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如何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王林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6:05:58   浏览:86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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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对侦查机关依法办案、文明办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同样这也对公诉人审查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公诉人出庭带来了挑战。公诉人在审查起诉和庭审环节如何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特别是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应引起公诉人的高度重视。

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公诉人首先要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

1.仔细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在案件由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人要全面、仔细地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包括侦查机关的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收集的证据材料是否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在程序上,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到案的,到案后采取了何种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自然客观、翻供是否合理,提押证上的提押时间、还押时间、提押地点是否客观真实等。在审查讯问笔录时,要注意讯问的时间、地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写明讯问的开始和结束时间,是否有两名侦查人员签名,首次讯问有没有履行告知事项,讯问笔录有没有指供嫌疑,笔录的重要涂改处有没有捺印等。发现问题后要及时补正,有些细节看似不重要,但一旦存在问题,很可能在庭审中就受到辩护人的质疑。

2.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公诉人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审查是证据审查中的重要内容,而要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合法性,仅仅审查卷宗无法得出结论。因此,公诉人需要在庭前通过直接讯问犯罪嫌疑人,增强对口供真伪的判断。犯罪嫌疑人供述在侦查期间遭受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时,公诉人应详细讯问,初步判断该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畴。而且,公诉人还应向犯罪嫌疑人核实其在侦查机关制作的笔录内容的真实性和立案、刑拘时间等程序性的事项。通过耐心细致地讯问和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公诉人可以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想法,为开庭做有针对性的准备工作。

3.耐心观看同步录音录像。同步录音录像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刑讯逼供最直观、最有效的工具之一。公诉人除了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遭受到刑讯逼供的事实外,还要注意一些细节:(1)核对案卷材料中制作笔录的时间、地点与同步录音录像中是否一致。比如侦查机关在笔录中没有明确写清笔录的制作起始时间,如果在庭审中要播放该份笔录对应的同步录音录像,很可能由于公诉人一时找不到对应的录像内容而处于被动。(2)核对笔录中签名的侦查人员和同步录音录像中的侦查人员是否一致。假如讯问笔录中侦查人员签名的是两名男性,但同步录音录像中显示的讯问人则是一名女性,这无疑会使人质疑制作笔录的合法性。(3)核对案卷材料中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内容和同步录音录像中其供述的内容是否一致。同步录音录像的笔录不是“传声筒”,但也不能成为“加工机”,笔录内容反映的真实意思应和同步录音录像中的供述保持一致。比如在一份有同步录音录像的笔录中,共计26分钟,前8分钟记录人员没有任何打字的动作,这样形成的笔录的合法性也会遭到质疑。

庭审中的对策

1.在庭审中,当被告人或辩护人突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时,公诉人应仔细聆听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理由,判断其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修改后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是否明确指出遭到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内容等线索或者证据,如果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要及时向法庭指出其不符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法庭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2.判断被告人要排除的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非法”有轻有重,所取得的证据有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之分。瑕疵证据经过补正或解释可以成为合法证据,只有非法证据才能排除。比如,对于被告人供述其遭受到的刑讯逼供行为,要判断其是否属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刑讯逼供”的范畴,在实践中对于非法取证的具体手段,可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关于刑讯逼供案的规定。

3.有的被告人捏造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事实、情节,一些辩护人也会和被告人一起企图利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混淆视听,达到排除合法证据逃避罪责的目的。对于这些情况,公诉人在庭审中,要坚决以事实为根据予以还击,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对于恶意攻击侦查机关及其人员违法取证、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果被告人或辩护人突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法庭根据相关规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而公诉人没有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此时公诉人可以需要调取相关证据为由向法庭申请休庭,延期审理该案。

休庭后多方调取相关材料

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休庭后,公诉人应从以下几方面调取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其证据的合法性。

1.要求侦查机关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合理解释或补正。比如在一些案件中,针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疾病没有得到治疗的情况,公诉人可以和侦查机关沟通,由侦查机关聘请的医生出具24小时全程监护的情况说明等材料。

2.调取看守所等羁押场所的相关证明材料。当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遭受到殴打等刑讯逼供的行为时,可以调取看守所的体检证明,并向看守所管教民警核实被告人在羁押前和羁押后的身体状况等情况,向同监号的在押人员了解其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间接证据,向狱医或检察技术人员了解是否有身体检查结论或鉴定结论。

3.申请法庭当庭播放同步录音录像。有些辩护人提出复制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公诉人该如何答复?笔者认为,同步录音录像证据属性目前在理论界还存在争议,目前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同步录音录像是在案件发生后进入诉讼期间,侦查机关对取证行为进行录音录像记录而形成的资料,本质是记录取证过程,在庭审中使用是证明证据合法性。《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15条关于“案件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提出异议的,或者被告人翻供的,或者被告人辩解因受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而供述的,公诉人应提请审判长当庭播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的规定,也是将同步录音录像定性为“质证工具”并规定“当庭”播放。笔者认为,可以此理由建议法庭当庭播放同步录音录像,驳回辩护人要求复制并自行观看的申请。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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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部内统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部内统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计[2011]79号


