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现实基础/杨亚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6:42:23   浏览:92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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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现实基础

杨亚新


  确定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发展目标,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产物,是历史的选择结果。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目标,是在认真总结人民法院几十年来审判工作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后长期深思熟虑的结果,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法院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的精神在队伍建设方面的具体体现。这一举措的提出,还源于内外部条件的成熟以及主客观环境所提供的坚实基础。
  1、政治基础
  我国的司法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2、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2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对法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任职条件、任免程序、法官的等级、任职回避、奖励惩戒等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强调,对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退休制度等,根据审判工作的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法官法》还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人民编制内员额比例的办法和人民法院书记员的管理办法。
  所以,人民法院的改革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为法官职业化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重要的制度保障。
  3、理论基础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飞速发展,司法改革理论取得了重大突破;不少专家学者对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了深入地探讨和研究,再加上国外法官职业化理念相继引进,使法官职业化建设有了必要的理论铺垫。法官不是大众化职业,已经尤为广大法律专家学者的共识。关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学者们把它归纳为四个方面:
  (1)法官所行使的司法权具有特殊性。
  (2)司法权的作用和功能特殊。
  (3)对法官素质的要求独特。
  (4)法官的思维方式特殊。
  这些理论,对于我们今天进行的法官职业化建设是十分重要的。
  4、群众基础
  普法教育的广泛开展,使人民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逐步增强,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忠实履行职责的观念深入人心。社会各界关于法官不是大众化职业的共识和要求法官职业化的共同呼声,使法官职业化建设具备了必要的社会条件和坚实的群众基础。
  (1)重新构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保障机制。
  (2)改革司法行政管理体制,确保法官独立审判。
  (3)法官不是大众化的职业,应当是全社会的精英。
  (4)建立法官高薪保障制度。
  综上所述,法官职业化建设符合民意,具有雄厚的群众基础。
  5、人才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实施了科教兴国的战略,加大了对教育的投稿特别是国家的高等教育发展迅速,招生计划一再扩大。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1990年我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只有60.9万人,到2002年高校招生已经达到273万人。2004年,全国高等法律教育在校生总数已达36万人,显示了法律职业所具有的强大吸引力。
  从人民法院内部来看,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对现任法官的教育培训工作法官文化层次和审判业务素质整体上有了较大提高。同时,通过机构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法官队伍构成进一步优化,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更加趋于合理。法学教育的发展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实行,为法官职业化建设提供了较为充分的人格储备。
  6、物质基础
  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方针、政策指导下,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国家财力的增强,使得法官职业的经济保障等成为可能。法官职业的吸引力在逐渐增大,凸显出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


北安市人民法院 杨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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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


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5月27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国经贸外经[2002]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规范钢材“以产顶进”监管工作,推进钢材“以产顶进”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提高钢铁行业的竞争力。经研究,决定对钢材“以产顶进”工作进行必要的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以产顶进”钢材名称改为“加工出口专用钢材”。

  二、委托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负责“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列名企业提出“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要求,汇总报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商国家税务总局后,由国家税务总局下达执行。

  三、委托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向列名钢铁企业派出监管小组,负责监督列名企业按有关规定和供货合同向出口企业销售钢材。

  四、同意33家列名钢铁企业继续按有关规定做好“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工作。

  五、“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实施细则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在该细则下达之前,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的《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继续执行。  

  附件:33家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名单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33家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名单  

  1、上海宝山钢铁(集团)公司

  2、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3、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4、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5、首钢总公司

  6、太原钢铁(集团)公司

  7、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8、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

  11、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2、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3、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4、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5、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6、内蒙古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7、浙江冶金集团杭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8、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9、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20、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1、广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2、四川川投长城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3、北满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4、冶钢集团有限公司

  25、天津钢管公司

  26、大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7、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8、江阴兴澄钢铁有限公司

  29、江苏锡钢集团有限公司

  30、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

  31、石家庄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32、江苏苏钢集团有限公司

  33、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浙江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已于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监督体系,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已经直接赋予我市组织机构代码的赋码权与颁证权,根据有关规定,市技术监督部门可直接划分本市各类代码区段。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含IC卡电子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组织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技术监督部门申领若干代码证书副本。
机构编制、工商、民政、财税、外经贸、统计、劳动等部门及金融机构应当在有关业务活动中应用代码。代码应用部门应当在其各项统计报表及有关数据库中设置“代码栏”,并在受理相关业务时查验组织机构的代码证书;无代码证书的,不予受理申办事项。
代码应用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计算机管理系统,推广使用代码证书IC卡电子副本,实现信息共享。
三、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组织机构的机构编制、工商、民政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组织机构发生变更、注销或撤销的情况,书面告知技术监督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与有关管理部门核对组织机构登记、变更、注销或撤销的情况,以保证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有关组织机构代码的具体应用和管理问题,由市技术监督局与市各有关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具体落实。



1998年4月24日