭作证应注意哪些,明白自己是在做一件好事,是在做一件帮助法庭实现公正的好事,事先关注好儿童证人的心理变化。

  最后,对儿童证人的后期保护。在庭审结束或者案件结案后,要充分保证儿童的生活恢复正常,不受干扰报复,做好儿童证人的隐私工作,对于新闻媒体的报道也要注意,防止媒体的介入而干扰到儿童证人的正常生活。

  儿童证人作证问题应当得到应有的重视,在设计儿童证人作证程序时,应当尽量从儿童本身的特性出发,启用一些特殊的程序来确保尽可能的采信儿童证言,也尽可能在取证的同时保护好儿童证人的身心健康,维护儿童证人的利益,这才是设置儿童证人证言诸多程序规定的最大的价值取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高等工业学校应用理科、技术科学及新兴边缘学科专业教材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

教育部


高等工业学校应用理科、技术科学及新兴边缘学科专业教材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

1985年6月15日,教育部


为扶持高等工业学校所设应用理科、技术科学及新兴边缘学科专业成长,加强这些专业的教材建设,特成立高等工业学校应用数学、应用物理、应用化学、工程力学、工程热物理、管理工程、环境工程、生物医学工程与仪器等专业教材委员会,并制订本暂行工作条例。
一、教材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教材委员会是在有关学校和同行专家推荐的基础上,由教育部聘请专家组成的教材建设的研究、指导、规划和评审机构。教材委员会在教育部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教材委员会的任务是推进本专业教材建设,以本科基本课程(指共同性的必修课和选修课)教材为主,也包括研究生用教材、重要的教学参考书。
教材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发挥多方面的积极性,以改革的精神把教材建设搞活搞好,努力选编出质量较高、适应面较宽、具有特色的多种层次和类型的教学用书,以利于学生生动活泼地学习,打好基础,增强能力和创造精神。
教材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
1.调查、研究。教材委员会要经常有计划地调查、研究国内外有关本专业教材的编写、出版和使用情况,及时收集优秀教材,掌握发展动向,总结交流经验,研究存在的问题。
2.建议、指导。教材委员会要在系统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本专业教材建设的方向、任务、步骤和应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拟订基本课程教学内容的基本要求,对院校有关专业的教材建设起指导作用,对教育部的教材工作起参谋、咨询作用。
3.规划、实施。教材委员会要拟订本专业教材建设规划,并努力推动规划的实施。教材建设规划须报教育部审查,所列教材的出版任务主要由高等教育出版社承担,也要广开出版渠道,促进教材繁荣。
4.评选、审查。教材委员会对规划所列教材,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选”(从经过使用的讲义中择优推荐出版)、“编”(委托单位或个人编写急缺的教材)、“借”(借用国内外已有的教材)等方式解决。从发展趋势看,应当以“选”为主,鼓励竞争。教材委员会要定期组织评选、奖励优秀讲义、教材和书稿的活动(办法另定),鼓励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多写书,写好书,以扩大教材选拔工作的基础。教材委员会要负责组织审订由其推荐和组编的教材,并在出版时加以标注。
二、教材委员会的组织
1.组织原则:教材委员会按专业或专业类设立。包含较多专业的教材委员会可分设若干专业小组,所有小组成员都是教材委员会的委员。教材委员会委员、顾问由教育部聘任,教材委员会正、副主任和专业小组的正、副组长由教育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教材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教材委员会委员主要由本专业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有编审教材能力、近年来仍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担任,也可包括教材出版机构的编辑。教材委员会中,中年应占多数。新聘任的委员年龄一般应不超过60岁,超过65岁即不再连任,顾问可不受此年龄限制。教材委员会及其专业小组可根据需要,特邀少数专家参加会议。
2.组织机构。教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也可设顾问。主任委员所在学校即为该教材委员会的主持学校。主持学校的职责是:协助教材委员会开展经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承担有关的行政事务。教材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教材委员会主持学校从本校相应专业教师中推荐。教材委员会设联络员一人,由高等教育出版社指派有关编辑人员担任。专业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教材委员会正、副主任、秘书、专业小组正、副组长由所在学校比照兼任党政工作的教师,适当减少教学工作量。由教材委员会委托并经教育部同意的教材研究、编译、修订、审阅等任务,可根据需要和本人意愿由所在单位给予时间保证,并计入教学工作量。
三、教材委员会的活动和经费
1.教材委员会可以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教材委员会分设专业小组的,可以小组为活动单位,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共同性重要问题时召开小组长会议或教材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另外安排若干评选、审稿会和专题讨论会。
2.各种会议及拟举办的师资讲习班、课程讨论班等均需由教材委员会在上一年10月底以前提出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计划,报教育部审批。
3.经教育部同意的教材会议费用从教育部教材经费中开支,每个教材委员会(或专业小组)每年可开支一定数额的教材研究费用。举办师资讲习班、课程讨论班费用按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的(80)教计字228号、(80)财政字16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4.教材委员会每年应向教育部汇报工作一次。
四、教材委员会同本专业“协作组”的分工
教材委员会与教育部部属高等工业学校本专业协作组的大体分工是:协作组较广泛地交流和研究本专业的建设问题,并组织协作;教材委员会着重抓好教材建设。两个组织要密切配合,共同促进本专业的成长。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监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为了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三条 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第四条 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二章 企业标准的制定
第五条 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企业标准有以下几种: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三)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
(四)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
(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第七条 制定企业标准的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七)本企业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第八条 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第九条 审查企业标准时,根据需要,可邀请企业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条 审批企业标准时,一般需备有以下材料:
(一)企业标准草案(报批稿);
(二)企业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包括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三)必要的验证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参照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代号、编号方法如下:
Q/ ××× ××× — ××
---------- ---------- ---------- --------
| | | |
| | | ------年号
| | |
| | --------顺序号
| |
| ----企业代号--------
| |--×××企业标准
| | 代号
----------------企业标准代号----



企业代号可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两者兼用组成。
企业代号,按中央所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分别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三章 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办理备案。一般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双重领导的企业,企业产品标准还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受理备案的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即予登记。当发现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申报备案的企业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
企业产品标准复审后,应及时向受理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修订的企业产品标准,重新备案。
第十六条 报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材料有:备案申报文、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等。
具体备案办法,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
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出厂和销售。
推荐性标准,企业一经采用,应严格执行;企业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也应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符合标准的产品,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书。
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第十九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都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接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实施标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企业的标准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置的标准化工作机构,配备的专、兼职标准化人员,负责管理企业标准化工作。其任务是:
(一)贯彻国家的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本企业标准化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修订企业标准;
(三)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四)对本企业实施标准的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五)参与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中的标准化工作,提出标准化要求,做好标准化审查;
(六)做好标准化效果的评价与计算,总结标准化工作经验;
(七)统一归口管理各类标准,建立档案,搜集国内外标准化情报资料;
(八)对本企业有关人员进行标准化宣传教育,对本企业有关部门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
(九)承担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企业标准化人员对违反标准化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企业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向上级部门报告。对不符合有关标准化法要求的技术文件,有权不予签字。
第二十三条 企业标准属科技成果,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取得显著经济效果的企业标准,以及对企业标准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贯彻标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标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总局以国标发(1981)356号文颁发的《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