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部管社团: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部内统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部内统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内统计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统计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要作用,根据《统计法》等法规以及部“三定”规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统计工作的任务与职责分工

  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属于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部内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制度。计划财务与外事司为统计综合管理单位,有关司为统计实施单位,其他有关单位为统计工作配合单位。

  统计综合管理单位承担组织、协调和管理部信息统计的责任;负责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部统计规范、统计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提供综合统计数据、统计信息与咨询建议;负责部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资料的综合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部统计调查项目信息系统建设。

  统计实施单位负责拟订、管理本单位统计调查项目;组织提供本单位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数据、统计分析和咨询建议;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单位统计调查项目信息系统;组织本单位统计调查项目的培训。

  统计工作配合单位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工作;承担统计调查项目信息系统建设;组织提供统计技术服务等。

  二、认真做好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与实施工作

  统计实施单位拟订统计调查项目,须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认真进行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拟订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拟订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统计调查项目实行报批或者备案制度。统计实施单位须将统计调查项目申请、统计调查制度和有关资料一并送统计综合管理单位审核,由统计综合管理单位报部领导审定后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满需继续执行的,应当在有效期结束前按照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无变更的,申请续批只需提交申请报告。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有变更的,须提交已修订的制度和修订说明。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实施单位应当将统计调查项目的实施文件等送统计综合管理单位备案。

  统计实施单位要加强统计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和联网直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加强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完善统计数据的核查机制。加强统计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业务监管系统建设,协调配合,使综合统计数据与专业数据相匹配,实现统计信息资源共享。

  统计综合管理单位要加强对部内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机制,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统计指标体系。

  三、加强统计资料、数据的管理与发布工作

  统计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统计调查周期将调查项目的最终成果(纸质和电子版统计资料)送统计综合管理单位备案。公开使用的统计资料和数据,须报经分管部领导审批。向社会公布或者向国家统计局报送的统计资料和数据,须送统计综合管理单位审核并报部领导审批。统计资料、数据尚未公布或者在保密期限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我部保密要求,对确需保密的统计资料作出合理性设密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承担的统计调查项目,委托单位应与受托单位(包括软件编制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委托书(合同书)中明确保密责任。受托单位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

  四、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明确统计工作负责人,配备统计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好各项统计调查。积极创新统计服务手段,加强对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情况的统计分析和监测,提升统计服务水平。加强统计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部内统计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建办综[1998]49号)同时废止。



关于一类旅行社开立外汇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旅游局


关于一类旅行社开立外汇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旅游局


(1994年7月2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旅游局发布)


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汇传(94)40号“关于《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就一类旅行社开立暂收待付退汇款帐户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旅游局批准的一类旅行社可以开立暂收待付退汇款帐户(以下简称“退款帐户”)。
二、该退款帐户的收入只能是境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支出限于境外旅游团(者)因故不能来华旅游或改变旅游路线等结算后退还的外汇款项。
三、该退款帐户年度累计存款总额不得超过该旅行社上年实际收汇总额的3%(其余97%的外汇收入全部结汇)。
1.各中央和地方一类旅行社须在每年2月15日之前将一年度外汇收入报表分别报送国家旅游局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以下简称主管旅游局),由主管旅游局核定所辖一类旅行社当年退款帐户的累计存款总额,经同级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开户、
入帐手续。
2.新成立的一类旅行社正式营业后先不开立退款帐户,自第二年度开始核定退款帐户累计存款总额。具体核定办法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在第一年度经营中需要退汇时,向外汇管理局申领“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
3.如果一类旅行社当年退汇金额超过退款帐户累计存款总额时,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凭“售汇通知单”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遇到特殊情况(不可抵抗因素)需大量退汇时,经主管旅游局核实、同级外汇管理局批准,根据离年终的时间和相应的金额可适当追加当年累计存款总额。
4.一类旅行社当年累计存款未使用部分,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并计入下年度累计存款总额的3%限额内;超出部分办理结汇。
四、一类旅行社退汇款以外用汇,仍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
五、一类旅行社退款帐户以外的外汇帐户必须办理清理手续。除核定的当年累计存款总额以外的外汇收入一律办理结汇(包括已办理定期存款的外汇)。
六、各地主管外汇管理局和主管旅游局于每年1月31日前分别将一类旅行社年度累计存款总额汇总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管检司和国家旅游局财务外汇管理司。
七、外汇管理局或者会同旅游局对一类旅行社退款帐户实行年检制度,并根据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反规定的,外汇管理局将按《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予以处罚。
附件:一类旅行社退款帐户年度累计存款申请表(略)



1994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